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者全拿」有理,還是「比例代表」公平?

原告主張被告還欠一百萬沒還,起訴請求之。

被告主張該一百萬,他全還完了。

法官盡力審理後,合理心證為:原、被告主張為真的可能性,各為六成與四成。

請問:法官是判被告尚欠原告一百萬,還是只欠六十萬,比較有理?

法官請教大法官,有幸學到折衷說,於是回去後:

做籤一百,六十支有籤詩指示原告完勝,其餘則載明被告完勝。
法官隨機抽籤,依所得籤詩判決。原告中籤,即判被告應還一百萬;反之,便駁回原告之訴。

如果您就是原告或被告,且有權選擇其中一種判決程序,您會作何思考與選擇呢?

  1. 折衷說的判決規則,會比前述兩種判決模式(即逕判贏者全拿,或逕依心證比例拆分勝敗部分)更合理嗎?

  2. 如果折衷說最合理,那麼,將之應用於總統選制 — 開票後,眾人群聚媽祖面前,依各候選人的得票率製籤並抽籤決定總統當選人,以求國運昌隆。這種民主比例抽籤制,是否也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