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或機器人都可以是百萬暢銷小說家

猴子或機器人都可以是百萬暢銷小說家

小說家是一個成功就賺到翻、失敗就餓到死的神奇職業。我們耳熟能詳的小說家通常屬於前者,例如阿嘉莎‧克莉絲蒂、丹‧布朗或東野圭吾。這些暢銷小說家除了書賣得好之外,還具備一個發人深省的共通點:他們都是人類。

等一下等一下先不要關視窗,這個共通點真的值得深思,因為我接著要告訴你,有哲學家主張這根本不是共通點!按照這位哲學家的主張,猴子或機器人也可以是百萬暢銷小說家。一定有人會說,天啊,哲學家腦袋是不是有問題?讓我們先來看看哲學家怎麼說,再下判斷也未遲。

出香蕉能請到猴子寫小說嗎?

考慮這個案例:

【猴子案例】
科學家讓一隻叫做「蒙奇」的猴子敲打電腦鍵盤。蒙奇敲出來的多半是散亂的文字,無法理解。然而,有一天,科學家們檢視蒙奇的鍵盤記錄,發現竟然是一部精采萬分的懸疑推理小說!科學家們仔細檢查過蒙奇的狀況與電腦後,確認這並不是誰惡作劇,而是真的湊巧──機率極低,但並非不可能發生。實驗室決定把小說出版,問題是,作者欄位該寫誰的名字呢? 1

美國哲學家古德曼(Nelson Goodman)會說,作者名字當然是寫「蒙奇」。爾後如果這本書得獎了,該上台領獎的也是蒙奇!古德曼是如何得出這個結論的?我們必須先從他的基本主張開始討論。這個主張是,文學作品等於文本(text)。 2

上述這個主張並不是說,《東方快車謀殺案》等於你手上的那本實體紙本書;這樣的實體書有成千上萬,而《東方快車謀殺案》這部作品並不等於這些書的任何一本。然而,這些實體書顯然與《東方快車謀殺案》有某種關聯:它們都是某個文本類型(text-type)的個例(token)。

類型和個例是什麼?讓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李清照的《聲聲慢》第一句是:「尋尋覓覓,冷冷清清,淒淒慘慘戚戚。」想想看,這句話裡面有幾個中文字?如果你的答案是「七個」,那你講的就是字的「類型」;如果你的答案是「十四個」,那你講的就是字的「個例」。在《東方快車謀殺案》的例子中,我們就可以說印出來的實體書共享某個文本類型,但每一本實體書都是這個類型的個例。

掌握了類型和個例,我們可以這樣描述古德曼對文學作品的看法:

每個文學作品,都是一個文本類型。

這說法乍看之下還滿合理的。你不能說《東方快車謀殺案》這部作品等於我手上這本小說,也不能說它等於你手上這本小說,最合理的說法,似乎是說這部作品是一個抽象文本類型,而你我手上的紙本書,都屬於此類型,因此它們「搭載」了同一個作品。

「每個文學作品都是一個文本類型」也可以用來說明文學作品之間的差別。《東方快車謀殺案》這部作品之所以會與《尼羅河謀殺案》是不同的作品,就是因為它們具備不同的文本。

一個作品只會有一個文本嗎?

古德曼必須證明下面兩件事才能讓他的主張成立:

文本唯一:一個作品只會有一個文本,不會同時有兩個或三個彼此不同的文本類型。
作品唯一:一個文本只會有一個作品,不會同時有兩個或三個彼此不同的作品。

一個作品只會有一個文本嗎?有些人會想到,那翻譯怎麼辦?《東方快車謀殺案》以很多語言出版過,每個語言版本都是一個不同的文本類型。直覺上,不管是英文、中文還是日文版的《東方快車謀殺案》,都是《東方快車謀殺案》,因此我們好像必須說,這部作品不只有一個文本。

古德曼的回應很簡單:這些譯本是對作品的詮釋,但不是作品本身。這說法有道理可循,我們常說翻譯是「二次創作」,也會比較不同譯本的細節,品味不同表達和意涵。當譯者斟酌選字與用詞,其實已經在進行某種詮釋。這種二次創作的狀況在模糊性比較高的文本尤其常見,例如詩或純文學小說。對譯者來說,這類作品想要做到完全的「字面上的翻譯」幾乎不太可能。一部對《哈姆雷特》進行詮釋的文學評論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作品,不是《哈姆雷特》;同理,《哈姆雷特》的譯文──若視為是對《哈姆雷特》的詮釋──也是一個獨立的作品,不是《哈姆雷特》。《哈姆雷特》這部作品只會有一個文本,就是原本用古英文所書寫的那個文本。

一個文本只會有一個作品嗎?

不同作品能共享同一個文本嗎?古德曼提供了一些相關案例:

【雙胞胎案例】
麥特與麥遜是雙胞胎,從小一起長大,接受一樣的教育,連講話方式都很像。有一年暑假他們去參加夏令營。這個營隊由同一個單位在兩個不同的地點舉辦,麥特與麥遜分開參加不同梯次。由於是同一個單位所舉辦,因此營隊內容很類似。活動結束之後兩人各自寫了一篇散文來抒發對這次活動的感想。讓人意外(或者說讓人不意外)的是,兩人所寫出來的文字內容竟然一模一樣,一字不差。

直覺上,我們應該會很想要說,這兩個人寫的文字,分別形成了不同的心得作品,縱使文字內容一模一樣。

但古德曼不認為如此。要說明古德曼的想法,我們必須先說明他如何定義所謂的「文本同一性」(identity of text)。古德曼認為,當兩個文本的語法性質(syntactic property)完全相同,這兩個文本就是同一個文本。什麼是語法性質?這包括文字排列的順序、空格以及標點符號。例如,《東方快車謀殺案》一刷的實體書與二刷的實體書呈現了同一文本,因為這兩者在語法性質上完全相同。 3

語法性質還包括文字在該語言的文法中扮演的角色。古德曼舉了chat這個單字為例。這個單字可以理解成一個(迷你)文本,英文有這個單字,法文也有這個單字。按照古德曼的看法,如果美國人與法國人在各自與家人的聊天場合說出了chat這個字,我們不能說他們產出了同樣文本的個例,因為chat在英文文法中扮演的語法角色與在法文中不同。

然而,考慮英文中的cape這個字。這個字有「披肩」的意思,也有「岬角」的意思。這是否代表風景區指示牌的cape以及服飾店標籤上的cape為兩個不同的文本?古德曼認為不是。不管是「披肩」還是「岬角」都涉及cape這個字的語意,而非語法。在這個情況中,我們最多只能說cape這個字有兩種不同的詮釋。上面提到的雙胞胎案例正是這種情況。古德曼主張,我們之所以直覺上會認為雙胞胎產出了兩部而不是一部作品,是因為我們把「一部作品,兩種詮釋」跟「兩部作品」搞混了。就如同對cape這個英文單字可以有兩種理解,我們也能對雙胞胎的文本進行兩種解讀(反應兩種相似但不同的夏令營狀況)。

再看看這個案例:

【唐吉軻德案例】
二十世紀的小說家米納寫了一本小說,與塞萬提斯的《唐吉軻德》一字不差。書評家認為,米納創作出了一部全新的作品,因為從二十世紀的觀點來看,米納的文本不但古意盎然(用古西班牙文寫的),而且某些段落還能嗅到實用主義的味道(實用主義是二十世紀重要的哲學思潮之一)。

上述案例出自阿根廷作家波赫士(Jorge Luis Borges)的短篇小說。 4 不少哲學家認為,波赫士設想的狀況顯示不同的作品可以有同一文本,因此證明了作品與文本並非等同。

古德曼當然不支持這種說法。如同雙胞胎案例,唐吉軻德案例中自始至終都只有一部作品。我們頂多只能說米納做了兩件事。首先,米納產出了《唐吉軻德》這個文本的另一個例。第二,他為這個文本提供了另一種詮釋。然而,米納並沒有創作出一部新的《唐吉軻德》。

猴子靠文本主義上台領獎

古德曼這種「文學作品等於文本」的說法,被稱為「文本主義」(textualism)。若文本主義正確,只要不同的文本個例屬於相同的文本類型,它們就都是同一個作品。在此情況下,我們該如何決定誰是文本的作者?顯然把作者這個頭銜歸給第一個產出文本個例的人,會是最合理的,也符合一般人的直覺;就如同在唐吉軻德的案例中,我們會說塞萬提斯是《唐吉軻德》的作者,因為他比米納更先產出《唐吉軻德》這個文本的個例。依照這樣的看法,猴子案例中的蒙奇當然可以是作者,因為牠是第一個產出文本個例的「人」,即使蒙奇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既然作品的概念只涉及文本的語法性質並且與文本之外的事物無關(例如文本製造者的身分以及心理狀態),那只要是第一個產出文本個例的「人」都可以算是作者,包括(明顯沒有心靈狀態的)機器人。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機器人或猴子根本無法理解文本內容,為什麼可以稱得上是作者?古德曼認為這並不奇怪,能夠詮釋或理解自己書寫的內容本來就不是成為作者的必要條件。例如,有一些意識流的小說家或詩人可能根本不明白自己在寫什麼,但我們不會因此說他們不是作者。又如,很多電腦能夠被用來證明數學定理,但我們不會因為這些電腦無法理解證明出來的結果而說它們無法做證明。也許你會認為更合理的說法是把電腦背後的程式設計者視為作者,但古德曼指出,設計者其實也不會做證明,就如同蒙奇背後的科學家不會寫小說一樣。那麼幕後團隊對於產品的「無知」狀態跟機器人或猴子有何不同?

假設丹‧布朗不曾寫出《達文西密碼》這本暢銷書,而猴子或電腦率先產出了《達文西密碼》這個文本,那說猴子或電腦是作者有何不可?畢竟,如果我們承認《達文西密碼》等於某個特定的文本,那麼這個文本是由人、猴子還是電腦所寫出來的,根本就無所謂了。

NOTES

  1. 這個案例改編自數學中的「無限猴子定理」(infinite monkey theorem)。歷來對於這個定理有許多不同理解,其中一種對該定理的理解如下:只要給定無限長的時間,機率再小的事件都有可能發生。

  2. Nelson Goodman and Catherine Z. Elgin, “Interpretation and Identity: Can the Work Survive the World?” Critical Inquiry , 12 (1986), pp. 567-574. 由於古德曼是第一作者,方便起見本文只提古德曼。

  3. 書籍的刷次通常內容都會一樣,若有不同會以版次區別。

  4. Jorge Luis Borges, “Pierre Menard, Author of the Quixote,” in Labyrinths (Harmondsworth: Penguin, 1971), pp. 62-71. 在這篇小說中,米納所寫出的其實只是塞萬提斯作品的一部分而非全文。方便起見此處省略這個細節。

本文寫道:
//既然作品的概念只涉及文本的語法性質並且與文本之外的事物無關(例如文本製造者的身分以及心理狀態),那只要是第一個產出文本個例的「人」都可以算是作者,包括(明顯沒有心靈狀態的)機器人。//
//機器人或猴子根本無法理解文本內容,為什麼可以稱得上是作者?古德曼認為這並不奇怪,能夠詮釋或理解自己書寫的內容本來就不是成為作者的必要條件。//

基上,請教 :

  1. 天然奇石上的達摩圖像,作者是誰?
  2. 只會中文的我,直接透過某翻譯機敲打出一篇他人可予理解的英文文本,該文本的作者是誰?
  3. 對作者下個定義,其定義的好壞對錯,判準應是如何?

1

這裡對「個例」的說明可能要多一些。因為這個詞是理解本文的關鍵,你得確定讀者真的懂怎麼使用。必要的話,也可以增加文學作品之外的例子。

2

好像多了一個「是否」?

3

我這次重讀這篇文章,想到一個說法。假設同意古德曼對文本和作品的看法,我們也可能不主張蒙奇是作者,而是主張蒙奇+電腦是作者,因為它們都是小說產生的原因(或者進一步主張,作者其實是整個實驗室)。我可以理解一般人通常不認為電腦可以名列作者欄,因為在人類作者的情況下,電腦可以被取代(可以用寫的,或是用其他電腦),但是在蒙奇的情況下,蒙奇既然只是負責隨機打字,那牠也一樣可以被取代。

這只是一個想法,我覺得並不影響文章的完整,你也可以不用回應。

回應Kris
1.在提到個例那邊增加了一段說明
2.已改
3.在倒數第二段增加說明(你提到的這個其實古德曼在文章中有回應,當初想說讓文章簡化一點所以沒提,不過既然你提了我就簡單把它寫上去)

如果需要章節小標,你潤稿時再幫我加好了,因為我覺得你作為編輯比較會下標題。若有問題再告訴我,感謝啦!

謝謝提問,簡單回覆
1.如果你同意意圖是某串痕跡具備意義的必要條件,那麼奇石上的線條就只是無意義的痕跡,也就沒有作者
2.這就要看譯本是否已經是全新的作品,還是只是原作的某種版本。如果是前者,那你就不是作者
3.這很難說,主要還是看給出的判準能否通過期刊審查XD

只是想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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