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我們所想要的法律與未來嗎?

這時代的法律與觀念看似慢慢的在進步了,但是真的是如此嗎?

讓我們從這兩則新聞來開始檢視吧,在比利時,24歲無病痛少女可以合法安樂死。在德國,近親通婚將除罪化。

許多人說,這是正確的,這些是屬於他們的自由,要怎麼做是他們個人的權利,他們沒有干預危害到任何人,憑什麼反對、定罪或認為違法?應該將他除罪或合法化才是正確的。甚至他們也會主張戀屍癖、人獸交等只要不危害到他人的情形都應該除罪或合法化。

我認為因為這些是非常嚴肅重大的議題,在沒有思考清楚更全盤的了解前不應該貿然實施。這絕對不能是一小群單一領域的人在那裡討論決定就可以的,而是必須邀請各個領域的人士一起對這項法案若通過可能會有的情況進行溝通討論,然後經過更多的互相激盪後,達成決定或著達成暫時無法決定的共識。

有人會說哪這麼麻煩反正如果之後有問題再修法就好啦,但對於重大的法案必須審慎思考,事前思考所有可能的極端情況,人們還有一個很悲劇的點,就是不去思考極端值。這些極端的情況都有可能是因為某些疏忽或是法律本身根本的問題,一旦成真後果影響重大,可不是像現在紙上談兵說再修法調整就能治療因為這個漏洞所造成的傷害的。

當然也有人會說極端值怎麼考慮都考慮不完,而且能被考慮到就不是極端值了,這當然是如此,但至少我們要盡力而為並謹慎面對,多顧慮總比少顧慮來的好。

讓我試著舉例說明吧,假設有一個人是戀屍癖,而死者在事前已經通過契約把自己死後的屍體交付某人,他享有對那屍體的所有權利。如果以我們目前社會上通行的進步觀念來看,這當然可以,畢竟以我們理想中的法律來看這並沒有犯法,他有取得對方的同意,也沒有影響到任何人,且這是他的自由權利!所以我們當然認同且也要努力去修法讓他合法或除罪化。

可是這種邏輯真的是正確的嗎?讓我們照著這樣的邏輯往下推,看看人類的未來會是什麼模樣。

於是那人取得那副屍體的所有權了,他可以合法的想幹嘛就幹嘛,這當然有可能包含屍交了,他可以選擇屍交並且錄影起來自己欣賞,也可以把屍交錄影帶販賣讓同道中人一起觀賞。當然線上直播也是可以考慮的。

請千萬不要反感,要記得我們的觀念以及我們所期望的未來的法律,這在未來都是非常自然且可能的。這就好像我們所談的金錢交易一樣,既然都是成年人且也是合法的那當然就是可以阿。

好的讓我們繼續回到戀屍癖吧,當然或許屍交久了也是會膩的,所以他也可以有其他的選擇阿。他也許對於烹飪也有興趣,手掌與手臂的肌肉組成不同,或許吃起來會有不同的感受,而不同的料理方式也許也會有所不同。而且也不一定要一個人吃阿,他還可以分享呢。當然他也可以把這樣的經歷寫成書來推廣阿。

請記住這是合法的,且法律並不能干預他的個人權利,且這是他們雙方達成的契約,且他們並沒有危害到他人,這些都是屬於他們的自由,是我們應該要努力去爭取的自由與屬於他們的權利。

當然有人會認為這個例子太脫離現實,那我們就拿個已經通過且不那麼極端的德國近親通婚的例子吧,其實真的完全不用思考就能夠朝很邪惡的方向發展了,可是這還要寫出來嗎?還是寫吧,畢竟這世界荒謬的事情實在太多了,那些總是簡化思考或沒有能力思考的人又怎麼會知道呢?

近親通婚,他們該不會想是結婚後他們才發生性關係吧?這當然是先發生性關係才決定要結婚的阿。而又怎麼會認為發生性關係就一定會結婚呢?所以,兄妹兩人發生性關係然後沒有要結婚,我想在未來也會是很常見的情況。

這個觀念將會非常的普及,以致於將來兩人都各自成家生小孩後,小孩看到他的母親或父親有其他兄弟姊妹,都可以先設想他們有一腿,所以也可以當做自己有兩個爸爸或媽媽,阿,我忘了,人家不一定只有一個兄弟姊妹阿,也有可能是兄妹三人彼此都有發生關係阿。

當然也許有人會說這只是少數的比例,但這種觀念思想是會傳遞擴散的,到最後會變成這樣的,你妹這麼正,你一定幹過她了吧?你爸最近好像都很晚回去,是不是又回去跟他姊搞在一起了阿?媽,我是真心愛著妹妹的,我想跟她結婚永遠在一起。可是她居然背著我跟哥哥也做了!妳替我跟妹妹說說吧!

而這些都還只是兩情相悅的情況,或許還會有更多複雜的關係組成,哥哥喜歡妹妹不斷追求他,但妹妹不喜歡哥哥感到不勝其擾,這樣的家庭關係要如何維持?或著哥哥基於某些社會條件而處於優勢,從妹妹5歲開始就對她洗腦支配,最後也如願得到了妹妹的青睞,但這是否有違反妹妹原本的自由意志呢?

且以後硬上會更容易且也會更難定罪,畢竟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感情關係就已經非常複雜在法庭上很難定奪,現在在台灣近親相姦還有刑罰,但未來除罪以後,被硬上的那方要討回公道會很困難,你要怎麼證明你們當時不是兩情相悅呢?我要怎麼確認妳不是另有企圖呢?又有誰能夠替受害的那方伸冤呢?

這些都是我們合理可以預見的未來。而這也是我們所期望的未來。讓我們一起為了這樣的未來去努力並奮鬥吧。

如果你開始覺得有一絲覺得怪怪的或動搖的話,那麼讓我們用一句常見的話來說,也就是「一切合法,但社會觀感不佳。」可是為什麼你會覺得觀感不佳呢?這到底是你怪怪的還是他人怪怪的?

沒關係我們先不討論到底誰怪怪的問題,讓我們來談為什麼會觀感不佳吧。如果用左派的話來說,左派強調人民與弱勢的立場,不滿足只停留在國­家「依法行政式的合法性」,而是追問「社會正義的正當性」來源。

也就是說,合法,是必須建立在某些基礎的。會觀感不佳的原因,是否是因為在你心裡面對於某些觀念是存在某種理型呢?認為人類應該是具有某些理型?

還是說我們應該這麼認為,因為這是人性,只要這是人性,只要這看起來好像沒有什麼不可以,我們就應該順從這樣的人性?

如果有一個15歲的兒童,喜歡咬指甲常常咬到手都破皮流血,那我們應該說這是他的自由他的權利是他獨特的性情,我們應該順從他讓他自由發展,還是應該去阻止他規勸他或禁止他呢?

說到未成年人,我想我們又可以用上面的思維來繼續設想了。如果說在美國可以把13歲兒童判處終身監禁,而目前國際上也有法定成年年齡在15.16歲的國家,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設想在未來如果在法定成年16歲的國家也通過無病痛自主安樂死的法案,也就是說滿16歲我就可以選擇安樂死了。或著說滿16歲我就可以近親通婚了,當然也不能忘記滿16歲就可以自由屍交了。

當然我們也不能夠不去設想,既然目前已經有15.16歲為法定成年的國家,未來是不是也有可能進行下修呢?或許在未來13.14歲我們就法定成年就可以選擇安樂死了。這樣聽起來不是很美好嗎?

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問題不在於個人是否應該具有這些自由與權利,而是我們要看這些價值是對的還是不對的,如果是對的,那就應該爭取人們這麼做的權利與自由。如果是不對的,那我們就應該禁止。而不是所有的事情不先問對錯,只要認為這沒有危害到他人是個人自由就通通應該准許。好像這樣就是所謂的進步價值。

事實上,要把個人利益權力自由放在首位是非常容易的,但困難的是什麼呢?困難的是把人類、地球整體放在首位,Bryan Stevenson說:你永遠都要做正確的事,即使有時候,正確的事是相對困難的事。

有人會說這是一種效益主義的思維,且這種觀念不見得會對整體效益有利,又或著是說這樣是剝奪了個人的權利。

這樣當然是一種效益主義的思維,但有誰不是效益主義的思維?這只是優先次序的排列不同罷了,有人認為應該把個人的權利放在第一位,但我認為我們應該將整個地球的永續性、全人類的長期利益放在第一位。

又或著說這種效益主義不見得就會對整體有利,但這顯然就是結果論罷了,又有誰能夠保證怎麼做能對整體有利呢?但我認為把整個地球的永續性、全人類的長期利益放在第一位,至少這樣的意識與認知我認為是比較可能對整體有利的。

當然,這也要看我們所指的有利是什麼,如果所謂的有利是對個人的自由、權利有利,那麼當然不是,但我認為我們所說的有利是指對地球的維護、人類的共善、觀念、平等的生活有利。

在這樣的時代,我想做正確的事情會變得越來越困難。未來我們將會更常遇到尖銳的議題與挑戰。如果只考量我們個人的利益只從單一角度去出發的話是非常容易的。但我們也必須謹慎思考我們內心的核心價值是什麼?且也只有當我們肯真正去思考去面對去討論這些艱難的問題時,這些艱難的問題才會真正有被討論與改善的機會。

哈囉,感謝投稿。

我想確認一下你的文章的論點。你認為我們應該禁止「把手指頭咬到流血」、「跟屍體性交」、「近親性交」、「安樂死」這些行為,是因為我們應該把人類和地球整體放在首位嗎?為什麼這些行為會威脅地球的維護,以及人類的共善、觀念、平等的生活?

您好,我個人反對「把手指頭咬到流血」、「跟屍體性交」、「近親性交」、「無病痛安樂死」的行為,但是否應該禁止我認為必須經過公共談論,經過更多更充分的談論後或許我們能夠得到一個比較充分的認識以及討論出一個比較能夠被多數接受的作法。

而要把人類和地球整體放在首位是我個人的意見,並不一定是這些行為會威脅地球的維護,而是繼續放任這種思維會對地球、人類造成傷害。

這種思維是什麼?那些進步人士犯的最大錯誤就是把自由、人權視為絕對的、不可動搖的、不可質疑的。當然同樣的這種思維也深深的影響了我們普羅大眾,但是如果永無止盡的擴張自由、人權等概念,同樣也會造成人類與地球的災難。

讓我們舉一個例子,在2010年的一場訴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竟然判決企業有權無上限補助候選人競選,理由是:「企業和人一樣,受憲法保障其言論自由權。」而我想談的並不是企業到底和人一不一樣,而是某些自由、人權的概念幾乎已經到不可挑戰的程度,幾乎只要提出這樣的概念人們就會完全倒向那一邊,當然新自由主義也是如此的方式。而這些自然已經實際的影響傷害到我們人類以及地球了。

我打個岔一下,不是針對論證,是個事實上的補充。

其實德國還沒有通過近親通婚,目前的狀態是倫理委員會投票通過「除罪化」。但是一方面倫理委員會並不是立法機關,只是類似諮詢單位或是智庫,所以她們的投票不能代表法律;另一方面,除罪化只意味著不使用刑法去處罰這個行為,但是不是表示法律就承認了呢?不盡然,就像我國也沒有以刑法來處罰同性婚姻,但目前仍然未承認同性婚姻(民法沒有承認)。所以要不要放入德國的例子我覺得可以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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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一下你的看法,請你確認一下我有沒有理解準確:

  1. 進步人士把自由、人權視為絕對的、不可動搖的、不可質疑的。
  2. 若他們繼續秉持這種思維,這種思維將會對地球和人類造成傷害。

如果我的理解是對的,你能不能舉一個(2)發生的例子或跡象?假想的也沒有關係。

的確目前只是除罪化,但我認為如果用這種思維繼續推,接下來很可能就是要推動讓他合法了。

1的說法我是說的有些聳動了…但我要表達的是他們的確過度重視.強調自由、人權到可能有些走火入魔的程度了。我不是反對自由、人權,我是反對過度的自由、過度的人權,甚至或許我們必須重新思考自由、與人權的概念。

我以為我上面舉很多例子了@@但我還是再舉一個吧?例如我們該不該進行計劃生育呢?假設人口持續成長,地球能夠負擔100億人口嗎?

如果地球無法負擔,那麼我們現在自然就必須開始去考慮這些問題。但如果用這個思維,我們怎麼能夠阻止人們自由生育,想生養小孩的權利呢?所以這就有衝突啦。

所以我所提的是,我們自然不能夠過度的放任自由、人權等,例如我們會禁止人們隨意污染.破壞環境的自由,儘管這看起來好像沒有影響到誰,但這的確會對地球與人類造成傷害。

我剛剛看到這篇文章已經發表了:http://www.storm.mg/article/57946

我倒覺得這篇應該發展一下,討論更深入的問題:

我們講道理的話,就不會禁止24歲安樂死。

如果我們接受這個命題,就會有兩個不同的選項:

a. 我們應該講道理,因此不應該禁止24歲安樂死。

以及

b. 我們應該禁止24歲安樂死,因此我們不應該講道理。

我們應該接受a.還是b.?為什麼?

抱歉,因為我一開始沒有仔細看規則,我發在這邊是想要讓更多人一起討論的,沒有打算投稿。我已經把文章屬性修改為一般討論了,不好意思造成您的誤會與困擾!

不會,其實你一開始就沒有用「烙哲學草稿」標籤,是我會錯意,不好意思~

你好,這裡想請教一下反對的理由是甚麼,因為除了「近親性交」以外,這些事看起來不會對他人或世界造成傷害,也不算是人權的無限擴張,甚至更極端一點,或許還對世界有所貢獻。

如「跟屍體性交」可以讓人們有發洩性慾又不會侵害到他人的管道;「無病痛安樂死」可以多少減低人類對自然環境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