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最強的理由是?

如果說,骨子裡就是不喜歡妳,但是原本的家庭中一切權利都複製一份過去到特別法;甚至還可以看到了一些差異,並且能針對這些差異去訂立一些原本民法都沒有的規範去保障。這樣呢?

比如說,按照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的結婚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未得到同意,按照第990條,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這件事情六個月內,或結婚後一年內,(都再加上還沒懷胎前),請求撤銷。但是以前的人所想的懷胎應該沒想到這種狀況:有AB二女,然後B在A的同意下,用C男的精子去生小孩。這是民法第990所想像中的懷胎嗎?懷胎的這個胎兒包含了非配偶的小孩嗎?可能大家會在這個問題上開始吵會有爭議,什麼敗壞道德啊、婚姻價值崩解之類的話可能要再戰一輪好煩啊也不知道會吵多久,因為預先就看到這個爭議,直接在特別法把解決的方式也寫進去了。立法時,那些討厭同志的異性戀可能是這麼想的:「反正就讓他們在自己的小圈圈玩,我們的婚姻制度依然沒有引進這個髒東西。」但從結果來看,特別法確實比原本的民法還好,特別法在立法技術上更為進步,一些民法不敢處理、不想處理、不曾處理的問題反而因為是被排出去的特別法,所以就做得到了,立特別法好像也不錯捏。但說老實話,那些人依然不喜歡同志。而以最鴕鳥的反同婚立場來看,能繼續不承認婚姻,他們也就還是爽啦。

不知道如果像這樣子的做法呢?

同性戀也有生育能力,只是比起異性戀平均而言對於跟異性交配的意願比較小。

在生物學上,我有聽過一種企圖解釋同性戀基因(如果有的話)帶來演化優勢的假說:同性戀即便自己不生育,也可以藉由照顧兄弟姊妹及其子嗣來讓和自己類似的基因組合存活(原則上,我妹和我有50%的基因相同,她的小孩和我則是25%)。你可以參考看看~

謝謝家安大大給出一個想法
這種機制必須確立在"兄弟姊妹存在"才有意義吧?

應該是,不過要獲得演化優勢,家族裡的子嗣應該要夠多,不然也遲早會滅絕。少子化雖然是目前的狀況,但是我想,在演化篩選比較劇烈的時候,例如四千萬年前,大家應該都生滿多的。

喔喔也是呢!?沒考慮到少子化時間

但是我如果類比同樣是哺乳類的獅子或者其他群居動物呢?

基本上是雌性居多並且承擔照顧後代的責任啊(和原始人類相同的父系社會)

從小看的故事書中,每個人都有一個職業,有國王,皇后,車夫,廚師,女傭等,慢慢長大後,發現尋找到自己的天職是煉金術師,也找到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想組織工會,但政府說:我們的工會裡都是正常的職業,你們好像不太適合,這樣好了,我幫你們修訂一條特別法,該有的權利都有,你們自己去組工會,但不能用公會這個名稱歐!

我想到幾個成立特別法的理由:

1在繼承與收養問題上有特別考量
2在宗教意義上有特別考量(宗教弱勢)
3婚姻本身就該是特別法(稅法上有補貼等),既然在異性婚姻的年代婚姻已有特別法的意義,那同性婚姻為什麼不能是特別法?況且未來如果有多元婚姻呢?法律有能力以一般法處理嗎?
4同志本身就是特殊的群體,而特殊不代表歧視.
6社會上有蠻大比例的人是因為宗教等理由使得同性婚姻對其造成精神傷害,基於這個事實與補償的立法精神,如果同性婚姻不能成為特別法,那堅持婚姻為異性婚姻的人士是否有權利主張將某部分異性婚姻視為特別法?例如嚴格的天主教婚姻?

同性戀者人口比例遠低於異性戀者(據說約佔總人口數的2%到5%)。如果這是真的,則同性婚制度的建立,其實對於同性戀者產生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幸福威脅:「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同志來愛,他卻已婚」。
異性戀者早已習慣這種相見恨晚的情況,但因異性戀人數眾多,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單戀一枝花,從而可望緩解這種遺憾的痛苦程度與時間;但即便如此,為此尋短或發生其他爭搶悲劇的周邊實例或社會新聞,仍很常見。同性戀者有了同性婚之後,由於同志人數比例偏低,類似遺憾的痛苦程度與時間,恐怕只會更深刻久遠。
所以:

  1. 理性的同志如果把上述情況列入考量後,真的會有過半同志樂於支持同性婚制度的建立嗎?恐怕不見得。一旦多數同志將此不利益納入考量視野,也許會發現,同性婚制度只是湯姆被罰去做的油漆工作,而非有趣的遊戲;甚至是匹屠城的特洛伊木馬,而非戰利品。而若有(或理應會有)過半同志於慎思之後,並不支持同性婚制度,則異性戀者以平等婚姻權為由,熱血地「幫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制度」,甚至連署公約約定非有同性婚自己也不結婚云云,護家盟大可套句同性婚支持者的怒吼:「同性婚不婚,干異性戀者屁事!(異性戀者憑甚麼享有准否同性婚制度的表決權?)」
  2. 同性婚制度的上述負面影響,恐怕是嚴重惡化、而非提升了同志原本就比異性戀者弱勢的社會地位或機會(尋找合法性伴侶的機會),那麼,從John Rawls的正義理論來說,同性婚制度恐不符正義原則,即使多數同志贊成建立同性婚制度亦然,更何況如前所言,多數同志可能還不見得會贊成。

要爭取別人的認同.不是以高傲的姿態.權力的傲慢來逼迫別人的同意.婚姻平權法的修正.是社會的和解.不是選舉的競選.不要沖刺著漫罵.抹黑.造謠.衝突.對立.我支持.婚姻平權法由公民投票決定.謝謝.

我的想法是:除了性行為的模式以及無法繁衍後代,同性戀與異性戀是否有其他的不同?如果我們的社群承認不孕症/頂客族的婚姻關係,將婚姻規範的對象侷限在異性,是否必須提出同性與異性除了在繁衍可能性之外的相異之處,並說明這些相異之處足夠構成將一位公民排除於法律所賦予,關於婚姻的權利以及義務的理由?

贊成的是社會主義和自由主義
反對最兇而且最有力的是保守主義;
保守主義的核心忠誠和服從權威。
<<保守主義>>羅傑。史庫頓 著,王皖強 譯,立緒出版社出版

對於自由的概念;
p13
對於自由的限制,源於法律謀求體現(保守主義者認為法律必須體現)其意欲治理的那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規範
p15
英國人尊重的個人自由是特殊的個人自由,是漫長社會進化過程的產物,是各種制度的遺產,一旦失去這些制度的保障,這種自由不可能長久。這種意義(也是唯一要緊的的意義)上的自由,是公認社會安排的結果,而不是社會安排的先決條件。脫離了制度的自由是盲目的自由,既不體現真正的社會連續性,也不是真正的的個人選擇的體現。他不過是道德真空的姿態而已。

簡言之就是有點類似於桑德爾攻擊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不可能成立的論述有點類似就是了。在契約論簽訂之前必須有個共同文化基礎才得以實現,而不可能憑空出現,也唯有在文化和制度的框架內才得以實現契約本身,而非契約本身可以單獨實現契約。

若從這角度來看的確保守主義回應自由主義是比較強的論述,直接攻擊了自由主義成立的基礎。但自由主義也不是沒回應的能力,光是宗教戰爭的史實就是很好回應的點了,而社會主義也可以回應,就是婚姻制度已經變成社會運作的框架和基本單位,而少數人如同性戀進不去這框架,這等於少數人被打壓甚至被排斥於這個框架之外,對這些少數者等於變相的迫害,從這角度來談,社會主義會支持同性婚姻。

不過在怎麼談,基督宗教都非台灣傳統文化,就算至今全台灣的信徒也就只有7.53%(維基百科給的數字),人數不多,也絕非佔據主流地位,但他的影響力很大的原因是在十九世紀以降歐美文化挾帶船堅炮利的優勢進入台灣和中國,在十九世紀末以後非西方國家勢必得用西方國家文化當作社會運作基礎時,基督宗教就發揮了他的影響力了,好比大學和國高中小,醫院以及各種各種社福機構的設立這都讓基督宗教能夠發揮著遠比他們信徒還多的影響力,再者一般對抗保守主義的大都是左派勢力,但台灣的左派勢力在國民黨打壓下根本毫無生存空間,因此變成基督宗教勢力獨大。

在這情況下,若保守派以保守文化為基礎論述反駁自由主義和社會契約論勢必還要繞個彎,就是要先論述西方文化遠比其他文化(或是台灣文化乃至漢文化)優越,然後再說那是普世價值,足以是保守文化的東西,這樣才行,實務上不少也是這樣論述的。但這點很明顯就是文化沙文主義了,這點也是很好攻擊就是了。

總而言之,把他們的論述拆解成零碎小元素各個擊破就是了。

想請問
社會契約論或國家契約論可以得出必然支持同性婚姻的結論嗎?
社會契約論者對於「國家為何要鼓勵同性婚姻?」這個問題
在回答上會得到和自由主義者不同的答案…
自由主義者必然支持同性婚姻, 但社會契約論則未必.
社群主義應該是反方的哲學依據了, 只是這本上就已經和自由主義者打對台,
根本就是兩條平行線, 怎麼可能有交集…

這可能要請反對同性婚姻的社會契約論者先說明婚姻是由什麼支持的。

若是以基因延續做論點的話,假設同性戀確實為天生──若同性婚姻合法,同性戀沒有必要與異性戀結合並生育,過了幾世紀之後同性戀的數量說不定會大量銳減……所以為了保護同性戀的基因,所以禁止他們和同性結婚的權益,要求他們與異性繁延,以求基因延續……?
這種「我是為了你好」的理由?

"前所未有的幸福威脅:「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同志來愛,他卻已婚」"這個現象其實早已存在,同婚尚未合法的現在難道就沒有這樣的遺憾嗎?無論同婚合法與否,「好不容易找到一個男人/女人來愛,他卻早已心有所屬」的惆悵自古皆然,跟性別無關也跟婚姻制度無關,同婚合法會單戀,同婚不合法也還是單戀啊囧

同婚不被承認的情形下,同婚不具有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與他人合意進行"婚外性行為",也就沒有違反婚姻性忠貞義務的法律責任,那仍是該當事人與性行為對方的行為自由。這與單戀似乎沒什麼關係。

「法律僅承認異性婚,並非當然違反自由與平等原則」的一個論證

  1. 人並不享有拋棄自由的自由。

  2. 基於1,人並不享有以拋棄自由為契約內容的締約自由。

  3. 如果婚姻契約必然是個以「終身拋棄性對象選擇自由(只能與配偶性交)」為內容的契約,則基於1與2,結婚自由並不為人所享有,或至少,我們必須獲有「足以擊敗性對象選擇自由之價值的價值a」,始可能具有足以證立人應享有結婚自由的充分理由。

  4. 由於同性戀者的人數遠少於異性戀者,同性戀者所享有性對象選擇自由的實際可得範圍,乃遠小於異性戀者。從而,依物以稀為貴的經濟學原理,性對象選擇自由對於同性戀者的價值,很可能還要高於對於異性戀者的價值。

  5. 基於4可知,「足以擊敗性對象選擇自由之價值的價值a」即使對於異性婚來說是存在的,亦未必對於同性婚來說是存在的。

  6. 基於3與5,法律承認異性婚而不承認同性婚的現行制度,並非當然是「違反了對於同性戀者的結婚自由權(因為,價值a存在與否尚待探討)的平等保障(因為,價值a對於異性婚來說即使存在,對於同性婚來說也未必就存在)」。

如果把法律改成同性婚才被承認,異性婚則無效,那麼這種做法 :

1.是否會因為異性戀者並非弱勢而並不構成對於異性戀者的歧視?

2.是否仍然會因為同性戀者為弱勢,卻不能與異性戀者同享永遠不受婚姻束縛的制度環境這一點,而仍然構成對於同性戀者的歧視?

3.如果上述二問題的答案都為是,則現在不承認同性婚的做法之所以是對同性戀者造成歧視,是否並非因為婚姻的正價值大於反價值(而卻只有異性婚能被承認),而純粹是因為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所面對的制度環境不同所致?

另一個可能用來反對修改現行婚姻概念內容的理由是:「保護既有已婚者於締結婚姻契約上所應享有的信賴利益」,亦即,

如果已婚者於結婚時的法律上婚姻概念並非僅承認異性婚,而是也承認同性婚的話,已婚者便可將之納入考量而決定是否寧可不結婚(以拒絕進入承認同性婚的婚姻制度)或改締結同性婚(以便更能符合其某種未必是性傾向上的現實生活考量)或改到其他不承認同性婚的國家去結婚了。

如今,已婚者因為無此考量機會而選擇於我國結婚、也結了婚之後,婚姻概念卻違反其意願而改成也承認同性婚,而已締結異性婚者卻不能單方片面自由地決定要離婚,故乃侵害了其當初結婚時所應享有的信賴利益。

辯論「同性婚姻」不能迴避婚姻的定義. 正如辯論「XX是不是人權」之前必須先弄清楚什麼是人權, 否則的話大家自說自話也就討論不下去了. 那么究竟什麼才是「婚姻」最根本的定義呢?

什麼是「婚姻」?
我不要從 「宗教」,「傳統」,「道德」這三個觀念着手. 因為每個人的世界觀都不一樣. 當拋棄這三個觀念之後,我們是不是依然可以找到一個適用于所有人的尺度? 也就是說只要是人都得承認這個尺度的正確性 . 當然可以!

首先,「婚姻」肯定是一個制度. 一樣事物之所以稱為制度,必定有排他性. 沒有一種制度可以容納所有的對象. 否則其內在邏輯會令這個制度自我崩潰. 用美國南方種族隔離制度的說法, 美國黑人爭取民權的辦法不是修改 「種族隔離」的範圍 ( 把黑人容納進去與白人同享優待 ), 而是令其沒有排斥的對象. 因此這等於消滅了種族隔離.

所謂「制度」就是公權力 制定的一套準則. 用懲戒或獎勵的方式去限定個人的活動. 因為我們認為犧牲某些個人自由以換取更大的群體利益是應該的, 畢竟這個世界不是為你一人而活. 所以開車上路有駕照制度(排斥未成年, 懲戒駕駛態度爛的人), 考試分數錄取制度( 獎勵勤勉的學生 )。 因此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善」的為目而存在. 否則它就是一個壞的制度

一對處於婚姻制度中的兩個人, 跟另一對非處於婚姻制度的兩個人 , 他們之間的最大區別就是跟有無跟對方性交 ( 先不論他們的性別是男是女) . 因此政府建立婚姻制度,等於要運用公權力以 懲戒或獎勵方式去規範我們的性行為. 可問題是, 政府為什麼要這麼做呢? 做愛明明是關門起來才幹的事, 不像開車上路那樣會危害別人的安全, 關他人屁事? 其實政府把手伸入我們私密的閨房, 不是要教我們該如何做愛, 而是做了一樣事情 : 確保這對委身對方的兩個人, 他們之間的性交沒有被婚姻關係以外的人插足.

政府絕對有充分的理由對一對婚姻關係中男女這麼做. 因為國家的素質是由人的素質決定. 如果連「人」都沒有了 還能做到什麼? 「人」才是國家最重要的戰略資源. 但是偏偏「人」的產出只能是來自男女性交. 因此, 一對在正做愛的男女, 除了自身的情欲需索之外還有另一層的社會涵義, 這跟自個儿關起們看A片打飛機, 或是對著人形公仔抽插不同的.

政府把「男女性交」放置于公共的層面, 用獎勵的方式 (例如扣稅,遺產法 ) 去吸引男女進入這個制度, 但他們也同時失去自由, 希望他們用忠誠在生理跟心理上全心全意委身于對方, 不讓其他人插足. 確保所有出生的小孩 (萬一有的話 ) 都有關係穩固明確的父母. 也就做到了「犧牲某些個人自由以促進社會更大的善」的目的。

從「制度應該是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善的為目而存在」來檢視, 你就會發覺同性間的性交本質上就跟自慰沒什麼差別 (這裡沒有貶低的意思). 政府沒有理由讓一個男子跟他的性愛人偶結婚,同樣也沒有理由讓同性戀者結婚. 因為 他們的行為不屬于這個公共制度規範的範疇.

如果說同性戀者想同異性戀者一樣被婚姻制度捆綁, 他們自願失去自由,他們也能做到生理跟心理上全心全意委身于對方, 那不是很好嗎? 問題是這麼做了之後, 我們要如何去對婚姻制度的排斥性做分界呢 ? 同性戀者能否邏輯一致地把其他對象排除在婚姻制度以外? 例如多人婚姻 或是跟玩偶結婚等. 如果把其他對象排除,這仍然是另一種霸權. 如果把所有的對象都納進來, 那婚姻名義上雖存在實質上其內在的矛盾邏輯已經導致它被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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