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的道德評估──控制原則與道德運氣

小利出生便家財萬貫,能享受比較好的教育,出社會也有比較富裕的資金能創業、工作,有較高的機會成功。小書家境貧窮,受到的僅有國民教育,出社會也只有一點點的資金,必須努力工作謀取生計,成功的機會較低。

假設兩人最後都成功了,我們會對誰有比較高的道德評價?

我想直覺上會對較貧困者給予較高的評價。

但在這些直覺之前,或許我們先感受到的是不公平感,接下來的論證就是要介紹主張我們該弭平這種不公平的論證。給予貧困者較高評價的直覺背後可能是基於控制原則與運氣不均等的關係──

控制原則:「一個人只應該為了他能控制的事情而受到道德評估。」
(We are morally assessable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what we are assessed for depends on factors under our control).
值得受到譴責或誇獎屬於對個人的評估之一,故若控制原則蘊含了
控制原則’「一個人指該為了他所能控制的事情受到譴責與誇獎。」

而獲得較好的社會地位或資源的機會卻是每個人不相同的,而這些不均等的機會分布的現象我稱之為運氣不均等的現象。

依據這個直覺有人認為還能更進一步可以指引我們的行為──

不值得的行為所獲得的正負面事物或經驗應該進行重分配是較為公平的原則,簡稱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因不值得被稱讚的行為所得到的獎賞是那麼不值得他所得到的好處,不值得被譴責得行動所遭受的負面事物或經驗是不那麼值得他所忍受的。並且較為公平的做法是把不值得享有或忍受的事物部分的重新進行平等的分配。

因著初始財富而帶來的機會是較富有者所不能控制的,所以這些機會帶來的錢財,也不是那麼值得為他所擁有。貧困者因著較少的機會,帶來的生活上為了金錢上的煩惱,以及貧困生活帶來的痛苦,也不是那麼值得為他所有。既然因著不平等的機會而來的財富或痛苦不是值得他們所擁有,依據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把這些不是值得他擁有的財富分配給較貧困者,並且解脫他不值得擁有的痛苦與煩惱,才是較為公平的作法,以上是我重新論述基於運氣而平等分配資源的一派人的支持財富重分配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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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要談到責任,責任也屬於對人的道德評估之一,故控制原則蘊含了

控制原則"「一個人只該為了他所能控制的部分負起責任。」

(附註:說某人要負起責任在中文用法中多是講要為負面的事情負起的道德評價,然而在英文的responsibility在你做了某件光榮的事情,值得別人讚許的時候也是正確用法。在英文可以講說你該為扶老太太過馬路負起責任。)

然而控制原則"真的沒有例外嗎?我們看看以下的例子:

阿華喝醉酒,開車在路上,酒醉導致她控制不穩,撞上人行道,但只有車子受到了一點傷害。與阿華相同的都喝醉酒的阿毛,也開車開到了人行道上,但這次人行道上有人,他撞傷了在人行道上的行人。

問題來了,在這兩個例子中,誰要負起更多的責任?直覺告訴我們,阿毛因為撞到人了應該要負起更多的責任。但是阿毛會不會撞到人難道不是出自於他不能控制的因素:「行人道上面有沒有站人」嗎?

所以這邊便出現了所謂的道德運氣的例子:某些不受我們控制,但直覺上我們依然要負責的情況。這個道德運氣的例子是和控制原則"不能同時為真的。

為了一一讓所有控制原則的例外都能透過被新的控制原則所能良好的解釋,固在以下羅列出所有控制原則的的可能例外:道德運氣的各種種類。並在後續加以解決。

道德運氣的類型

而道德運氣又可以分為數個種類:

  • 結果的道德運氣:一個人的行為或計畫產生結果不受他的控制,他卻依然要為此而被道德評價。前面阿毛要比起阿華要負起更多的責任就是這樣的狀況。

  • 情境的道德運氣:一個人無法控制他面對的道德挑戰是超出他能控制的,但他卻依然要為此而被道德評價。

設想阿忠喝醉酒之後發不動車子,讓他無法像阿毛與阿華樣酒後駕車而只能醉倒在路邊。

事實上阿忠若是像阿華一樣真的發動車子所面對的道德情境,與阿華成功啟動駕車是不同的,超出阿忠的控制,但是我們卻認為他然而我們卻認為阿華要負起更多責任。

  • 塑造特質的道德運氣:一個人無法控制他擁有的能力、品格、心情,但他卻依然要為此付起責任。請見以下例子:

露西小時候就被家人告誡在酒後不可開車,並且露西謹慎的性格也不會讓他冒風險,因此露西在喝醉酒後連嘗試去開車都沒有。阿忠沒有露西那麼謹慎,他不謹慎的性格也不是他能夠決定的,但是他依然要為了他不謹慎的性格以及不謹慎的性格造成的後果而負起責任。

而針對特質本身以及特質產生的後果我們又細分為兩種塑造特質的運氣

而塑造特質的道德運氣又根據特質本身以及其後果分成兩類:

  • 直接的塑造特質的道德運氣:一個人值得譴責或誇獎的特質被塑造特質的運氣影響的時候。比如說阿忠不謹慎的性格。

  • 間接的塑造特質的道德運氣:一個人值得譴責或誇獎的行動被塑造特質的運氣影響的時候。比如說阿忠不謹慎的性格造成的酒後駕車。
    [2]

  • 因果的道德運氣:先於事情發生並超出當事人能控制的事實,決定了當事人的行為。但直覺上卻我們卻依舊認為他要負責。

阿毛開車撞死了人因果上被決定的,自從宇宙起點大爆炸開始,這件事情是大爆炸的初始條件加上自然法則運作的必然結果。顯然大爆炸是超出菲爾控制範圍之外的,而自然法則的運作也不是菲爾可以控制的,菲爾殺人的行為是由大爆炸加上自然法則運作的必然結果,所以阿毛殺人的行為也是他不能控制的。但是我們依然會認為阿毛需要負責。

不然我們將導致所有人都不用負起責任的後果,如下論證:

(1)所有的跟行為有關的因素都是由在我們出生之前的過去因素加上自然法則所導致的。

(2)我們出生前影響我們的行為的因素,以及自然法則都不是我們能掌控的。

(3)那些影響我們行為的因素和自然法則必然導致我們的行為

(4)我們的行為也不可能避免。

(5)我們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沒有任何人需要負起責任。
[3]

粗淺的控制原則帶來的不用為任何事負責的結論

面對這樣的挑戰,顯然我們不能接受原本的控制原則,或者拋棄既定的成見相信所有人都完全不需負擔責任。所幸我們可以透過重新整理原本的論證來指出這個論證哪裡有問題,以避免違背直覺的結果:

完全控制原則:只有當人能完全的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人才會因此可以受到道德評估。

運氣前提:沒有人能完全的控制自己行為的因素。

結論:因此沒有人會因為自己的行為受到道德評估。

論證修改之後,前提完全控制原則就顯得有問題,顯然我們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完全控制的意思是不論如何事情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來行動,比方說,我想要用手拿杯子,杯子就必定的會依照我的意願被拿起來。然而因為我可能會因為因為脊椎傳導到我手部的電流不穩而抽筋,導致我的手無法拿起杯子。這世界上幾乎沒有事情是我們能完全控制的,當然還是有些怪怪的例外。不管那些怪怪的例外,如果我們沒有完全的控制,我們就無法有其他種方式來控制事物嗎?我認為還是有的,那就是有限制的控制,而我採取一般性的控制作為其中一種有限度的控制,並且以下都以此舉例。
[4]

一般性的控制

一般性的控制的定義是:在一般情況下我們能依照意願透過一些方式穩定的來事物的轉變的控制。比方說要不要舉起一個杯子,我可以用另一隻手拉起拿杯子的那隻手來舉子杯子、用一般的大腦動機到神經電流路線來讓我的手肌肉收縮來舉起杯子等等,這都算是我在一般性的控制我能舉起自己的杯子

這裡講的一般情況是用可能世界來定義的,一般情況S可以做到X,就是和正常世界足夠相似的可能世界中S都可以做到X。

因此就算發生了一些不是正常情況而我無法舉起杯子,我還是有這種一般性的控制我舉起杯子這個事態。就算我可能被邪惡腦科學家在我以前做外科手術的時候植入了一個晶片,他用那個晶片讓我的手不能發出舉起杯子的信號,因而我不能靠我自己舉起杯子,或者我在發出舉起北子的信號的時候突然屋內突然跑出道閃電雷杯子打掉了,由於這些世界與正常世界太不相似,所以在這些情況中我還是可以說我依然有這種一般性的控制。

在一般情況下我們還是可以有這種一般性的控制能力。因此前提(1)被駁斥,該論證就不是能由真的前提出發去讓我們接受結論也是真的,因而駁斥了這個論證。駁斥了這個論證之後,我們得到了一個比較合理的控制原則以及規範值得譴責與稱讚的一個論證。

新控制原則:只有當人能有對某個事件一般性的掌控,那麼那個人才具備負責的地位。是否真要為一個事件變的值得譴責或稱讚,還要加上其他條件。

負擔責任的額外條件:可預見後果或者具有行動能力 —[5]

比如說對於後果運氣的狀況,我們可以加上是否當事人能夠實際上或者理性預期經驗上可能會發生甚麼事,再加上他具有一般性的控制,那麼他就會因著這個事件變得更值得譴責或稱讚。

阿毛跟阿華都在理性上可以預料到轉彎處的人行道經驗上有可能站有行人,再加上他們都能控制自己要不要喝酒加上開車,所以他們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起道德責任,阿毛撞到的人要負起更多的譴責責任,而阿華僅需要為粗心的酒後駕車變得更加值得被譴責。

在情境運氣的狀況,只有在行為者因為失去行動能力的時候不需要因此被譴責或稱讚。也就是我們可以加上:如果行為者不失去身為行動者的行動能力,那麼就要可以因為運氣變的值得譴責與稱讚。

比方說阿明約好明天跟教授面試,但是在今晚他接到母親打給她說他爸媽要離婚的消息,導致他整晚睡不著在想著他的生活之後會變得多悲慘,早上教授提早打電話叫他來約談,但是他卻因為他的憂鬱非常嚴重,嚴重到離不開床的程度,而無法去面談。相反的同樣是父母當晚要離婚的的阿炯,卻由於手機沒電了而沒接到這通電話,明天精神奕奕地去跟教授面談。

會不會接到那通電話是阿明跟阿炯都不能控制的,但就算阿明沒去會談,我們也不會因此認為他更值得譴責,因為阿明由於重度的憂鬱,已經失去了身為一個行為者因為理由採取行動的能力了。因此根據情境運氣的判準,我們在道德運氣的狀況中也可以良好的區分誰值得譴責或稱讚。

在間接塑造特質的運氣的狀況,只有在他的個人特質是並非他自己所想要得到的,並且這樣的特質部分的或全部損害到他的運用道德行動能力的必要因素。

考慮這樣的情況:哈里斯從快餐店停車場綁了兩個男孩坐為人質,用他們的車來做接下來的搶劫,他們一起駛過某個人煙稀少的地區,他告訴他們他綁架他們確保他們對他們偷車這件事情保守秘密就放她們走。當他們在回程的路上哈里斯朝他們的背部涉及,十五分鐘後他吃了他們的漢堡並且歇斯底里對他謀殺他們方式狂笑。

他還沉思後決定假扮成警察告訴他們的父母男孩們已經死了。這種冷酷無情且蓄意的行動似乎是典型的值得被譴責的案例。

但是考慮到哈里斯對於其人格影響的過去。他曾經在幼兒時期被狠狠的凌虐過,其中他的姐姐評論道:包含哈里斯的九個小孩都有心理上的殘障由於他們父親的原因。他姐姐說道:但是大部分的人都走向有用的人生。但是哈里斯太年輕就被施暴,導致施暴的時間過久。讓他無法有機會復原。

明顯的哈里斯的人格塑造並非是他自願的,並且讓部分的或全部的讓他的道德能力失能。從結果來看,他的道德運氣間接的消除或至少減少他的值得譴責的程度。

對於直接的特質塑造的運氣我個人認為是可以透過新控制原則來說明非自願的特質是是不會讓人更值得譴責或者讚賞的。

而因果運氣的狀況,我們已經在前面對控制原則的修改,除了上述遇見判准與道德能力失能判准,應該都無法避免運氣對我們的因果運氣對於道德判斷的影響。

理解道德運氣可以幫助我們避免譴責無辜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可能是理性上不能預見或者是道德失能的狀況,他可能就不該受到我們的責罵與譴責,比如說台鐵的司機可能就因為列車會出軌不是他能預見的,而能倖免於責難。因此隨便的責罵別人或把事情怪到別人頭上,而惟去檢查其是否不符合可究責的條件有可能是錯誤的譴責。而我們應該避免錯誤的譴責,而不隨便隨便譴責別人作為一種避免做出這樣的事情的可靠手段,我們就應該不隨便譴責他人。對於身邊犯錯的人不隨便譴責,而是去了解他是否不能理性預見或者它是處於道德失能的狀態,我們就有理由去培養了解他人的同理心,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若是更多人了解到道德運氣的境況,我們的社會才會降低彼此因為一些錯誤的道德譴責,與被誤解的譴責而產生的憤怒與被冤枉的狀態。

參考與引用資料:
[1]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Moral Luck》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ral-luck/

Nagel, Thomas (1979). "Moral Luck" . Mortal Ques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CLC 4135927

[2]~[5]
Robert J. Hartman “In Defense of Moral Luck: Why Luck Often Affects Praiseworthiness and Blameworthiness” (Routledge Studies in Ethics and Moral Theory) 1st Edition

本文有標住的地方大量翻譯自In Defense of Moral Luck以及SEP的moral luck,想請問是否引用且翻譯的地方都要補上附註,還是會因此涉嫌抄襲過度而不能投稿,還請教版上的各位。

振豪,這是一篇很有趣的文章,我的建議如下:

我覺得這需要多做說明。你的這個主張看起來是來自你前一段的:

但我認為這個推論不明顯。因為一個是我們給予譴責或褒獎的原則,是評價性的,而你此段的推論則是規範性的。

你的前文沒有告訴讀者何謂控制原則,我猜是你上一段的東西。這裡建議可以跟讀者交代一下。

為什麼要突然講道德運氣?這部分我覺得你要交代一下跟你前面談的控制原則有什麼關係。

之後的文章都一再交替使用評價與責任,我認為這部分你要多做說明,否則文章很難繼續往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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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Linli:
謝謝 Linli
第一個不清楚的問題我透過在先前增加一條: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來解決推論不清楚的問題。

第二個由於我設置的不值得事物重分配公平原則是一條從評價到規範性的推論,所以這個推論也一併寫在這個原則之中。

第三個問題我透過在第二段新增了原本就該有而遺漏的控制原則,而避免發生前段並未說到的問題。

第四個問題我大概說明了條列道德運氣是為了讓新的控制原則都能完滿的解決或說明控制原則的例外:道德運氣,所以我才要談道德運氣的各個種類,並且都加以解析並且讓新的控制原則能適用。

而責任與值得譴責和褒獎的關係我目前還沒有想到好的方法。所以我還要時間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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