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該給婦女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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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提供婦女產假和新生兒雙親育嬰假,自2002施行,引發許多勞資爭議。有些人認為孕婦是自行選擇懷孕,企業不需要給婦女有給產假。以下我要探索這個論點,說明為什麼它不合理。

自願選擇不該被補償

有些人認為,考量重分配政策、救濟金以及補助金,應先觀察這些需要政府或其他人來給予額外好處的人,是出於什麼原因而達到需要被幫助的境況。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分配要「鈍於稟賦,敏於志向」,如果一個人是出於自己的「志向」也就是選擇,而使自己落入某個較差的處境,則這個人應該自己負起責任,其他人並沒有提供幫助的義務。

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也認為分配要「敏於志向」。諾齊克的「資格理論」(Entitlement Theory),主張:只要不涉及暴力及欺騙,人們有絕對的權利依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財產。資格理論的核心概念是「自我所有權」(Self-ownership),意即,因為一個人屬於他自己,那麼其天賦也屬於自己,其透過天賦所獲得的財富便也屬於自己,如果政府要求人民交出自己的部分財產來幫助他人,那是侵犯人民的自我所有權。

我不確定上述哲學家在產假方面的立場,不過基於以上論點,許多企業主便可以主張:雖然婦女在生產後落入「不便工作」這個較差的處境,但由於這是婦女的自願選擇,因此企業方沒有義務提供有給產假。即使懷孕並非預期,但由於在台灣並沒有限制婦女墮胎的權利,因此婦女懷孕而後生產,確實是出於其意願。現行的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予產假,是雇主的自我所有權遭到侵犯。

更積極的平權措施

支持產假制度的人大概難以同意上述說法。首先,雖然法律上不處罰墮胎,但若是孕婦非預期懷孕,往往也會因為社會觀感以及親情壓力而無法墮胎,甚至,根據《優生保健法》,已婚婦女如要施行人工流產,尚需配偶同意,而未婚的未成年人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懷孕時間漫長,期間必須承受的痛苦在懷孕前亦難以估計,且在懷孕四個月後便無法墮胎,與一般的其他選擇並不相同。基於以上,有些人可能會主張:懷孕及生產不一定是自願選擇。

此外,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者認為應該要重視男女生理上及社會處境上的差異,採行能夠真正落實平等的措施。女性因為生理構造而懷孕,且社會上又普遍有女性應負擔照護工作的思維,若是沒有更積極的平權措施,則性別平等將難以實現。1

以上基礎可以說明有給產假和育嬰假為何合理。有給產假是為了彌補婦女因懷孕及生產而落入較男性不平等的處境,而雇員不分性別皆能在子女出生後享有育嬰假,則是為了削弱社會上「女性應負責育兒」的刻板印象。

除此之外,社會主義女性主義者也認為母職責任減少了女性的人生選擇。

資本主義使大部分現代母親處於孤立狀態,女人因地位低、經濟弱勢,而承擔回饋報酬慢而少的養育工作。為了擴大婦女的選擇,使其免於被迫在無子女或做個異化母親之間選擇,社會主義女性主義要求母親的經濟安全,例如有給的產假、育嬰假,單親母親的經濟支持,及由公共基金設置的社區托兒設施,使婦女能真正自由地選擇母職,而不避被迫放棄或限制參與其他工作事務,或在經濟上依賴男性。2

除了女性主義者的看法之外,根據中研院今年的研究,台灣目前的低生育率,主要來自就業與社會環境不夠友善。也就是說,因為當前職場上孕婦遭受歧視的情況頻繁發生,且儘管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實施多年,但仍有許多人存有刻板印象,認為男性不需分擔育兒工作,這些因素都使得女性不願意結婚或生育。因此,該研究認為,若要提高生育率,落實性別平等、改善社會及職場氛圍將會是比提高生育補貼更為根本的解決之道。

婦女懷孕,誰該負責?

主張自願選擇不該被補償的人未必就認為落實平等不重要,他們可能會認為,藉由加強學校裡的性別平等教育就可以改善社會氛圍,至於職場上,婦女在懷孕時期很可能就無法勝任原本的工作,此時雇主未將孕婦予以解雇就已經落實了性別平等,若是雇主還必須給予有給產假,則不僅是雇主無端蒙受損失,也對於職場中其他未懷孕的人不公平,因此,有給產假反而造成了不平等。

因此,他們將主張:實際在工作的人才可以領薪水,這樣才是平等。雖然並非是女性一人便可懷孕,但需要為此負責的應只有讓該名女性懷孕的男性。

然而,對於社會上責任該如何分配,政治哲學家米勒(David Miller)提供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是只有蓄意造成他人蒙受損失的人要負責任,在一個群體中,若群體成員在某人的某些行為實踐中獲得利益,而某人卻在他的行為實踐中遭受損失,那麼這些獲得利益的人也需要為此損失負責任,此為米勒「結果責任」(outcome responsibility)中的「合作實踐模型」(cooperative practice model)3

換句話說,儘管這些獲利的人並非導致某人蒙受損失的原因,但只要他們同處這個群體、共享了某人所創造的這個利益,那麼就有責任。

舉例而言,目前隨著科技的發展,有許多工廠引進了AI技術,假如某個工廠使用了內建AI診斷系統的機器,讓AI幫助工人們判斷機器的運作狀況是否正常,工廠內所有人都因接受AI幫助而獲得好處,如果某天這個AI診斷系統發生故障,造成某個工人受傷,依照米勒的責任觀點,所有人都應該為此負起責任。

婦女懷孕及生產,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除了維持人類這個物種的繁衍之外,一個國家的人口越多,國內市場便越大,有利於經濟發展;人口越多,各項建設及發展如交通、國防武力等的人均成本便越低。種種好處都是目前各低生育率國家之所以積極鼓勵生育的原因。

婦女在生產後無法即刻復職是一種損失,而根據米勒的責任觀點,即使婦女懷孕和伴侶之外的其他人皆無直接關聯,但以結果而言,社會上所有人均獲利,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按照我國目前的法規,婦女產假期間的薪資是由雇主支付,以米勒觀點,我們似乎也可以說,這項支出應由整個社會負擔。

小結

本文試圖藉由米勒的責任觀點來主張:給予婦女產假是應該的。如此一來,我們便不需要討論婦女懷孕是否確實算是一種自願選擇,也不需要去追究什麼樣的平等才算是真平等。因為人口的增加對所有人都有好處,因此我們便有責任去彌補婦女在懷孕及生產後所蒙受的損失。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於2014年所做的調查,婦女在產假期間的薪資,在所調查的185個國家中,有58%是由社會福利提供、16%的國家由雇主和社會福利共同負擔。由此可知,由整個社會來共同分攤責任已是當前大多數國家的共識。我國目前有給產假只有8個星期,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至少14星期之規定,若我們希望減少就業歧視、提高生育率,就應該從現在起正視責任。

感謝辭

感謝烙哲學社群在本文撰寫時給予的寶貴建議。

NOTES

  1. 顧燕翎〈追求自由、平等與獨立〉,載於《女性主義與流變》,顧燕翎主編,貓頭鷹出版。
  2. 范情〈解析父權體制與資本主義〉,載於《女性主義與流變》,顧燕翎主編,貓頭鷹出版。
  3. David Miller (2007).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請教三個問題:

  1. 根據本文主張的獲利責任論,因女性雇員生育(受損)而獲利的是整個社會而非雇主,為何是雇主該給補償?又,雇主因給雇員產假而受損失,其獲利者也是整個社會,那麼,雇主給產假的損失是否應由國家補償?

  2. 假設作者車停紅燈時,我擅自上前幫作者的車窗擦乾淨,然後根據本文的獲利責任論要求補償擦車成本損失,作者有義務付錢嗎?

  3. 人口已經過剩的國家裡,雇主是否就反而不應給產假?

嗨~感謝你的問題
關於第一點,一個孕婦生產確實是整個社會都獲利,不過所有職場都可能有孕婦,當你的工作場合有人懷孕及生產你就提供協助,我認為這可以視作整個社會都有承擔責任。至於第二個問題,獲利責任說的是:當某人承受損失時,即使其他人並非造成損失的原因,但因為某人的這個損失而獲得好處,所以必須負責,但你的舉的例子看不出來是誰蒙受損失。關於第三個問題,即使是人口過剩的國家,有婦女生產依然是好事,如果政府政策介入要人民不要生,例如之前中國的一胎化政策,那會是嚴重破壞人口結構,引發社會問題,例如撫養問題。

感謝投稿,下面是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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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不要用德沃金舉例,因為:

  1. 有很多哲學家比德沃金更右。
  2. 德沃金的說法不見得可以推出你想要的結果。我不是很懂,不過在德沃金框架下,好像有機會說在目前的社會生為女人是一種天生劣勢,值得補償。

不過還是謝謝你盡量塞哲學想法在文章裡。以後也請繼續這樣做,我有疑慮會另外跟你說。

關於(1),考慮到這篇文章比較沒時效性,如果你有時間的話,可以讀《當代政治哲學導論》當中自由至上主義和女權主義的篇章,應該可以讓讓你找到好例子。

2

承宋皇佑的(1)以及你的回應,你好像可以把說法改成社會要補償提供產假的雇主,或至少承認有這種可能做法。如果你不這樣改,好像會變成文章可以遭人攻擊的潛在弱點。你的說法是職場都可能有孕婦,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是雇主。

1個讚

1

自由主義至上陣營的理論家大概會反對所有的重分配政策和福利政策,他們似乎不會區分行為人是不是出於自願選擇,我覺得正是因為他們太右了,所以不適合在這裡出現。

金里卡在《當代政治哲學導論》用的例子是兩個天賦相等的人,一個人選擇種菜一個人打網球,最終如果打網球的人比較窮困,對德沃金來說此時不需要給予補助,因為那個人明明也可以種菜卻選擇打網球。因此,雖然女生在生理上可以懷孕,但也不是所有女生都會選擇懷孕,根據德沃金的說法,我們應該也不需要給孕婦補助。

至於女性主義陣營,在一開始女權運動興起時,確實有一派人士主張:不需要給孕婦產假。以此來說明男性和女性一樣,企業不用擔心聘請女員工不划算。但那時的女性主義者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主張,大概是為了讓女性有更多進職場的機會以及獲得同工同酬的機會。因為時空背景不同,我不確定寫這一段會不會反而助長厭女情節,讓某些人認為:這種女性主義才是對的,享有權利前先承擔義務。

2

給產假的雇主和提供孕婦工作上協助的同事相比,雇主似乎負了比較大的責任(付出比較多成本)但人口增加、人力變多,對雇主而言,他所獲得的好處應該也比一般人多,因為人口增加通常代表市場的擴大和人力成本的降低,所以我覺得他們承擔比較多的責任是合理的。

我重新想了一下,保留德沃金,但新增諾齊克的主張,希望這樣有比較好~

感謝修改和說明,後續兩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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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得要避免讀者讀了文章之後認為德沃金和諾齊克反對資方負擔產假。建議把其中一段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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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論點有一些世代責任的預設。你的對手好像可以說:如果我的員工跑去生小孩,市場擴大和人力成本降低的好處也不是我享有,而是十年後的資本家享有。如果你要站定米勒的論點,好像要相當計較誰得利。你的對手好像可以批評說,你在世代方面不夠計較。

1個讚

我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新增一個結論,修改原先只要求雇主負擔的敘述。
再麻煩了,謝謝你~

感謝,一些後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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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責任」如果是米勒的重要概念,建議加上()原文。

此外,如果你可以在獲利責任進場的時候舉一個和產假無關的例子,可以避免沒有背景的讀者誤以為這個概念就是專門用來替女性主義辯護的。

這個改完看起來就差不多了,這篇文章會排在《刺胳針》那篇後面上稿,感謝你~

已補上原文(但好像沒有什麼說明作用……)
新增語言政策例子~

我對於這篇文章的議題沒有什麼深入的研究,也對於本文後來所提出的David Miller不懂,所以對於結論部分沒有批評。以下只是幾點建議:

1.優生保健法雖然確實准許墮胎,但其立法方向大抵而言仍是「以不墮胎為原則」,墮胎僅是「例外」。從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可以看到,立法者是以「如果生下孩子會產生嚴重問題」(像是小孩可能罹患遺傳性疾病、或強暴懷孕)等狀況才「例外」准許婦女依其意願墮胎。當然,這個直接寫在文章裡會有點麻煩或是可能開花,但說「我國沒有限制婦女墮胎權」似乎有誤導的可能(而且墮胎的配偶同意權的問題…)。

2.德沃金的政治哲學我也沒讀熟,所以不太確定德沃金本人有沒有直接將他的理論套用至有給產假。但吳秀瑾老師有一篇「不直接相關但仍高度切題」的文章,雖然不是直接針對有給產假,但或許可以供參照:

吳秀瑾(2014),「德沃金的機運平等觀:女性主義批評」收錄於【以平等為本的自由主義:德沃金法政哲學研究】(謝世民主編)。台北:開學文化。

2個讚

嗨~感謝你的建議。

1

我寫的時候確實沒有注意到《優生保健法》的規定,我將那個段落修改成:

希望這樣可以避免造成誤導。

2

在這篇提到德沃金,是因為我覺得也許有人會利用他的主張來說明有給產假並不合理,而就我所知,德沃金沒有將他的理論應用在有給產假,所以我有參考前面朱家安的建議,加上這句:我不確定上述哲學家在產假方面的立場

抱歉再提一些關於Miller的問題。按照你所引述Miller的說法,有兩種表述,一個是「某人受傷害而他人因此獲利」,一個是「某人權利損失而使他人獲利」。

我不太確定何者才是Miller的表述,也不知道他的原文到底事什麼。但只看這兩段文字的話,兩者看起來似乎有點差別。以婦女產假的例子來說,產假而不能工作,這是「受傷害(get hurt)」嗎?

再者考慮到「權利受損」的狀況。我想問的是,在Miller的文本中,權利(right)受損跟利益(benefit)受損有什麼區別嗎?因為如果這兩者沒有差別的話,那麼之前宋皇佑的洗車提問就有效了。洗車再怎麼樣也是需要一些勞力時間成本、還有材料之類的,無論如何,那個突然衝上前去替你洗車的人,也損失了上述的利益,然後你也因此得利了(車變乾淨)。

套到婦女產假的問題。如果在Miller的語境裡面「權利受損」與「利益受損」可以互換,那麼姑且不論上面的可能批評,至少整個論述的思路乍看之下還是順的。婦女因為產假不工作,一定也會有損失,所以接下去談「他人必須因此項損失而負責」是順的。畢竟,沒有對於損失的類型或是強度做出要求的情況下,似乎只要算是有損失就可以滿足了。

當然,上述對於損失的解讀可能是有問題的。這個解讀把「損失」的範圍放得過於寬鬆了,所以可能會很輕易地就滿足,而使得先前宋皇佑的「洗車批評」浮現。而如果「權利受損」與「利益受損」並不相等,甚至Miller有對此畫下界線或是設定要件的話,那麼作者可能就要去指出Miller對於「權利損失」開出來的定義或是操作性要件為何,並說明婦女產假期間的不工作如何符合Miller所凱出來的要件。

以上是對於Miller部分的一些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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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說的「某人受傷害而他人因此獲利」,這個某人和他人之間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如果要說自願幫人洗車的人他有遭受損失,他的這個損失和被洗車的人的獲利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因此這就不是我這裡提到的米勒主張要處理的問題。事實上,米勒之所以會有這個主張,主要是要解決人們時常認為「只有直接造成他人損失的人需要負責任」米勒認為這樣會讓很多其實不該置身事外的人有理由不負責任。

2

懷孕使婦女落入較差處境,不只包含產假期間無法工作,也包含了懷孕期間的各種身體不適,此外還有復職之後是否能順利重新適應職場等等,以上都屬於懷孕婦女所蒙受的損失。

感謝原po回應。從以上的回應來看似乎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是主張「婦女有利益損失」,一是主張「婦女的損失與他人的獲利為間接因果關係」。

我在想可能是我的表達不夠清晰。以下我將重述我的提問。按照原po文中的Miller論述,其形式應當是:

甲 →→→ 乙
(失) 造成 (得)

在這個模式中,有三個部分需要界定,分別是:
1.(失) 2.(得) 3.(造成)

在我的提問中,我好奇的是Miller對於1 (失)的界定。因為從原po的文章中,對於(失)的表述看似有分歧。原po在介紹Miller理論時,就提出了兩種,分別是1a「受傷害」、1b「權利受損」。而在將Miller的理論套用至婦女產假的問題時,看起來則是更寬鬆的 1c 「有利益損失」。而我不清楚哪一個才是Miller的原意。

1c「有利益損失」是對於(失)最為寬鬆的界定,但可能會有過於寬鬆的問題。1b「權利受損」則是較為限縮,它看似都對於「損失」一事畫下了界線。若這個是Miller的原意,那麼文中則需要說明Miller用什麼條件去畫下界線,以及婦女產假如何滿足Miller所開出來的條件。

至於1a「受傷害」可能是更為限縮但也十分直觀的界定。畢竟權利可能是抽象的,受傷則具體而鮮明。但通常而言,受傷都會是權利受損,權利受損不一定就是有受傷:受傷似乎只會限定在某些特定的權利中。好比說,杯子破掉是我的權利受損(所有權),但我們似乎不會說我的所有權受傷了(在此撇除把杯子擬人化的情況)。

由於文中的(失)看似有些分歧,我不太清楚何者為Miller的原意。在我看來,1c「有利益損失」的表述是最不需要額外說明,但可能要回應「範圍過於寬鬆」的質疑(from 宋)。1b「權利受損」相對限縮,但需要說明Miller用了哪些條件來加以限縮,以及為什麼婦女產假滿足了這些條件。1a的「受傷害」則是更為限縮,而且「受傷害」乍看之下比權利受損更為直觀鮮明。但我不確定婦女產假的部分是否算是「受傷害」。

當然以上只是沒有讀過Miller的我的推敲,可能Miller的願意既非1a 1b也非1c,而可能是其他1d之類的。但不管Miller的原意為何,都還請原po於文中釋明,以減少讀者可能的誤讀或是可能的疑惑。

至於原Po對於「因果關係」的回應則是關於3「造成」的部分。這部分我沒有質疑,但還是謝謝原po的說明。

抱歉,重讀原文發現,婦女產假比較適合以米勒的另一種責任觀來談,所以拜託忘了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