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搞混的概念:權力與權利

「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是中文上常見的錯別字,但是這樣是否有牽涉到概念上的混淆?

1個讚

我一直都把「權力」當成是描述性概念。宣稱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有權力,指的是前面那個人有能力對後面那個做某些事,至於做這種事是否正當,還需要另外的證成。而「權利」本身就是一個規範性概念,當我們宣稱某個人對某些事有權利時,指的就是這個人對那些事情(包括涉及他人的時候)可以提出一些正當的要求。

1個讚

同上。

right是權利,也有「正確」的意思,所以是一種「應然」的概念,也就是道德上是正確的,或是法律上是正確的,所以權利的正當性基礎,是來自道德或法律等各種規範的授權(authorization)。

power是一種行動的能力,在概念上來說,它往往是要改變各種規範,所以基本上也不大可能在道德上或法律上得到授權。在我看來,power是第一序的(first order),它是一種定義的力量;而被定義的結果,就是第二序(second order)的right。

我覺得這是好切入點。我們可以介紹權利和權力的區分,然後順便介紹描述性和規範性。

我覺得這個區分不見得欸。至少就很多法律語言(或政治)中好像可以舉出些反例。

比如說,當行政權侵害司法(政治干預司法)或立法權(像去年的九月政爭)時候,被侵害的它們可能會主張說,權力分立原則下這些機關所應該擁有的權力是如何如何,因此行政權的所作所為沒有正當性。在這時候,權力好像也是提出一個正當要求了。

另外或許還要進一步區分moral right與legal right。

2個讚

我認為這和我說的沒有衝突。當被侵害的它們主張說「某機關『應該』擁有的權力是如何如何」時,意味著該機關「事實上」可以擁有一些不正當的權力(能力)。

但「權利」卻沒有這種談法。我們不會說一個人擁有某些權利是否正當,如果一個人有某權利,那這個人一定是正當地有這個權利。

當然,我們可以問「一個人是否正當地擁有某個『法定權利』」,但這時候其實不是在談「權利」,而是在談法律透過自己對於人民的權力,讓那個人擁有某些以法律為靠山的「權力」(比如說,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取得他人財物),這件事是否正當。而當我們要看這件事是否正當的時候,就是檢查這個人是否擁有法律認為他擁有的權利。如果他真的擁有法律認為他有的權利,則法律賦與他的權力(行使權利的權力)是正當的;反之則是不正當的。

看不大懂。

把例子想得更明確一點好了。假設今天立法院要求行政院公布某些資訊,但行政院不提供。於是立法院說了:基於國會調查權,請行政機關提出相關的資訊以利調查。或者,今天行政院想要介入某個審判中,於是司法機關回應說法官有獨立審判權,拒絕行政院的介入。

放回到黃小竹的話,為什麼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說自己「應該擁有的權力是如何如何」時,就意味著她們「事實上」可以擁有一些不正當的權力(能力)呢? 如果說她們擁有的權力是不正當的,那應該就不太能去跟別人 (別的機關)爭執了,不是嗎?或者說,如果她們所擁有的權力是不正當的,但我們卻有不低的可能會接受這些說法,不也怪怪的嗎?

2個讚

這裡的「A『意味著』B」,並不表達「B是A的意義」,而是表達類似「A『蘊涵』B」,雖然在這個情況裡,它不是嚴格意義下的蘊涵(語意蘊涵:entailment/implication),比較像是暗示(語用蘊涵:implicature)。

當我宣稱「這是我應該擁有的權力」,暗示了「我事實上沒有這個權力」而且「我事實上沒有這個權力」是不正當的狀態。反過來說,我也可以宣稱「你不應該擁有某權力」(比如套用你的例子,立法院向行政院主張:你不應該擁有拒絕的權力),而這暗示了「你事實上擁有某權力」而且「你事實上擁有某權力」是不正當的狀態。

因此,「我有某權力」或「我沒有某權力」的宣稱是純粹描述性的,不蘊涵「某人/某機關擁有/不擁有某權力」的事實狀態是正當或不正當的。

我心裡想的比較接近這樣耶…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3&act=read&id=26

混淆權力權利對我來說不會很嚴重,因為它們對我來說只是法律用語,而我會在觀念上把法律跟道德(正當性)切得很開,平行於描述性跟規範性的區分。我使用的道德語彙裡不會有它們。有應不應該、能不能,就夠了吧。

我覺得在有些情境中,人們或是機關直接說出「我有某種權力」時,就算不說出「應該」也具有規範性意涵。所以直接區分權利是「規範性」、權力是「描述性」可能不洽當。

比如說,當司法機關對其他機關主張自己有憲法所賦予的獨立審判權時,不論它在那個當下有沒有能力讓自己不被干預(它可能很弱勢,可能說話都沒人聽),它都是在要求別的機關「應該」、「有義務」不要干預它。

或者如這個新聞:美國眾議長博納當地時間21日宣佈眾議院已正式向法院起訴歐巴馬政府,稱政府在落實歐巴馬醫改法案過程中行使了超出憲法賦予的權力。在這段話中,並沒有出現任何一個「應該」,乍看之下好像沒有應然語句,但我們不會認為議長說這句話只是想陳述事情。我們看的出來,議長在說歐巴馬做了它不應該做的事。

或許可以說我在前述中所討論、所引用的句子之所以有「應該/不應該」的味道,是因為句子中有「憲法」這個詞。是這個詞讓句子本身產生規範性,而不是權力。但是,不論是總統、司法的權力都是憲法所賦予的、所創造出來的。當我們討論什麼是總統的權力、司法的權力時,好像不太能、甚至沒有辦法完全與憲法無關。

當然還是有一種可能,就是真的已經沒有憲法賦予的狀況。同樣是司法機關的例子。假設那個國家的修憲機關覺得那個機關很煩,修憲直接把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給廢掉了,讓它從此必須從屬於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雖然喪失了原本依靠的那個憲法條文,但它仍然可能會說自己有獨立審判權,而依據的來源可能是權力分立這種政治道德。同樣地,在這個狀況下縱然司法機關一樣很廢無法做到不被干預,但它說出「我有獨立審判權」依然意味著別人、別的機關應該、有義務不干預它。同樣地,可以說這個說法之所以會有規範性的面相,是因為我們在前面加上「權力分立」這個政治道德。但是,司法的權力也只有在權力分立的脈絡下才能被討論。如果沒有權力分立,我們甚至連要去理解什麼是司法可能都沒有辦法;如果我們人還處在「包青天」式的角度,把各種權力都摻在一起,當然還是能看到一群人在處理某些各種大大小小、在原本世界裡的法院中也會看到的事情。但在青天世界裡,絕對不會有所謂的司法權、不會有獨立審判權。

結論是:存在某些狀況,在這些狀況中只要說出「我有Y權力」時就具有規範性意義在。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Y權力本身只有在某些規範性的條件、前提下,才有可能被認識、被看到、被掌握。所以我不認為權力就是描述性的,而存在著一些「例外」

我不同意這個結論。

我同意你在結論以前所做的分析,包括議員質疑「憲法沒有賦與歐巴馬政府某個權力」或司法機關主張「我有獨立審判權」時,這些「權力」的主張都有規範性意義,而且它們的規範性意義不是來自「權力」概念,而是來自賦與這些權力規範性意義的憲法或政治道德。

但如果除上述分析以外,更同意你的結論的話,你引用的那句「政府在落實歐巴馬醫改法案過程中行使了超出憲法賦與的權力」就無法被理解。因為你的結論蘊涵了「在上述情況中,該『權力』只有在憲法的規範下才能被認識、被看到、被掌握」,但該句話談論到的「權力」卻是「超出了憲法的規範」的權力。意思是,現實狀況是:存在一個權力,這個權力被歐巴馬政府行使了,而且這個權力不在憲法的規範下。

那麼,根據你的結論,這句話談到的「權力」將不能「被認識、被看到、被掌握」,那麼那句話本身就至少有一個沒有意義的語詞,則那句話本身便沒有意義。但那句話有意義,否則我們不能從那句話做任何推論,所以我不能同意你的結論。

那麼那句話中的「權力」指的究竟是什麼?我是這樣認為的:歐巴馬政府做到了一件事,這意味著歐巴馬政府有做到那件事的能力,而這個能力是透過制度的運作而被行使的,但這個制度本身並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因此這個制度確實有在運作是一個不正當的狀態。此處的「權力」,指的就是歐巴馬政府藉由那個不合法的制度運作方式而擁有的「能力」。這依然是一個描述性的概念。

回應是:那個歐巴馬現實中所運作的權力(X)並不在我那句話的範圍中。如果我的原本說的不好,那我就修正一下。我認為,有某種在憲法、或是在某種政治道德下才會誕生的權力(Y)。如果沒有這部憲法、或是這套政治道德,有很多我們日常中權力來權力去的詞彙是根本不會出現的。這種權力我們能夠認識、理解到Y權力這件事情,本身必須有某些規範性的條件。說的極端點,這些權力是我們普遍性的覺得它應該存在,所以才會存在。

我們也會用這些權力直接去檢視現實上的所作所為,去說現實中的政治人物的作為符合/不符合。當政治人物做出某個行為、開始在現實中運作權力X時,我們會去檢視X是否符合他被賦予的權力Y、X是否為Y所包含。至於我們如何認識、理解到X,這可能跟我的說法沒有什麼關係,我所說的全都圍繞在Y打轉。我只想說有Y這種東西在而已。

而這一切都跟權利還蠻像的。我們也是在憲法或某種政治道德中認識了、理解了某些權利(a1,a2,a3…)。我們也會用它去檢視我們我們的現實生活,別人的所作所為(B)是否影響了我們的某個權利(a1),而他的行為(B)是否是它們的權利(a2或a3)所包含。要怎麼理解行為B,理解行為B是否需要用規範性的方式呢?可能需要可能不需要,我也不確定。但至少我們確定的是,要理解a1、a2、a3都需要規範性。

我不認為有任何權力是「有某種憲法、或是在某種政治道德下才會誕生的權力」。首先,基於你一開始說「那個歐巴馬現實中所運作的權力(X)並不在我那句話的範圍中」,我假設你暫時不反對我用來定義那個權力(X)的描述性方式(它是一個機構事實上擁有的能力,而那個能力來自某種制度設計之下的運作)。那麼,給定某個符合某部憲法或某個政治道德規範的權力(Y),我們一樣可以找到它的描述性的部分(它是一個機構事實上(可能)擁有的能力,而那個能力來自某種制度設計之下的運作)。那麼,只要這個描述性的部分和「不合憲法」或「不合政治道德」語意上相容,我們就可以「不在任何憲法、或任何政治道德下」認識、看到並掌握權力(Y)的描述性部分。則我們就依然可以將這種權力(Y)的概念和規範性的概念(憲法、政治道德……等)切割。

但相同的切割方式卻無法對「權利」概念施作。

我覺得幫Y找出描述性的部分好像很奇怪欸。

以憲法為例子,憲法63條說: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憲法第78條說: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這些是典型的權力Y的例子。上述的立法院的這些權力(總括為議決權Y1)、司法院的解釋權Y2是透過憲法所賦予。而當你說,現實中它的各種實際做為「合/不合」憲法時,你正是在問它在現實的表現X是否跟規範性的權力Y相符。妳是在問立法院在現實中的某次對於行政院的杯葛(X1),是不是憲法所賦予的議決權(Y1所包含);或是司法院某一個宣告(X2),是不是在憲法所說的解釋法律權之中(為Y2所包含)?

當然可以拒絕上面這種看法,認為這個條文所說的議決權(Y1)、解釋權(Y2)就是在描述。所以這個條文就只是想描述它們有可能會做出議決、做出解釋嗎?好像很怪,這裡的議決權、解釋權顯然不是如此。憲法所講出的這些權力,不是要描述吧,它就是要做出規範性的要求,那才是重點。

而如果如你所說「不認為有任何權力是『有某種憲法、或是在某種政治道德下才會誕生的權力』」,那在這裡所說這裡的議決權Y1、解釋權Y2就不是被憲法所賦予、也不是源自更上位的權力分立這種政治道德,那它又是從哪裡來的呢?它們就是在憲法、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中才會出現的啊,它們確實也是除了描述性權力外的另一種不少見的用法(好吧可能是我自己法律系覺得不少見XDD)。

啊我無意說權力完全等同於權利啦。我只是想說有某些權力Y既不是、也不能脫離於規範性。因為它們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大家覺得它們應該要出現。而且它們的定義也是在法規範(包含憲法)、或是政治道德中被給出的(不一定精確的,但至少會給出個模模糊糊的框架或範圍)。就降~

當然奇怪,因為那不是我說的事。你忽略了我明確地表達過我同意在這些情況裡,憲法或政治道德在賦與某些機關「權力」時,同時也賦與這些機關使用這些權力的正當性。但這並不表示在沒有憲法或政治道德賦與任何機關同樣權力時,我們就無法認識、看到、掌握那個「權力」的描述性內容。

以司法院對法律的統一解釋權為例。這個權力是憲法賦與司法院的,所以司法院擁有這個權力,而且司法院可以正當地行使這個權力。但我們也會看到例如行政機關要執行某些開發案時環評未過,因此法院依法宣告行政機關發出的建照無效時,行政機關自己跳出來解釋發放建照的相關法律條文,以為自己不遵照法院判決撤銷建照的行政行為找到合理化的基礎。

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可以拿出憲法指著行政機關的行為說,這個行政機關正在行使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力),但憲法並未賦與行政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力),因此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正當,因為它行使了一個它並非正當地擁有的權力。

在此例中,你可以說,因為憲法沒有賦與行政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權,所以其實行政機關其實沒有行使解釋權。但若是如此,你就必須說明為什麼行政機關明明沒有某個權力,卻仍然做得到一件需要行使該權力才做得到的事。或者,你必須說明那個行政機關既然沒有行使憲法未賦與它的權力,它做的那件事情究竟在什麼意義之下不符合憲法的規定?

考慮一個黑道幫派,這個黑道幫派成立某種議會制度,幫規由中央議會制定,各種幫內事務之議決也統一交由中央議會決定。並設有執事單位,專門執行各種由中央議會議決的幫務。另外又設有執法單位,專門解釋與執行幫規條文。我們可以在這個黑道幫派裡理解「議決權」、「立法權」、「行政權」、「解釋權」……等權力概念的描述性內容,但顯然這個黑道幫派的權力分立原則並沒有政治道德作為基礎,因為它的分立原則只是為了幫會運作的順利,而不是為了統治權威與人民之間的正義關係;因此幫內明文建立的這種制度規定也沒有規範性(這裡指的都是道德規範性)可言。

要嘛你必須主張我們透過這個幫派內部制度理解到的各種權力與我們對一個自由主義國家中的各種政府單位擁有的權力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差異。但此時你一方面必須指出那個本質上的差異源自何處,再來你必須避免用「有無規範性」來說明這兩類權力之間的本質差異,因為那種說明方式將會允許任何具體的「權力」概念都可以被區分成描述性的部分與規範性的部分,而且其中描述性的部分依然可以被理解為某種「權力」。若是如此,則所謂政治上的權力本質上有規範性、黑幫制度的權力本質上沒有規範性的區分就只是口語上(verbal)的爭論,而不是真正的爭議。

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是為了幫會順利本身有某些好處或是便利,可以讓幫派本身發展更有效率。而追求效率是某一種道德(雖然立場不一、但是完全否認者很少)。不過我覺得這個是個薄弱的說法。

第二種可能,如果按照你所說的,我們是用我們的方式(政府與人民關係的權力分立)去看待黑幫,而黑幫可能又是用另外一種態度(運作順利、有效率)在看待自己的這些權力的話。那有可能我們並沒有對於黑幫的權力作出正確的理解和掌握,我們沒有進入到黑幫的內在觀點來看待這些權力。用我之前說過的包青天為例。宋代的開封府人若用看待包青天的方式來看待現代的我國、美國的法官,他可能會對她們喊出一聲「官府大人」。他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大人不當庭賞他的壞鄰居五十大板。他用開封府的思維來看待我們的世界,他仍然會看到很多東西,但他不理解,或者他以為他理解了(自己腦補)但我們會覺得他很荒謬根本不懂,除非他真的知道我國的憲法、法律,知道在現代的權力分立原則下世界大概是什麼樣子。

除非我們既脫離了現在的憲法、脫離了在憲法背後的那些政治道德,否則這些憲法、政治道德中的權力,我們似乎不免有規範性的理解。

在這個可能底下,他們無法掌握的源頭並不是那個「規範性觀點」,而是在這個新的觀點之下,使那個看起來相當類似的「權力」得以運作的「制度設計」的長像。因為現代的政治道德與過去有所不同,因此在一些規範性的要求之下,制度的設計與以往大有不同。如果宋代的人來到現代,能夠學習到現在的制度設計是什麼樣子,他就能知道官府大人沒有「當庭命人打被告五十大板的權力」。即使他知道這件事不意味著他能知道「為什麼(for what normative reasons)官府大人沒有這個權力」,但他依然能夠掌握那個「權力」的各種使用方式和內容。

「制度設計的長像如何?」是一個實然問題,要認知這個問題的答案不依賴於任何關於(具有規範性的)憲法或政治道德的前在(prior)知識。必須擁有關於(具有規範性的)憲法與政治道德的前在知識才能回答的問題是「為什麼(for what normative reasons)制度要如此設計?」。而後一個問題和前一個問題固然相關,卻可以分開被回答。

可是這麼一來,我們會覺得他了解了、掌握了我們制度中這些權力的全貌嗎@@?

再用法庭的例子。他可能只知道了在法庭中,有個坐在最上面的人,他知道了這個人會叫別人不要吵、聽他的、叫不相關的人安靜等(法官當時在行使他的訴訟指揮權)。但有一天,那個原本在叫別人不要吵的人,突然被所有法庭裡的人給無視、給忽略了。而且這個狀態就這樣持續了好久(那個法官臭掉了、所以法警不響理他、律師藐視他)。

如果沒有規範性、而只是事實性的方式去掌握。那麼他就會說原本法官有叫別人不要吵的權力的人,現在事實上沒有這個權力了。過去的樣子是他叫人閉嘴別人就會閉嘴,但現在不會有人理他啦。但如果是我們用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指揮權去理解,我們會說這個法官只是現在法警不理他而已,他的訴訟指揮權一直都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範還沒修改的話)。

老實說討論到這裡我突然想問,規範性到底是什麼意思?當你說權利是規範性的,權力是描述性的時候,那個規範性到底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規範性是意味著有理由(按照你引文所說的,reason),那麼只要我指出一種被法規範所創造的權力,因為它本身是被法規範所定義、所創造,所以在它的性質之中並不能替除掉法規範的要素。這種權力它就是做為法規範的一部份而存在的。而法規範本身具有規範性,它可以作為一種理由(它可能被推翻,但如果法規範完全沒有蘊含最低限度的理由,那也很怪)。而我相信我已經臚列夠多種這些作為法規範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權力了(憲法中所定義的司法獨立審判權、立法的議決權、民事訴訟法中定義的法官訴訟指揮權)。那既然它作為法規範的一部份而存在,那麼去認識它必須用規範性的方式,會很怪嗎?

如果說法規範不具有規範性的話。是只有道德才有規範性嗎?那我也企圖說明了,有些法規範中的權力,它其實可上溯到某些政治道德中(比如說:權力分立)。既然它是政治道德的一個具體化,那去認識它必須用規範性的方式,會很怪嗎?

同樣的,現實世界中有人可能會用解釋權、議決權來說明其他的事情。但它們是上述討論的憲法中的解釋權、憲法中的議決權嗎?好像不是,所以它們不是我剛剛想要說的那種權力。當然這些狀況中可能有其它的規範構成這些東西(比如說黑幫內規)。而因為我們不是黑幫的社群成員,所以我們不會覺得黑幫內規是一個有規範性的東西,我們不會覺得它構成我們行動的理由,會覺得它很屁。但黑幫可能覺得你才是屁,你沒進入我們的脈絡,你不懂。同樣的,可能有人覺得台灣的法規範是屁(比如說跟我們在不同法體系、甚至連道德都截然不同的地區),它們可能覺得台灣法規範的某部分、甚至全部都根本毫無理由可言。他知道了某些事實、看到某些現象,但他就是沒有接受、沒有進入到社群中、共享某些共同的觀點(規範性觀點);那麼,我們可能始終覺得我們很多東西是它們未能理解的。當原本的規範不在正常地被運行的時候,他只是理解到現實運作中從A現象變成B現象,但我們的理解不會只是如此。

話說我們兩個寫了那麼多,你是不是可以直接出成一篇稿子啦 XD 雖然我覺得我們兩個討論到最後其實背後是看事情方法的問題,不過再寫下去太複雜啦 XDD

當一個「應該擁有某權力」的人在行使他「應該擁有的該權力」時不會產生任何效果,我們是否還能說他的權力「一直都在」?還是我們只能說「他應該擁有那個權力」一直都是真的,但是他實際上沒有那個權力。因此有一個實際上不正當的狀態「應該」要被修正。

你的主張是,有些權力必須作為法規範的一部分才能被理解。我前面用黑幫的例子,或者用行政院環保署越權解釋環評法規的例子,也都無法說服你接受這些權力概念即使在「法規範以外」也能被認識和理解。所以我決定停止在這個問題上繼續堅持我的看法。

現在我同意你的主張,我同意確實有一些權力只有在它作為法規範的一部分時才能被恰當地理解。但即使同意這件事,這也只是一個知識論的主張,它並不蘊涵這些「必須藉由對法規範的認知才能認知到的權力」,在存有論上也不能獨立於法規範而存在。我可以同意,要理解什麼是「法律解釋權」,必須根據憲法或政治道德才能完全掌握其內涵。但這個權力的存在與否卻不依賴在那個法規範之上。

即使憲法賦與司法院對法律的統一解釋權力,仍然有可能存在一個情況是司法院實質上並沒有掌握這個權力,它無法對法律條文做任何有效的解釋(比如說,行政機關根本不鳥它也不會怎樣)。相反地,即使憲法僅賦與司法院對法律的統一解釋權力,行政機關依然可能越權自行解釋法律條文,並依自己的解釋順利遂行其行政作為。

在這類情況中,即使我們必須依賴法規範才能「知道」司法院應該擁有卻實際上沒有、行政機關不應該有卻實際上擁有的那個「解釋權」是什麼,這都不妨礙那個權力的「有」或「無」有可能是不正當的。

當我宣稱「權利」是規範性的,而「權力」是描述性的,我意圖指認出來的差異就是這個差異,「權利」的有無必然是正當的(因此權利必須是有規範力的),但「權力」的有無則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