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應該不像是我殺的

好人a與壞人b,都有判斷是非、控制行為的責任能力,只是平常,a比b的善意志要來得堅強許多。

因為兩人都有責任能力,故a與b不管誰濫殺無辜,都應負擔殺人罪責。

某天,天才催眠家c為了實驗他練就的新催眠術「性格大挪移心法」,未經同意就擅自把a與b催眠,互換了性格。而不幸的是:

一, 催眠真的有效;
二, c施法後忽然暴斃;
三, a與b於此互換性格狀態下,都去濫殺了無辜;
四, 兩人犯案後一年,同時都因催眠效期屆滿而換回原性格;
五, 然後現在,ab都被逮捕起訴而受審中。

請問諸位法庭陪審員:a與b仍然都應負擔殺人罪責嗎?

你的意思是「c導致兩人的心理狀態想去殺人」嗎?

c並沒有把殺人的意念催眠到ab身上,只是催眠讓兩人的性格互換而已。

我覺得這裡有個難解的癥結是「性格互換」。

科學上可以理解因為催眠而性格大變,但有點難理解說,一個人不但性格大變,而且他性格大變的原因,是另外一個人的性格「跑到」他身上。

如果用(對我來說)單純一點的案例:

c催眠d使得d變成暴力性格,然後c暴斃,d因為暴力性格殺了人(意思是說,我們有很好的證據指出,如果他沒有性格丕變,就絕對不會殺人),一年後d被抓到了,但因為催眠期限已經到了,所以變回正常人。

只考慮d本身,我會認為這類似於短暫的精神失常,並判斷他不需要為殺人負責。我並不是說他在殺人實是不理性的,因此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的意思是說,他的殺人行為屬於那種無法被合理的刑罰嚇阻的殺人行為類型,應該另案處理。

外國有一個真實案例是說,有個人長腦瘤之後開始性騷擾異性,到住院期間也性騷擾護理師,手術把腦瘤切掉,就變回正常人。然而他回家一陣子之後,又開始性騷擾異性,到醫院檢查,發現腦瘤又長出來了。對於這種案例,我也會認為他需要的是治療而不是刑罰。

我這題的前提是:如果ab於未交換性格下都故意濫殺了無辜,由於他們的性格尚不至於使他們於殺人時喪失責任能力(辨別是非與控制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都不會因為其原本的性格的存在(都不能以其原本性格的存在為理由)而免負殺人罪責。

然後,於上述前提下,兩人非自願地被c催眠而交換了性格。既然他們的性格並不阻礙其責任能力的運作,從而都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我們是否仍應推論認為:儘管ab於此都是非自願地被催眠換上別人的性格,但其故意殺人時的責任能力既然都不會因為其新性格而喪失,當然都不能免其殺人罪責?

這麼推論的話,我們可以想像,至少,好人a一定非常不服氣。他似乎大有理由可以抱怨說,如果他沒被偷換上壞人性格,於故意殺人時仍是在他好人性格原在下所為,那麼要他負責,他沒話說。但今天他是非自願地被換上壞人性格,善意志因此遠不如原來自己的好性格時的堅強,這時候故意殺人,也要他負責的話,猶如把壞人b(加上催眠師c)幹的壞事算到他身上一樣,怎會公平?

更尷尬而有趣的答辯立場在於b。這位非自願被換上好人性格、並在此狀態下故意殺了人的壞人b,我們要他負殺人罪責,他也有理由抱怨嗎?

如果b也有抱怨的好理由,而此理由也足以讓他不用負責,那麼結果將是,ab都不用負責。但問題是:ab的性格既然都不影響責任能力的存在,在各該性格下故意殺人也因此都應負殺人罪責(這是我們上述的前提),怎麼這時候又都沒人應該負責了呢?

這位(於非自願遭好人化的狀態下故意殺了人的)壞人b,他的心聲與苦情,可能也是這樣的:

跟a的抱怨一樣,我如果是在沒被催眠的情況下故意跑去殺人,要我認罪負責,我沒話講,但今天顯然不是這樣。我的殺人行為等於是c的催眠加上a的性格所幹的壞事,我原本雖壞,但那件事畢竟不是我自己真正的的人生作品,我對此傑作不應該享有著作人格權(從而不能要我為此作品擔負任何文責)。

這道理就像,如果把愛因斯坦的物理學才智暫時移轉到我頭上,於此情形下我成功發現並表述了廣義相對論與量子力學的統一理論,此時,你會將此榮耀歸功於(原本的、真正的)我,還是愛因斯坦的腦袋呢?

  1. a與b,是否因c的催眠而喪失了「人格同一性」的相續性?

  2. 若1為是,則a與b應否對上述濫殺無辜的行為負責,是否應取決於他倆「有無從催眠中醒來而回復催眠前的人格」,亦即,若a有醒,b未醒,則a不應負責,b則負責活該?

  3. 若1為否,是否意味:只要a與b濫殺無辜時並非沒有責任能力(辨別是非並控制行為的能力),即應對其殺人行為負責,而無論其就受c催眠乙事是否可歸責於己?

  4. 假設ab都從催眠中醒來後,過了一年,各自經忒修斯之船(the ship of Theseus)式的性格轉變而又都演變成了等同於當時受催眠狀態時的性格,並依此又都再(有責任能力地)濫殺了無辜,請問此時,他倆都應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