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的從輕不從優原則?

  1. 被告甲、乙、丙各因a、b、c行為被訴以x、y、z罪。

  2. 三人有罪可能性都各達八成,而無罪可能的原因有別。

  3. 證據看來,甲其實沒做a行為的可能性有兩成。

  4. 解釋起來,乙的b行為並不構成y犯罪的可能性有兩成。

  5. 解釋起來,處罰丙c行為的z罪規定,其違憲可能性有兩成。

  6. 寧可錯放一百,也不要錯罰一人。

  7. 基於6,除了甲,乙、丙似乎也應獲判無罪。

  8. 若7為是,意味著刑法解釋學上應有「從輕、不從優」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