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斯的內在理由」作為「忒修斯的那艘船」

  1. 伯納德.威廉斯主張內在理由論,認為:

    a. 一個可能激發我們採取某行動的理由,才能成為我們何以從事該行動的說明,也才能成為我們的行動理由。

    b. 一個「外在理由」如果要成為(激發我們)行動的理由,必須是一個「與我們既有內在主觀動機之集合,具有慎思上的可靠關聯性」的理由,亦即,必需是個能夠成為我們的內在理由的理由。

    c. 基於a與b,道德理由如果要成為我們的行動理由,只能是個內在理由,亦即,該道德理由必須是與我們既有內在主觀動機之集合具有慎思上的可靠關聯性的理由。

    d. 所以,於道德上,我們不應被要求從事一個不受我們自己內在理由所支持的行動。

  2. 若1的解讀無誤,而該內在理由論也是對的,則問:

    a. 某甲於一年前的原有動機集合是x,而x及與x具有慎思上的可靠關聯性的理由之中,並不包括「從此不再吃肉」的理由。x歷經忒修斯之船(the ship of Theseus)式的漸次更新內容,於一年之後的現在,已經演變成是y,且y及與y具有慎思上的可靠關聯性的理由之中,乃包括了「從此不再吃肉」的理由。那麼,根據1b與1c,我們是否仍然可說「在一年前,甲並無從此不再吃肉的道德理由」?

    b. 某乙於一年前的原有動機集合是x1,而x1及與x1具有慎思上的可靠關聯性的理由之中,並不包括「不去自殺」的理由。之後,乙固因某丙的強制而無法於一年內如願自殺,但其動機集合x1也歷經了忒修斯之船式的漸次更新內容,而於一年後的現在,已經演變成是y1,且y1及與y1具有慎思上的可靠關聯性的理由之中,乃包括了「不去自殺」的理由。那麼,根據1b與1c,我們是否仍然可說「在一年前,乙並無不去自殺的道德理由」?

    c. 如果2a與2b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內在理由論,是否相容於(甚或無異於)外在理由論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