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按照攻略征服、打寶,有什麼問題?

對多數人來說,其他人都是異性戀,有伴侶的異性戀很好,沒伴侶的異性戀則是可憐的單身狗。這樣的想法使得很多單身者陷入焦慮,他們覺得自己需要買兩性交往和戀愛書籍,或許還得花錢去上課,才能搞定這些重要的人生任務,成為有尊嚴的人。女性主義者把上述觀念稱為「在異性戀霸權」和「戀愛霸權」,有些異性戀不喜歡這些稱呼,覺得自己被歧視,他們沒注意到女性主義只是想指出他們受苦的原因。

大約在二十世紀,美國發展出PUA(Pickup Artist)文化,中文常翻成「搭訕藝術家」。PUA有文章、書和課程,旨在教導異性戀男生如何「攻略」女生。PUA在台灣、日本、中國都盛行(或至少風靡過一陣子),很多人願意付錢學。然而,PUA的課程內容讓許多生理女性感到被冒犯,也有許多人,不分性別,覺得這類課程不恰當。以下本文將針對「兩性相處」相關書籍以及PUA課程中常見的「把妹技巧」,來探討這種「攻略」女生的行為有什麼問題。

把人當工具

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認為,為了尊重人的尊嚴,我們不應該把人僅僅只當成手段利用。雖然不見得完全相同,不過當代道德討論有很多類似說法。例如木犀草號事件的判決結果。在一場船難中,三名船員為了保全性命,殺了另一名同在救生艇上的年輕船員,這名船員當時已奄奄一息,且又是個孤兒不像其他三人都有家庭。在順利獲救後,歷經幾個月的審判,法官做出有罪判決,其中,法官赫德爾斯頓(Huddleston)認為:不論這些船員遭受到的苦難及誘惑有多大,都不應該犧牲無辜者的生命以拯救自己,因為人們的生命價值是無法比較的。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將他人的性命當作拯救自己的工具。

在現代,若把人當成「工具」的程度高到一個門檻,也就是說,若我們只在乎自己的利益及便利,而不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造成他人的困擾以及傷害,我們會說你只是在利用別人。在相關勞動法規足夠完善下,我們可以享受外送員提供的服務,但應該避免在訂單上索求額外的服務,如要求外送員幫忙買別家的商品。無故增加外送員的工作量,並不給予等值的報酬,顯然會給外送員帶來困擾。利用他人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在熟人之間,例如有些小孩會抱怨家長喜歡在親戚間炫耀甚至誇飾小孩的成就,但往往省略小孩努力的過程,這使得小孩認為自己的努力不被重視,從而在情感上受到傷害,因此覺得「自己只是滿足家長虛榮心的工具」。要避免被指責「把人當工具」,我們必須在「利用」別人的時候關注他的福祉和慾望。

談戀愛就像玩遊戲,征服與打寶

「兩性相處」書和PUA課程喜歡把談戀愛講成玩遊戲,而書和課程就是「玩家們」的攻略本。這不只是比喻,對照常見的戀愛建議和技巧,會發現它們也確實鼓勵人們把自己的對象當成工具。人們玩遊戲時,只會在意自己的過關進度,而不會在乎「遊戲」的疲勞程度以及情緒,如果真的是玩遊戲,這麼做也許沒問題,但不代表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待人。

基於性別刻板印象,它們認為在異性互動關係中,必須由男生來扮演主動的角色,因此「玩家」的性別預設通常為男性。遊戲有分關卡和等級,因此它們也會教「玩家」把目標女性分等級並要求男性檢查自己的「裝備」,以避免「越級打怪」。「玩家」把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是為最終目標,因此將「遊說女性進行性行為」比喻作「征服的過程」,整個性行為的過程則被「玩家」當作付出辛勞後所換取的「寶物」,有人甚至會要求拍照或錄影,以紀念自己的「勝利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兩性相處」相關書籍及PUA課程也會鼓勵男生誤導女生,讓對方認為自己打算認真經營關係,而不是只想上床。這種誤導也是僅僅把人當工具,就像是出社會後老同學約吃飯敘舊,筷子拿起來才發現他是要賣保險。

當然如果完全不關注女生的心情,PUA也不會成功。所以書籍和課程也會建議男生注意女生的需求以便得到信任。但這依然是把對方的需求當成工具來達成自己的目的。

如同上述,「兩性相處」書籍和PUA課程鼓勵男性把女生只當作是「異性戀男生想與女生有性行為」這個目的的一種工具,在對達成目的無關的範圍內,不需要考慮女生的福祉和慾望,例如上床之前需要考慮女生的心情,上床之後則不需要,除非有被告的危險。這些觀念可能讓男生變得自私和歧視,不將女生視為與自己平等的人類。

一開始就出錯的攻略

除了「只把女生當作工具」,「兩性相處」相關書籍及PUA課程的內容也往往充斥性別刻板印象。

開設過幾堂「奧客獵女術」課程的作家「那個奧客」曾撰文將女生分類,接著分析面對不同「類別」的女生,可搭配的「攻略」。例如,他認為:面對「說話輕聲細語的女生」,男生就要主導一切行動,不要詢問女生的意見;面對「愛好運動的女生」,男生就要在同性質的運動上勝過女生,證明自己是強者。這樣的內容實際上只是出於性別刻板印象,認為女生喜歡處在被動或弱勢處境,從而鼓勵男生要保護或在各方面勝過女生。以刻板印象推論至「所有女生都一樣」,很容易就出錯,同時也讓人反感。

PUA課程網站所傳授的「把妹技巧」認為:男性魅力可由「霸道」展現,且女生喜歡霸道的男生,因此建議男生去糾正女生的習慣。鼓勵男性對女生說教,甚至干涉其行為,這是在傷害女性的自主權,亦將使得女性陷入次等地位。其課程內容很容易使得男性讀者誤以為妨礙女生的自主是種陽剛的好表現,因此很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例如性犯罪。

改善女性的「他者」地位

女性主義者波娃(Simone de Beauvoir)的著作《第二性》揭示了女性的「他者」(the other)身分,也就是被男性貶為異類的處境。波娃提出「女人不是生成的,而是形成的」主張沒有所謂永恆的女人的宿命。透過波娃的論述與研究,讓許多人發現「他者」身分對女性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由於時常遭受男性的刻意貶低,使得女性在文學、政治、宗教、家庭等各個領域都處於較差的處境。 1

經由許多女性主義者們的努力,女性的「他者」地位漸有所改善,例如,現在已經很少人會認為「生育」是女性的天職,女性已經逐漸能夠擺脫「生育工具」的宿命。然而,「兩性相處」相關書籍及PUA課程將女性當作工具,這種貶抑女性的論述強化了女性的「他者」地位。如今,它們依然很受歡迎,顯示出女性的「他者」地位仍未完全消除。

小結

本文探討什麼樣的情況是「把人僅僅只當成手段利用」並以刻板印象的使用來解釋:市面上那些「攻略女生」的技巧傳授,實際上是對性別平等帶來了嚴重的傷害。也藉由波娃所提出的「他者」概念,來說明生理男性很常利用貶低女性這個方式使其屈居弱勢。

如果我們在乎平等、肯認人性尊嚴的價值,就不應該放任自己繼續閱讀那些技巧說明,甚至將其付諸實現。在一段平等的人際關係中,不應該有人處於次等地位或甚至感到被壓迫。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也許會有需要妥協的時候,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迫使人喪失自我決定權或是選擇的自由。

另外,為了改善女性的「他者」地位,女性間互相培力、建立自信心也是重要的。社會氛圍則可藉由法規或教育改善,例如,我國在今年通過的同婚專法,間接彰顯出「婚姻關係並不必然需要包含生育」,或許能加速終結女性被視為「生育工具」的不平等思維。在教育上,不論是家庭或學校都應停止貶抑並鼓勵女性自由發展其天賦。

*感謝沃草烙哲學社群和朱家安給本文的諮詢建議。

NOTES

  1. 鄭至慧〈拒絕做第二性的女人〉,載於《女性主義與流變》,顧燕翎主編,貓頭鷹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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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主題,以下提一些個人淺見。

1.對於康德,我有點不太確定。按照本文作者的看法,康德認為人「只能」是目的。但說白了,現實生活中的我們,或多或少都必須仰賴他人做為我們生活上的「手段」。比如說在傳遞郵件的過程當中,郵差是遞送郵件的手段。就此而言,如果「只能是目的」,會排除掉這類的社會常見的機制。我不確定康德的宣稱有那麼強嗎?又或者康德只是宣稱一個比較弱的版本:「不能只是手段,也要是目的」?當然我並不是拿著書本提問的,所以不知道康德的原意為何,所以可能還請作者查閱並解惑~~

2.還是康德。如果我沒記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中對於婚姻的定位是:兩人為了佔有彼此性器而形成的關係。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吃了康德的一部分就必須通通吃下去,但我猜熟悉康德的人應該也都會想到這裡的東西,可能需要處理。

3.刑事訴訟法的部分。固然禁止刑求是有維護人性尊嚴的考量,但同時也具有確保證詞的部分(畢竟被屈打成招的證詞可能不那麼值得相信)。換言之,這個條文也沒有那麼「純」。如果加上原本作者對於康德的看法(只能是目的),會不會反而就不能做為你文章的例子了呢?或許換一個可能比較適合?

以上是一些粗淺的意見,若有錯漏還請見諒。

1個讚
  1. 關於陳冠廷的意見1,我印象是,康德主張的是,因為人是目的,我們不能「只把人純粹當手段」。果如此,則似非一丁點手段性質都不准。

  2. 作者本文最後主張「不應該放任自己繼續閱讀那些技巧說明」,應是過度的推論。如果這些把妹技巧說明不該被閱讀(甚至不該被寫作與公開),那麼,詐騙預防手冊(詐騙技巧大公開之類的文獻)似乎也是了。

抱歉又想到一個問題。我想問的是:Why Kant?

的確,康德強調人為目的、人性尊嚴,但同時康德的道德理論是一個普遍性的理論。意思是,康德在此所說的這些義務與道德,是「所有理性人」彼此的義務,它的對象是普遍的道德關係,不牽涉到人們彼此間的親疏遠近。違反了普遍義務確實是一種道德錯誤,但這個詮釋似乎未窮盡於作者所想討論的事件。或者說,從人們的道德直覺而論,這個說法不夠完整、沒擊中核心。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老先生被電話詐騙集團電話詐財跟被隔壁幾十年的老鄰居詐財,都是詐財。但我們似乎不會認為兩者都只是詐財而給予這兩件事完全相同的評價:對於前者(電話詐騙)我們可能覺得詐騙集團很可惡,但對於後者(鄰居詐財)則可能覺得更可惡。他們確實跟電話詐騙集團一樣都騙取了他人的錢,違反了一般的道德義務,但我們似乎認為不只如此,我們似乎覺得這個「幾十年老鄰居」的緊密關係還多賦予了其他的道德約束。

同樣地回到作者想討論的PUA事件中。我的困惑(或是質疑)是:我們對於這件事的負面評價,真的只是基於這種康德式的普遍義務嗎?還是我們似乎覺得,在兩人的緊密關係中,還多了一些什麼?而PUA不只是違反了普遍義務,也連同這個從關係中的那個多出來的東西也一併違反了,所以才會讓我們如此義憤。

當然這只是個粗淺的分析,所以我也還不確定我上述所提到的那個「基於關係而來的sth」的具體內涵,也不確定作者是否也會認同這樣的分析與提問。畢竟作者可能順著康德的思考,否定掉各種非普遍義務,宣稱只有普遍義務才是符合定言令式要求的真義務。

以上只是一些淺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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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只查到「搭訕藝術家」。

這裡不確定是不是倫理學說法,建議改為「不過當代道德討論有很多類似說法」

「義務論」應改為「他的義務論」,不然會有範疇錯誤。進一步來說,會建議直接刪掉比較簡潔:

根據此觀點,康德進一步認為:為了尊重人的尊嚴,我們永遠不應該把人僅僅只當成手段利用。

這個例子要合理,需要一些預設,像是讀者同意家長並不是以「小孩現在的福祉」去換「小孩未來的福祉」。我建議換比較不需要預設的例子。

我覺得這段前面提供的論點不足以支持這段目前的說法,我建議把這段改弱一點。

覺得可以改排序,改成b c a,把bc當成「把女性當手段」的例子,再用a總結。

依照目前修改,這篇文章可能已經不算是「藉由康德的理念來解釋」。可以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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