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捐錢了嗎?

我們有義務要捐錢嗎?要捐給誰?要捐多少?這是日前Theron Pummer 於澳洲國立大學公開演講所探討的問題。Pummer主張

  1. 我們有義務要捐錢
  1. 我們有義務要捐給效率最高的慈善團體
  2. 我們有義務捐很多錢

一些事實

世上有超過二十四億的人極度貧窮,每天生活水平低於2美元,超過十億人沒有乾淨的飲用水,超過八億人每晚餓著肚子睡覺。每年有超過六百萬的兒童,也就是每天一萬六千位兒童死於可輕易預防的疾病。如果這個世界願意花低於美國菸草消費10%的金額,就可以解決貧窮問題。

但我們沒有這麼做。

Pummer認為這是道德上嚴重的過失。他並不是直接預設效益主義 – 主張正確的行為就是可以帶來最大效益的行為;相對地,他是從我們對於個案的道德直覺出發,指出相似的案例,如果找不到道德上的差異,就必須做出相同的道德判斷。這種進路的好處,在於多數人對接下來即將介紹的「小孩池塘溺水」案例持有相同的道德直覺。這項共識,相較於充滿爭論的效益主義,更適合作為論辯的共同基礎。

第一個問題:我們有義務要捐錢嗎?

案例1:
你出門遇到一個即將溺水的兒童,而你是唯一可以救他的人。水很淺,你一定救得到,只是會弄得全身都是泥巴、衣服損壞,會因此損失不少金錢。直覺是還是應該要救。

案例2:
你捐同樣的錢,就可以拯救一個即將餓死的兒童。跟之前的案例一樣嗎?

Pummer認為是否有池塘、空間距離、種族文化差異、不確定性,都是與道德無關的差異。既然兩個案例根本就沒有道德上相關的差異,如果你該救溺水的兒童,你就該捐錢拯救即將餓死的兒童。

當然有人會考慮到,捐錢給慈善團體,真的有用嗎?(他應該不是故意在婊慈濟,所以不會有現世報問題。)他認為參考幾個網站,比方說

GiveWell: Charity Reviews and Recommendations
Give What We Can

就可以解決這件事情,保證捐款一定會有用。

第二個問題:要捐給誰?

案例3:
兩個池塘,左邊的有一個人即將溺死,右邊的有兩百個人即將溺死,你只能開船去救其中一邊。直覺是你應該拯救兩百人。

案例4:
你捐一樣的錢,捐給一個團體可以救一個人,捐給另一個團體可以救兩百個人。跟之前案例一樣嗎?

同樣地,他認為這兩個案例中找不到道德上的差異,因此都應該選擇救兩百個人而非只救一人。現實生活中有類似的案例:訓練一隻導盲犬的經費,可以防止200人染病而失明。同樣的經費,該怎麼花?Pummer認為,要捐錢,就要捐給最有效的團體。他反對有捐有爽就好。之前提到的兩個網站,可以告訴我們哪些是有效的慈善團體。

第三個問題:要捐多少?

Pummer主張,我們至少應該捐10%的收入。(或者對於沒有收入的學生來說,1%的消費。)有許多不同的理論,但是幾乎都比10%嚴格:效益主義要求極為嚴苛:除非捐款對我們自己造成的傷害大於救人的效益,不然得一直捐下去;Garrett Cullity認為除非犧牲重大,不然我們應該給;Peter Unger認為我們願意對別人造成多少傷害來拯救更多人,就應該自願承受多少傷害來救人。但無論接受哪個理論,都超過10%。撇開這些理論,我們真的能問心無愧地主張說,我們自己享受10%收入的重要性超過捐錢所能拯救的無數性命嗎?

人生要怎麼規劃

除了錢之外,一個人對世界的影響往往取決於他的生涯規劃。對此Pummer認為重點在於怎樣可以造成最大的影響。舉例來說,選擇當醫生不見得可以造成最大的正面影響,因為你不當別人也會當,被救的人不會少多少。但相對地,如果當個理財專員,賺很多錢,捐很多,同時佔了一個缺,防止一個不會捐錢的人成為理財專員,搞不好才是最好的。不過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計算。

80000 Hours: How to make a difference with your career有助於釐清這個問題:80000指的是一個人一生工作的小時數,而這個網站可以協助進行生涯規劃。(我相信訂定這個數字的人絕對不是台灣老闆。)

一些問題

我們真的得接受Pummer這樣的論述嗎?如果稍微反思一下,就會發現大多數的人都沒有做到Pummer所要求的10%或1%捐贈。(至少我目前沒有做到。)這樣到底是大多數的人不道德,還是道德要求太嚴格?還是這種論證有問題?

或許有人會認為論證上有問題。一種反駁Pummer的方式,是主張在最初的兒童溺水案例中,我們根本就沒有任何出手救援的義務。但是這樣問題就來了,我們真的相信沒有任何救人的義務嗎?

另一種反駁方式,則是主張Pummer的論述涉及錯誤類比。Pummer認為拯救溺水兒童與捐錢救人這兩類案例之間沒有道德上的差異,但搞不好其實有。舉例來說,有些人認為救溺水兒童會有極大的罪惡感與羞恥,但不捐錢不會。對此Pummer認為這只是一些心理事實,但人的心理狀態不見得理性,而會不會有罪惡感顯然跟道德無關。

那麼或許類比的錯誤在於有多少人可以出手相救。在池塘溺水的案例中,似乎只有我可以出手相救,救人責任當然落在我身上。但是任何擁有一定收入的人都可以捐錢救人。更進一步來說,假設每個人都有捐錢,那麼平均下來每個人需要捐的金額不會太多;或許我捐錢的義務不過就是平均下來那個不會太多的金額。但是仔細想一想,這樣的思考方式其實是設法以實際上不成立的假設推出實際上的義務,而這明顯是無法成立的推論。不過話說回來,為什麼因為別人沒盡義務,更重的義務就落在我身上?

此外,導盲犬的案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確,同樣的預算可以訓練一隻導盲犬幫助一個失明的人,或者透過疾病預防防止兩百個人失明;而數字上1<200。但是這種思考方式是否遺漏了數字之外重要的價值?

最後,有捐總比沒捐好吧?為什麼一定得捐到最有效率的慈善團體?

  • 這篇改寫自我聽演講的筆記。演講題目為The ethics of giving: Why, where, and how much?

  • Pummer主要的演講內容,受到Peter Singer的文章Famine, Affluence, and Morality (1972) 影響,特別是以案例為主的進路,以及小孩溺水的案例。

  • Theron Pummer任教於Oxford與St Andrews。他的研究興趣在於對貧困的人的義務,以及對未來世代的義務。

我主張每個人都有私有財產權
並不能主張每個人都應該拿一成的薪水去捐錢
這侵犯到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就像英國最近有一位老婦人
捐錢捐到自己的生活過不下去,受不了慈善團體的騷掃
選擇自殺結束自己的生命
捐錢應該是人行有餘力去做的事
不能用強迫的

這是一種說法。不過即使接受私有財產權,也可以探討怎樣使用私有財產比較符合道德。私有財產權代表別人不能強迫你怎樣使用你的錢,即使你用在很糟糕的地方。道德的要求是什麼,跟別人可以強迫你做什麼,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不過從另一方向,或許也可以說是:就是因為大多數人不在乎「人應該捐錢」的道德義務,捐錢的壓力才會落在少數願意用財產展現出慈悲心的人身上,最後把他們逼到悲慘地步。

天恆,這個稿子在我看來或許因為是筆記所以有點零碎,形式上不像是文章。或許可以刪掉一些零碎的點,然後剩下的主軸再加上一些補充。

修改在一樓。

朱家安潤飾版,供udn上稿用

主要影響內容的修改:「或許有些人會選擇(3)。一種反駁 Pummer 的方式,是主張在最初的兒童溺水案例中,我們根本就沒有任何出手救援的義務。然而,我們真的願意相信這種說法嗎?(根據我的觀察,至少沒有人曾經在研討會中舉手主張自己沒有這種義務)」

慈善捐款的哲學問題(標題)

我們有義務要捐錢嗎?要捐給誰?要捐多少?這是任教於牛津大學以及聖安德魯大學的哲學教授Theron Pummer,日前於澳洲國立大學的公開演講裡探討的問題。Pummer 的結論很直白:

  1. 我們有義務要捐錢
  1. 我們有義務要捐給效率最高的慈善團體
  2. 我們有義務捐很多錢

一些事實

世上有超過二十四億的人極度貧窮,每天生活水平低於2美元,超過十億人沒有乾淨的飲用水,超過八億人每晚餓著肚子睡覺。每年有超過六百萬的兒童,也就是每天一萬六千位兒童死於可輕易預防的疾病。如果這個世界願意花低於美國菸草消費10%的金額,就可以解決貧窮問題。

但大多數人沒有這麼做。

Pummer 認為這是道德上的嚴重過失。值得注意的是,會得到這個結論,並不是因為 Pummer 預設了效益主義 – 主張正確的行為就是可以帶來最大效益的行為;相對地,他是從我們對於個案的道德直覺出發。Pummer 的策略是指出:在相似的案例中,如果找不到道德上的差異,我們就必須做出相同的道德判斷。這種進路的好處,在於多數人對接下來即將介紹的「小孩池塘溺水」案例持有相同的道德直覺。這項共識,相較於充滿爭論的效益主義,更適合作為論辯的共同基礎。

第一個問題:我們有義務要捐錢嗎?

案例1:
你出門遇到一個即將溺水的兒童,而你是唯一可以救他的人。水很淺,你一定救得到,只是會弄得全身都是泥巴、衣服損壞,這些時間、體力和物質上的損失若換算成金錢,會是一大筆。然而,大多數人在直覺上還是會認為自己應該要救小孩。

案例2:
捐同樣的錢,就可以拯救一個即將餓死的兒童。

這兩個案例之間的差異,能支持我們做出不同判斷嗎?Pummer 認為,是否有池塘、空間距離、種族文化差異、不確定性,都是與道德無關的差異。因此,既然兩個案例根本就沒有道德上相關的差異,如果你該救溺水的兒童,你就該捐錢拯救即將餓死的兒童。

當然有人會考慮到,捐錢給慈善團體,真的有用嗎?(他應該不是故意在婊慈濟,所以不會有現世報問題)他認為參考幾個網站,比方說

就可以解決這件事情,保證捐款一定會有用。

第二個問題:要捐給誰?

案例3:
兩個池塘,左邊的有一個人即將溺死,右邊的有兩百個人即將溺死,你只能開船去救其中一邊。直覺是你應該拯救兩百人。

案例4:
你捐一樣的錢,捐給一個團體可以救一個人,捐給另一個團體可以救兩百個人。

這兩個案例之間的差異,能支持我們做出不同判斷嗎?同樣地,Pummer 認為這兩個案例中找不到道德上的差異,因此都應該選擇救兩百個人而非只救一人。這不是荒誕的哲學幻想。 Pummer 指出,生活中確實有類似案例:訓練一隻導盲犬的經費,可以防止200人染病而失明。同樣的經費,該怎麼花?Pummer 反對有捐有爽,並強調若要捐錢,就要捐給最有效的團體。同樣地,之前提到的兩個網站,可以告訴我們哪些是有效的慈善團體。

第三個問題:要捐多少?

Pummer主張,我們至少應該捐出10%的收入(或者對於沒有收入的學生來說,1%的消費)。道德哲學的相關討論中有許多不同的理論,但它們幾乎都比10%嚴格:

  • 效益主義要求極為嚴苛:除非捐款對我們自己造成的傷害大於救人的效益,不然得一直捐下去。
  • 澳洲阿得雷德大學的倫理學教授 Garrett Cullity 認為除非會造成重大犧牲,不然我們就應該付出。
  • 紐約大學的哲學教授 Peter Unger 認為我們願意對別人造成多少傷害來拯救更多人,就應該自願承受多少傷害來救人。

你可以想像,無論接受哪個理論,你的捐款都超過10%所得。撇開這些理論,我們真的能問心無愧地主張說,我們自己享受10%收入的重要性超過捐錢所能拯救的無數性命嗎?

人生要怎麼規劃

除了錢之外,一個人對世界的影響往往取決於他的生涯規劃。對此 Pummer 認為重點在於效率:怎樣可以造成最大影響。舉例來說,雖然醫生有很高的慈善形象,但選擇當醫生不見得可以造成最大的正面影響,因為你不當別人也會當,被救的人不會少多少。但相對地,如果當個理財專員,賺很多錢,捐很多,同時佔了一個缺,防止一個不會捐錢的人成為理財專員,搞不好才是最好的。不過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計算。

Pummer 提到80000 Hours: How to make a difference with your career有助於釐清這個問題:80000指的是一個人一生工作的小時數,而這個網站可以協助進行生涯規劃。(我相信訂定這個數字的人絕對不是台灣老闆)

一些問題

我們真的得接受 Pummer 的論述嗎?如果稍微反思一下,就會發現大多數的人都沒有做到 Pummer 要求的10%或1%捐贈。(至少我目前沒有做到)這樣讓我們陷入必須在下列三點之中擇一的困境:

  1. 大多數的人不道德。
  2. 道德要求太嚴格,根本就不切實際。
  3. Pummer 的論證有問題。

或許有些人會選擇(3)。一種反駁 Pummer 的方式,是主張在最初的兒童溺水案例中,我們根本就沒有任何出手救援的義務。然而,我們真的願意相信這種說法嗎?(根據我的觀察,至少沒有人曾經在研討會中舉手主張自己沒有這種義務。)

另一種反駁者主張 Pummer 的論述涉及錯誤類比。Pummer 認為拯救溺水兒童與捐錢救人這兩類案例之間沒有道德上的差異,但搞不好其實有。舉例來說,有些人認為救溺水兒童會有極大的罪惡感與羞恥,但不捐錢不會。對此,Pummer 認為這只是一些心理事實,而人的心理狀態不見得理性,並且,罪惡感會不會產生顯然跟道德無關。

那麼或許類比的錯誤在於有多少人可以出手相救。在池塘溺水的案例中,似乎只有我可以出手相救,救人責任當然落在我身上。但是任何擁有一定收入的人都可以捐錢救人。更進一步來說,假設每個人都有捐錢,那麼平均下來每個人需要捐的金額不會太多;或許我捐錢的義務不過就是平均下來那個不會太多的金額。但是仔細想一想,這樣的思考方式其實是設法以實際上不成立的假設推出實際上的義務,而這明顯是無法成立的推論。不過話說回來,為什麼因為別人沒盡義務,更重的義務就落在我身上?

此外,導盲犬的案例也值得進一步思考。的確,同樣的預算可以訓練一隻導盲犬幫助一個失明的人,或者透過疾病預防防止兩百個人失明;而數字上1<200。但是這種思考方式是否遺漏了數字之外重要的價值?

最後,有捐總比沒捐好吧?為什麼一定得捐到最有效率的慈善團體?

NOTE

  • 這篇改寫自我聽演講的筆記。演講題目為The ethics of giving: Why, where, and how much?

  • Pummer主要的演講內容,受到Peter Singer的文章Famine, Affluence, and Morality (1972) 影響,特別是以案例為主的進路,以及小孩溺水的案例。

  • Theron Pummer任教於Oxford與St Andrews。他的研究興趣在於對貧困的人的義務,以及對未來世代的義務。

*作者為澳洲國立大學哲學系博士生,同時為哲學家闖蕩天涯編輯群成員。

*公民學院交誼廳: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沃草公民學院 - Watchout Citizenedu

這是任教於牛津大學以及聖安德魯大學的哲學教授Theron Pummer,日前於澳洲國立大學的公開演講裡探討的問題。

這不是荒誕的哲學幻想。 Pummer 指出,生活中確實有類似案例:

我們至少應該捐10%的收(或者對於沒有收入的學生來說,1%的消費)。

  1. 大多數的人不道德。
  2. 道德要求太嚴格,根本就不切實際。
  3. Pummer 的論證有問題。

(根據我的觀察,至少沒有人曾經在研討會中舉手主張自己沒有這種義務。)

我認為類比的不太恰當,因為拯救溺水的小孩,救完就沒事了。

而捐錢呢?那是個無底洞,如果要按效益主義來解釋的話,我認為把這些錢拿來做更有意義的事會更好,例如:教育出經濟改革者、將世界帶往和平的改革者之類的。

一般人認知的「捐錢」大多是藉由慈善團體,使受捐助者的物質生活得到幫助。如果不是從根本解決問題而一味地捐錢,就如同在破洞的船上不斷舀水出去,這樣當然會造成道德直覺上的疑慮了。

大家好! 我在搜尋"Effective Altruism"的中文資料找到這裡,不管有沒有人聽過"Effective Altruism",這個討論主題其實都是"Effective Altruism"(EA)在談的東西。很高興能找到對這方面有興趣的人。我了解EA後,認為如果能讓更多人了解EA並化為行動,將為這世界帶來巨大改善,我目前希望把"Effective Altruism"介紹給台灣人知道。
Effective Altruism是一個快速成長中的哲學和社會運動,希望利用理性的推導、有據的證明找出最最有效率的方式,利用有限的資源,帶給世界正向的改變!

英文EA的介紹請至這個網站
我會利用MEETUP.com舉辦討論聚會,討論ea相關問題很有趣,很期待能和對哲學有興趣的人聊聊!記得加入EA Taiwan 的Facebook專頁,或MEETUP.com的成員(http://www.meetup.com/Effective-Altruism-Taipei-Taiwan/)下次活動時間出來會通知您。 :slight_smile:
^^

針對三個問題我試著發表我自己的一點想法。

溺水的兒童的故事
故事是想說明,絕大多數人都會選擇涉水去救小孩— 比起自己心愛的鞋子,人命比較重要。我也相信今天如果發生在大家身上,沒有多少個人可以眼看著小孩死掉。
同樣的,每個小時有約800名5歲以下的兒童因為極度貧窮死亡。這些小孩你雖然看不到,但是每救一個小孩,所要花費對你而言是微不足到的。 你認為你不偷不搶過著道德的生活,故事想讓大家思考的是:雖然那小孩離你很遠,如果你什麼都不做,是合乎道德的嗎?

我們有義務要捐給效率最高的慈善團體
一個研究指出,只有3%的捐款人表示他們在捐款前有去研究機構的表現並依研究結果決定捐給哪個機構。想想如果你去花錢買一個服務,比方說:幫你洗車,你一定會想找到價格便宜,洗的又快又好的吧! 可是往往我們捐款時容易受到情緒影響不去想這些、或是覺得太麻煩了。當然哪一個是其"最"有效率的第"一"名,是個問題。實務上,至少該捐給其中幾個最最最優秀的吧。有了[GiveWell][1]這樣的機構的出現,幫你選出其中的前4名,省去你自己做研究的麻煩。

我們有義務捐很多錢
該捐多少?應該很多人同意愈有錢的人道德上應捐更多。考慮到財富不圴的嚴重(全球後50%的人的資產加起來佔不到全球資產的1%; 最高的1%擁有超過半數的資產; 前10%的人的資產佔全球的87%)
知道這個數字後,可以討論出一個大多數人同意的範圍,如,前10%可以捐10%收入。
由小數目開始,我個人認為對一般台灣人,包括學生,1%的收入都是很棒的一個開始。
到[這裡][2]可以查到你的收入在全球是前百分之幾。
[1]: http://www.givewell.org
[2]: https://www.givingwhatwecan.org/get-involved/how-rich-a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