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那一票真的重要嗎?哲學家恩布斯論《反民主》

民主很糟糕,這有機會是最新的社會共識。不信的話,稍微回憶一下,經由民主制度,台灣選出了現任總統,也選出了上任總統。美國也選出了現任總統,也選出了上任總統。

為什麼會這樣?如同哲學家布倫南(Jason Brennan)所說,民主糟糕的地方在於讓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的選民參與訂定重大的國家政策,比方說選定國家領導人。近日翻譯成漢文的「反民主」(Against Democracy)一書,1以及布倫南之前的文章「擁有適任選民之權利」(The Right to a Competent Electorate)都指出,2民主侵犯人的權利:

由不適任、道德上不講理的審議團體或方式作出決定,要藉由武力或脅迫,剝奪公民的性命、自由、財產,或對公民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不符正義。3

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在美國有陪審制度。設想陪審團裡面往往有不少恐同、仇女、嚴重種族歧視的人。這種陪審團所做出的決定,多半不符正義。如果我們不能剔除這些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的成員,最好別讓陪審團做決定。而民主就是不管這些,不管一個人是否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一人一票就對了。

布倫南認為應以「知識精英制」(epistocracy)取代人人得以一人一票的民主。如此一來,才能避免讓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的選民決定各種重大決策,保障我們免於承擔不該承擔風險的權利。

一個人只有一票

甫在西澳大學(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獲得終身職的哲學家恩布斯(Lachlan Umbers)以替民主制度辯護起家。他近日被期刊所接受的文章,就企圖指出布倫南上述「適任論證」的缺失。4

讓我們從這問題開始:布倫南說,民主制度底下,你我的權利會被侵犯,但是這權利到底是被誰侵犯?恩布斯認為可能性有兩個:被「個人」侵犯;被「選民整體」侵犯。

先談談權利被個人侵犯。恩布斯先同意布倫南的假設,如果有人確時可以單方面決定我們的生命、財產、生活方式等等的東西,而這個人無知、不理性、不道德、不負責,我們的權利確實受到侵犯。然而,民主並不是這樣的。民主最多是讓我們陷入一定的風險,讓我們的生命、財產、生活方式有一定的機率被一個不適任的選民影響到;而關鍵在於這「機率」有多大。

即使像我這種非政治科學專長的人,也多少聽過一些跟投票有關的難題(甚至謎題)。其中一個相當著名的,便是「幹嘛去投票」。政治人物常常說謊,說「你的一票很重要」。這當然是唬爛的。除非得票數剛好平手,而你的選票可以決定選舉結果,不然真的不差你一票。與其投票(以及好好花時間做功課要投給誰),不如待在家裡睡覺。

至於這個「剛好平手」讓你可以投下「關鍵的一票」的機率有多低。老實說我不知道也不會算。但恩布斯至少有做點功課,指出機率是幾近於零,即使是只有二十萬選民的社群,也是低於一千兩百三十萬分之一的那種幾近於零,更別說人口超過兩千三百萬、選民超過一千八百萬的國家。

現在的問題,就是如果要主張個別的不適任選民侵犯到任何人的權利,就得把這個機率算進去。選舉結果的差異,可能會造成個人的財物損失、生活受到影響等等,但是把這些負面影響乘以幾近於零的機率,期望的損失基本上也是幾近於零。而如果當一個行為有幾近於零的機率造成別人損失,我們就不能做,那我們基本上不能開車出門。

就此而言,恩布斯認為我們並沒有權利要個別不適任的選民不得投票。

群體 vs 憲政

當然布倫南不會這麼笨。讀遍各種政治、社會科學的布倫南,一定也會知道「根本不差你一票」的問題。所以有可能當他說「民主讓人承擔不必要風險」時,他可能會是說一群選民甚至選民整體讓人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確實,如果是無限制的民主體制,任何事情都可以讓選民投票決定,那麼我們確實有能力剝奪個人的生命、財產、生活方式。而如果選民整體不適任,再這樣的體制下確實任每一個人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

然而,這是當代民主制度的實況嗎?恩布斯認為不是。恩布斯指出現在比較流行的是分權憲政民主。分權憲政民主的特色,就是即使許多事情可以藉由選舉投票來決定,並不是每一件事情都可以。憲法基本上會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同的權力抗衡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民主當然有機會讓人承擔一些損失,但是分權憲政會保障那些損失不涉及基本權利。

就此而言,即使是就一群甚至整體選民來說,基於分權憲政的保障,我們也不會因為民主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也就沒有權利要求群體不適任的選民不得投票。當然,分權憲政可能實際上沒有真的完全保障我們的基本權利。此時或許我們該做的,是修正民主憲政,而不是馬上轉向知識精英制。畢竟知識精英制本身也有一些不容忽視的風險。

無權投票者的困境

或許知識精英制會讓那些有知識、品格、負責、理性的人得以投票,大幅提升整體選民素質,以至於更有利於做出最佳的政治決定。布倫南就主張說,由於(a)無知選民根本無法分辨哪些政策對他們自己有利,(b)一般人投票並非全然只考量自身利益,而會考量到其他人的福祉,不適任選民無法投票除了讓整體政策品質提升之外,也對於那些無法投票的人有利。知識精英會照顧他們。5

然而,如果歷史給我們任何教訓,「菁英」的偏見是一個不容輕忽的問題。恩布斯指出,過去曾經有各種的選舉門檻,比方說性別、種族、財富門檻等等。歷史告訴我們說,一個族群的福祉是否被政治人物納入考量,跟他們是否擁有投票權緊密相關。當代的政治科學研究也告訴我們,一個族群的投票率也與他們受到的關注緊密相關。不得投票、不去投票幾乎就是保證了一個族群的福祉會受到政府漠視,跟他們有關的福利得不到任何資源。那些人可能真的沒有能力把票投給對他們最有利的政治人物或政策,然而,一但他們失去了投票權,政府連理他們一下都不用。就此而言,投票權幾乎是一個族群福祉、權利的最基本保障。

考量到這的,我們或許得回過頭來思考一下知識精英制的另一面:非「知識精英」不再擁有投票權。如果我們沒有辦法保證那些所謂的「知識精英」確實會認真考量其他人的福祉、權利,我們便無法保證,甚至有理由擔心「知識精英制」會讓許多人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依照布倫南自己的說法,讓人承擔不必要風險的政治制度不符正義。依照這樣的標準,我們無法宣稱「知識精英制」比民主更好,畢竟「知識精英制」把許多人最基本的保障–投票權–奪走。民主很爛,但搞不好「反民主」更爛。

Notes

  1. Brennan, Jason. 2016. Against Democrac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 Brennan, Jason. 2011. The Right to a Competent Electorate.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61: 700–724.
  3. 同上,p.704。
  4. Umbers, L. M. Forthcoming. Democratic Legitimacy and the Competence Objection. Res Publica, 1-11.1.
  5. Against Democracy. Princeton. p. 226-228。

感謝投稿!

《反民主》本月出中文版,出版社找了一些人寫書評,也在最近刊出,所以我覺得這篇可以先刊登。

我潤稿後會跟你說~

於知識菁英制與一人一票制之間,兩個可以進一步考慮的折衷制度方案:

方案一:
定期或不定期地讓全體公民得以一人一票制來對知識菁英制進行授權或取消。若能取得授權,即於授權期間,就授權事項範圍採行知識菁英制。

方案二:
先讓知識菁英與非知識菁英混在一起,採一人一票地投票。投票結果,若多數一方中的知識菁英人數,大於少數一方的知識菁英人數,即採多數決(此時,似可證明少數一方的知識菁英不見得真比非知識菁英的識見更高明);反之,則依兩方知識菁英之人數比例(例如1:2)作為籤數比例,抽籤決定最後勝出之決策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