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胚胎有生命權,不代表胚胎有權使用女性身體維持生命

假設:

  1. 道德上,人絕不負有讓他人利用自己身體以保全他人性命的義務。

  2. 某甲自願懷有胎兒某乙之後,陷入要不要繼續懷孕的猶豫中。

  3. 甲於懷孕滿六個月時,陷入昏迷而就醫,但乙仍安全成長。

請問:

若甲持續昏迷,醫院於不知甲之現時意願的情形下,是應以避免乙繼續利用甲的身體為由而主動幫甲為中止懷孕,還是應以保留乙的出生權益為由而讓甲繼續懷孕?
.
我問上述這題的實驗設想是:

如果上述假設1的道德命題為真,那麼,就跟性交相似,沒有當事者女性的同意確認,胎兒乙即絕對不得繼續利用孕母甲的身體。

如此,一來,甲現在處於無法表示同意與否的昏迷狀態下,二來,甲於昏迷前對於自己是否墮胎處於猶豫之中,他人也無法合理推定甲乃同意繼續懷孕,因此,他人似乎只能認為「既然無法確認甲確實同意乙繼續利用她的身體,乙的繼續利用,即屬對於甲之身體的不道德侵犯」。

果然,則上述問題的答案應該是:醫院於道德上應該幫昏迷不醒的甲中止懷孕,以便結束「乙未經甲同意而繼續利用甲之身體的不道德狀態」。

如果上面這個答案其實是違反了我們的道德直覺(即醫院此時不應幫甲中止懷孕),則我們必須思考的就是:於反思平衡時,我們到底是應該放棄這個道德直覺,還是應該基於這個直覺的難以放棄性,轉而修正、甚至放棄上述假設1的道德命題(從而承認自願孕母無權中止懷孕的道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