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權威會有什麼問題?哲學家的權威悖論

不管你同不同意,我們的生活事實上經常服從權威的命令。例如說,我今天騎機車出門戴了安全帽,我之所以這樣做,只是因為法律規定我要戴,不然的話,我其實不想戴的。然而,為什麼我們該服從權威的命令?陳冠廷先前在烙哲學刊出《服從權威就是放棄理性嗎》一文,介紹當代討論權威問題的理論家拉茲(Joseph Raz)的看法,關於「權威」的概念,他提出了所謂「服務性權威觀」(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註一),其主要論點是:

「權威的命令」是權威衡量人們原本就具有的行動的理由之後,做出明智的判斷,然後下達的。換句話說,所謂的「權威」,只是在幫助人們更有效率地生活。

根據上述看法,我本來就有行為理由去戴安全帽,只是我自己不見得意識到,或者不見得讓該理由擁有足夠地位。權威促使我對該理由做出恰當反應:權威是在幫助我。

如果你有好好讀陳冠廷的文章,就會意識到,對於拉茲來說,這種「服務的權威觀」有個重要的優點:它可以合理的化解權威與個人自主間的衝突。不過,拉茲為什麼想要「化解權威與個人自主間的衝突」?或者說,為什麼權威和自主之間有衝突?其實拉茲所面對的,乃是法律哲學發展的歷史上,一堵稱作「權威悖論」的高牆,也是每一個研究權威問題的人所不得不面對的難關。

「權威悖論」讓哲學家成為無政府主義者了!

1970年前後,哲學家沃爾夫(Robert Paul Wolff)進行了一連串關於政治權威(political authority)與道德自主性(moral autonomy)的研究,他想回答的問題就是:

個人的道德自主性如何能與國家的合法權威相容呢?

儘管沃爾夫懷抱著「解答就在下一角落」(a solution lay just around the next corner)的樂觀想法開始研究,但最後他承認自己失敗了。沃爾夫無法找到任何在理論上正當化國家權威的主張,並且,身為一個講求邏輯一致性的人,他最後成了一個「哲學無政府主義者」(philosophical anarchist):如果自主性很重要,而且權威註定和自主性衝突,那我們就永遠不該服從權威。沃爾夫這份研究最後以《為無政府主義申辯》(In Denfense of Anarchism)之名出版,此書提出的「權威悖論」,成為嗣後研究「權威」學者必須面對的難題。

權威vs.自主

沃爾夫的「權威悖論」主張個人的道德自主性與國家的合法權威不相容。要理解這個結論怎麼來的,首先得澄清「權威」與「權力」(power)的差異:

  1. 權力:運用強制力或以強制力相威脅來強迫他人遵從的能力。
  1. 權威:發佈命令的權利以及要求服從的權利,或者說是擁有「統治的權利」(right to rule)。

舉例來說,強盜用槍指著某A,要求他交出錢包,就是透過強制力來迫使某A遵從,在此情況下,即使我們承認某A的行動受到強盜支配,但這不意味著強盜對某A擁有權威,某A也並不因此有義務向強盜交出錢包,易言之,某A是被迫(be obliged to)交出錢包。但權威的狀況不一樣,當國家要求某A繳納稅金,不然就要對其施加罰款,即使某A不願意繳稅,也相信不繳稅不會被罰,但因為國家對某A擁有權威,擁有要求某A繳稅的權利,而使得某A不繳稅的行為成為一種違背義務的行為,也就是說某A是有義務(have obligation to)繳稅。簡單地整理:

  • 人或許事實上不得不遵從權力,但其實人沒有義務遵從權力。
  • 即便人有能力抵抗權威,但人依舊有義務遵從權威。

由此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哲學上「權威」被視為一個「規範性」(normative)的概念:權威發出的命令被認為是「應該這麼做」的,如同陳冠廷文章裡一再強調的:「權威的命令」本身就足以產生服從的義務。這意味著什麼呢?沃爾夫認為:

服從權威不僅意味著去做某人要求你去做的事情,而是你做這件事情的理由,是因為權威要求你去做,而不是這件事本身值得去做。

#自主與權威悖論

這樣的權威,為什麼會跟自主起衝突呢?沃爾夫所稱的自主,是指人是「自由」而「理性」的,也就是說:

  1. 自由:人們可以對行動做出選擇。
  1. 理性:人們具有做出最佳選擇的能力並能對自己負責。

自主因此意味著一個人不僅要為了自己的選擇負責,還要必須運用理性判斷,獨立的決定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即使一個自主的人向他人請教或遵照他人的命令而行動,但他這樣做乃是基於他認為「這樣做是正當的、是對的」,而不單單只是因為「權威要我這麼做」。

由此看來,要成為自主的人,我們似乎應該只服從理性,而不應該承認權威。沃爾夫因而總結道,從本質上,權威與自主是相衝突的,這就是所謂「權威悖論」:

權威要求服從,而不論其命令內容的好壞,然而,自主要求個人理性考量命令的內容再做決定,不能單單因為是權威命令就服從。

在自主的要求下,權威的命令因而對個人不具有約束力,也不能產生服從的義務,沃爾夫認為,要解決權威悖論,要不放棄自主,不然就是否定權威,走向無政府主義。

服從權威的理由有可能參照命令內容的好壞嗎?

或許有人會想到,要化解權威和自主的衝突很簡單,只要我們隨時衡量權威的命令內容,然後依照命令的好壞決定要不要把它當成行動的理由,不就行了?法哲學家哈特(H.L.A. Hart)認為這個方案不會成功。若你試圖衡量權威的命令內容,哈特指出,你會碰到的情況可以分成三種:

  1. 你發現權威命令是錯誤的:這時候因為自主反對人們依據錯的理由而行動,權威因而就沒有權利要求人們服從。
  2. 你發現權威命令是正確的:自主要求人們依據正當的理由行動,那麼既然某個行動是正當的,那人們也無需權威加以命令,就有義務這麼行動,這時權威命令存在是多餘的。
  3. 你發現權威命令部分是對的、部分是錯的:這時權威命令內容正當的部分是多餘的,內容錯誤的地方是人們不需要服從的。

由此觀之,即便人們可以對權威命令的內容進行考慮後再行動,但這時權威命令要不就是與自主衝突,不然就是多餘的、無意義的存在。因此,「理性考量權威命令再做決定」其實並沒有消解權威和自主的衝突,而是消解了權威。

結語

現代國家與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徵就在於「權威」,對國家與法律的理解也勢必仰賴於我們對於權威性質的理解,沃爾夫的分析為我們帶出了一項有意義的反省,那就是面對國家與法律,我們是毫無條件的單單因為是權威發出的命令就要服從嗎?還是說這其中我們還是能夠理性的進行判斷後決定要不要遵守呢?權威與自主間的衝突該如何調和呢?這些問題都潛藏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之中,只是大多數時候,我們都未曾意識到罷了。

然而,既然權威與自主有著無法化解的衝突,那為什麼我們不拋棄權威、擁抱自主呢?正如許多研究「權威」的哲學家所指出的,法律系統作為一種權威,已經與現代生活交織在一起,貿然的拋棄權威不一定能為我們帶來更好的生活,這其實也是沃爾夫的立場,他所抱持的「哲學無政府主義」乃是基於理論的邏輯一貫性而生,而不是真的要在在現實上拋棄權威。此外,對於許多致力於消解權威悖論的理論家來說,例如拉茲,他們努力的探究權威如何能夠與個人的自主相調和、消解權威與自主間緊張的關係,在他們的努力之下,或許我們可以發現一種權威與自主彼此共存的最好方式,而權威悖論在將來可能不再會是個困擾的問題。

#Note

註一:關於服務性權威觀的更仔細的討論,可參考:陳冠廷,《服從權威就是放棄理性嗎》

註二:沃夫的這種對服從權威的理解,正是後來英國法理學家哈特(H.L.A. Hart)與拉茲(Joseph Raz)所說的權威要求將其命令視為一種「獨立於內容的阻斷性理由」(content-independent and peremptory reason),參見:H.L.A. Hart, “Commands and Authoritative Reason” , in 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82 ), pp.253-255.,其他說明可參考:邱怡嘉,《沒好處,就不用守規則嗎?規則與規範性的哲學討論》、陳冠廷,《服從權威就是放棄理性嗎》

REFERENCE

H.L.A. Hart(1982) 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Robert Paul Wolff(1998)In Defense of Anarchism,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本文的撰寫承蒙沃草烙哲學寫作社群提供的諸多指教與協助,在此致謝。
.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個人部落格:花惹法理學。
. 公民學院交誼廳: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
.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沃草公民學院 - Watchout Citizen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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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好久不見,感謝投稿,我是這篇文章的編輯,以下是我的意見:

你的題目比較抽象,我感覺最前面的鋪陳還不夠,可能會讓讀者覺得突兀。

這個問題可能有好幾種解決方案,我想到的是:在一開始以陳冠廷的文章〈服從權威就是放棄理性嗎〉開題,簡單介紹一下他的問題意識之後問大家「大家知道為什麼拉茲會遇到這個問題嗎?是因為大魔王沃爾夫…」

hi 好久不見,感謝指教! 已對本文做了修改,請過目~

感謝!我覺得你改得很ok。這篇文章我還沒有看完。目前版上有時效性的文章比較多,所以我會比較晚才處理這篇文章,還請你見諒!

重讀了一次文章,我有點擔心有些人會無法理解「權威的命令本身就構成理由」這件事情。如果不理解這件事情,他們就無法理解權威悖論。

這個寫法如果改成下面這樣,就可以同時具有回應潛在質疑的效果:

我們已經提到,權威要求人們服從,其理由不在於該權威命令的好壞,而是「該命令是權威發佈的」這樣的事實。或許有人會想到,要化解權威和自主的衝突很簡單,只要我們隨時衡量權威的命令內容,然後依照命令的好壞決定要不要把它當成行動的理由,不就行了?根據法哲學家哈特的分析,這樣做並不會成功。若你試圖衡量權威的命令內容,哈特指出,你會碰到的情況可以分成三種:

「權威命令本身構成理由」這部分,因為開頭引用的冠廷的文章裡頭已經有處理關於「理由」以及其與「權威」間的關係,想說是不是可以省略這部分的說明?

這樣改寫後清楚很多,我已經把這部分修改到文章中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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