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西特、契約論,和全民基本收入

國家應該免費給你錢?談費希特的財產權概念

不勞而獲的政治哲學

費西特、契約論,和全民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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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週日的晚上,你倒在電腦前、被窩裡、沙發上,等待週一。到了那時,你必須勞動,去做那些你並不那麼喜歡的事情:有什麼比這更苦悶的時刻嗎?

我們一週犧牲四十小時的自由,只是為了生活。不只是為了存活,也為了享用我們值得的自由:旅遊與吃美食、來瓶好酒抽抽水菸、看《波希米亞狂想曲》、花點時間參與政治活動。

當我們勞動,我們得到金錢作為報酬,同時為社會生產出更多產品。在人們的勞動下,金錢可以換取的產品變得更豐富,我們的生活更便利與富足。

我們所在的社會,至少是一個這樣的經濟共同體。但還不只如此。

費希特:國家應介入貧窮

要獲得金錢、使用金錢、享受生活,都要以自由作為條件:我的錢不會被搶、超商不是神棍、我明天還能活著。

為了這樣的目的,我們將一部分金錢交給政府,讓政府保障我們的金錢,更廣義地說,保障我們的自由。

但即使是這樣,我們也不見得就可以擁有自由。在我們之中,有些人並不是那麼幸運或是有能力,他們成為了遊民、乞丐。那些在貧窮線以下的人,就連存活都成了問題。

如果我們認為「國家應該幫助貧窮者」,我們就有了福利國家的理念。但為什麼國家可以這麼做?為什麼社會可以向富人強制徵收財產來援助窮人?

康德的後繼者之一,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在 18 世紀末、19 世紀初時給了這樣的一個論證:

  1. 財產權是包括共同體所有成員在內的契約;
  2. 財產權契約以「成員都能依財產權來存續與生活」作為主要條件,而非「成員能享用所有勞動所得」;
  3. 共同體必須透過強制力確保財產權的條件,來確保契約不被取消;
  4. 因此,國家有強制力及責任徵收富人的錢交給窮人。

然而,為什麼財產權需要以「成員都能依財產權來存續與生活」作為主要條件?

財產權的條件:我們能靠財產生活

首先,財產權要成立,並不是你覺得自己擁有財產就夠了,還需要整個共同體的配合和認可。光是宣稱「我口袋裡有兩百元」,不代表你真的擁有那些錢,還得確保:這個社會同意你可以隨意處置該財產,而且只有你可以決定怎麼處置它。

在費希特看來,財產權是一種全員的契約,並且是共同體中成員所必備擁有以用來永續生存的基本權利。國家有責任行使強制力確保這些權利。

有些人(其他契約論者)可能就說到這裡,然而費希特更進一步指出:事實上,財產權契約還有一個條件:會同意這個契約,是因為我能擁有足夠的財產,足以支持我活下去。也就是說,舉例來說,要是我發現我沒有勞動力來讓我獲取足夠財產,我打從一開始就不會支持財產權契約,我可能會支持另一個契約:大家都用搶的吧。

因此,當我沒有足夠財產的時候,我的財產權契約就面臨取消的境況,那麼此時,費希特認為,國家就有責任以強制力介入,就像是國家有責任以強制力預防竊盜、強搶一樣。

如果費希特是對的,那麼,當國家是以重視財產權的方式建立起來,「能依財產權來存續與生活」就是基本人權。

預防貧窮:全民基本收入

當我們落入貧窮,其他成員會支援我們。但是我們並不想落入貧窮(因為我們也有責任透過勞動讓自己存活下去,並且幫助他人),那我們就必須勞動。

但在今天,在工業發達的國家中出現了被稱作「技術性失業」的現象:生產技術的發展造成對人力的大幅度節約,社會上的工作不足,使得找到工作變得越來越困難:我們無法勞動。廣泛的無法勞動造成廣泛的貧窮。更清楚地說,共同體的技術性失業明確地讓能透過勞動來防止進入貧窮的機會消失了。這個結果不只是經濟上的困境,對於費西特這類契約論者來說,也是政治哲學上的困境:技術性失業讓社會上的一大群人的財產權契約面臨失效,對於這群人來說,放棄財產權契約,接納「大家來搶吧!」契約,成為越來越理性的選項。

當社會更加富裕、貧窮更加廣泛、生產效率大過社會的需求,一種新的經濟分配構想便被提出,即「全民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 UBI)」:並非對貧窮者發放基本生活開支,而是對所有成員發放一筆基本收入。

也就是說,UBI 的目的並非是補貼窮人,而是因應這個結構性的改變,透過發放一筆讓人不會落入貧窮的收入,來讓人不會因此落入貧窮。身為近年熱門的題目,UBI 的倡議者也致力於回答各種擔憂,例如不勞而獲的正當性,並強調 UBI 可望解決一般福利政策難以觸及的問題

雖然費希特並未考慮過這種分配模式(畢竟他並未想見,機器取代人力的方式會如此發展),但其實,我們會發現這種方式要比強制徵收富人來援助窮人更加保障他的財產權契約:福利國家是使窮人「恢復」財產權,但全民基本收入是使人根本不會落入貧窮。

當康德主張「富人並不『援助』窮人,而只是把本來就該是他們的東西還給他們。」UBI 說得更進一步:別讓任何人變成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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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哈囉,感謝洪偉。兩個意見:

1

第二個前提是費西特論證的特色,因此,關於第二個前提如何證成,希望能提供多一點說明。例如,或許可以比較費西特跟其他社會契約論者?

2

UBI是這篇文章的亮點,因此希望能說明一下為什麼第二個前提特別能證成UBI(而其他版本的社會契約論則可能不行)。例如,或許可以比較一下其他版本的契約論,和(或)其他以你詮釋的費西特來說,功能比不上UBI的社會福利政策。

一、文中「4. 因此,國家有強制力及責任徵收富人的錢交給窮人。」的這個結論,於字義上應該是不同於:「4-1. 因此,國家有強制力及責任徵收富人的錢交給(包括富人在內的)所有人。」。果然,則4如何能作為支持UBI的一個特別好的理由呢?

二、文中「國家為什麼必須要確保其中的成員能活著?因為我們成立國家,就是為了保護人的基本權利而存在的,而財產權是一種基本權利。」的最後一句話「而財產權是一種基本權利」,是否應改為「而人活著,是一種基本權利」?

三、對於自然狀態下的強者來說,「為了避免他人侵害而死」,固然是他會願意接受國家統治的明智理由,但「為了避免自己無助而死」,則不見得是。果然,則對強者所願同意的社會契約內容而言,國家並無必須確保成員活著的任務,只有必須防止成員互相侵害的任務。

四、要讓成員活著,國家的諸多手段(警政、國防、醫療、預報颱風、發放津貼等等),都需要花錢,而預算有限,預算項目之間,必然互有捉襟見肘的排擠效應與緊張關係。因此,即使國家真的有讓成員活著的任務,又即使國家保障財產權的目的真的是為了要讓成員活著,國家於預算有限的情形下,就其儘可能讓成員都能因為國家的各種手段而活著的目標而言,UBI到底是個神幫手,還是豬隊友,其實還有待確認;而如果經濟學上的可取答案是後者,那麼,我們說費希特學說將會支持UBI云云,不但於UBI的價值無何增益,反而可能牴觸了詮釋他人學說的善意原則。

我的無條件基本收入構想,敬請參考並指教:

以台灣為例,假設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需要三萬元,即每日需要一千元。
立法如下:

  1. 每個公民都必須、且只能在銀行開一個帳戶。(公司法人,先不討論)

  2. 凡帳戶存款達二十萬元以上者,每天必須貢獻(自動匯出)一元出來,成為民間基本收入專款。達三十萬元以上者,每天貢獻兩元;達四十萬元者,每天三元,以此類推,但最多每天一百元為限。

  3. 每天全國之民間基本收入專款,隨機自動匯入存款未達一千元之帳戶,直到各該帳戶達到一千元為止。

  4. 依2與3操作後而仍未達一千元之帳戶,由政府基本收入專款(政府預算)支出匯入,直到填滿各達一千元為止。

  5. 各個帳戶中,凡屬來自基本收入專款之存款,該帳戶所有者每日至多僅能領出一千元,每月至多僅能領出三萬元,以此類推。

  6. 一百元以上之紙鈔,一年未能回流銀行存款註記者(可發展此類可行科技),政府有權予以查扣沒入,成為政府基本收入專款。政府因民眾舉報而成功沒入此類專款者,該舉報者可獲該沒入款之一半作為獎金,但仍必須作為基本收入專款存入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