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於二的道德直覺

  1. 甲能預見酒駕很可能撞死別人。

  2. 甲能避免酒駕行為。

  3. 基於1與2,甲對於酒駕撞死人,有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

  4. 若有兩個可以成功履行的義務,違反兩個比違反一個更惡劣。

  5. 基於3與4,甲未預見且未迴避酒駕撞死人,比預見而未迴避更惡劣。

  6. 基於5,甲過失致人於死,比故意殺人更惡劣。

  7. 6之結論違反道德直覺,那麼,是3或4錯了嗎?

請說明預見義務如何獨立存在

不清楚你所稱「獨立存在」的確切意思,所以當下我只能試著說,這裡舉例的預見義務是一個和迴避義務彼此區別的不同義務,但它與其他行為義務共享的特徵包括:必須隨附於某些被例示的物理事件情境而存在,如果它不是根本不存在的話。

如果「不具備上述隨附性」,就是你所稱獨立存在的一個必要條件,那麼,預見義務並不獨立存在。只是,它的這種不獨立存在,就本版此題的解決而言,似乎並不特別或有趣。

若你可以進一步揭示你問此題於本版此題的關聯性想法(我猜是有的),這會讓討論容易進行而可望有些收穫。

你這裡的說明,似乎認為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無關
我不確定你為什麼會認為這兩者是無關的義務

我上面只是說預見義務和迴避義務是概念上可以區別的兩個不同義務,並未認為兩者彼此無關。

兩個不同的事物,與兩個無關的事物,是兩回事。

而我的以上說明,應該也沒改變我的開版問題之所以能成為一個疑惑的趣味點所在。

我不確定你怎麼去想預見義務,

你的預見義務是「不知道X」本身就是道德錯誤(而可以脫離於任何的實踐、行動等等)的意思嗎?

舉例,
「燒開水燒到乾掉會引發火災,很危險」
但我處在一個喝開水都可以直接用飲水機的環境,所以我:

1.不知道「燒開水燒到乾掉會引發火災,很危險」
2.不會去燒開水的動作

你的意思似乎是:在這個故事裡的我也有道德錯誤

但我想一般人應該會認為認知義務通常只有跟行動綁在一起才有意義,
所以可能不是獨立的義務
至於是衍生還是蘊含關係,不確定?

回到本題的預見義務,對我而言比較不會開花。

這裡,甲被要求預見的可預見內容是,酒駕很可能會撞死人。

為了形成如此這般的預見,甲也許必需付出一定的努力,例如:自我參與社會化教育的相關行動。

而且,甲能預見自己酒駕可能撞死人而卻未予預見,這個未預見的本身,就能使得他人遭甲酒駕撞死的風險不必要地升高。果然,則將這個未預見評價為一種道德錯誤,從「將社會生活致害風險控制於必要範圍之內」的需求來看,應可獲得理解。

若以上說法沒錯(或還好),那麼,道德上說甲有此預見義務(應該預見),從而也應該為了成功履行此一預見義務而付出必要的努力(如果甲有此努力,才得以如此預見的話),也就不難被我們理解。

你認為甲沒有這個預見義務嗎?還是認為有,只是這個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或其他什麼)具有某種關係,而這個關係,有助於解決本版的開題?

這裡看起來很像是在說迴避義務,但你卻說這是基於預見義務
這樣看起來,你的回答不斷顯示出迴避義務可能跟預見義務是綁在一塊的

情況很可能是,違反迴避義務的人,若非基於故意;則我們可能會再接著問:他是否違反預見義務
如果她違反了預見義務,則我們會說他因此也違反了迴避義務

當然,可能並不是所有種類的迴避義務都會有這個結構,
可能有些迴避義務涉及的危險很輕,所以這種迴避義務的違反僅有故意的討論
我們不會另外去問剛剛那樣後一層

嗯,我也覺得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很有可能會綁在一起,但是否一定如此,可再想想。
只是,這兩個義務如此常常綁在一起的關係,這對本版問題的解決,起了什麼樣的說明作用呢?還是說,由於這兩個義務如此常常綁在一起,所以本版問題已經不是問題了呢?
期待你進一步指教,很感謝!

我剛剛提供的一個可能版本是:
在特定條件下,我們可能會以是否違反預見義務來判斷人們是否違反迴避義務

在這個版本的說法下,並沒有1+1問題
我不確定你同不同意,或者你怎麼看這兩種義務的關係

我還不確定對你的看法理解多少了,但隱約有條線索。謹就我能隱約感受的那條線索,試著提出回應如下。請再一起想想:

  1. 違反預見義務而未預見者,未必就會違反迴避義務,她仍可能幸運地沒去造害。

  2. 違反預見義務而未違反迴避義務者,仍應因為違反預見義務本身而受道德上的負面評價,因為,她參與了社會生活,卻未發揮理性地盡她那份努力地將其經營社會生活的造害風險控制在必要範圍內。

  3. 若1與2都沒錯,則違反迴避義務,即使非在故意的場合,也並不僅僅是違反預見義務的"一體兩面"物—迴避義務,並非隨附於預見義務的違反而違反。此外,由於預見義務的違反本身就能具備道德錯誤意義,並不依附於於迴避義務之違反而方取得道德負價性,所以,該兩者義務的違反,也就各有接受道德負面評價的互可獨立性。

  4. 基於3,即使在非故意的場合,違反了預見義務又違反了迴避義務,仍是以違反了兩個義務的理解,較諸僅違反了一個義務的理解,更為合理。

我認為這是違反迴避義務,而不是預見義務。
你提到的是使得風險維持在必要範圍內
而純粹知道風險,就是知道風險而已
是特定得行為、不行為才是使得風險得以維持在你說的必要範圍

而如你所說,有問題的一直都是「風險是否維持在必要範圍」,
這才是關鍵,
而選擇特定的作為/不作為X而非另一些作為/不作為Y,
以讓風險不超出這個無法忍受的範圍
就是你所謂的迴避義務
而當風險超出範圍、甚至出事時,
我們會去追問是否為故意超出範圍

而在非故意的情況下,這時候「有無透過行為去認知風險」有時候才會浮現
這時提問這個問題(是否認知),
其實還是為了要幫助我們回答「風險迴避」的義務(也就是迴避義務)

回到你一開始的論述,
你其實都是用違反迴避義務的批判去批判違反認知義務者,但你未發覺此事
我認為這個批判的方向其實正好說明了認知只是在迴避中的一種狀態
(而你也應該是如此相信,否則你不會一直用違反迴避義務的批判去批判違反認知義務者)

預見的本身,如果對於「控制造害風險」不具意義或功能,那在道德上或法律上把它當成一個義務負擔而施加於人,即無必要性,也就沒了正當性。

果然,則你既也認為預見(酒駕會撞死人)是個義務,卻不認為控制造害風險是此預見義務本身的存在理由(因你總認為,控制風險已經是迴避義務的任務了),那麼,課此預見義務的必要性與正當性究竟會在哪裡?

光是預見,而不去迴避,那已經不是止於「無法將風險控制於必要範圍」的問題而已,而是「預見者將(因預見而)已經納入控制的風險,進一步朝實現(而非迴避)該風險的方向來控制該風險」了。所以,光是預見,就是已經將風險納入預見者的控制能力內了,也因此,才有了把此預見當作義務來施加於人的起碼實益。【如果預見之後,預見者其實仍然是「根本完全無法透過任何方式來控制」風險的實現與否,那麼在此場合,預見義務的課予也就沒必要性與正當性了,亦即,即使她是可以形成如此預見,那也不會是個義務。】

抱歉,我直接講結論

你對於預見義務之所以作為義務的闡述(預見義務的道德價值或功能),
都是把它跟迴避綁在一起
我認為這件事沒錯,
因為預見義務是某些情境之下,探討人們是否違反迴避義務時所產生的討論
問題的討論不是像你所展示的,先問有無違反預見再問有無違反迴避義務
而是反過來
只有「該迴避卻未迴避」的狀況發生時,我們才會對此討論
所以第一個問題都是先討論「有無違反迴避義務」
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境下,當我們有必要開始討論到是否違反預見義務,
其實我們是為了更好地回答前一個問題─是否違反迴避義務

而如果上述說法確實捕捉到這兩種義務的特性
那麼我們就不應該把預見義務獨立於迴避義務
既然不是獨立於迴避義務,就沒有你所謂的「1+1」問題

關於預見義務相對於迴避義務乃具有獨立性(而非依附性)的說明,我想我已經在第11樓回應過了。而你對該樓的回應(12樓),我回應在13樓。所以,你在上一樓(14樓)又繞回獨立性問題,我只能請你回頭參考我11樓的回應了。

當甲酒駕撞死人了(沒盡迴避義務),我們回頭去檢查甲有無違反預見義務,發現:

  1. 甲違反了預見義務(沒有預見),甲是過失。或者,

  2. 甲沒違反預見義務(已有預見),甲是故意。那麼,

  3. 預見義務之有無違反,並不取決於迴避義務有無違反,反之亦然,那麼,這兩個義務如何彼此不是獨立的義務呢?再說,

  4. 就算這兩個義務之間,是有預見義務依附於迴避義務的前者非獨立關係,這又如何地說明了1與2之間,不僅不是1惡劣於2,也不是1與2同等惡劣,而竟然會是2惡劣於1呢?(或,如何消解此一問題,使它不再是一個問題了呢?)

反之非亦然,探討預見義務就是為了幫助我們探討某些情況下的迴避義務。當預見某種風險的情況太過困難,而使得我們免除了該人的預見義務時,則我們也會同時認為免除該人迴避風險的義務。

如果用你的語彙跟順序來重想一次問題或許也行,或許狀況是這樣:

一個人不知道「X的風險」→違反預知義務,並因此「無能力控制X的風險」。而由於承擔「迴避X的風險」之義務(有辦法承擔義務,我們才能討論他有無違反義務),其基礎建立在「有能力迴避X的風險」(ought implies can);因此當一個人「不知道X的風險」=「無能力控制X的風險」= 無法承擔迴避X風險的義務。

違反義務的數量,似乎也不是你說的「1+1」。

回答了預見義務的特性,或許並沒有直接回答「為什麼故意違反迴避義務比非故意違反迴避義務」更可惡。因為問題可能是「意圖」。即便違反同一個義務,可能基於故意或是非故意就有所不同。回答預見義務的特性的意義是:原來「非故意違反」並不是違反了「1+1」個義務。而當我們認識到原來「故意做x」v.s「非故意做x」的違反義務數量並非 1 v.s 1+1時,或許你就不會感到奇怪而可以直面意圖的可能問題。

我上面說的「反之亦然」云云,確實說得太快,我也覺得不對。但我覺得不對之處,並非你上面這樓為此而接著指教的內容。

你說:

//一個人不知道「X的風險」→違反預知義務,並因此「無能力控制X的風險」。而由於承擔「迴避X的風險」之義務(有辦法承擔義務,我們才能討論他有無違反義務),其基礎建立在「有能力迴避X的風險」(ought implies can);因此當一個人「不知道X的風險」=「無能力控制X的風險」= 無法承擔迴避X風險的義務。//

依你於此的推論意旨,違反預見義務,是會導致迴避義務的免除(因為此人不知風險,無力控制風險,從而無力承擔迴避風險的義務)。若是如此,過失犯還有成立餘地嗎?

未迴避的造害者,其未迴避是因其未預見,而其未預見,是因其違反預見義務的話,表示他在此場合乃是能預見應預見而未預見,就其未預見之後的因果流程(造害過程)應可歸責,而若反而說他因為違反預見義務而沒了迴避義務,究責射程似即中止於未預見而不能及於未迴避,而難將所造之害歸責於他,從而,除非過失犯並非結果犯,否則他並不能以過失犯而被究責。民事上能否請求他因過失侵權行為而負責賠償該結果損害,恐也非常悲觀。

這裡應然的關係結構,在我看來是如此:若無預見可能性,即無預見義務。此時,若未能預見,則如你所說,我們也不好期待未預見者知道要去迴避他所未預見的因果流程,從而也就欠缺迴避可能性,免除迴避義務。於是,若他進一步未迴避而造害了,我們全程回溯檢視,他雖未預見與未迴避,但並未違反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故不應將造害結果歸責於他。要之,無預見義務,(可能或必然?)會使得迴避義務也不見了。在此意義範圍內,要說不違反預見義務(的未預見)蘊含著不違反迴避義務(的未迴避),我理解,也接受,只可惜我仍看不出,這對我本版開題或第16樓的那個第4點的提問,能有如何的解惑作用。另外,即使就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都違反的過失場合,以上結構關係也無法用以否定違反了兩個義務的理解方式(雖然,我大概能想像你想透過否定義務違反個數的途徑來解題,但除了你上述說的,我以上述理由而未被說服之外,如同我第16樓的那個第4點的提問,以及你可能也已經意識到的,即使就過失的範圍而撇開義務違反個數的算術式爭議,那也無法說明「未違反預見義務而只違反迴避義務的故意造害者,為何反而會更惡劣於既違反預見義務也違反迴避義務的過失造害者」的根本疑惑)。

至於你說,故意為何反而要比比過失更惡劣的上述疑惑,解決之道可能在於故意所具有(過失所無)的造害「意圖」等語。對此,我除了邀請你進一步說明這裡的意圖概念(包含但不限於「故意是否均有你這裡所稱的意圖」這點)外,

也不禁感到懷疑:你說故意者具有意圖,且此點可以用來解決我的上述疑惑,那麼,你是否意指:故意者另外違反了「不該具有此一意圖的義務」,而過失者並無該義務的違反,所以儘管過失乃既違反預見義務也違反迴避義務,而故意僅違反迴避義務而未違反預見義務,也因為故意者乃另外違反了過失者所未違反的「不該具有此一意圖的義務」的這一點,就能使得「為何故意(反而會)更惡劣於過失」的疑惑獲得解答或消解?

如果這是你之所以要指出故意者的意圖的理論意圖之所在,那我首先感到不妥的是:人心之有所意圖,是可以說不具備就能不具備的可控之事嗎?若否,則「不該具有此一意圖的義務」既然不具履行可能性,又如何能被正當地施加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