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應該被管制嗎?從德沃金的觀點看

支持言論自由的主張,時常是以工具論式的言論自由觀點作為支持的論據:認為長遠以來,保障言論自由利大於弊:例如彌爾(John Mill)認為,保存現在看起來錯的理論,在未來可能可以幫助我們發現真理(真理理論),也可以藉由充足的、不同意見的討論,幫助我們建立較正確的政策(健全民主程序理論),而這種工具式的論點,也與美國憲法實務的意見市場說類似:認為應當要保障充足的言論在市場裡競逐,對付錯誤的言論的最好方式不是管制,而是更多的言論。

但這樣的工具論證是有弱點的,以長遠下來「發現真理」來說,如果是已經確定錯誤的言論--例如納粹主義、地心說、一些涉及仇恨的言論--還有保障的價值嗎?

從工具論到構成論

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便認為,言論自由並不只是發現真理、維持民主過程的工具,而應該是一個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和構成上(constitutive)的特徵——也就是說政府將成年公民視為負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是構成正當民主社會的特徵。

在《Freedom’s Law :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一書裡,德沃金認為:

首先,政府應該使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自己決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又如在正義的議題、或是信念上,應該允許道德主體自己決定要認為何者為真何者是假。

故若是政府聲明其不能放任公民聽從危險之言,藉此對言論做出限制的話,便是對公民的侮辱、否認他們的道德責任——自己決定對其而言什麼是值得相信的信念、什麼是正義什麼是不正義的。

也就是說,在民主社會下,公民應該要能夠選擇自己相信什麼價值、過自己嚮往的生活(也就是自我選擇的主體),故政府不應當以某種價值不好(例如基督教價值、不斷衝撞政府的社運價值)而限制某種言論。

其次是,公民所要承擔的道德責任不只在使個人產生信念,還有更積極的面向,即將此信念傳達給別人。

故政府一方面不得限制公民接收言論以形成他們的自己的信念,另一方面更不能限制他們「發表自己的信念」,德沃金說道,這是出於對他們平等尊重和關懷:若公民不得接收、表達自己的意見,他便淪為政府權力的客體,這裡的客體,指的是公民應當是政治上的主體——原先應該可以藉由政治上的表達、對集體的政治生活產生影響——但藉由禁止其發表意見,也就限制其對集體政治生活可能的影響,而淪為純粹政治權力的客體。

言論自由與民主程序
而同時,言論自由與民主社會中政策的形成、或者民主社會中公權力的正當性,也有關聯:

於《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一書的序文中,德沃金進一步將言論自由與民主制度(及價值)給連結起來,認為若政府將集體的(collective)、官方(official)的決定加諸於不同意的人們,就可能不具正當性(illegitimate)。除非這種國家的強制力,是來自於尊重每個人作為是社群內自由且平等的成員、以及地位(status)。他認為

民主的社群所應該要具備的正當性(legitimate),不僅僅只是因為該社群通過的法律是經過正當的民主程序。要達到所謂的民主正當性,社群還必須使每個人都具有公平的機會表態、表達意見,或恐懼或品味、或預想或偏見,或者是意識形態。這是為了確認「他」(人民)是負責任的集體意志的代理人──不是消極的受害者。

以色情言論,或者仇恨性言論為例,德沃金認為,若強迫那些發表色情言論的人屈服於集體的判斷,便可能使後續矯正歧視的法律失去正當性:政府必須保護女性、同性戀、少數族群,在職場、教育的不平等和不公平,但不能更上游地干涉(further upstream)言論的傳達或發表──藉由禁止任何我們認為孳生出不平等、不公平的態度和偏見──因為如果政府太早干涉集體決定的形成,便會破壞那些法律(矯正不平等不公平的法律)所具有的民主正當性,在他的理論當中,似乎劃定出了一條民主的立法程序:上游是立法前,所有人、所有意見的表達(如色情的、仇恨性的言論);下游則是具體的立法(例如在教育中表示色情言論是基於對女性的歧視、在社會中對女性所處不利地位的積極矯正措施)。

也就是說,德沃金認為,如果在立法的上游便不容許特定立場的言論發表,這些人的意見、個人所相信的立場、個人的尊嚴就等於沒有在社群中被表達、被集體給尊重,這樣到了下游的、政府對矯正歧視的相關行為(如教育、給予少數族群補償的措施等等),對那些人依然也不具有正當性。故政府正當性的核心來自於上游的每個人意見的表達,在此意見被充分表達後,下游的具體措施即使不被「他們」同意,但該措施也可以認為被認為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

倫理獨立性與 good life

而在其《Justice for hedgehog》一書,德沃金則提到上述的義務——國家應對人民平等關注——是對政府權力達到倫理獨立性要求的表現。所謂的倫理獨立性,是指政府不能因為認為某些倫理價值存在於社會爭議,便限制他人發表的自由,如色情文學的審查、強制向國旗敬禮,因為這些政府行為都依賴於「什麼是good life」所反映出的個人德性選擇。若政府介入人民對什麼是良好生活的信念、強制加諸某種倫理觀點,便違反了政府保障言論自由應有的倫理獨立性

例如,政府因為某電影對色情場景的刻畫,而限制其上映,便意味著政府自以為是地認為「色情」場景是不好的、人民不應該接觸這樣的作品、或者發展出這樣的價值。這樣的政府就違背了對人民負有倫理獨立性的義務(至於倫理獨立性其實是從德沃金對於個人尊嚴(dignity)導出,並延伸的政治義務上,此處暫且不表。)

小結:
在德沃金的觀點下,政府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是為了維持政府的倫理獨立性,限制政府將特定的倫理觀點加諸於人民身上,而這是一個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政府所應當做到的。

故從言論自由的工具性論證,到民主社會中政府義務、乃至於個人道德主體的維護,可以看出言論自由並不是手段式的、一定要長遠下來利大於弊,我們才加以珍視的「工具」,
相反的,言論自由應該是一個構成民主正當的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價值,故我們應當珍視之。

參考文獻:
言論自由理論的源起及發展,可參照Eric Barendt,《Freedom of Speech》,Second version(2005)頁7-13,18-20)
Dworkin, R(1997) Freedom’s Law :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195-201
Dworkin, R(2011) Justice For Hedgehogs.369
Dworkin, R, Foreword. In 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 V-Ix, Ivan Hare And James Weinstein (Eds.), (2013)vii-viii

1個讚

哈囉,感謝投稿,這篇文章介紹的想法相當重要,對目前社會討論也有意義。以下是我的意見。

1

希望作者能替這兩個理論給一下出處,在文章段落裡介紹一下人,在參考資料裡列一下著作。

2

我覺得「 從工具論到構成論」一節需要更多說明,才能讓讀者容易理解構成論的合理之處。例如,說明一下怎樣才算是道德主體、為什麼人應該要是道德主體、若人成為政府權力的客體,這有什麼不對勁。

此外,可能也需要說明一下什麼是「構成上(constitutive)的特徵」,包括:

  1. 這種特徵和其他種特徵有什麼重要不同。
  2. 為什麼要這樣取名。(因為這個名字字面上有點難理解,讀者可能會感到困惑)

3

這句話的進場有點突兀,建議鋪陳一下。

4

最後部分,建議回顧一下本文介紹各論點之間的關聯。例如他們之間有沒有互相支持、來自同一基礎。也建議說明一下「倫理獨立性」和這些論點之間的關聯(if any)。

5

我查了一下,德沃金的「good life」比較常被翻成「美好人生」或「良善生活」。我是建議翻成「美好人生」,因為「良善生活」可能容易被理解成類似「依循善良風俗的生活」。

有大致上照著意見更改了,至於倫理獨立性的論證因為往上追溯到Dworkin認為人(不論是對己或對他)應該要遵循的尊嚴公式,故覺得在這邊不用交代太多,因為就言論自由來說,這邊是從尊嚴公式延伸到政治義務來而已,有需要的話我再繼續補~

感謝閱讀

「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關係」是一個重要而有爭議的政治言論。

政府平等尊重上述這個政治言論的自由之方式,可能是:

  1. 與其他相異主張的政治言論一樣,法律也不限制人民發表上述政治言論之自由。
  2. 與其他相異主張的政治言論一樣,法律也不限制人民將上述政治言論實現為立法內容之自由。

想請教的是:
對於言論自由的(平等)保護,是否限於1,而不包括2?
若是的話,理由為何?
(對於上述政治言論,如果只尊重它被發表的自由,卻不承認它被平等實現為立法內容之自由,那麼,政府究竟是真的把它當作一項政治言論來給予平等的尊重,還是強制人民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聽聽笑笑就好、永遠無需也不能認真看待的無忌童言」?)

你好:
我想應該是1,原因是因為如果針對這樣的言論立法管制,就會使得這個主張的人們無法表意,被強加一種進步的意識形態。但之所以能在教育中反對這樣的信念(例如性教育),就是因為國家沒有禁止那些人談論,故針對他們政府還是具有正當性。

針對2,之所以不能成為立法內容,是因為政府同樣對同性戀者有平等保護的義務。有點像是上位的平等概念。所以要說這些言論可以從言論變成立法內容,其實也可以,僅是他在應然上會違反平等關注的義務。

感謝修改和意見,以下是一些後續建議:

1

這個建議改成footnote

2

根據編輯體例,第一次提及哲學家外文名字請用中文姓並括號外文全名(彌爾(John Mill)),第二次之後請用中文姓(彌爾)。其他人也再麻煩以同樣方式幫我改改。

3

這裡的「道德責任」的前提,好像是某種「犯錯的自由」:要讓人負責任地選擇正確信念,必須要讓人有自由選擇錯誤信念。我不確定我有沒有理解對,如果對的話,或許可以把這種反過來說的「犯錯的自由」說法補充上去,可能可以增加一些說明力。

4

我還是覺得,比起這段文字之前的文字,「政府權力的客體」這個概念在文章裡並沒有帶來更多說明。我不確定是不是我沒有讀出來,但希望你在這裡可以多說一點。(這裡是強調有些東西會因為「不能發表」而失去嗎?)

5

初步來看我覺得這段寫得有點雜亂,直覺上應該可以修改得更簡單。你可以想一下能怎麼改,如果沒有頭緒的話也沒關係,我會在後續潤稿時提供具體的建議讓你參考。

6

這幾段的分行有點奇怪,是故意要營造效果的嗎?

嗨,作者若有修改,請再留言讓我知道,我會盡快處理,感謝!

抱歉,我這個月工作有點多,現在才來處理稿件,客體的部分有再釐清政治上的主體跟客體,不知道有沒有比較清楚,

感謝~

嗨,感謝修改,以下是一些後續建議:

1

這兩段是譯文嗎?如果是的話,請註明出處和頁碼。

2

謝謝你的補充,我覺得這樣很清楚。

只是有一個書寫方向的建議:

這裡「本來是要介紹客體,但是變成介紹主體」的介紹方向可能減少讀者理解的速度,整段建議改成類似:

故政府一方面不得限制公民接收言論以形成他們的自己的信念,另一方面更不能限制他們「發表自己的信念」,德沃金說道,這是基於平等尊重和關懷,必須讓公民成為政治的主體,讓公民可以藉由政治上的表達、對集體的政治生活產生影響。反過來說,若公民不得接收、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容易影響集體政治生活,他便淪為政府權力的客體。

3

最後,我覺得最後一節「 倫理獨立性與 good life」裡的介紹比文章的其他部分簡略許多。我猜想是你的字數考量。

在我的理解,這篇文章的其他部分介紹的兩個論點(構成論和民主程序)都是獨立論點,可以不倚賴其他東西來介紹。因此我會建議把「 倫理獨立性與 good life」從這篇文章移出,獨立成篇來介紹。

第一段那個算是移開來強調,沒有直接翻譯~
其他編輯建議可以都照大大說的改沒問題~~

那就再麻煩你有空幫我改改,改好之後跟我說聲,我會繼續處理文章,感謝!

呃不好意思我第一次操作這個系統,我找不到文章的編輯鍵(?)(只能看歷史編輯)

想問一下,我這篇現在要怎麼繼續修改(?)

抱歉orz 後來沒注意到你的詢問,對不起

我有看到你開新的串,我在那串說明操作方法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