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許近親通婚

新聞報導「德國現行法律規定,親子、兄妹、姊弟相姦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但周三的倫理委員會,以反對現行法14票、贊成9票、棄權2票,支持近親結婚。」,而提到的理由是「雖然近親通婚較容易生下缺陷或畸形兒,但自由戀愛是基本人權,不需為此受到法律處罰。」

護家盟常常說婚姻是「一夫一妻一生一世」,有什麼理由反對近親通婚?或許他們會說「以孕育健康下一代」為前提,但是法律沒有禁止不生,也沒有禁止「易生下缺陷或畸形兒」的男女結婚;相對地如果近親不生或者確定不會生下「生下缺陷或畸形兒」,有什麼理由反對?

我的臉書正好有相關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krisnight/posts/863044600411434

以下摘錄:

朱家安
7月1日 16:28 ·
和親屬發生性關係是告訴乃論,並且只有特定親屬才有告訴權,這似乎代表這些禁止親屬做愛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家庭和諧和倫理(well,透過賦予家庭成員告對方的權利),而不是基於優生學考量。
然而若是這樣,為什麼不允許親屬在其他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結婚呢?

Jheng Ting Justin Chen 我倒覺得這擺明是人類學議題。例如要求與家庭外的男女婚配,是為了達到財產交換與權力聯盟:如果是自家人彼此娶嫁、例如父親把各個女兒乃至孫女都娶起來,人際沒有妻舅岳父可以擴展、生產力根本沒有流動。但不得與異族婚配的倫理,則是因為權力彼此衝突
所以在這個動機下,家庭內禁制生育的倫理是出於給新生兒受社會認同的地位,並以此給予兩個家族的資源挹注、無論教養或資源分配,而對於不把資源分享出來的家族(家庭內婚嫁),社會予以抵制譴責。
而堂表兄姊在中國文化很合理之類,明顯出於家庭的概念每個時代與文化都有所不同

陳明毅 可能必須從刑法和民法性質上的差異來說明,刑法上有沒有犯罪和民法允不允許有很大的不同,無法一概以"法律禁止"視之

Longinus Liang · 陳民峰和其他3人的朋友
我的解釋是,結婚是讓兩個沒有親屬關係的人結為親屬的一種契約,就和收養是類似的概念。而已經有親屬關係的,是沒有辦法同時擁有另外一種親屬關係,這也能解釋為什麼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之前,收養子女也不能和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結婚。

目前而言我想不到什麼理由不支持近親結婚。

結婚並不是讓兩個沒有親屬關係的人結為親屬關係的ㄧ種契約,異性六等親之外、同性四等親之外,有親屬關係也可以結婚。因此有親屬關係的人亦有可能擁有另一種親屬關係成為配偶姻親。

目前立場也是偏支持近親通婚
主要原因是沒有看到具有說服力的反近親通婚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