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是一種情感嗎?

愛是一種情感嗎?

愛(love)和情感(emotion)存在緊密的關係。愛一個人的時候,會在乎對方是否開心,做任何決定時一併考量對方的福祉,並且感到幸福。一種對於這些現象最常見的刻劃就是情感。愛的這些現象,就和對於某些事情開心、難過、驚喜、憤怒等等的情感現象類似。因此,我們容易認為愛是一種情感。

不過真的是這樣嗎?雖然陶喆有一首歌叫作愛很簡單,但愛其實沒那麼簡單。這篇文章試圖以哲學家匹斯梅利(Arina Pismenny )和普林斯(Jesse Prinz)的主張為本,論證愛不是一種情感,挑戰常見的預設。

要暸解愛是不是一種情感,首先要知道愛和情感分別是什麼。以下,我首先列出愛的特徵,接著介紹不同的情感理論並把愛的特徵拿來對比,最後得出愛不是一種情感的結論。

愛的特徵

哲學家匹斯梅利和普林斯整理出四個愛的特徵。

  1. 愛可以被感受到。陷入熱戀的情人可能見到對方的舉手投足就為之傾倒、相處的甜蜜感更是無法言喻,愛的感覺非常強烈。不過,這並不表示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愛。例如:一對老夫老妻已共度許多日子,所以即使想到伴侶,也可能不會有愛的感覺,可是這並不代表不愛了,也許再仔細思考這段關係或過去的回憶,便會再喚起愛的感覺。因此,這裡指的是愛有被感受到的傾向(disposition),而不是有愛就必然有愛的感覺。

  2. 愛的感覺有程度性,而且是落在一個從快樂到不快樂的光譜上。愛可以讓人感受到狂喜,也可以讓人感受到絕望;因為和伴侶一起完成夢想而感到開心是一種愛的感覺,因為伴侶在事業或課業上受挫而感到傷心也是一種愛的感覺。

  3. 愛有具體的對象。如果你愛,一定是愛某個人或東西。當然,你愛的對象可能不愛你,但你不可能愛卻沒對象。

  4. 人無法控制自己要愛還是不要愛。我們可以主動上網認識新朋友或出門參加聯誼,但愛或不愛卻由不得自己,很多時候一個符合自己描述的對象出現了,但沒有感覺就是沒有感覺;相反的,若已經愛上一個人,即便知道無法挽回對方而試圖抽身,卻仍然愛著。

認識了愛的特徵之後,我們先看看有哪些情感理論,再用這些愛的特徵和情感理論做對比,確認愛的特徵是否和情感理論對情感的刻劃相同。

目前哲學界有幾類情感理論試圖捕捉情感的本質,但還沒有出現主流的看法,所以我僅列出兩類情感理論做為對比:判斷理論、身體知覺理論。

判斷理論:情感是一種判斷(judgment)

判斷理論又被稱為認知評價理論,主張情感就是對於某個事態的評價判斷。例如:

阿田看到有隻張牙裂嘴的大狗向他狂奔,於是感到害怕。

判斷理論的支持者認為,這個例子裡,當我們說阿田有害怕的情感,意思就是說,阿田做出了「狗有危險性」的判斷。值得注意的是,阿田害怕的並不是那隻狗,而是狗展現出的危險性,由「張牙裂嘴」和「狂奔而來」展現出的危險性才是「可怕的」,如果這隻狗懶洋洋地趴在路上睡覺,那麼阿田就不會害怕。對判斷理論的支持者來說,任何一種情感都有對應的形式對象(formal object):害怕對應到可怕的、開心對應到令人開心的、憎恨對應到可憎的等等。

判斷理論的優勢之一是,它可以清楚顯示情感的對象。我們知道阿田害怕的是狗,而不是路邊的石頭,是因為阿田做的判斷是「那隻狗有危險性」而不是「那顆石頭有危險性」。

判斷理論的另一優勢,在於判斷有「內容」,因此它可以允許情感有內容。如果把情感純粹視為感覺和生理反應,那麼回到怕狗的例子,我們即便知道阿田有害怕的感覺和生理反應,卻無法得知他在怕什麼。這是因為那些經驗、感覺沒有被概念化而被無法做為評價情感的判斷依據。

愛有符合判斷理論的描述嗎?

如果愛符合判斷理論指出的那些情感特徵,那麼我們或許可以說:

  1. 愛就是對於某個對象的評價判斷。
  2. 此評價判斷的內容是:該對象是「可愛的(loveable)」(也就是愛的形式對象)。
  3. 這個可愛的性質是由該對象所擁有的某些特徵構成。

換句話說,當愛一個人時,我們判斷對方有某些特徵非常可愛,而且這些特徵構成了愛的理由。

可是這個說法可能會遇到麻煩。

匹斯梅利和普林斯分析,如果我們判斷某個人擁有特定一組特徵,因而有可愛的性質,那麼我們應該也會去愛那些符合這組特徵的其它對象,可是我們並不是如此。舉例來說:瑪麗判斷有幽默、獨立、會讀哲學這三個特質的人是可愛的,所以依照判斷理論,瑪麗也應該愛所有滿足這三個條件的人,但顯然這並不會發生。

我們在前面有提到,愛的特徵之一就是愛與不愛不在控制之中,所以即使你判斷一個人可愛,你也不必然真的會愛上他;即使你判斷一個人不可愛,依然有可能不受控地繼續愛他。更何況,多半時候我們說不出到底愛或不愛對方什麼。這不禁讓我們懷疑,判斷理論有幾分能運用在「愛」上。

有人可能覺得問題出在判斷理論本身對情感的捕捉不夠完整,所以愛才無法順利被歸入情感。例如有人認為,判斷理論忽略了情感的感覺(experience)。判斷理論主張情感是對某個事態的評價判斷,這個說法不蘊涵情感必然伴隨感覺,但是不論是情感或愛,我們都會強調經歷其間的感覺,所以接下來轉向與感覺相關的情感理論看看是否能找到出路。

身體知覺理論:情感是一種身體知覺(Bodily Perception)

為了避免上述判斷理論遇到的難題,哲學家詹姆士(William James)和朗格(Carl Lange)提出了身體知覺理論,採用不同的進路。身體知覺理論主張情感就是對於某個對象的身體知覺,當遇到某件事情時,身體會產生對應的反應,我們對於這些反應的知覺或感覺就是情感。

延用前面怕狗的例子,當張牙裂嘴的大狗向阿田狂奔而來,阿田感到害怕。根據身體知覺理論,阿田的害怕就是「對於『心跳加速、肌肉緊繃等生理現象』的知覺」,所以也許阿田還沒來得及做出任何判斷,見到這樣的事情就有了害怕的感覺。其它的情感也是如此,見到開心的事情而有了對於開心的身體知覺、聽到難過的消息而有了對於難過的身體知覺等等。

愛有符合身體知覺理論的描述嗎?

如果愛也是一種情感,那愛就是對於某一個對象有對應的身體知覺。所以根據身體知覺理論,當我們說愛一個人的時候,就是在說我們對於這個人有愛的身體知覺;反之,當我們對這個人沒有愛的身體知覺時,我們就不愛這個人。這樣看來,似乎身體知覺理論比判斷理論更掌握到愛的本質,畢竟愛是這麼不可言喻的東西,只能用感覺來形容。

但其實事情並沒有那麼順利。

試著追問:愛的身體知覺是什麼?有人可能覺得「臉紅心跳、神暈目眩等」就是愛的身體知覺,不過愛的身體知覺並不僅此一種,因為愛的特徵之一是愛的感覺具有程度性,可以落在快樂到不快樂的區間之內,甚至愛只是一種傾向,有可能不伴隨任何感覺。舉例來說:

A. 期期與女友剛交往時,期期能和女友見到面總是有「臉紅心跳、神暈目眩等」身體知覺。

B. 不久後彼此分隔兩地埋首工作,還吵了一架,因此期期有「牽腸掛肚、胸悶心痛等」身體知覺。

C. 數十年後他們變成老夫老妻,期期下班回家想到要幫妻子買個便當,這樣平凡的想法沒有引起任何特別的身體知覺。

在這個例子中,期期在ABC時的身體知覺截然不同,但我們都會認為都是愛的表現,所以愛似乎不是對應到特定一個身體知覺,而是對應到廣泛的一群。

然而,如果愛的身體知覺能有這樣程度的變動,那麼我們就很難說愛是一種情感。因為情感對應到的身體知覺通常被限定在特定範圍。回到阿田和狗的例子,阿田對大狗的害怕感覺固然可以從「超害怕」到「有點害怕」,但不能是「不害怕」或是「非常開心」,否則就很難算是害怕。但是,愛卻可以從快樂到不快樂,甚至是毫無感覺。顯然,即使是身體知覺理論也無法成功捕捉到愛的特徵。

因此,如果情感是身體知覺,那麼愛就不是一種情感。

如果愛不是一種情感,還有可能是什麼?

哲學上常見的兩種情感理論,都難以捕捉愛,那愛到底是什麼?

有哲學家認為愛是一種結合(union),在形上學上或譬喻上地合而為一、組成新的個體,並以此為前提考量福祉而行動。也有哲學家認為愛是一種強烈關切(robust concern),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就主張愛是強烈關切而既非情意(affection)也非認知(cognition)。匹斯梅利和普林斯則認為愛是症候群(syndrome),由情感、想法、行為等組成錯綜複雜的模式,並且依據不同狀況會展現出迥異的結果。

不過我們也不一定要立刻放棄愛是一種情感的立場,史檻蘭提諾(Andrea Scanrantino)就主張情感不能化約到判斷和知覺,而是一種特殊的行為程序(behavioral program),每個情感都對應到一組特定的行為。也許採取這個情感理論有助於把愛歸類到情感之中。

結論

雖然愛與情感經常在生活、音樂、小說裡出現,有很緊密的關係,兩者都是如此感性而美好,並且我們也能常常談論和感受,可是卻不一定能說出愛和情感是什麼。

於是哲學家試圖破壞朦朧而模糊不清的浪漫,用很不浪漫的方式描繪愛的特徵和提供情感理論,指出愛與情感之間的差異,讓我們更準確地認識的愛和情感的內涵以及關係。

Reference

  1. Arina Pismenny and Jesse Prinz 2017. “Is Love an Emotion? ”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Love, edited by Christopher Grau and Aaron Smuts. Oxford Press.
  • 作者為中正哲學所碩士生,目前研究與情感相關的議題。

謝謝你投稿,主題滿好的,以下是我的建議。

1

有些讀者可能會認為判斷理論不符直覺,因為:

  1. 我們似乎可以決定什麼時候要做什麼判斷,但不能決定什麼時候要有哪些情感。
  2. 判斷理論似乎認為情感有內容(「狗具有危險性」),有些人可能不覺得情感一定有內容。
  3. 有些人可能不覺得情感一定有對象。假設某藥物讓我焦慮,這焦慮應該是情感(是嗎?),但好像很難說它的對象是什麼。

當然,我不知道多數讀者實際上會怎麼想。不過我建議你在上述初步挑戰選幾個,在介紹理論時回應,這會讓判斷理論顯得更有說服力、值得被打敗。

2

承上,一般讀者可能會認為這顯示的是判斷理論是個糟糕的情感理論。

3

如果情感是「對身體反應的知覺」,那就不適合說「不同的情感有不同的身體反應」,會有點誤導。

4

比起前面,這裡好像太快放棄。前面描述害怕是對『心跳加速、肌肉緊繃等生理現象』的身體知覺,以這個寬鬆的標準,要描述那些伴隨感覺的愛應該是辦得到的(是嗎?)。

在文章裡要用多高標準,作者可以自己選,不過讀者會期待作者對不同說法採取類似標準。

5

基於文章主題,讀者可能會期待結尾不要全然負面。我建議用一兩百字描述一兩個目前沒有被匹斯梅利和普林斯的攻擊打到的理論方向,讓大家有點希望、更理解哲學對愛的研究、知道哲學批評有作用範圍。如果你計畫繼續寫關於愛的文章,這種結尾也可以有下期預告效果。

感謝建議,以下是我的回覆。

判斷理論本身的確蠻弱的,因為判斷理論是一個對於情感理論蠻初步、早期的理論。不過之所以我選擇把判斷理論做為攻擊對象,是因為預設的背景知識比較少、容易理解。

你給的前兩個問題也是對判斷理論常見的批評,應該不太容易辯護。不過我會再提出判斷理論的優點,讓它看起來更強一點。

至於第三個問題,其實哲學上有試著區分情感(emotion)和情緒(mood),兩者的差異是情感有意向性;而情緒沒有,但我想相關的討論可能和主題關係不大,你認為有需要寫一個註腳補充嗎?

我同意,不過如果要換一個更細緻的理論,就要花更多篇幅,我怕內容會變得太不親民。

好的,感謝,我會再修改。

另外,我有個問題想請教。我在介紹身體知覺理論的時候,交互使用了「知覺」和「感覺」,理由是在某些平常口語會說「感覺」的地方,如果為了一致性而改成「知覺」,會變得很拗口;而如果把「身體知覺理論」改成「身體感覺理論」,又好像會誤導,聽起來也很奇怪。

你覺得目前文章的脈絡來看,交互使用「知覺」和「感覺」會造成任何理解上的問題嗎?

好,我再試著把細節說清楚。

恩,我再想想看怎麼讓結尾看起來有希望一點。

好,你改好請再回覆讓我知道,謝謝!

恩我已經有修改過了,忘記跟你說,你方便的話再麻煩你看一下了。

感謝,以下是一些後續意見:

1

把形容詞寫成「是…的」有點累贅,建議改為「愛可以被感受到」。並且也建議檢查和修改一下文章裡其他類似的形容詞。

2

建議講具體一點,如「如果你愛,一定是愛某個人或東西。當然,你愛的對象可能不愛你,但你不可能愛卻沒對象」。

3

這個寫法也不是很自然,我在想要不要改成「情感是一種判斷」。

4

覺得粗體部分字面上很難理解,一般人可能不會太適應這種表述。建議改為:

在這例子裡,當我們說阿田有害怕的情感,意思就是說,阿田做出了「狗有危險性」的判斷。

5

此外,上述說法並不是文章的立場,也不是學界共識,因此建議給一下主詞:

判斷理論的支持者認為,在這例子裡,當我們說阿田有害怕的情感,意思就是說,阿田做出了「狗有危險性」的判斷。

下面這個也是:

建議改為:

對判斷理論的支持者來說,任何一種情感都有對應的形式對象(formal object):害怕對應到可怕的、開心對應到令人開心的、憎恨對應到可憎的等等。

6

「恰當性」建議倒過來講,先給具體例子再抽象說明。

感謝建議,抱歉有點晚回應和修改,我依照你的建議做修改了。

這點的話,我決定捨棄掉用恰當性來說明判斷理論的優勢,用情感對象的辨認取代,我想應該會好一些。

我覺得應該差不多了,接下來會幫你潤稿,感謝你!

我不多潤好了,有些地方改比較多,你可以按文章右上的橘色鉛筆對照不同版本。再麻煩你確認個,感謝!

我看完了,沒有問題,辛苦你了!

那我接下來會移交udn編輯,他們看完我會再給你確認,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