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義務要捐錢嗎?要捐給誰?要捐多少?這是日前Theron Pummer 於澳洲國立大學公開演講所探討的問題。Pummer主張
- 我們有義務要捐錢
- 我們有義務要捐給效率最高的慈善團體
- 我們有義務捐很多錢
一些事實
世上有超過二十四億的人極度貧窮,每天生活水平低於2美元,超過十億人沒有乾淨的飲用水,超過八億人每晚餓著肚子睡覺。每年有超過六百萬的兒童,也就是每天一萬六千位兒童死於可輕易預防的疾病。如果這個世界願意花低於美國菸草消費10%的金額,就可以解決貧窮問題。
但我們沒有這麼做。
Pummer認為這是道德上嚴重的過失。他並不是直接預設效益主義 – 主張正確的行為就是可以帶來最大效益的行為;相對地,他是從我們對於個案的道德直覺出發,指出相似的案例,如果找不到道德上的差異,就必須做出相同的道德判斷。這種進路的好處,在於多數人對接下來即將介紹的「小孩池塘溺水」案例持有相同的道德直覺。這項共識,相較於充滿爭論的效益主義,更適合作為論辯的共同基礎。
第一個問題:我們有義務要捐錢嗎?
案例1:
你出門遇到一個即將溺水的兒童,而你是唯一可以救他的人。水很淺,你一定救得到,只是會弄得全身都是泥巴、衣服損壞,會因此損失不少金錢。直覺是還是應該要救。
案例2:
你捐同樣的錢,就可以拯救一個即將餓死的兒童。跟之前的案例一樣嗎?
Pummer認為是否有池塘、空間距離、種族文化差異、不確定性,都是與道德無關的差異。既然兩個案例根本就沒有道德上相關的差異,如果你該救溺水的兒童,你就該捐錢拯救即將餓死的兒童。
當然有人會考慮到,捐錢給慈善團體,真的有用嗎?(他應該不是故意在婊慈濟,所以不會有現世報問題。)他認為參考幾個網站,比方說
GiveWell: Charity Reviews and Recommendations
Give What We Can
就可以解決這件事情,保證捐款一定會有用。
第二個問題:要捐給誰?
案例3:
兩個池塘,左邊的有一個人即將溺死,右邊的有兩百個人即將溺死,你只能開船去救其中一邊。直覺是你應該拯救兩百人。
案例4:
你捐一樣的錢,捐給一個團體可以救一個人,捐給另一個團體可以救兩百個人。跟之前案例一樣嗎?
同樣地,他認為這兩個案例中找不到道德上的差異,因此都應該選擇救兩百個人而非只救一人。現實生活中有類似的案例:訓練一隻導盲犬的經費,可以防止200人染病而失明。同樣的經費,該怎麼花?Pummer認為,要捐錢,就要捐給最有效的團體。他反對有捐有爽就好。之前提到的兩個網站,可以告訴我們哪些是有效的慈善團體。
第三個問題:要捐多少?
Pummer主張,我們至少應該捐10%的收入。(或者對於沒有收入的學生來說,1%的消費。)有許多不同的理論,但是幾乎都比10%嚴格:效益主義要求極為嚴苛:除非捐款對我們自己造成的傷害大於救人的效益,不然得一直捐下去;Garrett Cullity認為除非犧牲重大,不然我們應該給;Peter Unger認為我們願意對別人造成多少傷害來拯救更多人,就應該自願承受多少傷害來救人。但無論接受哪個理論,都超過10%。撇開這些理論,我們真的能問心無愧地主張說,我們自己享受10%收入的重要性超過捐錢所能拯救的無數性命嗎?
人生要怎麼規劃
除了錢之外,一個人對世界的影響往往取決於他的生涯規劃。對此Pummer認為重點在於怎樣可以造成最大的影響。舉例來說,選擇當醫生不見得可以造成最大的正面影響,因為你不當別人也會當,被救的人不會少多少。但相對地,如果當個理財專員,賺很多錢,捐很多,同時佔了一個缺,防止一個不會捐錢的人成為理財專員,搞不好才是最好的。不過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計算。
80000 Hours: How to make a difference with your career有助於釐清這個問題:80000指的是一個人一生工作的小時數,而這個網站可以協助進行生涯規劃。(我相信訂定這個數字的人絕對不是台灣老闆。)
一些問題
我們真的得接受Pummer這樣的論述嗎?如果稍微反思一下,就會發現大多數的人都沒有做到Pummer所要求的10%或1%捐贈。(至少我目前沒有做到。)這樣到底是大多數的人不道德,還是道德要求太嚴格?還是這種論證有問題?
或許有人會認為論證上有問題。一種反駁Pummer的方式,是主張在最初的兒童溺水案例中,我們根本就沒有任何出手救援的義務。但是這樣問題就來了,我們真的相信沒有任何救人的義務嗎?
另一種反駁方式,則是主張Pummer的論述涉及錯誤類比。Pummer認為拯救溺水兒童與捐錢救人這兩類案例之間沒有道德上的差異,但搞不好其實有。舉例來說,有些人認為救溺水兒童會有極大的罪惡感與羞恥,但不捐錢不會。對此Pummer認為這只是一些心理事實,但人的心理狀態不見得理性,而會不會有罪惡感顯然跟道德無關。
那麼或許類比的錯誤在於有多少人可以出手相救。在池塘溺水的案例中,似乎只有我可以出手相救,救人責任當然落在我身上。但是任何擁有一定收入的人都可以捐錢救人。更進一步來說,假設每個人都有捐錢,那麼平均下來每個人需要捐的金額不會太多;或許我捐錢的義務不過就是平均下來那個不會太多的金額。但是仔細想一想,這樣的思考方式其實是設法以實際上不成立的假設推出實際上的義務,而這明顯是無法成立的推論。不過話說回來,為什麼因為別人沒盡義務,更重的義務就落在我身上?
此外,導盲犬的案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確,同樣的預算可以訓練一隻導盲犬幫助一個失明的人,或者透過疾病預防防止兩百個人失明;而數字上1<200。但是這種思考方式是否遺漏了數字之外重要的價值?
最後,有捐總比沒捐好吧?為什麼一定得捐到最有效率的慈善團體?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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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改寫自我聽演講的筆記。演講題目為The ethics of giving: Why, where, and how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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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mer主要的演講內容,受到Peter Singer的文章Famine, Affluence, and Morality (1972) 影響,特別是以案例為主的進路,以及小孩溺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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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on Pummer任教於Oxford與St Andrews。他的研究興趣在於對貧困的人的義務,以及對未來世代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