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買賣器官

[這則蘋論][1]列出一些支持修法禁止從國外買賣器官、死囚器官捐贈的正反理由:

若死刑犯完全自願於死後器捐,法律禁止會有歧視犯人並剝奪他們器捐權利的質疑…國內器捐數量有限,到國外買賣器官移植是不得已的選擇,因此要被判刑,「是非常不人道、可笑的政策,很離譜。」…一個死刑犯器捐可以救很多人,只要死刑犯自願,不懂衛福部為什麼要剝奪死刑犯的權利。

一、買賣器官的行為將鼓勵犯罪,弱勢者可能被強摘器官出售、政府將盡力多判死刑,以出售死刑犯器官牟利。就像買毛皮直接鼓勵殘殺貂一樣。
二、人的屍體是有財產權的,屬於家屬所有,不得侵犯。買賣器官將鼓勵壞人侵犯屍體親人的財產權;而財產權是現代文明的核心機制。
三、與民主人權的基本價值體系相悖。
四、禁止器官買賣是在奪回身體的尊嚴。人體商業化是對個人和文化價值的挑戰,忽略身體的社會意義,久了將威脅個人的心理健康、社會價值的維繫和科學本身的未來。

感覺這個議題值得深入探討。
[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611/36602042/蘋論:禁買賣器官奪回身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