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世民老師提問 (二)

國家,就其為統治者而言(相對於那個作為我們認同的對象、包含了山河大地和歷史、欠缺主動性 [agency] 的所謂「祖國」而言),必須具有自己所主張的正當權威。這裡的「必須」是一種內在要求,而不是外在要求。這種內在要求的特徵在於:國家也許實際上並不具有自己所主張的正當權威,但國家(在概念上)必須承認自己(在應然的意思上)必須有正當權威。

國家是否具有它所必然主張(而且必須承認自己必須具有)的正當權威,取決於什麼條件?這是關於成立條件的實質問題。在討論成立條件問題時,我們必須同時(如果不是先要的話)說明國家所主張的正當權威是什麼。

傳統上,國家所主張的正當權威,一般也稱之為「正當政治權威」(legitimate political authority)。所以,上述的問題也可以改寫為:正當政治權威是什麼?

根據Stephen Perry(2013)的研究,[^1]許多論者都同意,正當政治權威與統治權利(a right to rule)密不可分,而且對「統治權利」普遍採取如下的理解:國家享有統治權利,僅當國家享有一項相當廣泛的Hoheldian權力(power),而能令國家藉著課予人民義務、賦與人民權利去改變人民的規範處境(normative situation)。

Perry還認為,就概念層次而言,國家若享有統治權利,這就蘊含說「相對地,人民有恪盡國家所課予的義務之一般義務」,以及「國家享有強制人民去恪盡國家所課予的義務(=法律義務)」之權利(a Hohfeldian liberty or justificatory-right )。

對Perry而言,凡足以證成國家統治權利之條件,也足以證成「人民必須恪盡法律義務之一般義務」和「國家有強制人民恪盡法律義務之權利」。

Perry對於「正當政治權威」和「統治權利」之分析,有一定的清晰度,值得我們認真對待。必須指出的是,他的分析並沒有排除「統治權利」還有其他內容,例如,管制疆界、限制移民之權利等等,因此,我們沒有必要以「過於狹隘」來拒絕他的分析。他的分析可以作為一個有待擴充的起點。比較重要的是,單單這樣的分析就讓我們看到了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

Perry(2013)在這樣的分析架構下,還做了兩件事:第一,他針對「旨在說明統治權利之存在條件的實質理論,若要正確,必須滿足什麼條件?」(這個高一階的問題),論證了幾項有趣的形式命題;第二,他也提出了一套「旨在說明統治權利之存在條件的實質理論」。(這兩點,以後再詳述)

在我們去詳細討論Perry的這些高階的形式命題和其實質理論之前,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文獻上,有不少論者認為,就概念層次而言,政治正當性可以僅僅意指:國家具有「強制人民去恪盡國家所課予的義務」之權利(a Hohfeldian liberty or justificatory-right )。對這些論者而言,這是一個很單薄,但很基本的「政治正當性」概念,它並不源於統治權利、也不蘊含守法之一般義務。這個概念有一個優點,那就是,它的成立條件問題似乎比較簡單:

(獨立於統治權利、守法義務)國家是否享有強制其人民去恪盡他們被國家所課予的義務,取決於什麼條件?

這個問題似乎是自由主義者傳統上最關切的問題。而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現在都知道,羅爾斯提出了一項著名的實質原則:

Political power [which is coercive] is legitimate only when it is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a constitution (written or unwritten) the essentials of which all citizens, as reasonable and rational, can endorse in the light of their common human reason. This is the liberal principle of legitimacy. ( Justice as Fairness , 41)

Perry(以及Raz)不同於Rawls等自由主義者之處,在於他沒有繞過「統治權利之存在條件」來說明國家的強制權利。對Perry而言,「統治權利之存在條件」具有某種優先性。Rawls及其追隨者似乎並不這樣看。

我們要如何在Perry和Rawls之間取捨呢?


1: Political Authority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 Oxford Studies in Philosophy of Law , Leslie Green and Brian Leit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定義"政治正當性"的一個嘗試:

假設無政府狀態欠缺道德正當性的程度為A,則一個有政治正當性的統治關係,即為「一個剛好足以消除A的統治關係」。

基此定義,則若一個「於道德正當性上尚不足以使人民產生遵守義務(政治義務),卻已經具備政治正當性的統治關係」本身,並非屬於一個不可想像其存在的現象,或並非屬於一個矛盾概念,則政治正當性的存在,並不蘊含人民有政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