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恩式保守主義和同性婚姻

保守主義重視社會的延續,面對某些重大改變時會傾向保存現有事物,在前一篇文章,我引用哲學家柯恩對價值的看法,介紹了柯恩式保守主義的基礎。接下來,我將嘗試用柯恩式的保守主義建構一個關於反對同性婚姻的主張。如同我們在下文會看見的,保守主義主者不見得反對同性婚姻,然而,考慮到保守主義是現有政治哲學陣營中對反同婚立場較為友善的,或許保守主義的想法,能協助我們了解反同人士的立場。

#前情提要

柯恩認為價值分為工具價值與內在價值兩種:

x具有工具價值:因為x能夠帶來其它好處。
x具有內在價值:x本身就有價值,不依賴其它東西。

著眼於此區分,保守主義者認為,我們有理由保存(不刻意改變或破壞)那些既存且有內在價值的事物。如同你接下來會看到的,以此為出發點,保守主義者的一種論證策略會是:

  1. 現存的(異性)婚姻制度帶來的所有工具價值,同性伴侶制度都能提供。
  2. 現存的婚姻制度是既存且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
  3. 因此,我們有理由保存現行的婚姻制度,不去改變它。

現行的婚姻真的有內在價值嗎?

在真正討論婚姻是否有價值之前,我們得先注意「婚姻」一詞的歧義:一方面,婚姻可以指的是不特定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例如「大雄和靜香之間的那個婚姻」;另一方面,婚姻也可以指特定的整體社會制度。基於上述對於價值的看法,保守主義者認為而這兩種「婚姻」都同樣具有內在價值(即使這兩者所含有的價值可能不同)。保守主義者認為,對於某對已經結婚的配偶來說,他們確實有理由不要隨意改變、摧毀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與一些反同人士不同的是,保守主義者也不認為開放同性婚姻後會改變已經結婚的人的婚姻關係。

在維繫現存的婚姻制度上,保守主義者想要保存的是制度意義的「婚姻」:現行的、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就其自身作為社會中的一個特定制度,它不僅具有工具價值,同時也具有內在價值。基於這樣的考量,保守主義者希望維持現行婚姻制度不更動。相對地,支持同婚者則希望能改變這個制度,把關於性別的門檻拿掉。

婚姻的工具價值比較好理解:所有來自法律規定的、與婚姻相關的權利義務都可歸類為婚姻的工具價值。在這種意義上,婚姻制度的存在,帶給社會上的人們很多便利。

而婚姻是否具有內在價值呢?跟工具價值比起來,內在價值往往比較抽象難以說明,不過,我相信大眾——不論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都會同意婚姻制度有內在價值,並且,恰恰是因為這個內在價值,使得就算不考慮婚姻的那些法律結果,婚姻制度就其自身依然值得追求。

設想:如果婚姻制度只有工具價值,沒有內在價值,那麼在法律保障上跟現有婚姻制度相同的伴侶制度,就會跟婚姻制度一樣好。然而這個設想的結果,和現況許多人的意見衝突:

  1. 有些反對同婚者一方面擔心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會削弱婚姻的價值,一方面卻可以接受專法(同性伴侶法),對此現象最好的解釋或許就是:這些反同婚者並不認為婚姻制度只有工具價值。
  2. 有些支持同婚者反對在法律保障上一模一樣的專法,這似乎也顯示:除了工具價值以外,婚姻制度具有某些東西是伴侶制度所無法取代的;而那些無法取代的東西使得婚姻制度值得我們追求。

至此,保守主義的條件已被滿足:婚姻制度是既存且具有內在價值的事物,因此,保守主義會主張,我們有理由保存現行的婚姻制度,不改變它。

同婚支持者的回應

1. 婚姻沒有內在價值啦!

同婚支持者的一種可能回應是:保守主義者搞錯了,其實婚姻並不具有內在價值,我們之所以追求婚姻制度納入同性,純粹只是想要它的工具價值。

對於這樣的論點,保守主義者的回應很簡單。讓我們回上一節中的設想,如果婚姻沒有內在價值,那同性戀族群為什麼一定要追求同性婚姻制度,而不是追求在法律保障上(也就是,在工具價值上)等同於婚姻的同性伴侶法?最好的解釋就是:同性戀者之所以會追求同性婚姻制度,想必是因為同性戀者也同意、接受婚姻具有某個內在價值,而這個價值使得婚姻值得被追求——並不是為了婚姻帶來的權利或其它法律後果,而是就婚姻自身值得追求。

同婚支持者可能會澄清:不,我們追求婚姻制度,真的只是為了它的工具價值,我們要的只是平等的法律保障,而不是什麼「婚姻就其自身值得追求」的那種內在價值。至於我們為什麼不追求伴侶制度,也很簡單,因為比起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少了一個工具價值:伴侶制度無法避免同性伴侶落入「隔離但平等」的歧視處境。

對於這個回應,保守主義者會堅守立場:如果婚姻制度只有工具價值,比方說(A)能夠帶來法律上的保障,或者(B)能夠建構某種制度上的平等。那麼,這兩點有哪一個是伴侶制度無法滿足的呢?回到剛剛所說的:(A)是可以被伴侶制度滿足的,為什麼不接受呢?想必是因為,除了法律保障的工具價值以外,婚姻還具有其他價值。此外,如果婚姻不具有內在價值,而只具有(B)這種價值的話,那我們其實也可以選擇讓大家都不能結婚。也就是說,支持同婚者其實也可以改而追求伴侶制度,而從根本上取消婚姻制度。若每一個人都不能結婚,而且每一個人都只能與另一人結為伴侶,那麼也就不會有「隔離且平等」的問題了。

同婚支持者或許可以拿這個問題來自我測試一下,你比較想要以下哪個制度:

  1. 同性婚姻合法化。
  2. 取消婚姻,以不分性別的伴侶制度取代之。

假設伴侶制度帶來的法律保障和義務跟婚姻一模一樣,以上述的工具價值考量,這兩個方案應該一樣好。如果你比起(2)更想要(1),或許就代表你也認可婚姻制度有內在價值,這個內在價值不倚賴婚姻帶來的法律後果,並且是伴侶制度無法供給的。1

2. 伴侶制度是歧視

有些支持同婚者可能會抗議:伴侶制度就好像種族歧視一樣,伴侶制度也一樣是差別待遇、它只是歧視的另一種表現而已、隔離且平等是惡的。

保守主義者會回覆:基於種族歧視的差別待遇之所以是惡的,是因為這種差別待遇並不注重人的道德地位;它只關心你到底是什麼顏色的人。如果你生下來的顏色不對,那麼你的道德地位就自然而然更低一階,所以不同顏色的人必須有不同的待遇。但是,我們從來都沒有這樣講。保守主義者相信人們的道德位階是平等的。2我們並不是說「你們同性戀者道德地位比較低,因此不能結婚」;反而,我們是說:「啊對,你們確實跟異性戀者有一樣的道德地位。你們也值得跟異性戀者享有一樣的法律權利」。在能否獲得足夠的法律權利、保障上,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一樣值得。不過,就像每一種社會制度都有某個門檻:不是勞工不能保勞保、未滿六十五歲不能領取老人年金、不是國民不能享有較便宜的全民健保等等,婚姻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的門檻就是「雙方性別」。保守主義者理解同性戀者也是人,與異性戀者具有同樣的道德地位;保守主義者也同意,我們應該要給同性戀者一樣的法律保障。因此,保守主義者很樂意讓同性戀者享受他們應該享有的法律保障。可是,婚姻制度不僅僅只是法律保障而已——婚姻制度還有更多來自社會、文化、歷史等等的內涵。這些東西構成了婚姻制度的內在價值,或者,這些東西是婚姻制度內在價值的一環,而保守主義者重視這些,不願意輕言改變。更進一步,保守主義者認為同性之間的結合與異性之間的結合並不相同,沒有誰好誰壞——就像向日葵跟夜來香一樣,它們只是不同而已。但是,卻也就像向日葵與夜來香那樣,有一些向日葵有的特性是夜來香沒有的,反之亦然。保守主義者並不覺得我們有必要硬是讓夜來香跟向日葵一樣每天向著太陽轉;也沒必要要求向日葵一定要在晚上開花。因為這兩種植物並不相同,保守主義者並不認為有必要要求他們一定要依據某一種方式生活——如果可以的話保存差異、不破壞對方重視的價值的話,保守主義者傾向於保存差異。這無關乎歧視,保守主義者並不認為我們需要因為彼此有差所以就認為他們跟我們完全不一樣。承認兩者的差異並不代表歧視對方,只是承認彼此不同而已。3

3. 保守只是偏好

支持同婚者可能也會反對:傾向保存只是保守主義者的一個偏好而已。面對必要的改變,我們不需要只符合你的偏好就好。

保守主義者可以說:改變也只是你們的偏好而已。你的偏好不比我的偏好更好,我的當然也不比你的更差。一樣是偏好,你們需要提出更強的理由支持改變。我們並不是主張一成不變;也不是主張不能創新。相反的,我們很歡迎創新——只要不要隨意動到舊的東西就好。我們也不是反對改變,只是我們覺得,面對改變我們恐怕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因為我們並不知道改變會不會帶來更糟糕的後果。可是,如果面對非常強的理由,我們也會同意改變。保守主義確實偏好守舊,但不是一成不變的守;而我們需要更好的理由、一個除了改變以外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的理由來說服我們。如果可以透過創造新的事物來滿足某些需要,保守主義者認為,那就沒有必要改變舊的東西。

4. 同婚能讓幸福最大化

支持者可能會進一步說: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是為了讓他們也有追求幸福的可能性。改變現行婚姻制度可以更大化幸福——畢竟,在婚姻的例子中,沒有人明顯利益受損。而幸福也是一個就其自身值得追求、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也因此,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是在極大化價值。更進一步,每一個人在「追求幸福」這件事情上應該是平等的:每一個人都具有一樣的、對於追求幸福的要求。開放讓同性戀者也能追求婚姻,不正是更進一步地增加了效益嗎?除了讓每個人都可以幸福以外;也讓這個社會更為平等。

對此,保守主義者會說:沒錯,讓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確實可以極大化幸福,也確實沒有人明顯利益受損。甚至,確實這可以極大化效益。但是,即使面對極大化的可能,我仍然希望保留現行的制度。畢竟,我們不知道接下來會不會開放多人結婚、開放人與動物結婚、開放物與物結婚等等。而這是我不願意見到的。也就是,即使改變現行制度可能可以帶來更大的效益,但我們並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會有更大的效益。很多我們現在看起來很棒的事情,可能在事後回過頭來看,才發現其實並非如此。回想秦始皇焚書坑儒的例子——改變當時看起來很棒的事情,可能事實上會帶來很糟糕的後果。我們並不知道。

5. 滑坡!

支持同婚者這時候應該會反駁:這是滑坡謬誤!

保守主義者並不否認這是滑坡。但是,對保守主義者來說,任何改變都會蘊含著某種更極端變化的可能。設想:在x軸上,如果初始我們所站的點是0,而不論往右一格走到1或往左一格走到-1都算是極端變化。那麼,若有人提議我們往左半格走到-0.5而我們欣然接受的話,一旦我們習慣於-0.5,再往左半格到-1似乎就不那麼極端了。

我們把婚姻套用到x軸的比喻上:如果初始我們所接受的是一夫一妻,而不論往右一格走到不得成婚或往左一格走到婚姻不限人數都算是極端變化。那麼,如果我們基於「極大化幸福」的原因而接受同性婚姻的話,那麼,根據相同的原因,我們是不是也要接受那些主張可以多人成婚的人呢?基於同樣的原因,我們是不是也該接受人與非人動物之間的婚姻呢?當支持同婚者主張有愛就能成婚、讓每個人都能得到幸福時,未來那些可能出現的、現在看起來難以接受、但是卻訴諸相同原因的說法時,我們有辦法回絕嗎?極端只是相對於現在的立場而已。我們現在看起來很極端的說法,是會隨著時間推進、隨著我們自己的改變,而顯得好像不那麼極端。

因為我們並不知道事情會不會變得更糟,所以保守主義者偏好保存事物。即使會被指控犯下滑坡謬誤,他們與其現在被指控,也不要在事後才懊悔。與其說他們邏輯不好,毋寧說他們更重視維護已經存在的價值,即使這代表可能要犧牲一些還未出現的價值。也因此,對保守主義者來說,面對改變時,他們選擇偏好那些至今運作良好的制度,而不非試圖改變這個制度。4

保守主義的底線

值得注意的是,保守主義者也承認上述考量並非永遠都能成立。面對某些更強而有力的要求,比方基於正義的要求,保守主義者願意承認,在那樣的情況下改變確實是好的,也確實應該改變(比方說,我們不應該蓄奴,應該廢除奴隸制,因為我們不應該不顧人性,而把其他人當商品、工具對待)。5然而,如果當前支持同性婚姻者的主要關懷:婚姻的核心是愛、婚姻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保障等等,都可以在不改變現行婚姻制度的狀況下被達成,那麼保守主義者就會從而主張:(1)婚姻制度既存;(2)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因此(3)。

#後話
在台灣,自稱保守派的反同婚人士最常訴諸的論點是自然與道德:因為同性戀不自然╱不道德,因此不該受到法律鼓勵。然而,訴諸自然與道德的論證通常不太成功,因此讓保守主義看起來很愚蠢——它們使人誤以為保守主義者都既恐同又歧視。但其實保守主義並不愚蠢(或者說:可以不愚蠢);甚至,哲學上的保守主義確實有值得一般人注意的考量,可以作為同性婚姻議題的重要參考。因此——即使身為同婚支持者——我依然寫了這兩篇文章,來介紹一種保守主義,並且藉此說明保守主義的論點可能如何參與同性婚姻論戰。6

然而必須提及的是,保守主義並不是只有我這裡提出的這一種而已。保守主義者們都同意:我們必須維繫傳統、面對改革時必須謹慎,以及社會能否延續是至關重要的。但除此之外,保守主義者內部歧見相當深。在同性婚姻這個議題中,保守主義者們仍然未有共識。7

在這篇文章裡,我試著從保守主義者都會同意的立場出發,提供一個訴諸價值的論證。在寫作過程中,最讓我苦惱的是該如何替保守主義者回應「專法會造成歧視」的批評,而我也認為這可能會是上述論證最弱的一環。一如陳昭如老師在模憲字第二號判決協同意見書裡指出的,反同婚者所提出的那套解決辦法——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者的差別而不要求同性戀者一定要順從異性戀者的規範,這種形式平等的解決辦法很可能繼承了對於同性戀者的歧視歷史。8即使保守主義者再怎麼注重傳統,也或許得注意到這其中的壓迫,並提供更好的辦法回應這個批評。

Notes

  1. 確實有些哲學家主張不應該有婚姻制度,或是政府不該介入定義人與人之間的結合關係。參見Brighouse 2004;Card 1996。
  2. Kirk 1953:8。
  3. 相關說法可參考 Scruton and Blond 2015.
  4. Cohen 2012:147。
  5. ibid.:172。
  6. 許多保守主義者不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或不自然的,然而保守主義者不見得如此認為,參見Quinton 1994。此外,在Macedo 1995及2015中詳盡分析了為何訴諸自然或道德的論證是失敗的。護家盟那種始終認為同性戀者不道德或不自然的說法很可能只是在包裝他們的歧視而已;但保守主義者不一定歧視同性戀者。
  7. 關於保守主義簡介Quinton 2007;O’Sullivan 2003及2013。關於各個不同立場的保守主義及相關文獻,參見Covell 1986; Kekes 1997及1998;Quinton 1976及2007;Kirk 1953;Wilson 1941、1942及2001;Muller 1997;Oakeshott 1991;Scruton 2006及2014;Gray 2007。關於保守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批評,參見Claassen 2011;Skorupski 2015。關於保守主義者就同性婚姻的內部爭論,參見:Sullivan 2004。
  8. 陳昭如 2014。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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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C. 1996. “Against Marriage and Motherhood” Hypatia 11 (3):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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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ll, C. 1986. The Redefinition of Conservatism/ Politics and Doctrine.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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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on, A. 1976. The Politics of Imperfection London: Farber & Far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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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2014。〈協同意見書〉收錄於《模憲字第二號》。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2

*作者為台大哲研所碩士生,誤打誤撞進了哲學系之後就出不來了;平常沒事最愛買書
*在寫作過程感謝烙哲學社群提供許多珍貴的建議,特別感謝洪偉、朱家安及賴天恆給予協助,使這篇文章論述更清晰;此外也感謝台大政研所許庭瑋以及台大哲學系鮑海冉、林岱靜的建議,本人受益良多。

我相信幾點澄清會讓這篇文章比較好懂一點

首先,可以進一步說明一下

我相信這個論點是比較多人具有疑惑的地方:讓同性結婚為什麼會「改變、摧毀」已經結婚的人的婚姻關係?

其次,或許說明一下反對同婚或支持的人是認為「婚姻–兩人相愛的結合」具有內在價值,還是「婚姻–一男一女愛的結合」具有內在價值。我相信這點對於

這個論點來說很重要:如果支持同婚的人認為「婚姻–兩人相愛的結合」,而不同意「婚姻–一男一女愛的結合」具有內在價值,宣稱正反方都認為「婚姻」具有內在價值其實是語意上的混淆。

第三,就是如果「婚姻」具有內在價值,那麼如果制度上只允許部分的人享受到這個價值,卻禁止另一些人反對這個價值,那麽很難宣稱這個制度真的實現了「婚姻」所具有的內在價值。或許正好相反,當前的制度正好是阻礙了「婚姻」內在價值的實現。

最後,你確實有稍微帶到「隔離且平等」的論點,但是必須考慮到幾個可能性1.普遍伴侶制度是遠程目標,但是因為可行性問題,普遍婚姻制度是第一步,而這個第一步至少比停留在只允許異性婚姻的「隔離且平等」好很多。2.「隔離但平等」本身具有內在的負面價值,所以即使婚姻沒有內在價值,也得盡可能避免「隔離但平等」這種顯而易見的惡。

學長指出的第一、第二個問題我有區分出來:

保守主義者確實認為我們有理由保存已經有的婚姻關係,不過這跟同性婚姻無關;保守主義在面對同性婚姻的浪潮時更想要做的是保存婚姻制度。

我嘗試看看把這段寫得更清楚一點。

保守主義沒有禁止另一些人反對婚姻的內在價值。我有點懷疑保守主義者會不會在乎這個內在價值能被更多人享受…

我再思考一下保守主義者可能會怎麼回覆。在這一點上我多說了許多,主要是針對2.。關於1.,因為保守主義的預設是所有工具價值都能完全被新創的伴侶制度取代,我覺得可能可行性的問題已經被回應了。

喔我注意到我那句話打錯,我原本想打

如果制度上只允許部分的人享受到這個價值,卻禁止另一些人享受這個價值,那麽很難宣稱這個制度真的實現了「婚姻」所具有的內在價值。或許正好相反,當前的制度正好是阻礙了「婚姻」內在價值的實現。

不過你似乎有看出來,所以才會寫

不過這就強化了我的疑惑:如果一個理論認為有些東西有內在價值,卻堅持因為既定制度事實上正好如此,所以只允許一些人繼續享受這個內在價值,而禁止另一些人享受這個內在價值,那麼會讓覺得這個理論不是非常理想。

關於第一點,我還沒辦法從你引用(其實也是我引用)的段落,看出來為什麼「改變」會「摧毀」內在價值。舉個例子好了,以前結婚是儀式還是什麼制(就是只要辦過公開婚禮就算數),現在變成登記制,這也是對制度的改變。或許你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變成登記制不會摧毀,但是納入同性就會摧毀。

第二點我覺得是重點,而且現在回想是嚴重的語言歧異。這樣會影響到你宣稱「正反方都認為『婚姻』有內在價值」的正當性,因為他們使用「婚姻」是指涉不同東西。

我最開始迴避這個問題的方法是說「這個內在價值提供我們某種identity」,保守主義想保存得更進一步說是這個identity。只是一說就說不完了,所以我才換成不講明這個內在價值是什麼;而這也可能跟這點有關:[quote=“imp, post:4, topic:2014”]
關於第一點,我還沒辦法從你引用(其實也是我引用)的段落,看出來為什麼「改變」會「摧毀」內在價值。舉個例子好了,以前結婚是儀式還是什麼制(就是只要辦過公開婚禮就算數),現在變成登記制,這也是對制度的改變。或許你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變成登記制不會摧毀,但是納入同性就會摧毀。
[/quote]
保守主義者倒不是要說改變就會摧毀。保存是不刻意改變或摧毀。即使改變不會摧毀她,保守主義者仍然反對改變。所以,從儀式制改變為登記制,保守主義者確實會認為婚姻制度失去了某種東西。

但確實,保守主義者很難說清楚這個內在價值是什麼——或至少我沒辦法說清楚。

我感覺得出來這之間的歧異,所以我把每一句話都加上婚姻制度了。

這個是你必須說明的重點。沒說明的話讀者很容易產生幾個疑惑:首先,如果保守主義會反對改成登記制,那麼只會讓人覺得這套理論問題很大;其次,如果保守主義認為改為登記ok但接納同婚不ok,但你說不出來改為登記制的問題在哪裡使得改變了不太好但也沒關係,那麼就很指出是什麼差異使得登記制ok但同婚不ok;最後,你還是沒說出接納同婚到底會失去了哪種的「某種東西」。(而關於最後一點,我比較擔心的是只要把那個「某種東西」講清楚,就只會是基於歧視、優越感、我有你不能有,或者特定宗教信仰、傳統的東西。)

我剛又仔細想了一下,覺得或許你可以使用一個對你比較有利的例子:

婚姻在我忘了哪一年,禁止家暴。在哪一年又禁止婚姻內的強制性交。(還是婚姻內的強制性交可以告上法院…)

我相信這對婚姻是前所未有的改變,導致通常比較強而有力的那方,無法輕易宰制另一方。(即使仍然留有不少空間,使得我們仍有更多的地方要努力。)

我相信你一定可以說明,即使禁止家暴、禁止強制性交對於婚姻制度造成前所未有的改變,保守主義仍然會支持禁止家暴、禁止強制性交。(或者說,比較理想的保守主義者會支持,相對地,確實有不少傳統人士認為這樣會造成世界末日之類的災難。)

我想保守主義也許會說: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是ok的,主要是因為登記婚能夠讓婚姻制度更為公平、穩定——而這個理由對保守主義者來說夠強,得以打敗保守主義的理由。這個變革能夠促成公平是因為它(透過引介政府公權力)讓制度裡每一個參與者一次只能結一次婚;穩定是因為它減少了許多可能的紛爭(假想一個人在台北結婚之後跑去屏東再結一次婚)。

而同性婚姻根本上是改變我們對婚姻制度的定義。婚姻制度實行至此並不只是來自法律而已;它還有更多的歷史、文化、身份認同等等內涵在其中。而同性婚姻則改變了婚姻制度所內涵的身份認同——至此婚姻不再是夫妻而已;而與婚姻結合的血脈淵源等等觀念也都受到衝擊。

我承認,即使這裡沒有歧視、優越感;也一定會牽扯到傳統。我無法替保守主義迴避這點,終究,在沒有極強力理由之下,保守主義者會傾向維護傳統。

  1. 就結婚限於兩人間而言,「現行的婚姻制度」,其實等於「現行的同性間不能成婚的制度」。當你文中說大眾(—不論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都會認為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時,你指的顯然不是大眾(—不論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都會認為「現行的同性間不能成婚的制度」具有內在價值,從而,你在此指的,不能被理解為大眾(—不論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都會認為「現行的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而只能被理解為大眾(—不論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都會認為「可被想像的兩人間婚姻制度(包含同性婚)」具有內在價值。

  2. 法律承認的婚姻制度,是個法律制度。婚姻制度有內在價值的話,法律就因此不僅僅是具有工具價值的事物,而可晉升為本身就值得追求、本身作為目的、無需以實現人權為其目的、不以實現人權的工具自居之事物。但這符合現代的民主法治觀嗎?

如果是讓婚姻制度更為公平、穩定,那我想支持同婚的人會馬上注意到,認為這是非常好支持同婚的理由。

關於這點我相信有很多討論的文獻。我知道反同婚的人通常會認為「改變定義」是洪水猛獸。但那些回應的東西很多,我覺得就沒必要重述。

這點有一個外部的問題,就是支持同婚的人會認為這就是歧視、優越感。但這是外部問題。內部問題,則是我好像在之前哪邊看到說,你用的理論並不是訴諸傳統。後者會對你這篇文章造成比較大的問題。

對這點我就稍微有些不滿。簡單地說,針對同性婚姻的歷史資料、科學研究等都有充分的證據。我知道我們當然還是可以繼續硬扯「沒有強而有力的理由」,但這是硬扯。

我覺得保守主義者會進一步認為,基於公平讓制度運作更良好與基於公平讓更多人加入這個制度是不一樣的。但我承認(我不確定其他保守主義者會不會承認),這對我提出的這種保守主義來說,可能會是一個可以說服他們的論點:如果正義即公平,那麼基於正義的要求我們應該要開放同性婚姻…之類的。只是支持者會需要給出一些關於正義的說法;不能只是說「有愛就可以啊」或是「這樣讓大家都開心不好嗎」。

我回去查了,我好像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我確實想要避開訴諸傳統這件事,但我不認為保守主義者會完全不訴諸傳統。

我並不認為我介紹的這種保守主義會死守這點不放,如同我在結語那裡、以及我之前提供的說明。只是,面對「有愛就要能成家」或者是「這樣大家都可以很快樂啊」的說法(或是類似基於能夠極大化效益的說法),保守主義者並不滿意。

ok這邊應該是我看錯了,你確實在上篇中是說「不完全」訴諸傳統。[quote=“changcch, post:11, topic:2014”]
只是,面對「有愛就要能成家」或者是「這樣大家都可以很快樂啊」的說法(或是類似基於能夠極大化效益的說法),保守主義者並不滿意。
[/quote]

那這就牽涉到你這篇文章到底是不是要認真回應支持同婚的論點。支持同婚的論點很多,如果你只針對「有愛就要能成家」或者是「這樣大家都可以很快樂啊」去回應,而忽略掉反歧視、公平、降低自殺率、兒童福祉、反霸凌等諸多重要的理由,會顯得相當選擇性。

我的直覺是保守主義者會認為有些東西可能跟性教育/性別教育比較相關——反歧視、反霸凌、降低自殺率等等。

支持同婚的人會說,把一個制度特別留給異性戀的人,本質上就是一種歧視、不公平。此外,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更具有一種宣示性效果,宣示國家重視反歧視、重視公平到不允許國家制度傳達一種「隔離但公平」的偽善訊息。

不過如果到這邊的話,或許你就可以指出這是支持與反對同婚的人,根本的歧見所在。

但這點很可能是根本上保守主義者與支持同婚者的差異了吧… 我不確定,我覺得保守主義者不會認為這是一種歧視;他們會認為婚姻制度根本上就跟性別有關。

阿阿我沒看到學長增加了這點orz

但這點就會強化我之前的擔憂:反同人士認為婚姻根本上跟性別有關,支持同婚的人士會認為無關。這又就很難宣稱支持同婚的人認為當前的婚姻之度具有內在價值;正好相反,即使他們不認為任何婚姻制度具有內在價值,他們也會認為因為歧視的關西,具有內在負面價值。

然後這種時候,主張價值中立的自由主義者就會跳進來,反對我們把國家政策建立在這種有極大爭議的觀點上。他們甚至會進一步指出,除非我們訴諸特定的形上學、美學、價值觀,不然無法宣稱傳統婚姻具有內在價值。

針對這點,我想保守主義者可能會追問:對於這樣一個這麼糟糕的東西,為什麼你的直覺是去修補它,而不是另起爐灶或打掉重練?保守主義者會認為,你選擇修補它,似乎就蘊含著現行的婚姻制度有個什麼讓人們覺得我們不需要完全摧毀,只要修改就好。保守主義者會說,那個什麼就是內在價值。

不過我覺得這大概也無法說服支持同婚者——我猜測這可能就是這套保守主義的極限了。

我的猜測,這無法說服支持同婚的人,在於保守主義如果是正確的話,那麼會禁止我們去修補這修問題。更具體來說,支持同婚的人會認為當前婚姻制度最大的問題,就是歧視、不公,而且是國家所宣示的一種階級差異。納入同婚可以改善這些問題。然而,因為保守主義宣稱有價值的東西幾乎不能改,連歧視、不公都看不到,因而導致我們無法修補這些問題。

此外,一個東西徹頭徹尾地糟糕,也不代表我們要先摧毀在重建。有時我們真的只要逐步修改,一段時間之後整個東西就會被換掉。舉例來說,如果我們要顛覆中華民國,我們不一定要採取武裝革命,我們只要逐步贏得政權,然後改變選舉辦法,在改變憲法,此時就改了國名國號國歌。我們採取逐步的進路,不代表肯定中華民國的任何價值,只是要避免武裝革命所帶來的負面價值而已。

我印象中Scruton有針對這點提供論證,不過那是另一套保守主義了。

我倒是想到另一個例子對你應該有些幫助:

黑人跟白人都搭公車,不過制度是黑人只能坐後面,白人才能坐前面。黑人認為這是不對的,想要改變,但是白人不想要改變。黑人跟白人都想要搭公車,這代表搭公車具有內在價值。(依據你對婚姻的解釋。)再依據保守主義,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就不應該變動。因此,我們不應該改變制度,讓黑人跟白人都可以依照先來後到選位子。相對地,我們不如就推出黑人專屬公車。黑人可能認為這是歧視,但是白人不這麼認為。

我相信這應該是對保守主義比較容易出現的誤解,而如果你能夠說明怎樣在這個例子中可以避免這種問題,但是同性婚姻無法,就可以讓我們比較明白保守主義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