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防治的哲學問題:問清楚有那麼難嗎?

在性別意識上,有些人比別人進步。性侵議題上,已經有許多人從父權、厭女、檢討被害人的「不要『被』強暴」,進步至強調「不要『去』強暴」。「如何避免強暴」或許是最值得參考的指南。列舉其中幾點:

  • 如果一個女性喝醉了,不要強暴她。
  • 如果一個女性穿著短裙,不要強暴她。
  • 如果一個女性在你的床上睡覺,不要強暴她。
  • 如果一個女性在做到一半時改變主意,不要強暴她。
  • 如果你的女友或妻子沒那心情,不要強暴她。

這是我看過最淺顯易懂、容易遵守的性侵防治指南。我相信腦袋正常的人都有辦法遵守。然而,有一些細則,則需要進一步澄清,因為總是會有人覺得:

#「我覺得她同意了啊」

先簡單定義一下性侵:

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1

確實,在法庭上我們常常聽到「兩情相悅」的辯解,但我們也知道這種話術通常是鬼扯。然而確實有一種可能性,其中一方(通常是男性)以為對方(通常是女性)真的同意了。2

為什麼這種誤會會發生?很簡單,表達同意不一定要說「我同意」。有時候一個點頭、一個眼神就可以表達同意。有時候,語言、肢體動作,在特定的社會脈絡底下,會看似傳達特定的意義。在非性愛的脈絡下,舉例來說:

你走進餐館,坐下來,說「雞排麵」。

你並沒有說「我想要雞排麵,我願意用你公訂的價格換取」,但如果你在事後如此辯解,沒人會接受。

你坐上小黃,說「機場」。

你並沒有說「我想要去機場,我願意用你跳表的價格換取」,但如果你在事後如此辯解,沒人會接受。

一些「約定俗成」的「默契」,讓餐館老闆、小黃駕駛合理地相信你「同意」要付錢。

以上案例啟發於任教於羅格斯大學哲學系的胡薩克(Douglas Husak)與法律系的托馬斯Ⅲ(George C.Thomas Ⅲ)。3他們指出,在性愛的脈絡中,類似的事情也可能會發生。

人與人之間可能有種「默契」。往往一個眼神、一個肢體動作就可以表達同意。許多人也多少相信說,既然對方願意跟自己一起去特定場合、一起回家、穿或不穿特定的衣服、一起躺在床上,就代表對方「同意」跟自己完整地做愛 – 畢竟有些人是這樣表達同意的。因為有這種可能性,有時即使一方實際上沒同意性交,另一方也可以辯稱自己算是「合理相信對方已同意」,來撇清責任。違反意願性交的後果,在大部分的國家,都比吃霸王餐和坐霸王車嚴重,不過,在大部分的社會,我們用來確認性愛意願的方法,似乎比點餐和搭計程車模糊許多。

考慮到這種「默契」難免引發誤會、爭議,為何大家仍然繼續遵守這種「約定俗成」?胡薩克與托馬斯指出,在性愛的脈絡底下之所以會有各種的「默契」,是因為保守的社會當中往往有羞辱蕩婦的風氣:女性不能太主動、不能表現得太明顯、不能說「想要」,不然會被視為「放蕩」。因此,女性往往只能藉由這種「默契」來隱晦地傳達自己的意願。胡薩克與托馬斯同意,這種「默契」確實會產生「合理相信對方已同意」的誤會,而這確實非常不幸。但他們主張有問題、要改的是這種風氣,而不該譴責、懲罰「合理相信對方已同意」的人。

#別硬凹很懂對方

或許我們看到這種說法會覺得相當不妥。(更可能會一肚子火。)但其中的問題在哪裡?是因為把性愛自主類比成像點餐、搭車一樣的買賣嗎?可能是。但是更顯著的,就是為什麼對方的眼神、穿著、出入場合、肢體動作,可以那麼輕率地被視為是「同意」。

任教於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的哲學家阿卡德(David Archard)首先指出,確實人與人之間可以有「默契」。但是「默契」仰賴長期互動或明確約定。4舉例來說,交往一段時間的人往往基於足夠的認識,輕易知道對方想要或不想要什麼;自願參與BDSM的人也可以明確約定哪些訊號、語言、肢體動作代表同意或不同意。然而,「默契」、「約定俗成」本身有所限制:

首先,你們很熟嗎?你們很可能只是剛認識。你怎麼能夠宣稱對方真的跟你有這種「默契」?不熟裝熟宣稱自己清楚明白對方的眼神、肢體動作代表什麼,相當不負責。(針對這點,可以進一步思考過去有多少次我們會自以為對方對自己有意思,但對方只是想要交個朋友。)

其次,這到底是誰的「約定俗成」?一些男性宣稱有一套性愛的標準語言,但這套語言從哪裡來的?自己的腦內劇場?自己上網找到的性愛文學?女性有參與訂定這套的標準語言嗎?還是只是男性把自己的父權思想強加在對方身上?記得就算有「一些人」熟悉這套語言,不代表現在跟你「曖昧」的人也接受。

第三,性愛並不是全有全無。就算對方喝了酒、跑到床上、衣服脫掉,也不代表她想要一切你所想要的東西;不論是男性或女性,有些人只是想要「蓋棉被純聊天」。就算主動觸碰對方的身體,也不代表真的想要做其它的事情;沒有人規定深度愛撫之後一定要性交。界線要弄清楚,別自作多情。更別因為自以為的「大家都這樣」,就忽略了對方到底想要選擇什麼。

最後,對方往往都說了「不要」。這個時候還要精蟲上腦,把對方的「不要」當成「要」嗎?停下來、搞清楚對方意願沒有很難吧。事關重大,我們不應該為了「怕少了這次的機會」、「怕破壞情趣」,而冒險「違反對方意願」。如果你真的覺得你爽這次的重要性遠超過對方對身體與性的自主性,那麼一方面你應該好好檢討一下,另一方面我對你身邊的人表達同情、憐憫。

問清楚真的沒有那麼難,只是許多人不問罷了。有這麼多的機會可以釐清對方的意願,卻打死不問,真的不足以宣稱「我『合理』覺得她同意了啊」。你覺得只是「你覺得」。

#結論

就此而言,「我『合理』覺得她同意了啊」是很爛的辯解。就法律上來說,或許判決時應該回拒這種辯解。不過這是法律實務上的問題,超過我所能談的。就性侵防治上,每個人都應該要負責地去瞭解對方地意願。問清楚,而不是只靠「我覺得」。

同樣重要地,首先,我們應該努力去對抗父權社會的保守氛圍,拒絕用一個人對「性」的主動程度去判斷人。這種保守的社會風氣容易造成誤解,而誤解正是「我『合理』覺得她同意了啊」的來源。其次,我們應該拒絕讓護家盟等仇恨團體入侵性教育。這些人是合理性教育的最大阻礙。這些人竭盡所能地對抗以同意為核心的性教育。如果仔細思考一下,性教育是防範性侵的重大防線,而我們也可以因此合理指控說,阻礙性教育的護家盟是性侵的幫兇。

#Notes

  1. 這個定義不是沒有爭議,不過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廣為接受。詳見Dougherty, T. (2013). Sex, Lies, and Consent. Ethics, 123(4), 717-744。
  2. 這邊以及以下我將會主要用「男性」與「女性」來討論,但我並不是想要宣稱只有男性才會是加害人,或者只有女性才會是被害人。此外我並沒有藉此表達生理上或社會上有幾種性別。
  3. 以上案例與這段討論來自Husak, D. N., & Thomas, G. C. (1992). Date rape, social convention, and reasonable mistakes. Law and Philosophy, 11(1), 95-126。
  4. 這段討論主要來自Archard, D. (1997). “A nod’s as good as a wink”: consent, convention, and reasonable belief. Legal Theory, 3(03), 273-290。

哈囉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初步建議:

#1.

這兩段之間的轉折覺得可以表達更清楚:

  1. 這種默契並不是最理想的合作模式,因為有時候會引起爭議。
  2. 既然如此,為什麼這種默契沒有被取代?因為蕩婦羞辱…

#2.

這裡好像可以講得更完整: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難道不能有「跟別人一起躺在床上,僅止於愛撫」或是「蓋棉被純聊天」的選項嗎?如果有人選了這個選項,我們的社會「默契」好像也讓他沒有言論能力有效地跟別人表達他選的是這個,而不是做愛。

#3.[quote=“imp, post:1, topic:2094”]
最後,對方往往都說了「不要」。這個時候還要精蟲上腦,把對方的「不要」當成「要」嗎?事關重大,我們不應該為了「怕少了這次的機會」、「怕破壞情趣」,而冒險「違反對方意願」。
[/quote]

這裡兩個方向的差異也建議多加一兩句講清楚一點。這裡看起來是重要的結論之一,雖然用很少的字就可以說清楚,但是我覺得它值得跟它的重要性相應的篇幅。

修改在

第一個問號之前是加上去的

增加的部分包括

;不論是男性或女性,有些人只是想要「蓋棉被純聊天」。
;沒有人規定深度愛撫之後一定要性交。
。更別因為自以為的「大家都這樣」,就忽略了對方到底想要選擇什麼。

?停下來、搞清楚對方意願沒有很難吧。
。如果你真的覺得你爽這次的重要性遠超過對方對身體與性的自主性,那麼你真的是受到父權荼毒太深、厭女到病入膏肓了。

可是這篇文章最後得出的結論是不是會變得跟這些理由差不多?
大概就是:「如果一個女生說不要,不要強暴她」

其實不行。

  1. 總是有殺豬相信「女生說不要就是要」。
  2. 有些人相信「任何人在那種狀況都合理相信女生其實同意了」是可接受的辯解。

哈囉,我潤好稿子了,請再幫我確認一下。此外我建議:

#1
把這句話拿掉:

如果你真的覺得你爽這次的重要性遠超過對方對身體與性的自主性,那麼你真的被父權荼毒太深、厭女到病入膏肓了。

#2

把文章裡「父權」的字眼拿掉,因為它可能會讓這篇文章少掉一些潛在讀者。

以上兩個建議你再斟酌一下,不過以你的判斷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