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幸福的三種哲學方式

幸福是人們追求的重要價值,但卻不是唯一的價值。為他人犧牲奉獻或許會為你帶來道德價值,但不一定會為你帶來幸福。接觸美的事物可以帶來美學價值,但要是當事人不享受這些美的事物,也不見得會變得更幸福。一件事情有價值,不表示它能讓人變得更幸福。

有些人或許會問,同樣是價值,為什麼要分得這麼細?這是因為若我們無法區辨幸福與其他的價值,就無法說自己了解幸福究竟是什麼。舉例來說,有些人認為沉迷電玩的生活缺乏價值。然而,這個判斷到底是關於哪種價值?它是在說玩電動不會帶來幸福,還是說玩電動缺乏「美感」或「競爭力」?

如果沒有很明確的準則能幫我們區分這些價值,那麼我們怎麼確定人們到底是不是在做關於幸福的判斷?

就算我們要求當事人換個詞彙,把「老是玩電動是不好的」這句話,換成「老是玩電動不會使人更幸福」,這依然對問題沒有幫助。畢竟,如果我們缺乏明確判準來區分幸福與其他的價值,當人使用「幸福」這個詞的時候,依舊有可能混淆不同的價值。

關於經驗機器思想實驗的討論裡,哲學家也表達了類似疑慮:我們怎麼確定人們對「一種生活方式有多好」的直覺,是關乎幸福而非其他價值?

對此,過往的哲學家提出了一些可以幫助我們區分幸福與其他價值的方法。而我將一一介紹這些方法以及它們可能面臨的問題。

同情測試

雷丁大學的哲學家胡克(Brad Hooker)認為同情與幸福之間有緊密的關聯:我們通常會同情或憐憫那些過得不幸福的人,並且對方越是不幸福,我們的憐憫就越強烈。

基於這個關係,胡克提出一個用來釐清幸福的「構成要件」的方法:

若我們會因為某人的生活缺乏某件事物而憐憫他,那麼,那件事物就是幸福的構成要件之一。反之則否。。

譬如說:若有人從小就缺乏健康體質,長年受病痛折磨,我們通常會覺得他值得憐憫和同情。根據同情測試,這種反應代表健康是構成幸福的要件之一。

根據胡克,同情測試的一個理論結果是:道德品格並非構成幸福的要件。

想像有兩個人,其中一個是道德楷模,另一個則超級沒品。兩個人的人生在其他層面都是一樣的,擁有相同程度的快樂、健康、知識、友情等等…唯一的區別就在於道德品格。

胡克認為,我們不會覺得沒品的人比較值得憐憫。所以,根據同情測試,這表示道德品格不是幸福的構成要件之一。

用同樣的方式,我們似乎也可以說「接觸美的事物」不在幸福的構成要件之列。假設一個有著許多美感體驗的人,跟另一個與美的事物絕緣的人。與美的事物絕緣的人,有從其他的事物獲得好的體驗,使得這兩個人在其他層面上也是類似的。如果我們不會覺得與美的事物絕緣的人比較可悲,就代表接觸美的事物不算幸福的構成條件。

如果同情測試是對的,我們就可以用同情測試來區分幸福與其他的價值,像是道德價值與美學價值。

然而,同情測試有一個根本的問題:我們同情別人,不見得是出於幸不幸福的考量。我們可以想像擁有強烈道德感的人,尤其是相信人與禽獸之別,在於道德品格的人(比如孟子),會認為那些沒品的人很可悲,因為他們糟蹋了人與生俱來的良善潛能、不夠格稱為人。

在這裡,沒品的人受到同情的原因,並不是他們缺少幸福的構成要件。而是因為他們缺少了人性的構成要件。

你會同情哪些人,其實取決於你。如果你是一個成日整理文件的人,你可能會同情那些連釘書機都不會用的成年人。但這種同情不見得是因為你判斷這樣的人不幸福,而可以是因為你覺得對方很沒用。

若我們可以因為幸福以外的因素去同情一個人,就代表同情測試不足以用來區分幸福與其他的價值。

搖籃測試

麻薩諸塞大學的哲學家費爾德曼(Fred Feldman)指出,有一個與幸福密切相關的概念,可以用來定位幸福:愛。

愛一個人,你會希望他過得好。尤其是家長對小孩的愛,會讓他想要孩子過上好日子。而這種對子嗣的關懷自然會關聯到幸福。

據此,我們可以用家長對小孩的愛,以及從此衍生出來的欲望來理解幸福:

搖籃測試:出於對小孩的愛,家長會想要小孩去過的人生,就是他認為的幸福人生。反之,前述的家長不想要小孩去過的人生,就不算是他認為的幸福人生。

然而,怎樣才算「對小孩的愛」,需要進一步釐清。有些家長想要子女實現某些目標,像是養兒防老、光宗耀祖或是繼承家業。這些帶有目的性的關懷,並不算是這裡所談的愛。因為這些考量基本上是把小孩當成實現某些目的之手段,而不是單純地想要子女過上好日子。

如果我們用這些目的性的欲望來理解幸福,會顯得搖籃測試很沒道理。畢竟我們常聽到有些家庭反而因此讓小孩痛苦。

排除了這種目的性的慾望,搖籃測試似乎可以用來區分幸福與其他的價值。我們可以想像一般的家長出於對孩子的愛,會想要孩子過著充滿快樂的人生。而不是成為那種過度犧牲自我的快樂,不斷地為他人奉獻卻得不到一絲回報的人。根據搖籃測試,這表示後者不算是幸福的人生,而這也很符合我們的直覺。

不過,與先前的同情測試相似,家長會想要子女過上怎麼樣的人生,很大程度取決於家長是什麼樣的人。費爾德曼指出,我們可以想像家長是極端的道德份子,其心目中的「好日子」,就是那種道德聖人的生活模式。這樣的家長不見得認為道德聖人的生活模式是幸福的,他可以因為相信道德價值優先於幸福,所以兩者相衝突的時候,出於對子女的愛,他會想要子女成為道德聖人。

若是如此,搖籃測試就沒有成功區分幸福與其他的價值。

三角測量法

一個概念不夠,那你有用兩個嗎?如果同情、愛這些概念,單獨來看都不足以區分幸福與其他的價值,那麼一個很自然的改進策略是:一次用上各種與幸福相關聯的概念,來降低失誤的可能性。

費爾德曼稱這種策略為三角測量法(Triangulation)。他指出,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我們所熟悉的概念都與幸福有關。像是施惠(benefit)、傷害(harm)、自我利益(self-interest)、利他行為(altruism)等等。

舉傷害為例,單純物理上的損害(damage)不足以構成傷害。在牙醫診所中,醫生幫你拔掉蛀牙,拔牙過程很順利,不怎麼痛,也沒有讓你心情變糟。此時,雖然拔牙過程中有流血,造成了一些物理損害。但在這個例子裡,你大概不會認為醫生拔牙傷害了你。對此,一個很自然的解釋是:因為拔牙的損害沒有降低你的幸福,所以它不構成傷害。

從此可我們可以推論傷害與幸福或許有此關聯:

要傷害一個人,必須降低他的幸福程度。

類似地,要使一個人獲益,單純給他有價值的東西還不夠。想像今天有一個不在乎世俗財富,甚至刻意避開錢財的苦行僧,你硬塞給他一百元,我們很難看出這如何算是對他有益。對此,與傷害的例子類似,這是因為施惠與幸福有著這樣的關聯:

要使一個人獲益,必須提升他的幸福程度。

如此,結合先前所談的愛的概念,我將試著展示三角測量法是如何運作的:

幸福是(1)當人因為獲益而增加的價值。(2)當人因為受到傷害而減少的價值。以及(3)當你愛一個人的時候,你因此關注的價值。1

三角測量法有機會解決搖籃測試碰到的問題。即使家長是極端的道德份子,他們出於對孩子的愛,而想要子女過上道德聖人的生活:那種不斷地自我犧牲,卻得不到回報(甚至連助人的快樂都沒有)的人生。這些家長應該也可以同意,因為這樣的自我犧牲沒有回報,所以子女不會因此受益良多,反而很可能因此受到更多傷害。

根據獲益、傷害與幸福之間的關係,這表明毫無回報的自我犧牲,不僅不會大幅提升子女的幸福,還很有可能降低子女的幸福。所以,即使在愛的環節裡,家長可能會想要子女去做道德聖人,然而,當我們用傷害與獲益的概念來理解這樣的生活時,我們還是可以說這種人生不是很幸福。

當然,有些人可能不同意我對於傷害與獲益的理解,並堅稱不斷自我犧牲卻得不到一絲回報的人生,其實是獲益良多,而且不會傷害到當事人的人生。

如果我們要解決這種可能的爭議,顯然我們必須對傷害、施惠、愛這些概念做出獨立且詳細的分析,不過這篇文章已經很長了,以後有機會再詳談。

小結

在這篇文章中,我介紹了三種用來區分幸福與其他價值的方法:同情測試、搖籃測試與三角測量。你可以看出這些方法都仰賴與幸福有關的其他概念,像是同情、愛、傷害等等。雖然這些方法都有出錯的可能,但重要的是這些方法讓我們發現「幸福是什麼」的問題與其他的概念其實密切相關。

NOTES

1.費爾德曼其實用了七個以上的概念來刻劃幸福,為了說明的簡潔,我只列了三個。

參考文獻

Hooker, Brad. 1996. “Does Moral Virtue Constitute a Benefit to the Agent?”. in How Should One Live? Essays on the Virtues. Ed. by Roger Crisp. 141–56. Oxford: Clarendon Press.
Feldman, Fred. 2010.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Happines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60-169.
Kim, Richard. 2013.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Well-Being?” In Phipapers, available from https://philpapers.org/rec/KIMWIT。 查閱日期:2018年3月18日

嗨,感謝投稿,我是這篇文章的編輯,以下是一些意見。

1

這裡的說明好像要明顯一點,不然可能會被讀成丐題。特別是你剛剛才說過「胡克認為我們可以用同情測試來指出,道德品格並非構成幸福的要件」。

我隨便腦補,多加的說明可能像是:

  1. 不道德的人不夠資格作為人
  2. 生物上是人,但又不夠資格作為人,很可憐

2

我建議這篇文章頭尾呼應一下:你在開頭介紹一兩個容易導致幸福跟其他價值混淆的案例,然後在最後用三角測量法來處理那些案例。這樣可以讓讀者體會三角測量法的厲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