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賦予了人權?

每當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刑事案件時,在新聞上、網路上、與親友聊天時,我們經常能聽見諸如:「殺人犯沒資格享有人權。」「法律不該保障罪犯」……等等言論。

但是,其背後的邏輯即是:「當違反重大社會規範時,社會能夠不承認此人的人權。」依照此邏輯,人權並非天賦而是社會賦予。換而言之我們之所以為人,享有人權,並非理所當然,而是社會多數同意享有。那麼基於社會多數承認而存在的人權,仍然是絕對不可剝奪的嗎?

在印度或西亞的保守社會,我們時常能聽聞,婦女因與家人外的異性有親密關係,而遭榮譽處決。若是基於人權是社會所賦予,那麼任何人權團體都無理由抗議或譴責,因為遭處決婦女,並無社會賦予的人權,怎麼會有侵害人權之說呢?

甚至在北韓這樣的極權國家,更有因對領導照片不敬,或觀看美劇韓劇而遭處決的荒謬事情,但在思想控制的社會裡,人們的確認為應該處死,那些看美劇的人不應擁有人權。那當我們為脫北者述說自己故事而流淚時,我們也無法譴責北韓的惡行。

每個社會風氣民情不同,便會造成人權沒有普世性。所以兇惡罪犯到底有無人權,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因為當我們說出殺人犯不應擁有人權時,便已經同意那些踐踏人權的暴行。


參考看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