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補助是用來拖垮健保的嗎?從效益主義觀看

最近大家應該多少都有看到一些網路資訊,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吸引外籍愛滋患者 [註1] 來台就醫,然後拖垮台灣健保 [1-4]。藉由這些資訊,有些反同人士進一步建立這樣的論證:

  1. 台灣政府免費提供愛滋外籍患者治療。
  2. 因此,若同性婚姻合法化,會有大量外籍患者透過假結婚來台,拖垮健保。

這結果看起來很可怕,但這說法其實有一些違背事實的預設,同時也誤導他人認為「鼓勵治療」純粹是病患的福利,忽視了這種政策背後其實有也自私的目的:為了協助維持其它「不是病患的人」健康。

沒證據顯示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增加外籍患者

有些反同人士認為,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將吸引外籍患者利用假結婚來台消耗健保資源。然而這個預測根本其實是假議題。台灣確實有段時間非常嚴格控管國內的外籍愛滋感染者,甚至會主動要求他們出境。不過這種嚴格的控管只持續到2015年。現在的台灣政府已經不再要求外籍感染者出境。[5][註2] 因此初步來說,外籍患者要來台治療,並不需要等到同性婚姻通過。

現實面來說,較便利的治療管道會不會造成外籍患者大量入侵呢?我們從圖1可以得知,不論是我國(2015年開始)英國(2012年開始) [5-8],提供外籍患者便利的愛滋治療用藥並沒有出現大量的新增外籍患者的現象。

圖1:我國和英國歷年新增患者人數的變化(註:我國於2015年,英國於2012年起給予外籍人士較便利的治療管道)。來源: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英國政府開放資料 [7, 8]

那些年我們歧視的外籍感染者

1990年,《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出爐,是我國首部與愛滋患者相關的法律 [註3],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可以從第一條看出來:

「為防止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感染、蔓延及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註3] [9]

換句話說,這部法律並不是要懲罰病人,或是給特定族群福利,而是用來防治傳染病、維持國民健康。但可惜的是,由於疫情最初在美國爆發,隔年即蔓延到歐洲,所以提倡立法的委員們,可能對於外籍人士懷有恐懼,竟然規定在台停留三個月以上的外籍人士,必須接受檢驗或出示未感染的證明 [10]。然而,以愛滋病的傳染途徑來說,病毒也能透過本國人傳播,僅限制外籍人士顯然是一種歧視,更不用提規定停留在台三個月以上的門檻,更是毫無邏輯可言。

這不合理的條文讓政府必須廢除外籍感染者的居留許可,即使他╱她在台灣可能已經有了家庭、丈夫、幼子等血緣,仍會被強制要求出境。如越南籍的小莉(化名)在2005年確診感染愛滋,在同年9月產下嬰兒。10月在家休養時卻接獲警方通知,說明她的居留許可已被廢止,必須在兩個月內離開台灣 [10] 。而小莉的家庭,僅是此不合理法律下被犧牲的眾多家庭之一,數十年來,這項規定已經造成了許多破碎的悲劇。即便該法律在2007年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同時提升患者權益,仍舊未能消彌那些歧視外籍患者的條文。

二十五年後,2015年2月4日,第八屆立法委員刪除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內關於外籍患者限制的條文,除了舒緩了歧視問題,也讓外籍人士不用在台灣躲避政府追緝,可以出面納入疾管署的管理之中。換言之,刪除歧視的法律條文,不僅能導正社會,更能鼓勵病友勇於檢驗和管理,為多數的健康人帶來保障。

鼓勵治療不是福利,而是對社會有益的防治策略

然而,即便我們已經知道「同性婚姻合法化將吸引外籍患者用假結婚來台」是假議題,但仍可能會有人質疑:「為什麼疾管署要特別編列經費幫愛滋患者能治療?」

我們幹嘛對愛滋病患這麼好?讓我們從法條說起。1990年公告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中明定政府必須編列預算提供愛滋病藥物 [註3][11]。此條文的基礎是《傳染病防治法》:當危險的傳染病出現,政府有責任支援治療經費 [12]。

為什麼要政府編列經費治療「重大傳染病」?其實說起來很簡單:幫助傳染病患者治癒自己或控制病情,就是在降低他傳染給別人的機會。公共衛生政策常以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精神來規劃。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是: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 [13]

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則是為了:

「防止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感染、蔓延…」

我們可以看出,政府面對傳染病的策略,是在合理的基礎上,盡可能地降低全體國民染病的風險 [14, 15],所以法律條文和防治政策會把阻止疾病蔓延當成重點。事實上,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有時候我們甚至不惜限制人民的基本權益,例如《傳染病防治法》法中規定,感染特定疾病的患者,必須要強制隔離治療。[13]

引起國家關注並寫進法條的傳染病,通常有這些特色:致死率高、傳播能力強、後遺症嚴重或社會衝擊大,例如狂犬病、登革熱、愛滋病、茲卡病毒等 [16]。支援這些疾病的藥物經費,並不只是出自於人道立場,更不是什麼特殊福利,而是要用藥物來控制疫情、保護為感染者,這完全是效益主義的考量。

當政府主動伸出援手,並消除來自歧視的種種壓迫,感染者也會更願意接受治療,這保護了感染者的家人,也保護了社會。一項跨國的臨床研究將1763對「僅有其中一方感染愛滋病」的伴侶隨機分為早期投藥組(886對)和延遲投藥組(877對)並發現早期投藥對健康的伴侶有非常顯著的保護效果。研究顯示,早期給予患者藥物,能夠使他/她們愛滋病檢驗陰性的性伴侶,被傳染愛滋病的風險降低96%。[17-20] [註4] 不管是從防疫策略來看,還是從臨床研究來看,提供患者必要的治療都是保護社會上其他人的最佳方法之一。同樣的規劃精神,也發展出提供新針具讓毒癮患者避免共用針頭 [14, 21],以及暴露前預防用藥(Pre-exposure prophylaxis, PrEP)的策略 [22]。

目前台灣市面上和這些防治精神背道而馳的,反而是諸多對於同志和愛滋病患的歧視。當歧視越嚴重,病友接受篩檢或治療的意願就會更低,反而會讓越多人有感染的風險。即便你沒染愛滋病,而且你完全不在乎愛滋病患的福祉,就算在這種情況之下,最能防止你和你在乎的人感染愛滋病的方式,依然是提供病患治療的誘因和支援,並打造無歧視的環境。

*作者Wei-Lun Chiang。本名蔣維倫。國家衛生研究院衛生福利政策研究學者,同時是<泛科學>、<故事>等平台之專欄作家。興趣為生技醫學和知識傳播研究。
*本文感謝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檢驗科張昱維(Yu-Wei Chang)、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黃士澤醫師,以及沃草烙哲學社群的協助。

Note

註1:嚴格來說,愛滋病的病原體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此病毒的人類稱為 HIV 帶原者,而如果此病毒在人體內肆虐,使疾病惡化後才會被稱為愛滋病,又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因此嚴格來說愛滋病是疾病的名稱,而非病毒的稱呼。但在中文的使用者習慣中,似乎會將兩者混用。

註2:2015年2月4日,立法院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原條文第18-20條。原條文18-20條規定在台停留3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需強制受檢或出示未感染證明,一旦為檢驗證實為愛滋病帶原者,則將會被我國驅逐出境。

註3:原始的法律名稱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於1990年12月17日公布實施。原始的第一條全文為:「為防止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感染、蔓延及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歷次修法以及在2007年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後,現在第一條約略調整內容,但維持相同的精神,其全文為:「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註4:該臨床研究的背景、設計、統計等資訊非常複雜,無法在本文中一一說明。有興趣者建議檢視参考文獻後,前往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網站,該期刊免費公開研究報告,本文的參考文獻處亦提供連結。

References

  1. 曾有文/全球愛滋病患感謝台灣健保!ETtoday 新聞雲
  2. 疾管署鄭重澄清,愛滋感染無性向之分,惟有正確認知才能有效預防。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3. 有關網路流傳外國人染愛滋病來台2年後,所有外國人的愛滋病治療費用是由健保署負擔,疾管署特此說明。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4. 台灣健保厚愛全球愛滋感染者?疾管署導正視聽。聯合新聞網
    (洪偉、蔡梅子/反女權主義者的稻草人:從一張諷刺圖談起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烙哲學
  5. 立法院法律系統。中華民國利法院國會圖書館
  6. Free HIV treatment on NHS for foreign nationals. BBC News
  7. 愛滋病統計資料。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8. HIV in the UK 2016 report. Public Health England. GOV.UK
  9. 立法院法律系統
  10. 羅士翔 (2010) 反AIDS歧視與法律動員-以台灣AIDS防治法制為中心(1981-2009)。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11. 法規查詢系統。衛生福利部
  12.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13. 立法院法律系統
  14. Uchtenhagen AA (2010) Ethical perspectives in caring for people living with addictions: The European experience.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Psychiatry. 22 (3): 274-280. DOI: 10.3109/09540261.2010.482097.
  15. 黃麗珠、彭春翎 (2009) 台南啟聰學校遷校之鄰避難題與身心障礙者權利的人文思考。特教論壇
  16. 傳染病介紹。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7. 黃士澤 (2015) 愛滋病毒在青少年間之流行病學與防治策略。愛之關懷季刊
  18. Antiretroviral treatment as prevention (TASP) of HIV and TB, Programmatic update, WHO, June, 2012
  19. Myron S. Cohen, et.al. (2011) Prevention of HIV-1 Infection with Early Antiretroviral Therapy.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365:493-505, DOI: 10.1056/NEJMoa1105243
  20. Myron S. Cohen, et.al. (2016) Antiretroviral Therapy for the Prevention of HIV-1 Transmission.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375:830-839, DOI: 10.1056/NEJMoa1600693
  21. 陳政惠,柯乃熒,許甘霖,李欣純,柯文謙 (2007) 靜脈注射藥癮者感染HIV之流行病學。感染控制雜誌
  22. PrEP.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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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得太快了吧!

我在考慮拆成兩節

  1. 替愛滋病患者免費治療從1990年就已經開始,而將愛滋病視同B型、C型肝炎或癌症等慢性病,納入健保控管,是從2015年就已經開始。而反同團體的言論,是犯了「打稻草人」和「訴諸恐懼」的錯誤。

  2. 替患者免費治療,是出自於健康人的私心。因為花錢將病毒侷限在患者體內,才是對健康人有利的選擇。

不過我還沒有時間寫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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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改寫了一下,有空的話再幫我看看。如果不適合烙哲學的體系也請不吝告知,感謝!

很久沒出現,別打我,針對論點回應。我認為整體架構很完整,也針對愛滋防治及防疫政策有很清楚的表達。

但基於哲學普及推廣的角度,建議可以增加效益主義的介紹描述,明確指出基於公衛治理的效益論,這樣的防治政策是良善的。例如以下這段,就可以先說明公衛治理的基處認知跟假設。這樣會讓讀者比較容易切入。

另外也可以藉機推銷PREP,釐清他不是約泡丸,而是愛滋基於人性與行為介入後,多重防治策略的其中一部份。

你可以參考我這篇被說裏外不是人的文章XD:試論「政府應補助愛滋預防性投藥」

我覺得這點很重要,可以多加一兩句著墨,讓讀者更有時間消化。

Dear Yel D’ohan
感謝你的建議。我在該段話之前加了一點點的敘述,但因為很難找到有記錄說明外籍人士因為染病而躲藏,所以用了另一個角度,也就是「受到感染,卻被台灣政府無情的撕裂家庭,驅逐出境」的角度來敘述1990年的原始法條的危害。

請你參考

Dear 馮一凡
我加了關於公衛政策是用效益主義的精神制定的敘述。同時在文章最末加了關於提供新針頭和PreP以減少愛滋病傳染風險的敘述。

喔,你那篇<試論「政府應補助愛滋預防性投藥」>寫得很好,謝謝你!

請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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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錯喔~

考量到這一段的說明,我建議你更清楚說明,為什麼你在文中提到的「歧視政策」不滿足效益主義的精神,或是這裡的「效益主義精神」該如何理解,和基本人權的關係又是如何:

因為按照你的說法,似乎公衛防疫策略的合理與否還是在效益主義,歧視或是人道精神反而在其次(我不確定你是否暗示這一點,或許你也可以說明一下)。有一種可能的主張,或許會說,之所以針對外籍人士檢驗,就是為了對防疫提供法源:因為台灣的疫情比較起一些國家比較不嚴重。我認為這種說法滿值得回應的,除了將論點弄得更清楚,也可以增加更多思辨的成份。

Dear洪偉
我在你所說的兩個段落裡,加了一些敘述,包含立法精神和 “為什麼早期的社會看待愛滋病,會特別關注外國人” 的歷史緣由。請你參考,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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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立法院三讀是1月20日通過,2月4日是總統令頒佈實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L0050004

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7153E4273F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000000^02545104012000^000F50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