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爾、言論自由與阻止他人言論的自由

「他講這種話有言論自由,那我阻止他講這種話也是我的言論自由」
「如果發傳單宣傳其意見是言論自由,那把他們的傳單搶走也是言論自由啊」
「禁止我阻止他們宣傳這種主張,是妨礙我的言論自由!」

對於現代信奉民主自由的國家來說,言論自由是人人習以為常的權利,其背後的理由不外乎追求真理與自我實現,但在實踐上則有不少誤解。例如有些人認為,「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那麼阻止某人發表意見也是言論自由」。

彌爾論思想言論自由

古典自由主義者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代表作《論自由》(On Liberty)中,捍衛了思想言論自由的重要。彌爾認為,所謂的自由就是每個人都能依據自己的判斷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並進一步指出:要達成這種自由,思想言論自由是關鍵。

在彌爾看來,思想言論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有一種工具性價值

工具性價值:發現真理,透過讓言論自由競爭,彼此激發,個人乃至於社會將能夠從中發現真理,而假若真理真的存在,與反對意見間的相互碰撞,也能活化真理、證明真理的正確性。

不過,對彌爾來說,思想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於追求「真理的價值」,因此,透過對工具性價值的闡述,彌爾要強調的其實是:

沒有人有權為全世界的人斷定對錯,也沒有人有權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判斷。

彌爾強調「允許每個人選擇自己想要抱持的意見」與「要求人們對他人的意見抱持開放態度」對個人自我實現的重要性,因此拒絕任何對思想言論自由的干預。

不過,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該思想言論涉及了煽動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時,例如在激烈的抗爭中,不斷大聲要求大家砸店燒車,這時候就應該制止這種言論的表達。

言論與表達的一體性

儘管彌爾言之鑿鑿的說思想言論自由對人類來說有多麽重要,一個問題卻發生在,思想言論自由並不是個人自己說說想想而已,而是會透過各種表達的方式與社會上的其他人交換意見、相互影響,無論是演講、發傳單還是與他人討論,我們的思想會藉由這些表達的行為來對社會造成影響,而這種影響有時候並不容小覷。

因此,許多彌爾的反對者會批評,思想言論不可能毫無限制,畢竟如果有人(無論有意或無意)散布錯誤的知識、散布仇恨的思想,那將荼毒無數人的腦袋、敗壞無數人的名聲,這種表達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可能是嚴重且明顯的,難道我們不應該打從一開始就制止這種行為?

彌爾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是,首先,既然人類不可能擁有完整的知識,那麼就沒有人有權去斷定一項意見的優劣好壞,但你如果覺得這項意見不值得擁有,你大可發表你的高見加以駁斥,人類對真理的掌握就是在這種相互辯駁中產生的。再者,彌爾認為,思想言論與表達無法切割,一個人對事務的判斷終究要以某種方式傳達出來,與他人的意見碰撞互動,那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若只容許你想,卻不准你說出口,這根本稱不上思想言論自由。

#「不准你講」是言論自由嗎

因此,思想言論自由不只要讓人們自由的想,還要讓他們自由的表達他們的信念。彼此意見交換碰撞,追求真理發現。不過,如果主張的是一種「不准你講」的意見,算不算得上是一種思想言論自由?

這裡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言論表達的「不准你講」,例如說「我不准你講這種話」、「不准你把這種話說出口」,甚至是完全沒禮貌以問候人家祖宗的言論來反對他人的言論。這些言論表達都跟彌爾的思想言論自由相容。

也就是說,在彌爾的脈絡下,在辯論中罵人也是可以的囉?先別高興得太早,因為反過來,別人也可以這樣罵你,而且在彌爾的理論裡,你們彼此都只能「尊重」對方講的髒話(而在現代社會,亂罵人會被告)。不過,理想的狀況還是希望大家能藉由意見交換來彼此說服,而不是互相辱罵叫囂。

另一種「不准你講」則顯然踰越了思想言論自由的範圍,例如搶走別人發的傳單、把別人的嘴封起來,或是透過機構等制度性方式「審查言論」。這一類的壓制他人言論的做法,違背了思想言論自由的目的,以自己的判斷排除了他人的判斷,不尊重他人對事務的自主決定與信念,因此,從理論上來看並不是思想言論自由的類型,而是思想言論自由要對抗的對象。

就算認為搶傳單、撕海報只是「用行動表達言論」,也是誤解了思想言論自由的意義。彌爾之所以堅持思想言論自由可以受到絕對保障,其中一項關鍵的理由是,彌爾不認為思想言論本身對別人造成的影響與傷害足以正當化任何干預。在彌爾的脈絡下,就算有人表達了不理性的言論、宣傳不正確的知識,最多造成的影響是,造成另一個人或一群人情緒上的不滿。但我們應該做的,不是去撕海報、搶傳單,而是站出來指出這些人表達的言論是錯的、不智的,藉由論辯來凸顯出對方思想言論上的缺失。換言之,任何內容或性質的言論,若被消音都不是人類社會之福,讓這些言論相互競逐,才更可能找到真理。

因此,禁止他人表達言論要求消音他人意見,一開始就不是一種思想言論自由的類型,更不用說,若是涉及了直接的肢體接觸或碰撞,就更談不上言論自由,而是訴諸行動的壓迫了。

#彌爾與現代社會的極端言論

現代社會隨著科技進步,言論的傳遞與影響力比起過去已經大大增強,彌爾反對管制的思想言論自由理論能否與以應對?

極端言論如網路言論霸凌、仇恨言論乃至色情言論,都以新的方式散佈並以不同以往的形式影響乃至形塑一個人的思想。尤其是網路霸凌對個人的影響已經超越了單純言論表達的效果,在某些案例裡,霸凌的言論透過網路威脅了當事人的精神健康甚至導致自殺。但在彌爾的言論自由理論裡,對於這類言論該如何處置並沒有給予特別的關注,理由在於,思想言論被彌爾判斷為一種純粹涉己的行為,並不對人造成任何實體或利益的傷害。事實上,從彌爾的理論中也可以看到,他並不認為情緒上或思想上的影響可以構成傷害。因此,對他來說,某些言論與其說是霸凌,更像是對一個人的情緒產生負面影響而已。

不過,近年來,有許多針對彌爾這一派的自由主義者的反省。彌爾式自由主義者認為,網路霸凌、仇恨言論和色情言論頂多只會影響個人情緒,並懷疑言論與自殺或精神疾病間真有因果關係。但對於極端言論針對的對象來說,這類言論不是情感影響就能打發的事情,他們確實感受到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被貶低,因此包括一些女性主義理論,與近年對反對仇恨言論有相當著力的紐約大學教授沃準(Jeremy Waldron)都分別以類似的立場批評自由主義事不關己的態度。

彌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擁護,在現代看來極端到不近人情。不過我們得知道,在彌爾所身處的19世紀並沒有現代社會遭遇到的這些難題,彌爾沒有關注工業化時代之後可能的變遷與影響。著眼於此,許多學者認為彌爾路線的前瞻性不足,以原版的思路來說,沒有辦法良好回應現代言論的影響與流通所造成的問題。

結語

關於思想言論自由的理論有很多不同類型,彌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主張只是其中一種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但大抵來說,主張思想言論自由的目的,最終都是希望在最大範圍的保障人的自主決定,保障人可以自由的表達他們自己。

「他講這種話有言論自由,那我阻止他講這種話也是我的言論自由」是一種常見的誤解。人們往往能正確地理解,意見表達是言論自由,但卻誤認為,「禁止別人表達」也是一種言論自由,但事實上,禁止別人表達是在排除他人對事務的自主決定,是否認了一個人對於某件事情有形塑自己看法的權利,因此反而是與言論自由的目的相違背的。本文希望以彌爾理論為背景指出這項誤解能夠更好的幫助大家理解言論自由的真諦。

REFERENCES

John Stuart Mill, John Gray and G.M. Smith Ed.(1991) On Liberty in Focus. London:Routledge
John Stuart Mill,孟凡禮譯(2013),論自由,台北:五南。
Johnathan Riley.(1998)R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Mill on Liberty.
Isaiah Berlin.(1991)John Stuart Mill and the Ends of Life, in John Gray and G.W. Smith Ed. J.S. Mill On Liberty in Focus, pp.131-161. London:Routledge
C.L. Ten.(2007),”Mill’s On Liberty: Introduction” in C.L. Ten Ed. Mill’s On Liberty A Critical Guid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本文的撰寫承蒙沃草烙哲學寫作社群提供的諸多指教與協助,在此致謝。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個人部落格:花惹法理學
*更多:WebFB

我跟Mill不是很熟,但你可不可以引用一下出處,Mill在哪邊提到言論自由的「內在價值」?

因為我不是很熟,所以我只能訴諸SEP,有這段:

Despite this robust rationale for liberties of thought and action,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see that Mill is not treating liberty as an intrinsic good or endorsing an unqualified right to liberty.

哈囉感謝投稿,我是這篇文章的編輯,以下是我的意見:

#1

我也覺得說那是內在價值有點怪,而且好像有點範疇錯誤,那看起來不像是價值,而是某種規範。

#2

彌爾認為除非有唆使暴力的效果,否則言論不該被管制。不過現代某些言論的傷害好像超過彌爾的想像,例如網路霸凌導致自殺、精神病。覺得這部分你補充一下可能會比較好。

#3
另一種值得補充的案例是侵犯權利的言論,例如:

  • 抄襲
  • 洩露隱私

或許可以推測一下彌爾會怎麼判斷這些。如果無法推測,可能也要交代:「雖然彌爾沒談到這些,不過…」。

如果沒交代的話,讀者可能會因此認為彌爾的理論很爛,很容易就有反例。

抱歉現在才來回覆大家~

我重新看了一下原本的文章,我想我應該要把內在價值的部分拿掉,不僅因為彌爾字義上其實也沒說過內在價值這件事,包括我發現我在此處有些誤解。

在修改前我一併解釋一下。

自由(或指個體性 individuality)具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大抵是彌爾的詮釋者或批評者都同意的,我手邊馬上可以拿到的是C.L. Ten在他編的Mill’s On Liberty A Critical Guide.(CUP)裡一篇”Mill’s On Liberty: Introduction”中就表達這樣的看法。

言論自由作為彌爾自由學說中的一個部分,彌爾的論證是訴諸「真理的價值」(the value of truth)的重要性才對。正是因為真理的獨特價值才使得言論自由存在特別之處,從而,無論言論本身的內容或內在本質是什麼,言論自由的約束都是不可接受的(除了煽動傷害的特別例外)。

簡要說明如上,感謝兩位指出這一點。

關鍵的問題之一或許是,現代言論造成的傷害是不是傷害,還是說只是冒犯或者是"right to ridicule",以彌爾的自由學說來看,應該會否認言論會造成傷害(除了煽動那個以外)。

我猜想彌爾的觀點並不會受歡迎,但我應該會作如下的補充:一方面是他的言論自由理論基本上完全反對管制,他認為人類作為會思考的存在應該具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再怎麼不道德的言論或學說都應該被容許。
另一方面的是,彌爾的言論自由乃至他的整個自由學說,不少論者都認為他對未來的預測或前瞻性不足,他完全沒有關注到工業化時代之後可能的變遷與影響。因此,他的學說對於現代言論的影響與流通並沒有辦法做出很好的回應。

感謝大家的回應,待文章修改後再請各位指教,謝謝!

應該從最極端的例子開始討論,例如被網路圍剿之後自殺或自殘,或者得到精神疾病。雖然很少有那種真的能證明因果關係的案例,不過我想,許多人會覺得在現代這是值得顧慮的現象。

我覺得這個補充滿好的,你修改好文章,再跟大家說一聲~

已經針對問題做了一些修正,請大家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