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與他的自由觀

霍布斯界定的(消極)自由
「一個自由之人,就是在其力量與智慧能夠辦到的事務範圍內,不受阻礙地做他決意要做的事情之人。」

根據上面霍布斯對於自由的定義,若霍布斯生活在現代,且努力想要替所有人爭取自由,那麼他應該會同意以下幾件事情:首先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根據他的定義,一個人要不受阻礙地做他想要做的事情才是享有自由的人,而台灣現行的法律顯然對「想要和與自己同性別的人結婚」造成阻礙。基於同樣的原因,他應該還會同意安樂死的合法化、性交易除罪化。

照這樣說來,霍布斯應該會是某些團體可靠的夥伴,這些應該也會接受霍布斯對於自由的定義,但事實卻正好相反,一些共和自由的擁護者,對於霍布斯的說法非常不以為然。共和自由的擁護者認為自由應該區分為「表面自由」與「深層自由」只有行動時不受阻礙的自由並不能彰顯人的理性能力,要檢視是否具有一個「深思熟慮的過程」或「不這麼思考或行動的可能」才能確認是否具有深層自由。

想像以下兩個情況:
情況一:一個生活在清朝的女性,因為其父母相當開明,同意由她自行決定是否要纏足。
情況二:一個經濟困難的女性選擇投入性產業,好來養活自己與孩子。

不管是情況一或情況二的女性,霍布斯都覺得他們享有自由。而共和自由的擁護者的答案恰好相反,情況一的女性,雖然得到父母的支持,但在當時的社會氛圍裡,假使她選擇不纏足,她很可能會面臨許多的輿論壓力,或甚至是無法「嫁到好人家」而情況二的女性,共和自由的擁護者認為她顯然是「不得不」、「別無選擇」這樣她怎麼能夠算是自由的呢?

共和自由的擁護者一發言,就讓霍布斯像個沒好好思考的笨蛋,但霍布斯真的是笨蛋嗎?
接續上面的情況二,為了要讓所有人都享有自由,於是共和自由的擁護者聚集起來,想好好討論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有人提議「罰嫖不罰娼」以經濟學的供需來看,沒有需求理當沒有供給,但依照數據顯示,施行此法的瑞典性交易比例並未因制定法律前而減少,原因是性工作者擔心生意不好而自動降價甚至提供高危險的性服務。於是又有人提議「性交易合法化」有鑑於性產業應無法即刻消失,不如透過政府立法管制,藉此保護從事此工作的人,一方面想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但一方面也有考量廣大的民意,在施行合法化的國家/地區(例如:荷蘭、美國的內華達州)往往採取限定區域以及強制健康檢查的方式,為了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性工作者需要負擔比以往多的成本,但大多數的性工作者原本就是因為經濟困難而投入這行的,他們得不到合法資格,只好繼續偷偷非法經營,多了合法經營者的競爭,非法經營的人不得不降價或提供高危險的性服務。共和自由的擁護者覺得很傷心,怎麼做好像都不對,此時霍布斯恰好經過:「除罪化不就好了,讓大家自由地選要不要投入性產業啊」

真正不自由的人恐怕是共和自由的擁護者
為了讓我們的社會更美好,共和自由的擁護者總是聚在一起,他們思考很多,今天提一個新點子,然後明天又覺得這個好像怪怪的於是再修改,相較之下,為了讓我們的社會更美好,霍布斯提供的方式是讓這個社會盡可能地提供更多的選擇,根據霍布斯對於自由的定義來做決定,似乎更直覺且更有效率,而共和自由的擁護者就像是在替自己找麻煩、給自己一大堆限制。自由人或奴隸一直以來都是政治爭論的核心問題,怎樣是自由對於很多人來說是非常重要、很想弄清楚的,因此這兩種自由觀才會並存且爭辯至今。

共和自由的擁護者所面對的難題真的很多很多
最後,以一個給共和自由的擁護者的難題作結:假使我們同意人應該要有可以選擇有尊嚴地死亡的權利而同意安樂死的合法化,是不是也應該同意人有自願為奴的權利呢?或是,自願死亡沒有比自願為奴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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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問題:霍布斯真的有用到「消極自由」這個字嗎?

應該是沒有……自由主義這個詞也是他之後才有的,所以我應該把標題改成霍布斯與他的自由觀,這樣會不會比較好。

因為我一聽到「消極自由」首先會想到以撒柏林對「消極/積極自由」的區分。

@kris 有寫過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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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標題改掉,然後內文的消極加上括號,希望這樣有好一點,不過我原本用消極自由是因為後來的人認為霍布斯主張的自由屬於消極自由,霍布斯的時代只有自由這個詞,所以想再問一下,雖然不能用後世的詞來形容以前的人,所以不能說霍布斯是自由主義者,但如果說霍布斯是自由主義的起點好像就可以。

但是「一個自由之人,就是在其力量與智慧能夠辦到的事務範圍內,不受阻礙地做他決意要做的事情之人」聽起來是以撒柏林所說的積極自由。

所以有些人認為以撒柏林說的積極自由實際上是消極自由嗎 :smile:

可是那確實是霍布斯對自由的定義,然後霍布斯也被視為消極自由的權威欸😅

對於主張霍布斯是消極自由的代表人的想法中,積極自由是指什麼呢?

我想會不會是因為霍布斯認為的自由的人只是不受阻礙地去做想做的事,但這個決定不一定是出於理性,所以不被當作是積極自由

但這樣還是滿奇怪的。假定「決意要做而去做」真的不一定出於理性,但我們保障了這個看似不需要理性的決定的自由以後,實際上我們還是有保障需要理性才能決定的自由,這看起來比這些人要求的還要更積極啊。

其實霍布斯的自由是消極自由是我從課堂上聽來的,我來去問教授:joy::joy::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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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有介紹三種不同的自由觀,包括霍布斯的自由為不受阻撓、柏林的自由為不受干涉、佩迪特的自由為不受宰制。

我覺得這個聽起來比較像是消極自由。伯林的積極自由應該是指受到幫助去實現慾望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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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點想知道這篇文章所談的「消極自由」、「共和自由」是從哪些字眼翻過來,以及是參考哪些文章。可能是我閱讀的不夠,但是跟我對於這兩個概念的理解有些不同。

文章裡面的共和自由原文是:Republican liberty
英國內戰前的主流思潮是:唯有生活在一個依法統治的自由國體當中,人們才是自由人,這個特定的使人自由的政體是一個人民自治的共和國(希臘式的自由國體)就是這篇文章提到的共和自由。
在當時,也就是英國內戰爆發前有很多議會派人士認為國王的暴政正在破壞英國人民的自由,而使自由的人民淪落為奴隸,放縱的自由不是真自由,而只能使人成為極端的奴隸,但是霍布斯覺得自由和放縱兩者間沒有關聯,在當時引起很多人的憤怒,不過霍布斯還是堅持自己對自由的定義。其中一個對霍布斯的論點感到憤怒的人是布蘭豪主教,他認為真正的自由人應當是能夠理性抉擇之人,然而卻被霍布斯大加嘲弄,霍布斯認為奴隸是物理上受鎖鏈所困而缺乏行動自由之人,所以在任何統治政體下,只要沒有淪落到此種狀態,都是真確的自由人(Free-Man)

共和自由通常是要有制度保障,防止其他人以及政府有任意干涉的能力。在這種脈絡下,確實需要政府才能保障自由。但這邊跟你在內文

所提到的似乎是不同的東西。你提到這點似乎是在談論柏林所探討的積極與消極自由。記得在Pettit (1997) Republicanism第一章以及第二章有特別論述共和自由不同於積極自由,也不同於消極自由。共和自由有談論到「誰是真正主人」的問題,但是不需要是自己的深思熟慮,而是需要「缺乏」一個外在的主人;共和自由有談到「缺乏」的問題,但是不是缺乏一個外在的主人,而不是缺乏他人的干涉。

共和自由有強調要是自己理性抉擇而採行動才是真的自由,這樣和我在內文裡提到的需要深思熟慮,應該沒有衝突。[quote=“imp, post:17, topic:2004”]
共和自由有談論到「誰是真正主人」的問題,但是不需要是自己的深思熟慮,而是需要「缺乏」一個外在的主人;共和自由有談到「缺乏」的問題,但是不是缺乏一個外在的主人,而不是缺乏他人的干涉。
[/quote]

然後我不太懂這段的意思QQ

柏林所謂的積極自由應類似本文所稱的深層自由,可能包含,但應不僅僅是你所謂的受助實現慾望的自由。(而且你所說的慾望,若非屬於深思熟慮下所應有的慾望,或所謂人於覺醒之後會有的慾望,我懷疑受助實現此種慾望會是屬於柏林所說的積極自由。)

很值得用來探討各種自由概念的一個熱門案例便是:

結婚自由(締結有效婚姻的自由),到底是何種概念(而不是何種概念)下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