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情的說理:毒品修法爭議中的情與理

前言

最近,毒品管制問題備受討論。朱學恆發現顧立雄立委要推動一個關於毒品的修法,按顧立雄希望在刑罰處置階段前先透過醫療方式介入並取得成效,朱學恆認為這是完全棄守毒品管制、「毒品的除罪化」,並憤怒譴責。

許多人認為朱學恆對顧立雄有誤解,網路上甚至可以找到針對此事的「文本分析」。然而,在朱學恆解讀下,還是有大批憤怒網友湧入顧立雄臉書留言批評。顧立雄因此在臉書上再度說明,指出現況以「監禁」為核心,無法有效解決毒品成癮問題,因此需要醫療管道介入。我寫這篇文章時依然可以在顧立雄的臉書上看到許多基於誤解的憤怒留言,顧立雄的說明效果顯然很有限。

再訪情緒的網羅:我絕不會說它們都是「假的」

我沒專研過犯罪學和刑事政策,不能跟大家討論這樣的修法方向妥不妥當、除罪化好不好等問題。但我想試著討論:為什麼人們會覺得除罪化不好,這個詞引發了什麼樣的情緒。以下我不會單方面斥責情緒呼籲理性,而是要試圖說明我們不該需低估情緒、情感與態度這些主觀要素在說理行為中的地位,並應該給予它們更多關注。

我以前一篇討論死刑的文章曾經指出,面對死刑爭議,人們的情緒需要被考慮和正視;因為「每一方的勢力都是真誠而有效,都立基於自身不可被懷疑的情感,相信著自身所述中所蘊含的分量,這其實才是死刑問題難解之因。」 我認為情緒等主觀要素是說理過程中的不可忽視的要素,不管我們討論的是死刑、毒品還是其他公共議題都一樣。先說結論,我的想法大致上是:

  1. 公共討論裡的好理由,必須是「其他人們願意採取的理由」。
  2. 要找到這種理由,我們需要和其他人的主觀意見(這些意見可能對於此人而言會帶有情緒或是其他主觀要素)進行有效對話。
  3. 因此,「了解他人的情緒」對於公共討論是重要的。

動情的說理:她是我的玫瑰

一般來說,所有認為自己正在提出一套合理說法的人,都會「試圖」讓自己提出的說法有道理。要讓說法有道理,我們必須滿足某種「客觀性的要求」:在進行說理活動時,我不會說出一些連我自己都認為只有自己或是少數人才能接受的看法。比如說,當我要說服別人「為什麼大家應該守法」的問題時,我提出的說法不該會是:沒為什麼,只因為我陳冠廷爽,所以大家都應該守法。只因為我爽就可以獲得合理性,相信大家都會覺得荒謬。因此,我一定會試圖去滿足客觀性的要求,試圖從一些比較合理的面向上進行討論,我的說法比較可能像是:因為我們的法律大抵而言是正義的,所以我們有義務去遵守它。

另一方面,如果只是要試圖讓理由滿足客觀性,方式可以有百百種。以我們為什麼要守法的討論為例,「因為法律很正義」可以是理由,「因為我們過去曾經承諾要守法」都是可能的理由。而若去翻閱相關的法理學文獻,我們還能找到更多種可能,在理論上,這些理由都有潛力去正當化我的看法,但是,這就代表它們對我而言都是一樣的嗎?

在《小王子》的故事後段,小王子旅行到地球上,來到了一座滿是玫瑰的花園。小王子因此發現留在小行星上的那朵玫瑰並非獨一無二,而且還遍地都是,難過地哭了起來。但即使如此,他最終仍未被地球玫瑰擄去。對他而言,這些玫瑰即使美麗也很空虛。同樣是玫瑰,對小王子而言真正關鍵的是小行星上的那朵「我的玫瑰」。同樣地,而即使每一個理由都可能具有客觀性面向,但對我來說,真正關鍵的是「我的理由」。

什麼是我的理由?凡是我曾在書上看過或用嘴巴說出來的,都是我的理由嗎?當然不是!小王子的玫瑰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小王子對她抱有特別的情緒,是這些因素標誌出了「小王子的玫瑰」。同樣地,如果我們觀察自己的說理活動的話會發現,我的說理過程中一定有某些特別的情緒:我會有自己的偏好情緒、贊成的態度或是正向動機在其中。一般來說,除非是基於各種威脅利誘而造成的心口不一,不然要我自己提一個我壓根沒有愛、沒有一丁點正向態度或動機的說法,並真心認定這套說法很有道理,是很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讓我們總結一下吧。對於一個自認是真誠投入公共討論的人來說,有兩個要素是重要的:

  1. 試圖為自己的說法找到具備客觀性的要求。
  2. 但不是所有我所設想得到所聽聞,並具有客觀性的理由都有同等關鍵地位,我還必須對於這些理由抱有某些正向的態度、動機與情緒─必須有個人的主觀要素於其中。

若缺乏了客觀性的面向,這就不會是說理、不是一個提出理由的活動,而可能變成單純的個人意志展現;而若缺少主觀要素,理由無法被自己所接受。同樣地,如果我希望讓別人改口,使他接受由我所提出的理由,我其實是在「使我的理由也成為他的理由」,因此我也必須關注這兩個要素:一方面,我的理由必須對他/她有吸引力,不能完全脫離、甚至是去刻意違逆於他/她的主觀要素,這樣可以才不會徒增接受過程的麻煩與障礙;但另一方面,我也不是無節制地討好對方的情緒,我提出的理由仍必須要盡量滿足客觀性,不能過分自私或偏頗,不然根本算不上是理由。

罪的想像:毒品與傷害無法斷開魂結

透過上一段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情緒或是主觀要素在說理過程的重要性,它是說公共討論與理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部分。而在這節中,我將試圖說明,這種被誤解的「除罪化論」激起了那些情緒,產生了什麼樣的麻煩或是困難。

把某個東西除罪化,意味著要它原本是罪。然後呢?前述討論死刑的文章中也曾指出:「罪是個特殊的狀態。罪,可以很直接連結到傷害或是嚴重道德瑕疵,有罪的人定是傷害了別人或世界。」 這是人們對於罪的根本想像。

我們可以繼續追問,在人們的想像中,毒品和傷害的關係是什麼?在唾手可得的社會新聞中,毒品常常連結到各種傷害、暴力或是搶奪竊盜等行為。比如說這則前幾天的新聞就提到江姓男子因為沒錢買毒而犯下多起竊案。對一般人來說,對於毒品的想像與認識通常是從這類的新聞上獲得。但礙於各種因素,媒體無法在有限的資源與時間下對每一個案件做出細緻考察,因此我們所得的可能只是較為片段、事件因果關係上可能只能凸顯單一面向。這當然不是要單方責怪媒體,只是這樣的條件確實影響人們去型塑對於毒品的想像與思維方式。縱然使用毒品的概念無法直接推導出傷害,但由於它在人們可得的、可被回想資訊中常常是一同被提起,造成了它在人們感覺上的高度相關。

另一方面,有的人是在概念上就將毒品與傷害進行連結。這人可能會認為,既然我們的法律裏頭有針對毒品的相關罪責,那麼使用毒品一定就是不好的、有害的:這種想法推定了所有的「罪」必然造成傷害1。如果要排除這種對於毒品的想像方式,我們可能必須主張:使用毒品是有可能「事實上沒有造成傷害」。但要讓人們相信「事實上無傷害」是件困難的事。在此,我們會重返前面的困擾:縱然使用毒品的概念無法直接推導出傷害,但它在人們可得的、可被回想資訊中常常是一同被提起,兩者便無法輕易斷開魂結。

出於上述緣故,人們會很容易判斷使用毒品就是在傷害世界與他人,因而除罪就像是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 這是把某種有造成傷害的行為從「罪」的管束中釋放出來,放任傷害行為的發生。一旦偵測到類似的舉動,就會直接地使得人們產生憤怒以及恐懼的情緒;怒的是:為什麼要放任這樣傷害行為流竄於世間;懼的是:擔心自己有沒有可能被掃到而成為這些傷害行為下的受害者。

結語

對於在公共討論與說理過程中的主觀要素之地位,以及這些要素在這次事件中如何產生影響,我都試圖做出說明。如前所述,不管「除罪化」是否真有其事,但這三個字已成為許多人認知這件事的方式;一旦人們採用這套方式認知事件,他們就可能會有上述情緒反應,並站到反方。如果我要透過說理的方式使對方接受,我就必須試著面對與清理這樣的情緒:至少我需要知道對方在不爽什麼,要怎麼樣去面對他的不爽。

有時候,人們的情緒或態度是基於錯誤的訊息。像這次的事件中,顧立雄委員並沒有要真的推動除罪化,除罪化是出自於朱學恆的解讀。若可以好好地清除這樣的錯誤印象,會有助於說理的進行。在這點上,我認為網友對於朱學恆的「文本分析」是很好的示範;相信有不少人在看過這篇文章之後,就不再對於顧立雄的想法抱持這麼大的敵意。

但另一方面,我們都知道,即使顧立雄並不是真的要推動除罪化,但他確實打算透過醫療介入的方式,減少動用刑罰來處理毒品問題。而這個方式在某些人的眼中,仍然等同於「除罪」,並繼續感到恐懼與憤怒;使得人們如此選邊站的因素其實相當複雜2,人們並不必然會因為看到澄清的資訊就會轉變自己的態度與情緒。

面對這種情況,除了不讓自己也隨之起舞,不要因無法說服而施以訕笑、鄙視或挑釁外,我個人也沒有現成的辦法3,或許最後需要的就是耐心了吧4。畢竟,我們之所以與他人進行公共討論,不只是為了要讓自己的看法得到實現、也不是為了沉浸在打臉對方的快意5,而是因為我們都抱有共同生活的意願:不論我們之間的立場有多大的不同,我們彼此仍共同生活在一起。

NOTE

  1. 這可能會進一步牽涉到「法律表意功能」(the expressive function of law)的討論。去年甫來台的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凱斯‧桑斯汀(Cass Sunstein)的研究中指出,人們可能因為法律在某些議題上表達了特定的態度或方向而受到影響;法律有可能可以成功地促進或導引社會的行為方向或態度,但也可能會造成反效果,使人們反而有動機刻意違反。See:Cass R. Sunstein(1996) On the Expressive Function of Law , 144 U. Pa. L. Rev. 2021 .

  2. 比如說,基於名聲或是資訊所引起的流瀑(cascade)效應容易把人們牽著鼻子走,使人們不斷身陷於錯誤信念或負面態度之中。桑斯汀教授在《剪裁歧見》一書中有簡單的說明。參見:凱斯‧桑斯汀(2015)剪裁歧見:訂作社會民主的共識,堯嘉寧譯,新北市:衛城出版,第一章與第三章。

  3. 道德心理學家約書亞‧格林(Joshua Greene)在《道德部落》一書中提倡,用實效主義(Utilitarianism,或翻譯為效益主義)這種思維方式可以減少被這些情緒所影響。這或許是個不錯的方式,但由於我個人未完全許諾於實效主義,這也不能算是「我的辦法」。關於格林該書的簡單介紹請參見:陳冠廷/如何在道德觀的衝突中建立對話、解決爭議?《道德部落》書評

  4. 當然,有情緒的不只是贊成朱學恆立場的人,顧立雄立場的支持者、整個修法的團隊以及顧立雄委員本人也同樣都有情緒;而在這次溝通與說理過程之中,這些人可能遭遇到許多挫折而感到沮喪與憤怒。我不認為要人們都只能要像聖人一般,除耐心外什麼情緒態度都要強行捨棄。因此本文的說法只是一個建議。我同樣沒有現成的辦法足以讓我宣稱說:我有能力解決這些情緒;但至少,我希望本文的行文方式不會挑起更多的負面情緒。

  5. 關於這部分,我認為朱家安的說法十分值得一讀。參見:朱家安:我寫文章,不是為了讓你看別人崩潰的。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

我在寫作本文期間,承蒙沃草烙哲學社群的協助,特別是朱家安、賴天恆與洪偉提供了許多寫作上的建議。沒有它們的建議,本文不會是現在的樣貌。非常感謝。

我覺得有幾點你可以思考一下要不要寫進去:

C. Sunstein對於the expressive function of law的解釋,可以說明一下當法律宣稱某些東西違法的時候,等於同時宣稱該東西是錯的,而這會影響到人們對於該事物的看法。

S. Haslanger對於意識形態批判的看法。相關的部分,包括意識形態所扮演的因果關係,比方說我們觀察到吸毒者確實會對社會造成危害,這部分沒錯;但是我們往往忽略到為什麼吸毒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特別是刑事化吸毒對吸毒者的影響。此外也可以思考一下我們既定的認知結構「吸毒就是不對、該死」,對於我們接受證據的影響力。

謝謝天恆的建議~

Haslanger的東西我沒看過所以也不知道要怎麼加 XD
Sunstein的那篇文章我原本也沒讀過,今天讀完了。Sunstein在文章中區分了「因為法律的表意功能」而增強與正向支持/反對的狀況。在文章中他舉例有提到毒品有可能會是後者(反而法律要大家不能做激起大家去做)。

We can imagine, for example, that when government attempts to move social norms in a particular direction, it may fail miserably. Nancy Reagan’s “Just Say No” policy with respect to drugs may well be an example.

至於在台灣目前的作法到底是哪一種,這部分必須要仔細討論政府在毒品相關法律中的各種細節是怎麼做的,而這超出了我的能力所及,所以我不會在本文中直接提到,而是用註腳提到有這樣的可能。

我自己是猜測說,當國家增加規定時,會比較容易受到國家本身的聲望影響,而有時候達成反效果;相對地,但這只是猜測,就是國家廢止一個規定時,會比較容易讓該規定所維繫的社會規範消除。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猜測,以毒品為例,就是思考一下反抗者的心態。反抗者會想要故意違抗國家的規定。但是如果是國家廢除了一個規定,那該規定也就無法反抗,要反抗只能找別的規定去反抗。就此而言,我的猜測是說,國家聲望很差,大家都想反抗,此時如果用國家的法律宣稱說「我們應該拒絕毒品」只會讓更多人嘗試毒品;但如果國家停止靠法律來維繫毒品的污名化,這倒不會成為反抗者的目標。

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意見:

我還不夠有名,或許可以換成文章稍早有提到的朱學恆或顧立雄。

你提到理由,並區分公共說理成功的兩個條件。我覺得這個說明有點多餘,因為你要講的其實很簡單:反對顧立雄的人是基於某些情緒,這些情緒無法藉由關於事實的釐清來消除。即使把你關於理由的說明都去掉,並直接提到這個事實,讀者也不會不理解,並且,你對於理由的說明,好像也沒有讓讀者更了解此事實(如果有,或者你有試圖做的話,提醒我一下)。考慮到上述情況,我擔心你的過度說明會被讀者解讀成是廢話,並認為你是為了要讓文章有學術味,才如此填充。

另外一個小問題是:用上述兩個條件來分析在此議題底下參與公共討論的人,可能並不恰當,因為許多人並沒有打算提出具有客觀性的公共理由。換句話說,當你把公共理由當成條件之一,你做出來的判斷比較像是應然判斷,而不是實然判斷。而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當你把主觀要素當成條件之一,你的判斷是實然判斷。把兩個條件放在一起,一個是應然的、一個是實然的,有點奇怪。而且正似乎正好說明了,在你的論證脈絡裡,那個應然的條件(人得要提出公共理由)是多餘的。

順著你的論證方向,有一些東西或許可以提一下,讓你的論點更豐富:

  • 要改變反對者的主觀要素,或許可以從毒品去污名化著手。
  • 或許可以想辦法讓人知道,自己對於各種不同「犯罪者」的形象認知和價值判斷,在某程度上可能是被操弄的結果。
  • 如你所說,有些人會因為媒體報導加深對用毒者的厭惡。或許可以提醒大家,媒體對悲劇成因的分析常常過於單純。

或許是這個

我想可能我的條件太嚴苛或是模糊,我在想一律修改成「試圖提出客觀性理由」或是「試圖滿足客觀性」會不會比較好?
在說理時,我有可能提出一些理由,經過大家評斷之後仍然不客觀。但至少我試圖盡量去滿足這個面向。我覺得,試圖提出客觀性理由是公共討論與說理的基本。如果連「試圖去滿足客觀性」這點都缺乏,那就連說理活動都算不上。所以應該不至於會因為我提出主觀要素的部分,就讓這部分變得多餘或不必要。

我們可以設想個例子。假設我住的村莊有個社區營造的計畫,要決定社區的一些公共空間的配置問題。村長可能自己有一些想法,想要讓自己的方案通過,但是村長其實只對村民做了三分鐘的簡報,他透過賄賂的方式讓大家接受他的方案。的確,村長沒有違逆大家的主觀要素,他讓大家很歡喜(畢竟都拿到錢或好處了,當然很歡喜),大家都產生了支持村長的說法的動機了。但這種狀況,我相信大家都不會覺得這是個公共討論,也不會覺得村長是在進行說理。

另外是關於那段討論說理的部分。我認為,我在之前討論死刑的文章只是提出了一個現象(或是一個結論),告訴大家情緒很重要,我也用了在死刑討論中幾個例子去提醒她的重要性。但在這篇文章中,我希望是對於情緒與說理之間的關係直接給出一般化的說明。直接透過對於說理的活動進行分析,指出主觀要素的重要性。

我覺得這段應該不至於很多餘,但如果需要刪減的話,我也想問一下大家,大概從哪邊開始刪減,從《小王子》那裏開始保留並修改嗎?

直接改成「因為我爽」,這樣就沒有誰比較有名的問題了XD

這部分的說明在上一則留言~

我針對你提的媒體部分做了簡單的補充了。我覺得「操弄」是個麻煩的概念。一方面,操弄通常意味著一個不好的狀況,好像是有人為了某些目的故意要進行陰謀。是個很有計畫性、還有相應手段的狀況(如何在因果關係上確實達成操弄之結果)。但很多狀況反而不是真的那麼有計畫性,很可能頂多是部分人真的很反對,加上各種其他因素有意無意的堆疊而造成目前的狀況。所以我先只提到媒體的部分就好。[quote=“kris, post:5, topic:1609”]
4.

11134:
(這點我記得朱家安有寫過類似的想法,但我一時之間想不到在哪裡看到的)

或許是這個?
[/quote]

對,就是這個!感謝!

@11134 的論點似乎是這樣:

  1. 公共討論的理由,需要以「成為人們願意採取的理由」為先決條件
  2. 某些這種理由,需要和他人的主觀意見(這些意見可能對於此人而言會帶有情緒)對話
  3. 因此,「了解他人的情緒」對於公共討論是重要的

我不確定我的解讀是否正確,但如果是正確的。我建議可以把這個論證釐得更清楚(譬如直接將這個論證路線條列出來),這會讓讀者更容易抓到全文的脈絡,也可以更輕鬆地看懂說明。除此之外,也可以更容易向讀者展現「死刑、毒品」在這個論證中如何作為一個議題範例。

最主要的是,避免這個誤會:

「本文在主張那些情緒化的表達者對於公共討論是有幫助的」:這應該是一個誤會,實際上,這些情緒化的表達者的意見很難說符合我們對公共討論的想像,而本文也沒有這樣主張。

對~~
謝謝洪偉用更清楚的方式把我的想法說出來~~

我參考洪偉的建議進行修正與增補了。特別是洪偉提醒我要小心不要讓本文變成純粹贊同情緒表達的部分也放入囉~~

剛剛又讀了一下, 覺得“罪”的那段(第三段)有些突兀, 看起來是一個經驗研究, 但是其實主要來自你的個人觀察. 不知道現在建議還來不來得及:我建議把重點放在你給的那個論述, 把經驗研究和個人觀察放在前面, 用更簡短有力的篇幅來說明. 將原本的第二章的篇幅分章, 一章講情緒和理由的關係, 一章講公共討論中的情緒該如何看待.

另一個是我擔心前言太長, 並且對於對哲學沒概念的人來說不太容易抓到重點. 建議壓到兩段以內.

討論罪與毒品那一章的部分,我覺得如果放在前面的話,會有一種疑慮。有的人可能看完這段話,覺得「嗯~對啊情緒在這裡好重要」,結果發現後面又花了很長的篇幅要解釋情緒很重要這件事。我覺得這樣鋪陳,似乎就會顯示出朱家安先前的疑慮:討論情緒很重要的一般性說明可能會讓人覺得有點多餘。

第一章前言太長,我現在把部分的前言內容獨立成為第二章,做為議程設定的一章。前言就變成純粹幫大家複習一下這件事。

標題的部分,如果有更好的選項的話,可以把現在的換掉。我對於幫自己的文章下標題有點苦手,還麻煩大家有想法的話可以不吝提出。謝謝~

然後剛剛發現這個新聞(顧立雄將辭不分區立委 由郭正亮遞補)啊啊啊啊,不會我文章還沒寫完就不當立委了吧

A.

「只因為我爽」的「我」可能有歧義,建議改成「只因為我陳冠廷爽」,或「只因為我(本文作者)爽」。

B.
我想到一個關於論點的意見。

陳冠廷主張:

1)如果在公共討論裡A要說服B,除了提出公共理由之外,A應該要照顧到B的主觀要素。

如果這裡的「應該」是應然的,那這似乎是在說:

1a)在公共討論裡,如果A無法照顧到B的主觀要素,那麼B可以合理反對A的主張。

然而,陳冠廷不主張:

2)在公共討論裡,若要支持一個主張,不能只提出基於主觀要素的理由,還需要附加公共理由。

這似乎代表:

3)在公共討論裡,主觀要素 by itself 雖然不足以支持主張,但足以反對主張。

我在想或許陳冠廷不真的想要這個結論。若是這樣,可以想一下,要怎麼避免讀者把你的論點解讀成這樣。

可能另外一個解讀是說,(1)裡面的應該純粹是工具性的應該,意思類似「如果你想要感冒好你應該多休息」。但如果是這樣,這篇文章的立場可能會變得太簡單(「如果你不照顧朱學恆的情緒法案就過不了」)。

改好囉~

另外,我覺得我自己目前有點難區分工具性目的或是非工具性目的。因為所有對於公共討論的規範性主張,其實都可以用「如果我們要做好、要完成公共討論,那麼我們應該φ」來表述。

但即使所有的要素都是工具性的(用來達成公共討論),但我們還是可以討論下去。有些工具性具有重要性,甚至是必要性;但有些不是,只是這麼做會比較好。以你舉的身體症狀為例,多休息、按時吃藥都是工具性的,但即使不這麼做也不會使得感冒就好不了,因為感冒一般來說都能依靠身體的免疫系統來解決,頂多是時間比較長而已。如果只是說明這樣的工具性,可能的確是太簡單。

但有些身體的症狀,則一定要仰賴某些方式才能應對或解決,如果不這麼做甚至可能會造成情況惡化、更加治不好,這時候的工具性就是重要或甚至必要的工具性。比如說,要矯正小孩的視力,你一定要戴眼鏡,不管是隱形眼鏡或是一般眼鏡,甚至是夜間配戴的角膜塑型片。如果不這麼做,小孩的視力會繼續惡化。而且幾乎不可能靠自己的身體去回復到原本的狀態(當然可以不用戴眼鏡而去做雷射開刀,但那又是另一回事)。

我猜想不少人會認為,要達成公共討論,情緒是有害的要素所以要隔絕它忽視它,而且它的出現是隨機而無必然性,無法作為我們認真對待的對象,這是一種不想承認工具性地位的看法。我則認為隔絕它是沒有用的,你反而要關注它。換句話說,我試圖讓原本不被認為有工具性目的的東西成為了工具性目的。而且,我給予它重要的地位,我指出它是無論如何都會出現的要素,而不只是可有可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