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國會協商」的意義

從「朝野協商」到相對強義的「密室協商」,
為何在公眾的事務上,會存在協商這件事?

又或者「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到底有何含意?

從相互關係來看,
是民主的政治形態,本身就存在著協商的必要,
還是需密室協商的民主,其實還不是真正的民主?

對相關的概念並不熟悉,希望有專擅的朋友指點一二。

前面那個問題太難,只說說刑事豁免權的東西好了。
以下是憑印象打的,如果更懂的人麻煩修正:

元首的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抄襲自德國,原本的德國是帝國,德皇作為帝國的元首,而元首由於本身代表著國家,因此認為他享有特權。後來帝國時代結束了,進入威瑪共和了,但是這個理論本身被保留下來了;或者說,在威瑪共和時代的人並沒有習慣於、適應於那種沒有皇帝的狀態,威瑪共和的帝國總統在概念上仍然有部分和皇帝的圖像相似,被認為是帝國(不要懷疑,威瑪共和時代的德國,國號仍然是德意志帝國)的統合代表,因而也享有特權。而到了戰後,則更為限縮。原本是「無罪」,後來則只是暫時停止刑事搜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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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到一個看法,

姚立明先生在電視節目中,講述了這個問題,
姚先談直接民主的起源,再談直接民主於複雜社會中的現實可行性,
接著從平等的觀念講協商,再區分協商與秘密協商的不同。

大約是節目30分之後開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