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反對立同性戀專法,那你有想過為什麼支持婚姻嗎?

11月28日的反專法遊行,訴求「反專法、要平權,修民法、爭平等」,活動吸引了萬人參與,同性婚姻儼然成為全民共識。問題是,「另立專法真的比同性婚姻還要不平等嗎?」我認為這有待商榷:

  1. 如果只看「異性/同性」的劃分,那麼同性婚姻確實能夠消除部份不平等,然而這僅僅只是「部分」不平等。
  2. 如果不從「性向」,而是從其他面向來看,同性婚姻可能沒有減少不平等,甚至反而有害於平等的追求。

以下我將分別討論「同性婚姻可能造成的問題」、「專法的利弊」以及「真平權的選擇」。

#有些人無權進入婚姻,但不是因為「性向」

現行的婚姻,要求的其實不只有「異性戀」,還有年齡、血緣、人數等等。也因此,除了同性戀之外,童婚、近親、多人或是人獸等等,也是現行法律禁止的結婚的對象。

我知道,很多人會認為這和同性婚姻無關,只是無聊的滑坡,然而如果把討論的層次往上拉抬,不管這是不是滑坡,我們至少可以確定,雙方眼裡,這些行為都是不正常的,不可以被納入婚姻的。因為,婚姻是神聖的,忠貞的。這些行為(不管是支持同婚,還是反對同婚),就是在打壓其他同樣不見容於婚姻的族群,加深他們在社會的不平等處境。

也許有人會指出「童婚意願難以確認」,並強調「近親和人獸不需要婚姻權利保障」,可是要注意,如果我們只在乎「法律權利保障」,那麼專法和同婚其實無異。若我們討論的是名分和平等,就不能用「在法律權利上沒有實際需要」來反駁近親和人獸婚姻的倡議(或滑坡)。此外,更不要說多人婚姻的要求了,他們現在可是連實質權利都沒能得到保障。

#有些人要求婚姻權利,但其實反對婚姻

或者用大家更熟悉的說法,就是毀家廢婚--又是個曾經被反同婚者拿來作為「抹黑手段」,而後被質疑是滑坡的主張。問題是,這樣的倡議真實存在。在苦勞網採訪伴侶盟的〈要婚姻平權,還是革命?--當同性婚姻爭取合法〉文章中,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就提到:

部分同志社群認為爭取婚姻權會再次鞏固主流社會所推崇的婚姻意義與價值,將其他族群推往社會的更邊緣,成為壓迫來源,對此,簡至潔認為,透過建立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屬制度增加選擇,改變婚姻做為成家唯一管道的社會現實,就可能動搖婚姻的霸權地位。另外,伴侶制度也使國家在親密關係中的角色退居到第二線,不再介入雙方對於親密關係的規劃與決定。

可惜的是由於伴侶盟法案推動的失敗,不管是多元成家抑或毀家廢婚,都被許多同婚支持者視為「拖累」同性婚姻的主張,不但拒絕繼續推動,甚至積極反對包括伴侶制度在內的相關法案。例如〈挺同的反思:多元成家是否「大而不當」?〉文章作者余宗翰就直言:

「雖然多元成家的伴侶制其義務較寬鬆(如果規範很嚴的話,在同性婚姻合法的狀態下,就沒有人想要伴侶制了),權利卻比法國多,比如伴侶可協商繼承權、可共同收養子女等等,如此一來,會不會引發更多財產糾紛? 再者,因為伴侶制不須性忠貞,離婚可單方面解消,這種不穩定的狀態開放收養子女會不會損及小孩的權益?」

#最後,是為了追求同婚而被犧牲的人們。

事實上,在1128反專法遊行的之後,同志群體內部就出現了反省的聲音,要追求性解放的「不要模糊焦點」,希望藉由展演「正常婚姻」的形象來獲得社會支持。批踢踢GAY板的這篇文章〈1128 立院集會後感想〉,推文中就有許多:**「吸毒的還是跟守明一起躲在暗處吧」「同意你,一堆豬隊友」「紅明顯,重點是別模糊焦點好嗎?」**等言論--相同的爭議,在2014的同運遊行時〈被綁架的同志遊行〉系列文章更是明顯。

這是當年,同志遊行主題論述:

推動同婚的過程裡,不僅強化了陽光、驕傲、正向的形象認同,什麼是好的性與情感連結?什麼該被譴責?也在修民法972的爭論間,加深了原已存在的階序差異,譬如,因護家盟等團體質疑同婚將促成多人婚姻、「自由雜交」等「性解放」型態[註4],部份修法支持者力求撇清同婚並非「性解放」,而不追問「性解放」到底有何問題?為何會被反對者當作攻擊及污名的對象?甚至有文章說:「讓同性戀去結婚,讓他們受婚姻束縛,讓他們跟異性戀一樣有通姦罪適用,使他們有固定的性伴侶…」

然後,這是網友swow的回應

別人要陽光、要驕傲、要正向到底哪裡錯了?
只因為有人指責多人性行為、用藥…惹到你們
就把所有另一種形象的人通通戴上 “排他”、“背離多元成家” 的帽子?
最後再拿萬用中立名詞 “討論” 來表現自己多在乎那些被排斥的弱勢
那些爭取同婚、勇於做自己的同志都棄你們於不顧

這些現象,正是同志族群追求婚姻平權的同時,忽視甚至製造的問題,而我們更難以保證,在部分人得到想要的權利之後,他們會繼續幫助其他族群,不會轉而成為壓迫的那方。類似狀況並非特例:過去同志運動吸納跨性別者增加動能,逐步爭取權利的同時卻沒有消除內部對跨性別的歧視,以致兩個族群漸行漸遠。

例如劉文翻譯的〈Why I Oppose Marriage Equality〉這篇文章(原作者是一名長期關注酷兒經濟正義的行動主義者)

婚權平等運動口號、形象、以及行銷模式的主流化並不是一個巧合,這是我對於它的另一個問題,這個運動刻意地並惡意地排擠許多的酷兒和他們的文化,尤其是跨性別和性別不遵循者(gender non-conforming)、貧窮酷兒、和在傳統家庭之外的酷兒。這個運動將接受度和公民權的條件變得更白人化、傳宗接代、並且性別遵循,忽視對於酷兒和跨性者的自由和權力更大的威脅:如果你無法被視作是異性戀和性別遵循,那麼我們就是值得遭受暴力、囚禁、和死亡處置。最近加入婚姻運動的保守者,利用這個運動抵抗單親家長、移民家庭,和其他的社群(有時候,你敵人的新朋友…正是你應該視為朋友的人)。

吳馨恩在報橘BuzzOrange的這篇文章〈就是不要「相忍為同運」,揭穿同運對跨性別的「假友善」〉也指出:

「像是婚姻平權成為同運主訴求,很容易將連生存都有困難的跨性別推得更遠(誰被霸凌家暴性侵兒虐, 就學就業就醫甚至連上廁所都有困難,還滿腦子只想結婚啊?),可是同時很多跨性別的需求並沒有被重視,諸如:性別變更免手術、X性別註記、跨性別友善空間(廁所、更衣室、宿舍)、友善就業就學、醫療司法警政系統友善、醫療補助(賀爾蒙與手術)與暴力防治議題等等。」

因此,總的來說,同性婚姻無助甚至有害於以下三種族群:

其一,是同樣追求婚姻平等,但不見容於主流社會,在同婚運動時為了避免被「拖累」而遭受攻擊的族群。
其二,是同婚通過必然鞏固現有婚家結構,迫使追求婚姻權利但反對國家壟斷婚姻的毀廢派遭遇更多阻礙。
其三,是過去同樣屬於同志運動,但為了同婚而被犧牲,而在同婚的階段性目標達成後可能被遺忘的族群。

所以即便在「異性/同性」的面向,同性婚姻可以讓「同性戀和異性戀的關係更平等」,但無助於「其他面向的婚姻需求」,甚至可能對他們造成傷害,因此整體來說,同性婚姻不一定可以讓社會變得更加平等。

#說完了同性婚姻的問題,我們接著來看看專法

許多人反對專法的理由,是使用「種族」來類比,反對「隔離但平等」的主張。然而我認為,同性婚姻畢竟不是種族問題而是性別問題,我們同樣拿性別問題來談吧,如果我們把「婚姻」換成「廁所」,「同性戀」換成「跨性別」,「另立專法(同性伴侶法)」換成「性別友善廁所」,那麼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舉例而言,若你是跨女(生理男性,自我認同是女性),法律和社會規範禁止你使用女廁,你只能用男廁。為了讓這類人能平等使用廁所,有些人倡議增設「性別友善廁所」,讓順性別男性可以去男廁;順性別女性可以去女廁;任何人都可以去性別友善廁所。這樣一來,沒有人會被迫進入有違自己性認同的廁所。

然而用最嚴格的平等眼光考察,這種「性別友善廁所」其實也有歧視疑慮:同樣自我認同是女性,有些人可以進入女廁,有些人卻只能選擇性別友善廁所,這就像專法方案底下,同性伴侶只能選擇「同性辦民事結合」之類的選項,而無法選擇婚姻一樣。如果說,基於現實考量,我們不認為性別友善廁所是歧視,那麼,為什麼我們能說專法是歧視?

再者,專法不同於同婚,並不會鞏固現有的婚家結構,也不需要和近親和多人等族群切割,反而不會有推動同性婚姻可能產生的弊害,甚至有可能以「同性伴侶專法」為基礎,進一步推動伴侶制度,促成真正的平等。換句話說,同婚相比專法,在「性向」的面向更加平權,可是在其他面向並沒有,甚至不如專法。

因此我認為「反專法挺同婚」的人們,有必要給出詳細的理由說明:

為什麼同婚和專法都有不平等,你們卻接受同婚,反對專法?

#那麼,我們就什麼也不做了嗎?

並不是。我認為真正的做法,是根本地消除婚姻制度。許多支持同婚的人認為,只要讓同性婚姻也成為「正常婚姻」的成員,就是婚姻平權。然而真正的敵人,並不是「保守的婚姻觀念」亦即「成年異性戀非血親單偶制」,而是引號「」本身。只要還存在「正常婚姻」的範圍認定,不管我們再怎麼往裡面加入東西,都不會達到真正的平等。只有放棄這個範圍認定,我們才能不再區分異性和同性,單人或多人,有血緣或無血緣,甚至是有結婚沒結婚,任何人都可以平等享用相同權利的保障,也沒有人需要被「切割」,因為分類不再存在。

畢竟,許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們,反對的並不是同性戀,而是所有悖於「完美婚家想像」的雜質,他們只是病態的追求西方資本主義宣揚的,中產階級核心家庭想像,他們期望的不只是「孩子不要和同性結婚」,他們期望的更多,期望孩子有好的工作,好的伴侶,然後是聽話的孩子讓這一切美好得以複製存續。

那是資本的,父權的,而不只是反同的

我的高中老師有句話,我很喜歡,因為它完全反應了我們真正需要對抗的價值:

「人就是要當醫生,因為醫生好啊,錢多事少離家近,老婆漂亮小孩乖。」

那麼,我們要怎麼改變這一切呢?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婚姻是愛情的應許之地,只有進到那個地方,我們才能獲得人生的完滿,借用美國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的話:

「沒有任何一種形式的結合,比婚姻還要深刻,婚姻具體化了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的想像。透過婚姻的結合,兩個人成為了比他們從前還要更好的模樣。他們的願望,是想要脫離如詛咒一般孤寂終身的命運,不再被公民社會的傳統制度排除在外。他們希望,在法律面前擁有平等的尊嚴。而憲法,同意他們擁有這樣的權利。」

現在,可惡的異性戀霸占了那個地方,然後築起高牆,拒絕其他人進去。請問我們要做的,應該是推倒那高牆,還是走到守城的衛兵前面,對他說:「讓我進去吧,我和外面那些人不同。」

我認為,如果只考慮權利和平等的問題,取消所有婚姻限制,推倒高牆,才是正確的選擇。

我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我同意從個別權利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建構出具有相同權利內涵的專法制度。但是按照你的分析,就算它只是個有利於某個面向的平等,但這也至少是在一定範圍內減少了不平等(或者說,減少了某種類型的不合理差別待遇)的狀況發生。我看不出來為什麼減少某種不合理差別對待本身無助於平等。這個情況就跟「正義」一樣。照理說一個正義的狀態就意味著不會存在有不正義發生,而所有出於正義而進行的訴求本身都很有可能只消除了部分的不正義,而未能直接達成一個完全正義的狀態。但如果要這樣而因此主張,所有出於正義的行動本身都是無助於正義,這似乎是個過強的宣稱。

這連結到第二個問題:你似乎覺得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就是不合理差別對待,所以除了拆掉高牆之外,不可能會消除的完。但為什麼拆掉高牆才會是正確的?

當然你會主張說,你所謂的拆掉高牆是拆除「正常」的婚姻關係而不是拆除婚姻制度。但說到底,這個拆除工作最後等於拆除婚姻制度。因為一個制度存在的前提在於它有所謂的制度規範內涵,它是要針對某些事物進行規範而存在(換言之,這個制度它也就同時排除了、不包含某些事物)。而如果我們要如你所說完全消除這規範內涵的區別,那麼這其實等同於架空規範本身。比如說,我們可以想像得到最廣的權利可能是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其實同時排除了「非言論」,「非言論」不會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我們有個對於「言論」為何的正常圖像。所以像是狗吠貓叫或是人的打呼聲都不會被言論自由所保護。而這個類比同樣也適用於婚姻制度。婚姻制度必然會有一個「正常」的範圍,只是人們有爭議的是這個範圍的線畫在哪裡。但如果有條線叫做全包,那這條線有畫等於沒畫,會因此變成架空婚姻制度。

當然架空婚姻制度(拆除高牆)這件事到底為什麼不好或是不值得做,在這方面辯護同性婚姻者或許沒有給出理由,但這至多會得出一個「效力未定」狀態:也就是說,我們是在一個不知道高牆到底要拆或是不拆的狀態。而你這裡的宣稱似乎是「拆掉高牆才是唯一正確」,意味著你必須提出(而且是很強的)理由指出婚姻制度本身哪裡做錯了。而這篇文章似乎沒有陳述這個理由。

我在這邊要說的是「同性婚姻對某些面向的平等沒有幫助,還會有傷害。所以整體來說,可能無助於平等」兩個加起來才是一個論證,而不是「同婚只利於某個面向的平等,所以無助於平等(沒有幫助)」一個論證,「會有傷害」一個論證。這邊應該是標題沒下好的關係,我再想想怎麼修改。

這邊其實我也沒有想得很清楚,只是個很直覺得思考(?)

我的想法是這樣,現在有異性婚姻,同性被排除在外面,然後他們希望進到裡面。而我這篇主要論述的是,只有他們進到裡面,不是對平權最好的做法(因為這件事雖然某些面向有助於平權,但有些面向沒有,甚至有傷害)那麼我合理「猜測」把這個限制取消應該是最好的方法,因為我確定在「平權的層面,這樣做會比同性婚姻好」而我又沒想到其他方法,也沒想到其他壞處。

我知道這樣會有架空婚姻的可能,但是在沒有壞處的情況下,我只要證明這樣做比同婚好,應該就可以了吧?

嗯嗯謝謝回應。但還是有個疑惑。按照你想達成的論證,同性婚姻的問題是:(1)只改善部分的不合理差別待遇而無法改善更多的不合理差別待遇;(2)還會因為這個運動而強化不平等,造成傷害。所以你才覺得這個運動不值得你支持。

我的疑惑是,(2)的部分你似乎沒有提出強化或加深不平等的狀況。你比較像是說出一個更大的不平等結構存在,但這個結構是否因為這次運動而被強化呢?如果不論投入同婚與否這個更大的不平等結構都一樣存在,那我們好像不太會說它是被這次的運動所傷害。所以這方面可能還需要請你補充一下囉~

第二個疑惑是,你好像只強調了同婚無幫助的部分加上傷害,但其實你的文章裡也明白承認它「能改善某些不合理差別待遇」。那麼,即使退一步言,先姑且接受同婚可能造成傷害,但它造成的傷害小於它所能貢獻的部分,那這似乎也不能算是無助的運動。我想你應該不會贊同我這裡所說的,而有自己的衡量方式,那這部分的衡量可能就需要你寫一下囉。

恩恩至於這方面確實如你說的,只要能夠說明全面取消婚姻限制造成的好處比起同婚還多也沒有顯著壞處,的確就有理由支持它。

針對這個論述策略,我有點疑慮。

在你看來最理想的情況是完全開放婚姻,如果沒達到這一點,就不算是真的平權,所以你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平權。

支持婚姻平權的人不見得會同意「完全開放」才算是平權的表現,不過他們也不見得認為只要同性婚姻通過,就算達到平權。有些人(例如我)的立場是:

「人可以跟異性也可以跟同性結婚」比「人只能跟異性結婚」更平權。

你的文章支持的立場,跟這個立場有衝突嗎?

說是婚姻平權或平等的問題也對,但問題的根本,很可能是提出婚姻新概念的界定難題。
若要主張婚姻概念不(應該)只是異性一對一的結婚,而是A。主張A婚姻概念者,是否應該能夠告訴大家「非A是什麼」,或至少清楚告訴大家「非A是否包括某種當事人聲稱要據以結婚的身分契約(例如:多人婚、定有期限婚、非性獨佔婚、彼此終身保持單身契約等等)」,以及「A與非A的區別標準(應有界線)到底在哪裡」?
因此,在徹底搞清楚A之前,何不善意解讀:立同性婚專法的意涵不是歧視,而是告訴大家:正是為了避免掛二漏萬的歧視而重蹈婚姻不平權的覆轍,婚姻概念到底應該擴充到哪裡尚無拍板定論,但確實是可以考慮逐步立法擴充的。

這篇文章的立場和這個立場有衝突。

我同意在「性向」的面向,「人可以跟異性也可以跟同性結婚」比「人只能跟異性結婚」更平權。

但是就如「白人公車」的例子,在「階級」的面向它更平權,不代表在「種族」面向也是。

我的立場是,這個結論「有疑慮」。

但的確,「種族」的不平等本來就存在,我認為他會因此被強化的理由有兩個:其一是就理論來說,其他結構不平等因此更被凸顯,其二是就實際來說,同婚運動的爭取過程對其他族群的言行傷害。

嗯結構這種東西,本來就很難觀察,所以這個反駁我有先寫出來XD

「不過,上述主張其實還有兩個問題,首先是沒有人可以證明,到底「白人公車」在「階級」方面的平等,和「種族」方面的不平等,到底孰優孰劣,也許整體來說,還是Z>B也有可能。」

所以在這文章裡面,我想要給出的立場只是:

「因為無助甚至有害某些面向,同性婚姻不一定比較平權。」

「取消婚姻不會有這些問題,所以我們更應該支持取消婚姻。」

以及,同樣都是有幫助有傷害,如果覺得同性婚姻是可取的手段,那麼另立專法也應該是可取的手段。

我把討論的一些東西加到文章裡面,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比較清楚?

松下問童子,言師采藥去。
只在此山中,雲深不知處。

我覺得那個小標題直接寫沒有幫助有點太過,因為你想說的應該只是未能完全平等。這可能也是造成我會不斷質疑的一個點。

我個人覺得可能換成別的,像是「同婚運動之餘的依然不平等?」這類的應該比較吻合。

支持同性婚則應支持立專法,邏輯上我同意,但經驗上可能不對。以現在的立法爭議情況,專法只能從第二條以下公布實施,第一條乃天機不可洩漏,可洩漏的又恐公務員登載不實。有鑒於隱藏立法目的之違憲性,復參以法律乃經驗而非邏輯之權威經驗,支持同性婚只能直接修改民法。

如果是這樣,我認為你至少要給出初步描繪,『「人可以跟異性也可以跟同性結婚」有可能在哪些面向上比「人只能跟異性結婚」更不平權』,不然的話沒有盡到初步的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初步描繪的話,你的對手也可以用同樣方式質疑你:就算在X面向上「取消婚姻」比「人可以跟異性也可以跟同性結婚」更平權,不代表在其他面向也是。

我把小標刪掉了,調整了段落順序,但我不確定這樣會不會反而產生更大誤會QQ

我覺得我不需要擔心這個質疑,因為我想論證的並不是「取消婚姻是完美的平等」,而是「相較於取消婚姻,同婚和專法都有不平等,如果接受退而求其次選擇同婚,也應該接受專法」。

前面論述「同婚沒有更平權」的目的,也只是希望藉此和取消婚姻比較,因為擔心重點被混淆,所以才沒有太多論述(但好像並沒有意義XD)

所以我補了一段,試著論證『「人可以跟異性也可以跟同性結婚」有可能在哪些面向上比「人只能跟異性結婚」更不平權』,但我不確定說服力如何…。

1

我認為你在「二、同婚運動傷害平等」的成功與否對於此文是至關重要的,但是這裡有一個問題。

你並未真正指認出「哪些族群會因為『同性婚姻』而變得被加強孤立、歧視」,而非只在理論上指出,若允許更多人能結婚,依然有些族群會被(你在文中主張這並非是可能性,而是實然性)加強孤立、歧視。

「當更多人能結婚,有些族群會被加強孤立、歧視」是一個實然問題,我認為你有必要指認出這些人(某族群?某種人?)事實上是誰、需要什麼、哪裡被歧視,使得這個實然問題能夠被檢視。

一旦這個實然問題能夠被檢視,我們才能夠討論:是應該修訂民法或專法以保障其平等?還是應該如你主張的徹底廢除婚姻?

2

我最不明白的是: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為何不能同時是毀家廢婚的支持者?無論是否是毀家廢婚的支持者,應該都能支持這件事情:

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應該有所差異。

當然毀家廢婚的支持者更在意的是:

婚姻不應該存在。

對於不應該同時支持兩者,你的意思似乎是,這樣的話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就也必須支持立專法。這點讓我感到相當困惑,你如何解釋下句為何是上句的邏輯後果:

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應該有所差異。

如果婚姻存在,那麼以專法規定同性婚姻不應該是錯的。

你的意思是,因為都是權衡之計(過度),我認為這是含混的描述。我們能接受某些「權衡之計(過度)」,只要我們能避免我們最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最終還是要看我們接受這而不接受那的理由是什麼。

毀家廢婚民法派可以接受婚姻的去性別化作為權衡之計(過度),但無法接受差異化的婚姻,你暗示這有邏輯上的謬誤——但那究竟是什麼?

或者你的意思其實是,我們只能、只應該追求一種平等,只要我們想追求它的部份就必須支持它,那又是為什麼?

順帶一提,這是我看過最清楚有誠意的毀家廢婚論述。

2個讚

我想想,應該這樣說,我不是要說「支持同婚反對專法犯了邏輯謬誤」,而只是「需要更多的說明」。

因為就像你說的,只說它們是「權衡之計(過度)」很含糊,還是要看實際比較的結果。但我想要指出的其實就只是,如果兩者都是「權衡之計(過度)」,應該是反對專法的人要說明,為什麼他們可以接受同婚的不平等,卻不能接受專法的不平等,兩者都不是最好,但也都比現在好了--所以,並不是說接受「同婚不接受專法有邏輯謬誤」,只是單從「平等」來說,兩者沒有質的差別只有量的差別,應該是主張有差別的人應該說明量的標準何在。

所以,我這篇的目標就是「質沒有不同(都還是有平等)」,然後盡可能證明「量也沒差多少」這兩個。

那這邊我就有個問題,就是我好像把前面兩件事情混在一起了QQ

這使的我的論證似乎必須建立在「同婚運動傷害平等」的前提,但我自己的理解釋,這是「量也沒差多少」的論證,但在「質沒有不同(都還是有平等)」的部分,其實不需要這麼強的宣稱。進一步來說,「同婚運動傷害平等」成立與否,影響的應該只在說服力的大小,但不會影響最根本的「同婚和專法都有所不足」這點。

所以,你覺得「同婚運動傷害平等」至關重要,是因為我沒有明確區分這兩者,還是這個區分本來就沒意義?

傷害的部分,我試著舉出三類族群,第一類是近親和多人婚姻這類,也追求「婚姻」的人,他們在同婚運動的過程受到傷害;第二類是其他性別少數,同婚做為重要的階段性目標,在成功之後很可能不再願意投入性別運動,像是性解放、用藥者和跨性別等問題,就因為同志運動的成功而逐漸被忽視;第三類是反對婚姻的人,同志婚姻成功之後,他們必然成為婚姻的擁護者,更加妨礙毀廢婚姻的推動。

不過第一類有點落差,就是這不是「同婚通過」之後會造成的傷害,而是過程的傷害,民法修正後到底會如何發展其實不能確定。第二類的話,我其實很難有進一步的舉證,因為我畢竟不是性別少數,只能有側面的觀察,很可能也不準確。第三類因為還沒發生,但我覺得邏輯推論上沒有問題,只是情感上沒什麼說服力…。

然後,我試著修改了下面幾個段落:

這是第二段補的論述,然後內容順序我也調整了一下(改成和下面三個族群一樣)

1個讚

1

出於你的為文目的的釐清,我建議你的標題應該改作「你反對立同性戀專法,那你有想過為什麼支持婚姻嗎?」

2

目前的三類難以說服我,是因為概念的合理並非意味著現實上的存在,概念上存在的對象,如果要作為政治討論中的必須被照看的對象,他們必須首先能被指認出來。

所以就你的分類來說,我依然疑問:

  • 其一、其二是誰?有在存在上的說明嗎?

我反而能接受其三,因為你明確揭露了困境,並指認了有這個立場的人,而這些人確實存在。

3

在你的文章涉及了四種不同的社會狀態:

  • 現狀
  • 修民法
  • 立專法
  • 毀家

關於「同運可能造成不平等」在論述上的效力,有可能以下支持這幾個:

  1. 修民法會和現狀差不多不平等(這是容易對你的文章的誤解)
  2. 修民法和立專法差不多不平等
  3. 無論是修民法、立專法都比毀家還要不平等

我認為你最多只能證成 3 。但是我認為你似乎暗示了 2 。因為如果你沒有同意 2 ,即使同意「婚姻不應該存在」,也不見得就要反對「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應該有所差異」。

這是為何我認為「同婚運動傷害平等」之段落重要,而且必須透過成功指認出這些(即使只是可能的)傷害與被傷害的族群或人的存在。

4

既然你還是主張可以從

  1. 同性婚姻通過不一定會比較平等
  2. 取消婚姻的做法才是真正的平等
  3. 同婚和專法都是退求其次的選項

推出

因此,支持同婚和支持專法邏輯上沒有差別。

我就不認為你能不回應我的這個問題

你如何解釋下句為何是上句的邏輯後果:

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應該有所差異。

如果婚姻存在,那麼以專法規定同性婚姻不應該是錯的。

,而去主張舉證責任在對方身上。

嗯嗯,這邊我了解。不過我還有個問題,就是你的意思是只要「同婚運動傷害平等」能夠成立,後面的「修民法和立專法差不多不平等」以及反對「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應該有所差異」也沒問題?還是前兩個沒問題,第三個還要補其他論述?[quote=“WeiHung, post:16, topic:1828”]
目前的三類難以說服我,是因為概念的合理並非意味著現實上的存在,概念上存在的對象,如果要作為政治討論中的必須被照看的對象,他們必須首先能被指認出來。
[/quote]

其一的部分,我補充了一些內容,就是「非陽光、非正向」的用藥沒有固定伴侶的同志,以及跨性別者。但我不確定能不能說「這些問題是同婚造成的」,這我再想想怎麼補強;其二的話,真的就只能在概念上存在了,我找不到任何公開主張自己因此受到迫害的人QQ

事實上,在1128反專法遊行的之後,同志群體內部就出現了反省的聲音,要追求性解放的「不要模糊焦點」,希望藉由展演「正常婚姻」的形象來獲得社會支持。或是13年和14年都有爭論的用藥問題。

像是批踢踢GAY板的這篇文章〈1128 立院集會後感想〉,推文中就有許多:「吸毒的還是跟守明一起躲在暗處吧」「同意你,一堆豬隊友」「紅明顯,重點是別模糊焦點好嗎?」等言論。

相同的爭議,在2014的同運遊行時〈被綁架的同志遊行〉更是明顯。

這是當年,同志遊行主題論述:

推動同婚的過程裡,不僅強化了陽光、驕傲、正向的形象認同,什麼是好的性與情感連結?什麼該被譴責?也在修民法972的爭論間,加深了原已存在的階序差異,譬如,因護家盟等團體質疑同婚將促成多人婚姻、「自由雜交」等「性解放」型態[註4],部份修法支持者力求撇清同婚並非「性解放」,而不追問「性解放」到底有何問題?為何會被反對者當作攻擊及污名的對象?甚至有文章說:「讓同性戀去結婚,讓他們受婚姻束縛,讓他們跟異性戀一樣有通姦罪適用,使他們有固定的性伴侶…」

然後,這是部分網友的反應:

別人要陽光、要驕傲、要正向到底哪裡錯了?只因為有人指責多人性行為、用藥…惹到你們就把所有另一種形象的人通通戴上 “排他”、“背離多元成家” 的帽子?最後再拿萬用中立名詞 “討論” 來表現自己多在乎那些被排斥的弱勢那些爭取同婚、勇於做自己的同志都棄你們於不顧

這些現象,正是同志族群追求婚姻平權的同時,所忽視甚至製造的問題,而我們更難以保證,在部分人得到想要的權利之後,他們必然會繼續幫助其他族群,不會轉而成為壓迫的那方--類似的狀況,還有過去同志運動吸納跨性別者增加動能,逐步爭取權利的同時卻沒有消除內部對跨性別的歧視,以致兩個族群漸行漸遠。

報橘BuzzOrange的這篇文章〈就是不要「相忍為同運」,揭穿同運對跨性別的「假友善」〉也指出:

「像是婚姻平權成為同運主訴求,很容易將連生存都有困難的跨性別推得更遠(誰被霸凌家暴性侵兒虐, 就學就業就醫甚至連上廁所都有困難,還滿腦子只想結婚啊?),可是同時很多跨性別的需求並沒有被重視,諸如:性別變更免手術、X性別註記、跨性別友善空間(廁所、更衣室、宿舍)、友善就業就學、醫療司法警政系統友善、醫療補助(賀爾蒙與手術)與暴力防治議題等等。」

我大致上同意洪偉的判斷,並且也認為證成「修民法和立專法差不多不平等」(或者它的反面「我的對手沒有好理由說明修民法比例專法平等」)是目前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沒辦法解決,可能得要把文章裡的一些句子改弱一點。

我們遇到的另一個問題是這篇文章字太多了。我找了一下可以刪掉的地方,包括:

a.

b.
黑人白人的例子我也覺得可以拿掉,因為你討論的議題自己就有很明確的例子可以用,在這種情況下用其他例子,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誤會(例如可能有人認為你在平等上區分種族和階級不make sense)。

c.
這篇文章裡條列式總結太多次了,建議刪減到剩下一~兩次。

我覺得前兩個會較沒問題。但第三個會需要補論述來解釋,為什麼當「兩者差不多不平等」,那麼當民法派同意「如果婚姻存在,那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應該有所差異」,那就應該也同意「如果婚姻存在,那麼以專法規定同性婚姻不應該是錯的」。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雖然在這裡用了一個含混的「差不多」,但是差不多的細節還不夠清楚。

此外,我認為可以比較保守的採取這樣的策略作為全文的結論(這應該沒有偏離你的意思,只是在文中是以「所以,我反對 A ,我也反對 B 」的形式寫出):要求民法派的支持者給出理由,說明為什麼他們在知道這也差不多不平等的狀態下,可以同意保持在其中一個不平等狀態,而不同意另一個。(其實也是 @kris 所說的,把句子改得弱一點。)

好喔,了解。

我等等來修改~

我也覺得現在字太多了QQ

我算了一下,字數是5777,大概刪到幾個字比較好?

五千以下就好,還是四千初頭比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