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毀或誹謗者的言論自由

例如,這個社團的管理員具有 100%權力來決定誰的聲音可以在這裡被聽到。

  • (3a).「聲譽」是別人對於他(它) 的意見、看法。
  • (3b). 所以「聲譽」不是他(它)實際擁有的, 「聲譽」存在於別人的腦海中。
  • (3c). 我們不可能實際擁有別人的腦海, 所以我們不可能實際擁有「聲譽」。
  • (3d). 一個不可能實際擁有東西(「聲譽」), 我們怎麼討論它的損失呢?
  • Fool me once, shame on you; fool me twice, shame on me.
  • This is the free market mechanism of “getting rid of bad apples”。

這裡舉例的「這個社團的管理員具有 100%權力來決定誰的聲音可以在這裡被聽到」,與其說是言論自由是私有財產的概念,更像是「管理員對這個地域性有管理權」,但縱使如此,只要管理員希望這裡有人發言,他實際上無法限制「誰要留言」跟「留言什麼內容」,管理能能做的只有「事後糾正(無論是刪除或規勸)」,我認為這實際上跟自由言論沒有關係。

我認為言論自由:
一、建立在平等共有下(否則就只是「某人/某地位具有發言權」,而這不構成言論自由的定義)
二、「言論」為「有內容」、「可理解」的定義,單純的謾罵、批評、羞辱應該都不算在「言論」,更像是「心情表達」。但在兩者沒有互動性的情況下,情緒的分享很大時間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