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未必契合民意,而且會造成傷害,所以我們就不要公投嗎

2018的投票已經結束。在這次的選舉之前,我們看見許多假新聞、民粹式宣傳、具有歧義的公投題目、金錢影響媒體宣傳比例等等問題。而在選舉過程中,我們也陸續看到16:00之後投票與開票同時進行、某些票所並未逐張唱公投票等等選務瑕疵。更重要的是,隨著政治實證研究逐漸增加,公投是否代表選民偏好,以及公投的正當性何來的問題,也逐漸浮上檯面。這諸多缺點都讓許多人再次懷疑「我們是否需要公投」。

但我認為,公投的正當性並不源自它是否展現出多數選民的偏好,而是源於它能夠滿足人類參與政治的需求。在找到其他方法滿足這種需求之前,也許我們可以繼續舉辦公投,但也需要思考其他方法讓公投結果有轉圜空間,並正面面對公投造成的傷害。

人類有政治參與的需求

有一件可能違反直覺的事:公投不一定能夠契合多數人的偏好。公投並不是民調,而可能更接近於選戰。選民的投票意願、選舉操作、各方資源差異等等因子,都會影響公投結果。之前謝世民老師就引述Richard Bellamy的著作,指出選項有限的公投可能比代議民主的結果更偏離多數選民的偏好。

而之前的英國脫歐公投,也讓我們確定公民可能因為無知、資訊錯誤、被操弄,而投出偏離自己意志或偏好的一票,之後又後悔。

但也正如謝老師在文中所言,公民投票的價值不僅限於投票結果,因為某些問題需要取決於「人民意志」才具有普遍的規範力。同樣地,我也認為我們並不應該只以投票結果來衡量公投的價值。

人類有政治參與的需求。公投過程中的宣傳、論辯、投票等行為,本身是全民參與政治的動力與途徑。我們很難否認政治參與對絕大多數的人都有某種難以被取代的價值。自古以來,參與政治的權利通常都與社會地位相關。而到了今天,不能參與政治也會讓人感到屈辱、覺得較為低等、或覺得不被社會接受。

而且,雖然公投結果未必能夠契合多數人的偏好,甚至代議政治在結果上可能更為接近選民的整體偏好,但政黨政治與代議政治的各種問題依然讓人們不夠信任這種政治方法,而覺得需要以創制複決途徑表達出自己的偏好。

這種現象背後的成因也許目前尚未闡明,但可以肯定的是,絕大多數人的政治參與權利如果被剝奪,都會得到負效用,許多時候還會因此對社會不滿。隨著時間積累,這種不滿會讓社會逐漸不穩定,人數夠多時可能引發政治動盪。

因此我們也許可以說,就目前而言,政治參與是一種真實的需求,無論是否舉行公投,我們都必須回應這種需求。

公投結果偏離政治偏好的問題,也許可以透過增加覆核程序等方式解決

另一方面,我們也在這次公投中發現許多選舉常見的假資訊、操弄議題、激化對立、增加仇恨等等問題,其中某些公投議題引發的仇恨與分裂甚至比選舉更嚴重。例如一些同志以及一些關心平權的朋友,就因為性平相關公投而承受更大的壓力與傷害。

可想而知,這會讓人開始懷疑公投並不適合用來解決公共議題,畢竟一個未必能契合多數偏好,卻幾乎肯定會造成實質傷害的方法,顯然弊大於利。

但我個人認為「契合多數偏好」、「提供政治參與」、「造成心理傷害」三者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直接將三者同時放在一起計算總效益,其實預設了我們不可能找出其他方法來解決公投造成的偏好與心理傷害問題。

也許更好的方式是將三者分開來處理。我們也許可以繼續用公投來滿足政治參與需求,但降低公投結果對政策的影響力,同時設立傷害修復機制。

首先,目前大多數人可能還在嘗試學習公投,這個階段可能必須更認真思考公投結果與民意之間的關係,以及這樣的關係應該如何影響法律。我們值得研究,當下台灣的民眾偏好究竟比較偏向公投結果、代議政治產生的政策方向、或者其他方向,藉此了解假資訊與題意不清等等問題,究竟對公投在民主社會中的正當性造成多大的衝擊,並避免未來的公投成為有心人士刻意用來歪曲民意的工具。

而根據這次的公投經驗,我們可能也必須要研究,選票的張數與資訊量大小是否因為認知負擔與排隊投票時的心理而影響公投結果。

另外,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下,即使將某些公投結果制定為法律,該法律也會違憲,因此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如何處理可能違憲的公投題目。例如我們可能必須在公投題目決定前對題目進行違憲審查。藉此避免先舉行公投,在通過之後修訂出違憲的法律,最後再宣告違憲這種浪費社會資源的行為。這個工作可能不是目前選務機關能夠完全勝任的,因此我們也必須藉此思考選務的分權。

我們也必須面對假資訊與無知對公投正當性的傷害,設法降低人民投出不符本身偏好的選票。方法除了在公投前必須舉辦更多辯論、讓辯論會的形式更為去中心化、以及設法讓公民社會有更多機會在公投前發聲與除錯之外。

此外,我們很可能也必須正視一個問題:目前的台灣社會如果要捍衛民主,很可能必須允許公民在投票之後重新思考,也就是「反悔」公投結果。

這種想法乍聽之下可能相當荒謬,但如果投票結果有可能違反多數選民偏好,那麼要求公民以某一次投票為未來的重大改變負責而不能反悔,反而更為荒謬。

首先,創制複決是為了讓公民自主決定自己與社會的方向,而不是為了讓任何投票程序來決定。因此,如果投票程序的力量在實證上足以大幅影響結果,我們就有必要修正或制衡投票程序。

其次,單一公民或整體社會都是有機體,並非某種決策程序。人的思考會與時俱進,會在時間與錯誤中學習(有時候甚至必須從選舉中學習),以單一時間點的決定來代表未來的決定,在理論上很可能有問題。此外政治思想家漢娜‧鄂蘭也在《人的條件》中提到,政治是一種集體行動,本身具有不確定性,需要能夠允許錯誤,能夠修正、能夠原諒。

但現行的公投流程與設計都欠缺這些條件,導致可能讓整體社會因為公投,反而必須接受並不認同的結果(最極端的例子是英國脫歐)。我認為這樣的制度違反民主精神。

至於「反悔」要用什麼機制與程序進行,我目前還沒有任何答案。這顯然需要一段時間的研究與辯論,目前比較能夠確定的是,為了防止公投違反民主精神會傷害民主社會,在反悔機制出現之前,我們可能值得思考公投對實際政策的決定力應該有多高,並根據整體社會對公投制度的熟悉度來逐漸修正其決定力。

我們需要修復公投造成的心理傷害,並將修復費用納入公投成本

同時,我們也應該要處理公投造成的心理與社會傷害。例如劉安真老師的文章整理美國與愛爾蘭的研究,指出同志在婚姻公投期間的憂鬱與躁鬱比例大幅提升,以及承受更多負面情緒。這類傷害在投票結果出現之前就已經開始造成,在這次公投結束之後,我們需要更多諮商、心理等相關專業人士去協助修復傷害,並整理公投過程中的傷害程度與廣度。

令人窩心的是,在選舉日之前,就有心理師與關心議題的公民成立了協助性社群,提供陪伴,並整理諮詢資源。我們的社會中很可能還有更多人願意提供這樣的協助,讓我們願意彼此相信、願意彼此照顧,而不需要因為害怕絕望與受傷,而選擇將權力集中起來交給冷硬強固的制度。

但另一方面,我們需要引入用社會的資源讓這樣的力量得以存續。無論是心理協助還是傷害研究都需要專業與資源,因此我們必須將傷害造成的損失以及修復傷害的費用納入公投的成本之中並由全體社會支付。因為至少我想不出正當的道德理由,去要求個人或特定團體(例如這次在性平相關公投中受傷的同志朋友)承擔全民參與政治造成的傷害,而目前這些願意提供協助的個人或團體,所做的都是超義務行為,我們也沒有理由要求未來它繼續發生。

最後,我們需要更多媒體與溝通管道將這些知識科普出去,並在未來每一次舉辦公投之前,再次提醒公投的風險與成本有多高,藉此讓提案者思考是否有必要提出公投。

公投能夠滿足的需求與造成的問題都是真實的。與其將公投當成某種找出多數選民偏好的方法,不如將其當成一種滿足政治參與需求的方法,藉此尋找如何在公投之後繼續給予公民反悔與討論的空間,並修復公投造成的傷害。

畢竟人民才是政治的主體,與其說政治問題是要把所有利弊加總在一起,選出當下的最佳解,還不如說是盡量降低長期傷害,增高長期效益,讓整個社會能夠一起走下去。

參考資料:
漢娜鄂蘭,《人的條件》,第五章。

哈囉,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一些建議。

1

現在公投已經結束,請改一下這段文字,配合目前的狀況。

2

我覺得解決方案的提示是這篇文章的亮點,因此希望可以這段討論的東西可以多說一些、詳細一些。希望你能把字數變成目前的2~3倍。

3

這裡可能要舉例一下,哪些算是需要處理的傷害,並且可以的話引註一下資料。我目前想到的就是美國公投導致LGBT憂鬱症發作的例子。如果能再舉其他公投案的例子也很好。

1個讚

感謝你的修正

  1. 文初所述已根據時間點修正,並增提公投當日發生的選務瑕疵。
  2. 根據建議,補上解決方案需要努力的方向以及背後大致的論述,並提出《人的條件》的思維做為參考。
  3. 劉安真老師這篇好棒!直接照付。另外補上「春暖花開的日子」社群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