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點"墮胎權懷疑論"意味的幾個提問

由於現在平台上同時有兩個墮胎權(中止懷孕權)的投稿文章(楊劭楷與陳紫吟),似都偏向支持墮胎權。而我又剛好有幾個傾向懷疑墮胎權的問題想要請教,於是另開一欄藉機提問如下,希望不無增加反對觀點的助益,也請兩位作者與各位讀者賜教:

  1. 鄰居全家出遠門忘記關緊大門並上鎖,Line你請你幫忙上鎖。你已讀不回,但仍至鄰家查看,發現門鎖故障失靈,便先出錢買了大鎖先湊合著鎖門。後來兩人在Line上吵了一架,你便擅自將大鎖撤了,回復先前狀態。隔晚該鄰居慘遭小偷從大門自由進出光顧,損失了黃金五兩。請問: 你對鄰居的損失有無道德責任?若有,其理由可否用以推論:自願性懷孕者對於維持胎兒生命權益並無(優先於自己選擇自由的)道德義務?

  2. 「因為誤信自己有墮胎權,而選擇墮胎」與「因誤信自己沒有墮胎權,而選擇不墮胎」等兩種可能情況,哪個更不可欲?若是前者更不可欲,此點可否成為懷孕者寧可選擇不墮胎或法律寧可選擇禁止墮胎的好理由?

  3. 若科技上已能隨時接續孕母而人工孕育胎兒,法律上亦已規定由國家承接養育此類嬰兒的扶養責任,是否原欲墮胎之母親再也無權選擇以墮胎取消胎兒的後續生命利益?

  4. 胎兒生父對於墮胎與否,有無任何決策參與權?

想墮胎的孕婦&需被救的小孩
—孕婦的救人義務問題

一個正要去診所接受墮胎手術的孕婦A,途經池塘發現有一陌生小孩B溺水待救,當時只有A有能力救B,但成功救B的全部代價是"A可能因此流產並弄溼衣服",請問: A有無義務救B?

  1. 鎖的類比不適合,那是財產權的問題。如果已經贈送給鄰居,你拿走鎖就是偷竊,如果只是借用,那要看當初怎麼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那要看當時當地的法律或norm。我會覺得拿回自己的東西是合理的。
  2. 「哪個不可欲」的問題本身就是取決於墮胎權的答案,我覺得你只是把原來的問題換個問法,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認為女性身體權利比較大的人會認為有權墮胎卻沒墮胎更不可欲,認為胚胎生命權比較大的人會認為無權墮胎卻墮胎了更不可欲。
  3. 看你覺得胎兒有沒有生命權。從遺傳的角度,父母或許可以主張胎兒是自己的所有物,可以自行處置。
  4. 如果是在上述有代理孕母或人工子宮的情況,父母的決定權應該差不多大。但傳統懷孕的情況下,在大多數的現代價值觀中,女方決定權應大於男性。

孕婦救小孩倒是個有趣的思想實驗,不過既然孕婦已經要去墮胎,答案就變明顯了。更有趣的問題應該是如果孕婦想要孩子,但是他認為胎兒沒有生命、支持墮胎權,他是否有義務要犧牲那個他不認為有生命的胎兒去救一個陌生的孩子。(暫不談法律上是否允許見死不救,單看倫理學立場,並假設流產不會造成健康或生命危害)

感謝回應。這份熱情與義氣,在這版上實在彌足珍貴。

容我試著應答如下:

  1. 鎖門那題,重點不在財產權與生命權的能否類比,而在於「曾經自願承擔自己本無義務承擔的利他行為(為他人鎖門、為他人續命)之承擔人,事後得否逕自後悔而擅自放棄繼續承擔該利他行為」的問題。在法律上,這是無因管理人的義務問題,而其答案,似乎並無"應視該利他行為有利的是他人的生命或財產而有不同處理"的理由。(當然,如果就是要舉生命權的案例來做類比發問,那也可請思考: 我們可不可以把已經救到自己車上的重傷路人又給棄置路旁,而不維持初衷地將她送醫急救?)

  2. 誤信有墮胎權而墮胎之行為,不當犧牲的是胎兒的生命權(胎兒若無生命權,難以想像墮胎權本不存在而誤信有之的情況能夠成立);誤信無墮胎權而未能墮胎之行為,不當犧牲的是孕母的自由權。基於生命權價值高於自由權的評價原則,前者的誤信情形較不可欲;基於極小化道德錯誤成本的要求,如果兩種誤信的機率相當(或我們不知兩者機率之高低何如),則應寧選後者,即寧可誤信無墮胎權,也不要誤信有之。(cf.寧可錯放一百,也不錯殺一人的無罪推定或罪疑唯輕原則)

  3. 胎兒若無生命權,那當然任憑孕母處置,如同車馬衣裘而已,斃之而無憾。但若以胎兒有生命權為前提,則當科技足以接替孕母的懷胎(讓胎兒續命)的工作,孕母又可卸除將來扶養出生胎兒的責任時,孕母仍可選擇墮胎而不讓胎兒續命的好理由,存在嗎?

  4. 生父即使先前已經盡量做好避孕措施,且又反對孕母生下胎兒,道德上是否仍應要求生父負責扶養該出生胎兒?若是應該(現行法律制度即是如此看待),則在平等原則之下,何以應該認為生父並無中止懷孕與否的決策(參與)權,唯孕母獨享之(即使孕母當初是刻意懷孕的,也有權自決要墮胎)?

  5. 你似認為,如果經過該池塘邊的是本想墮胎之孕母,在她救人僅會付出可能流產(但不傷身)及弄溼衣服的代價下,她顯然有義務救人,是嗎?若是,那麼,不想墮胎的路過孕母,是否就無此救人義務?若也是,為何她有/無義務救一個陌生小孩,應該取決於「她當時想不想墮胎」呢?(這個奇怪現象,是否肇始於墮胎權的肯認呢?亦即,如果否定墮胎權,是能消除這個道德怪象的必要手段,使得路過孕母救人義務的有無不再需要取決於該孕母當時想否墮胎,那麼,我們應否以此為由而否定墮胎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