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有沒有權力殺死從自己子宮生出來的嬰孩?

按理說,嬰孩佔用了母親的身體,同時嬰孩的生命是母親所賦予的,用產權的觀念來看,殺死自己的孩子不就等於收回自己的財產嗎? 這是母親生為人的權力

如果母親沒有權力收回孩子的生命,那請問為什麼當孩子仍在子宮內的一刻母親就有權呢?

更重要的問題是,母親懷胎十月,她是在哪一個階段從無權殺死變成有權殺死呢? 如何界定這個階段是可殺人的時刻?有沒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