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對主義下的當事人參審制?

某民事財產訴訟中,兩造最終無法達成和解。
原告主張判決方案a,被告主張b,法官則認為c方案最符合民法意旨。
然而,與其採c,兩造都寧願法官以對造主張的方案來判決。(亦即,原告偏好順序為a>b>c,被告則為b>a>c)。
請問:

  1. 若法官認為a比b可採,她應採c或a來判決,比較合理?

  2. 若1的答案是a而非c,則我們對於法律(民法)的本質,是採實證主義,還是非實證主義(自然法)來理解,較能支持該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