有了大法官解釋背書的「信賴保護」,年金就safe了嗎?

九月三號的台北街頭,有群自認奉公守法的人走上了凱道。他們對近來的年金改革有所顧慮,希望政策方向要能維護他們的尊嚴。但賴天恆的文章指出,尊嚴與正義價值有著對決式衝突;若政府想達成正義的改革方案(羅爾斯的「正義即公平」),就要用勝利寶劍斷開魂結,要在他們訴求的尊嚴(一毛都不能少)與正義之間二選一。

逆襲!信賴保護與對憲法的忠誠

遊行參與者一向自認奉公守法,相信他們並不認為自己全然站在正義的對立面,也不認為自己只有空喊尊嚴。而理論上來說,在尊嚴之外,他們也確實還有其他的論證路線,例如從「信賴保護」出發:

  1. 按歷來大法官解釋,信賴保護攸關人民權利保障:當法律或政策產生變動時,應照顧人們的合法信賴,合法的信賴不應被破壞。由於我國憲法承認信賴保護,因此違反信賴保護是違法違憲;出於對法之忠誠,政府不應該違反憲法、違反信賴保護。

  2. 軍公教人士符合信賴保護的條件,他們對年金有合法的信賴。

  3. 結論:我們有合理的公共理由反對目前的年金改革。憲法認可信賴保護,而信賴保護要求社群忠於過去的決定。

若你支持年金改革,應該想辦法找出上述論證的破綻。

或許你會嘗試挑戰(2),主張軍公教無法合理信賴年金制度。若要反對(2)我們得考察各種年金類別的制定過程,檢視信賴保護的條件,並指出法案制定過程中的瑕疵(例如參與制定者未盡迴避義務而不具合法信賴)。由於這個挑戰方向可能會變成一種指控(指控別人做了不合法的事、違反了一些該盡的義務),在沒有充分證據與考察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貿然就此提出批評。

因此,以下本文想要著重於(1)。有些人認為,既然我國大法官曾多次在解釋中明白宣示信賴保護,我們當然可以如同(1)那般,使用「信賴保護」來支持「一毛都不能少」。

依我之見,秉持這種意見的人,搞錯了信賴保護的性質。他們並非將它當作法律「原則」(principle),而是錯看成法律規則(rule)了。按照美國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之見,這兩者有「質的分別」。

簡介:規則與原則

德沃金說,規則和原則的一個重要差別,在於規則總是以「全有全無」被適用,而原則不是如此。這是什麼意思?舉個簡單的例子:

棒球賽中三振出局的規定就是項規則。只要投手投出三好球(滿足條件),那麼打者就必須被三振出局(全有);若沒有三好球(未滿足條件),打者就不會被三振出局(全無)。

(或許有人會反駁:若捕手漏接第三個好球,打者可以趕快跑去一壘不出局,這難道不是這條三振規則的例外嗎?的確,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可能會容許例外,但這嚴格來說這不見得影響或打擊了規則的特性,因為這個結果依然依循規則而來的,你可以說它是另外一條新的規則。)

套到法律而論:

一條有效的法律規則一旦適用於法律問題中,法律效果即必須被接受而無斟酌餘地。比如說,按照刑法271條1項殺人罪規定,符合條件(殺人者),就有相應效果(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就沒有。

規則具有確定性,是全有全無的。原則就不一樣了。原則來自公平正義等抽象價值,通常不直接規定條件應得出什麼效果,而是提出某種理由,指出各種法律難題中該注意的重要思考面向。當原則之間發生衝突,不會有明確答案告訴我們該怎麼做,我們必須衡量它們之間的重要性來解決。規則就不一樣了,使用規則不需要衡量。規則發生衝突時,人們是訴諸於其他規則(如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決定哪個規則可以全有適用。

信賴保護是規則或原則?

信賴保護是規則還是原則呢?這問題的答案會直接影響我們對年金改革的看法。若信賴保護是規則,那麼我們會得到很強硬的結論 ─ 過去對於年金所制定的法案不該修改;若信賴保護是原則,就有調整的空間,只是仍須考量其他原則審慎衡量。

看到這裡或許有人會感到疑惑,既然大法官都叫它信賴保護「原則」,那還要討論它是原則或規則嗎?嗯,有需要。在我國法律中,即便都稱為「原則」,依然可能指涉不同東西。例如民法的「私法自治」是德沃金筆下的原則;刑法的「罪刑法定」是規則。我國法學在接收與翻譯各種專有名詞和術語時可能不那麼一致,因此,用中文望文生義不是好方法,還是需要自己辨識一番1

認為憲法所支持的信賴保護就是「一毛不能少」的想法,是種規則式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唯一的考量就是政府過去做的決定,以及人們對這些決定的合法信賴;一旦條件符合就必須無斟酌地給予「全有的保障」。但這種看法很奇怪。因為我們的憲法並未如此規定,大法官也不這樣理解「信賴保護」。

先從憲法的條文結構做分析。我們知道,信賴保護是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而從條文結構來看,基本上,大部分的權利保障條款都是接近原則的形式2,唯有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保障是個例外。這條文明白說人身自由在什麼條件下要怎麼保障(司法機關、24小時),有做到就是有保障沒做到就違反。除了第八條之外的基本權條款大都只說明人民有什麼樣的權利(如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但沒有明說這些權利要怎麼保護。因此,基本權大都是原則的形式。

再讓我們看看大法官怎麼看待信賴保護。以大法官第717號解釋(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俗稱18%)為例,大法官雖明白承認信賴保護很重要需要認真考量,但同時也說「應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白話地說,信賴保護不能保護得「太超過」。既然我們需要考慮是否「太超過」,意味著這並不是全有全無的套用信賴保護,它不是一條規則。信賴保護需要被衡量,與其它的原則一起加以比較與思考。因此,認為主張信賴保護就蘊含「一毛都不能少」、可反對年金調整的觀點,或許是對信賴保護的性質有所誤解。3

真的不能把信賴保護當成規則嗎?

反對改革者可能認為,縱然過去的大法官解釋傾向於把信賴保護看成原則,但難道都沒有詮釋的空間,讓我們可以把信賴保護當成規則嗎?這裡出現的是論證責任的轉移。透過前文分析,我們已看到憲法所承認的信賴保護並非全有全無的規則。那麼,要推翻這說法,反對者必須提出更多證據與說法來說服大家。在我看來,若想完成這任務,可能有以下的困難。

如前文所述,先前的大法官解釋未將信賴保護視為規則。將信賴保護視為規則不符合過去一貫的法律決定。基於對法律的一貫性要求,我們不太可能容許法律中的同一概念出現南轅北轍的重大差異。當然,法律詮釋並非僵死的鐵板,在大法官解釋中出現的同一概念也可能會漸漸產生變化,內涵變得更加豐富。但規則與原則的差別是「質」的差別,詮釋成規則或原則可說是詮釋成不同的兩個概念,並不是同一概念之間單薄與厚實的差別。而為了克服這差別,反對改革者可能會遭致更可怕的後果。讓我們用個假想的例子來想想:

  1. 根據過去大法官解釋的眾多決定,信賴保護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因此,若想拒絕過去大法官解釋所做的這種判斷,必須用很強的理由去否定它。這套證成必須有驚人的力道,讓我們可以不理會過去的大法官在信賴保護此一概念上所做之決定。
  2. 可能有人突然想到:大法官會議僅僅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缺乏民主正當性;我們有理由不被他們過去的決定所拘束。
  1. 退萬步言,姑且先認同這是個強勁的理由,先接受這個想法。若這說法說得通,那麼我們的確不會被「信賴保護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所拘束。
  1. 但信賴保護本身就是從大法官解釋中發展而來。若以這種方式否定過去的大法官解釋,那麼信賴保護在我國法上也就喪失法律地位。此外,這種否定過去法律決定的做法本身也與信賴保護的精神(給予過去的法律決定基本尊重)相左,即便要重新論證信賴保護作為一項法律規則,也會構成一大障礙。
  1. 這說法本希望突破「信賴保護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到頭來卻完全打臉信賴保護本身,使它不具法律地位。實踐信賴保護與否遂無關於對憲法的忠誠!對於自認忠於憲法而反對改革者來說,是無法接受的結果。

可以看到,若這套證成的要有足夠的力道去克服質的區別,想從根本去挑戰過去大法官解釋中對信賴保護的看法,那它有可能會反過來打擊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地位,甚至讓我們失去實踐信賴保護的法律理由。

NOTES

  1. 本段所謂的罪刑法定是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的則不得定罪;而法律針對這些規定亦必須明確。而私法自治則指:個人在私法領域(如:民法)中,可依照自己的意思去跟別人建立法律關係(如簽約);基於對「個人自主」精神之尊重,公權力不應過分干預。對於法學用語中的原則一詞之歧異,請參見:孫健智(2013)譯序,收於認真對待權利,頁21。

  2. 德沃金雖認為原則與權利相關,但未直接用以分析憲法的基本權條款。本文之討論更似於德國法哲學家羅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之說法。阿列克西亦接受規則與原則有別,但論述上有所調整,限於篇幅無法詳述二人異同。關於阿列克西的論述參見:Robert Alexy(2002)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中文介紹參見:王鵬翔(2007)規則、原則與法律說理,月旦法學教室第53期,頁74-83。

  3. 信賴保護此概念在公法學上論述甚多,可寫多篇公法學論文。釋字717中也有許多討論。由於我專長不在於此,無法為大家仔細爬梳。僅推薦法律白話文這篇文章供各位參考。

REFERENCE

Robert Alexy(2002)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onald Dworkin(2002)法律帝國,李冠儀譯,台北:時英。
Ronald Dworkin(2013)認真對待權利,孫健智譯,台北:五南。
王鵬翔(2007)規則、原則與法律說理,月旦法學教室第53期,頁74-83。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個人部落格​ 惜字亭‧習字廷

寫作期間承蒙烙哲學社群的協助,特別是與賴天恆、宋皇佑、朱家安、陳煥民的討論,協助我釐清不少寫作上的問題與盲點。沒有這些討論,本文不會是現在的樣貌。此外,我亦受益於台大法研所博士班、即將負笈德國的王贊榮學長的討論與啟迪,非常感謝學長開啟我對於英美法理學的視野。然一切文責仍由作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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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你好,我覺得這篇文章很清楚,只是有兩個非常瑣碎的事情。

這個標題讀起來應該是問句?不知道加上問號會不會比較幫助閱讀。

這邊有個小錯字

改好了,謝謝你!

1個讚

哈囉,我是這篇文章的編輯,以下是我的建議:

這段話沒有很直接說明什麼是「信賴保護」耶。或者說,這段話沒有很直接在你要介紹的東西跟「信賴保護」這個詞之間建立連結,例如使用這樣的句型:

  • 要增加人民對法律的忠誠度,政府必須保護人民對法律的信賴:讓人民不至於因為信賴法律反而受到損失,換句話說,政府必須維持信賴保護。

到底是一個問題還是兩個問題?此外也建議把問題條列式。

這段一開始summary一下可能比較好,例如

對德沃金來說,規則和原則的「質的分別」,在於前者總是「全有全無」適用,但後者則否。

在這一段之前,似乎可先提醒大家一下「規則╱原則」區分在這個議題上的意義。例如:

因此我們會知道,「信賴保護」是規則還是原則,會直接影響我們關於年金改革的看法:如果信賴保護是規則,那麼我們會得到非常強硬的結論:年金不該改革。如果信賴保護是原則,那麼我們應該衡量…

這個論證滿妙的,但是不太容易懂,或許可以額外提供一個條列式的版本?

我改好了。我的轉述比較不像是「為了增加人民對法律忠誠」而護衛信賴保護。在我轉述的反對改革者看法之中,只要政府與人民都承認忠於法律是項正義的價值,那麼政府就不能自己不忠於法律已經承認的信賴保護(信賴保護是法律的一部份,所以違背信賴保護也是不忠於法律)。而因為要忠於信賴保護(基於忠於法律),所以不能改動年金(年金源自於過去的法律決定,而人們有合法信賴)。

是同一個問題的不同表述方式。我修正一下。

OK。其他類似的建議我也都增補進去。

我直接用條列方式改寫好了。你看一下有沒有比較清晰一些。

如果你要說明的主張只是「政府應該守法,所以應該基於法律規定的信賴保護維持現有的年金」,好像不需要花那麼多篇幅耶。特意分成四點,似乎沒有多說明些什麼。你在後面說(1)沒什麼爭議,(3)則不是你要談的主題。考慮到這些,我建議把這個你的對手的論證刪修到50字以內。這樣也可以讓開場更集中。

五十字喔(暈)

我覺得有時候目前的討論常常混成一團,所以我想設定好我這篇文章想要處理而且可以處理的範圍。有時候看電視上的名嘴在吵有沒有信賴保護的時候,會分不清楚是「有沒有符合信賴保護的條件」,還是「有沒有這麼強的信賴保護」,所以我用論題三把要件的問題分離出來放到一邊,我直覺認為任何一篇短文都不可能處理要件問題,因為每種年金類別的制定過程都不一樣,像我們這種從哲學角度討論年金改革的文章寫不到那裏。

論題一是一個限縮版的守法。如果只是主張要守法,會有一種聲音說「什麼(包含極端邪惡之法律)都遵守,可能出現會出侵蝕危害正義的情況」,但這問題很麻煩而且跟本次討論不完全相關。所以想用論題一把「太邪惡的法律」先剔除好避開這個問題。

我可以理解在學術討論裡把守法當前提的時候論題一就會出現,不過,目前關於年金的討論裡,有人提出論題一過嗎?

我相信他們不會用這種的方式來說。他們的說法通常是說「憲法有信賴保護,你(大家、包含政府)要遵守」。但是這樣子應該是對於他們的想法所呈現的較好較合理的表達。只用「因為是法律所以就該遵守」會是個太強、會起爭議的表述。而我猜想現在的讀者經過一些洗禮(不論是政治社會事件或是些哲普的討論)後,也不會那麼無條件接受這個主張。不知道家安覺得呢?

我覺得沒必要提耶。這樣說好了,如果要提這個,那你是不是也該提到事實上我們的法律是經過正當程序製造出來的?這種東西要提是提不完的。

那我先把原本的第一條刪掉囉這樣~

漫廷好,我是KC
這邊提供我看完此文後的一些建議

1、誤字:「它們」應是「他們」。

2、大標

標題中的「信賴保護」此詞彙具有門檻,如果修改為:憲法認可的「一毛都不能少」
也許會比較幫助理解接下來作者想談的方向。

3、規則與原則的舉例太過專業艱澀

該段想要解釋「規則」與「原則」的不同,但採用「民法中的私法自治」來解釋何謂原則;與採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來解釋規則門檻都太高,沒有法學背景的讀者應該是看不懂。建議用更生活化的例子說明,或是乾脆解釋更清楚。

4、該段舉例會有誤解

該段看了滿久才理解作者的意思:認為憲法第八條是規則,而不屬於憲法第八條的都屬原則,原則可由政府去定義。這段在末句「沒有明說這些權利要怎麼保護,它們都是原則的形式」讀者會混淆,不確定憲法第八條究竟作者認為的是原則還是規則。

5、以下的專有名詞都過於艱澀,可能需要替換成較好懂的詞,或者乾脆備註解釋

[quote=“kc5, post:13, topic:1668”]
1、誤字:「它們」應是「他們」。[/quote]

DONE

我覺得這會標題殺人。因為憲法其實不這樣認可。而且我有在下面就簡單指出信賴保護的內涵了。痾,這樣還是很難懂嗎@@

其實要解釋規則跟原則的段落在前面,這段只是想說我們的法律很奇怪,你不能看到某個東西叫做XX原則就以為它是原則。但的確我沒有說明這兩個概念,已經透過註腳解釋。

我把末句加上:除了第八條外

這樣會好一點嗎~~

已經去掉或改用別的字。
論題(thesis)我直接去掉。要件改成條件。繼受改接收。
(論題是哲學用語,後兩者是法學用語)

[quote=“kc5, post:13, topic:1668”]
未盡迴避義務[/quote]

那邊只是要說,你如果要主打「軍公教不擁有信賴保護」這個點,你必須要懂這裡的法律制定過程和當中的一些細節喔。我其實也直接指出本文不打算處理這些細節,也告訴大家如果無法弄懂這些東西就不該在這裡打轉(說真的,這些細節我也無法完全弄懂)。所以多作解釋可能反而是搞亂焦點吧我猜。

已改成「法律上的事實」。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哈哈。法規則其實就是法律規則,可能打太快漏打了。

應該修的差不多了,其他還有問題再麻煩告知囉!

https://tw.news.yahoo.com/軍公教延後退休-年金改革會議達共識-130228502.html

我突然發現這則新聞,覺得本文似乎沒有時效性了…

我覺得文章還是有參考價值耶,而且你介紹的那個區分滿重要的。所以傾向於這週修一修上稿。我會問問kc5還有沒有其他問題。

漫廷、家安好。

我覺得原先比較容易造成理解困難的地方都順利排除了,最後我會覺得標題門檻還是滿高,一般情況下是先看到標題才會點入內文。

如果標題改成:有了大法官解釋背書的「信賴保護」,年金就Safe了嗎?
這會比較好懂,標題可能下的不太精準,但目的是讓民眾從標題中就能知道「信賴保護」是和什麼有關,乍看不知道是與法律有關,可能會誤以為是和哲學有關也不一定。

我建議標題先用KC建議的那個,移交udn之後再看看主編有什麼建議。目前文章已經潤好,上圖之後就可以移交了~

我對於年金的看法如下

1年金改革目前社會議論與處理的方式都集中在特定的群體身上,但年金的破產問題其實是人口減少與退休基金經營不善造成的,這點可以由勞工到軍公教甚至是健保都走向破產的方向可以推論,目前的年金改革只針對特定族群,而且不討論資方的責任,是否是一種歧視與壓迫?又或帶有特定的政治意圖?

2年金問題其實應該說是退休金問題,而退休金在經濟學的觀點上是一種延遲報酬,政府(資方)片面的刪除年金是否是一種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護?

3延伸2的觀點,以信賴保護原則來論述年金問題是錯誤的,他把年金的18%問題認為需要符合比例原則,但如果把年金問題視為延遲報酬,事實上他也是一般人選擇職業時的一個重要考量,如此勞資問題在薪酬上就是契約,資方是否有權利在沒有徵求絕大多數受影響的勞工的意見下去違背契約呢?如果政府的這項所謂的改革,其實是違反民事契約的行為呢?而對於軍公教而言,政府本身又身兼資方,政府是否有權利成立機構來仲裁年金的勞資糾紛?

4用信賴保護來處理年金問題,甚至用民調或專門的機構來處理年金問題,是否將退休金視為無常的社會福利,而非有償的勞資契約?那未來如果有企業將退休金列為招聘條件,作為一種延遲報酬,例如常見的[任職獎金],如任職滿三年即可領與一百萬,企業是否可以主張因獲利不佳虧損而用信賴保護原則依比例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