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馮光遠先生,此事不能「到此為止」

分類:哲學

最近(27日),馮光遠先生在臉書上談論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事,整件事情讓我從埋頭讀論文的日子中驚醒。

他說,發生了一件讓他「非常憤怒的事情」,一位計程車司機對他說:「馮先生,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馮先生非常生氣,認為這是威脅,因此也威脅要客訴計程車司機。這位計程車司機則回應他「隨便你。」

馮先生客訴以後,對方客服不斷來電致歉,並且表示「已經解除該司機的叫車權利。」馮光遠並不因此滿足,他在臉書上持續數落這位林姓司機的不是,警告:「下次,別怪我不客氣。」這篇近況,獲得了 13000 以上的讚數。

大概 15 小時候,馮先生又發了一篇近況,表示林姓司機已經道歉,因此「這件事情就到此為止了」。並進而表示:爭取這種消費者權益、為制度爭公道,也是民主工程的一部份,和大家共勉之。

兩篇近況寫得大義凜然,讀得我寒毛直豎。時值馮先生立委選舉前的重要時刻,我猶豫著是否該撰寫此文指出他的嚴重弊病,畢竟相較起來,他依然是位富有理想、有著許多貢獻的值得敬重的政治人物。但或許,正是因為他是一位這樣的政治人物,才有撰寫此文的必要。

一來,希望他能重新省思自己做的這件事情,二來,希望能讓這場民主社會的胡鬧劇場有一個更好的收尾——不能讓這件事情「到此為止」。

1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我們先來看看計程車司機究竟犯了什麼錯。從馮先生的敘述中,可以找到這兩個:一、對客人的電話內容進行評論;二、與乘客起衝突,讓他覺得不自在。

我們可以用一種方式來試探這種錯誤的型態:假想,你今天在咖啡廳裏面講電話,當你把電話掛了以後,一個路人走過來,「先生,我警告你,你買那隻手機一定會後悔。」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有好幾種可能:

  • 詢問「你為什麼這樣覺得?」
  • 質問「你憑什麼這樣說?」
  • 嗆他「關你屁事!」

這三個可能性的存在,建立在一個理由上:這是我自己的事。

這和原先馮先生所遭遇的場景,有兩個重要差別:一、林姓司機所質疑的,不是他自己的事,而是表達對該政治人物的立場與作為的嚴厲反對。二、林姓司機是「司機」,他對乘客有某些義務;之所以他有這樣的義務,單單因為「他是計程車司機」。

前者是政治對立衝突問題,後者則是職業道德問題。

隨後,馮先生採取的手段有兩個:

  1. 客訴:使司機失去了「叫車權利」
  2. 上網指名威脅:司機最後終於道歉,「事情到此為止」

從頭到尾,他始終未理解到與司機的衝突,本質上包含了一個政治對立衝突問題,甚至他根本上認為這單單是職業道德問題。

他主張該司機的錯誤有二:

一來,乘客(我)的手機談話(我跟朋友說,崇光女中的演講之後,就會去他們的餐會),不是司機可以亂下評論的內容

二來,如果今天一名司機可以用語言暴力羞辱乘客,明天,他用肢體暴力對待乘客,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1

他認為自己站在穩固的立場,認為該司機作為「司機」,明顯違背了本該遵守的職業道德規範2。這一點,我或許可以同意,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馮光遠先生隨後的作法和說法都同樣成立。

我主張,只指出計程車司機的職業道德瑕疵,並不公平,我在這裡要追問的核心問題是:那,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是什麼?

2 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權力濫用」的分析

政治人物,包含所有「宣佈參選、正在競選、已經當選、正在當官等」以政治活動為職業或志業的公民。他們因為這樣的身份,獲得了許多好處、實質利益、各種權力與敬畏等,以及——馮先生現在所擁有的強大的——話語權力

我們試著來假想幾種政治人物使用權力的情況:

  1. 一名立委,出示身份為自己的酒駕女兒向警察局長求情。
  2. 一名立委,出示身份為自己的酒駕女兒,對基層警員說,「你敢開單信不信我搞死你?」
  3. 在標案中,部長對兩家廠商說:「你們兩個出的價碼和內容一樣好,你給我一些好處,我就把案子給你」。
  4. 總統在就職典禮的時候,對媒體說:「現在加入我家族俱樂部的會員,可以享有總統級待遇。」
  5. 一位官員在質詢台上說:「我覺得,我們黨的那位候選人的政見不錯,可以投給他。」

我的道德直覺告訴我,以上這些狀況,都違反了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即濫用權力

為什麼「不能濫用權力」會是包括參選人在內的政治人物職業道德的規範?

我們可以首先想想這個簡單的例子:一位銀行家,對他的客戶們說:將你們的錢借給我,我可以讓我們的錢變得更多,並且我不會亂花。後來銀行家說服了大家,大家因為信任而將錢交給他。這個銀行家就有了一個義務,他必須一絲不苟地將這筆錢用在原先承諾符合「能讓錢變多」的事情上。

同樣地,政府官員,表明自己為民服務,透過國家體系獲知機密、掌握第一手開發情報、指揮警察,獲得使用各種國家機器的權力。

參選人,則表明自己主張某種理念下的社會公益,透過記者會、宣佈參選、宣佈競選總部成立、採訪、版面露出等形式,讓社會上有限的媒體資源投入在他身上。他的語言、思想和作為,成為公領域中與「正義」衡量的對象而被談論。他本人因此得到更多關注,獲得更多話語權力。

因政治人物主張社會公益,而得到關注與實權。即使他只是參選人也是如此,當他宣佈並且被採信為政治人物,社會便出於信任而「將麥克風交給了他」,那麼,他就因此有合理行使權力的特定義務。

政治人物不應該將這些權力使用在純粹與私人利益有關的事情上,因為這將造成社會權力上的不平等

社會權力,在人與人之間利益衝突的場景中最為明顯。但事實上,它可用於各種各類的社會場景:凹一下賣演唱會票的人偷偷插隊、用「不然你告我啊」來欺壓僱用的勞工、搶先購買要都更的土地等——這些都是權力集中的風險,政治人物有義務不讓這些事情發生。

但光是指出「社會公益」與「預防不平等」,還沒將概念釐得夠清楚。因為,顯然這個質疑是成立的:政治人物難道連一般的市民權利都沒有嗎?

我們來設想兩種情況:

  1. 「喂,大車隊客服嗎?我要客訴一位司機,他的編號是…,是的,他做了這樣的事。」
  2. 「喂,大車隊客服嗎?我是立委OOO…對。我要客訴一位司機,他的編號是…,是的,他做了這樣的事。」

在這兩種情況下,產生了並不平等的權力使用的後果,在前一種情況,客服人員不會一直打來跟我道歉;而在出示政治人物身份的情況,客服人員很難忽視我的意見。

我同意政治人物可以第一種方式行使市民權利,但不包括第二種。即便對方要求顧客必須出示身份,他也必須補充以「請將我如同一般顧客般處理」來進行彌補。

我給濫用權力的簡單定義如下:

一名政治人物,主動行使因他的特定的政治人物身份而來的權力,達到不符合(包括無關乎)社會公益的不平等效果。3

3 權力觀點下的再分析

我們再一次回過頭來看這個事件。

按照我的定義,要是無法符合公益的話,馮先生至少做了兩件疑似權力濫用的事:

  1. 客訴的時候出示了自己的身份4
  2. 上網以臉書公開譴責此事

為什麼?因為這兩個行為造成了下述不平等結果,而這是因為馮先生利用了自己身為政治人物的身份與相應權力。

結果一:因為「馮光遠」的身份,使林姓司機的生計受到更大影響

結果二:因為「馮光遠」的話語權力,計程車司機被迫道歉

甚至,我們如果仔細觀察兩人的權力關係,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政治人物的權力濫用的一個常見境況,即主張:因你具有某特定身份,我合理地可對你行使這些權力。也就是,馮光遠利用了對方的相對弱勢的身份,而目的是為了對付一個政治立場衝突問題。

為了展示我的主張,我想請你想想這幾個不同的場景。在這些場景中,我將原先場景(馮先生遭遇的狀況)的一些特徵調換,並透過與抽離後場景的比較,揭露原先場景的某項特徵在權力觀點下是本質性的:

  1. 咖啡廳裡,一個路人對馮光遠先生說:「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
  2. 一名歷史系老教授在路上對巧遇的吳思華部長說:「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
  3. 計程車上,哲學系畢業的計程車司機對馮光遠先生說:「馮先生,我反對你的政治立場,或者,即便我同意你的政治立場好了,我也認為你不應該去校園演講。」

我們可以看看三個情況的差別。

在 1 的情況中,這和原先場景很類似,但是差別在於,路人與你的關係是平等的,此時,他對你沒有特定的義務、而你對他也沒有特定的義務。你無法客訴他。

在 2 的情況中,我們更明顯地看出「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作為一種政治立場的對立與衝突,雖然用語依然是羞辱性的。這樣的用法和原先場景的司機的用法並無二致。但我們不一定覺得教授在這裡需要被譴責,雖然這真的很沒禮貌。

在 3 的情況中,計程車司機使用了非羞辱性的、精確的用語,表達了他的想法。這比起原先場景,衝突變得比較溫和。

以這樣的分析,我在原先場景中,歸納出以下特徵:

  1. 計程車司機作為服務提供者,處於某種弱勢;
  2. 這是一個尋常的政治立場衝突的場景;
  3. 計程車司機使用了很沒禮貌的、讓人反感的不恰當的表達方式。

因此,從權力觀點來看,馮光遠先生所做的事情不外乎是:利用對方的弱勢身份來面對一個政治立場衝突的場景,以對方的職業道德瑕疵為理由,使用來自政治人物的話語權力與身份逼迫對方道歉並危害他的生計。

最後,如果我們要檢視這樣的事情是否算是權力濫用,我們最後一個要檢視的問題就是:這件事情符合社會公益嗎?

4 政治人物的品質:作為與理念合乎一致嗎?

馮先生認為自己做了這樣的事情是在「進行台灣民主小工程」。這有辦法透過主張「符合公益」,逃脫「權力濫用」的批評嗎?其實不行。

首先,他並沒有幫台灣人爭取到任何新的權利。客訴的權利是我們原來就有的,而大車隊也不會因此之後就比較重視客訴,只會將這次事件當成個案處理。

可以看到,他除了衝破計程車司機對自己尊嚴的堅持外,沒有衝破任何東西;除了建立自己的自尊外,也沒有建立任何東西。除了他個人行使了本來就有的權利以外,台灣消費者權益沒有任何的提升。也就是說,他搞錯了衝撞制度的方向。

其次,他並沒有讓社會變得更好,反而,讓一個基層勞工失去「叫車權利」、危害他的生計,然後滿足了自己的利益,整體來說,這只對社會帶來效益。

根據以上兩點,我主張這樣的權力行使無法稱得上是「符合社會公益」。

於是我到此論證了:馮先生在這次事件中,並未恪守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規範,因為他濫用了權力,後果是影響到另一個市民的生計與其尊嚴。

如果我的論證是正確的,那麼他所做的與宣揚的,在兩方面來說,不僅稱不上是「民主工程」,甚至是反民主政治人物的錯誤示範:

  1. 不尊重與他相異的政治立場,濫用權力對付衝突立場中的人:這就如同台北市長開記者會教訓罵他「狗政客」的「暴民」,如同以「今天違法集會,明天衝撞警署也不是不可能」的理由支持「預防性羈押」。
  2. 缺乏反思的政治語言無限上綱:他並未好好地思考自己作為政治人物應負的責任,反而過度檢視對方的計程車司機的職業道德,並且上綱到各種政治與道德語言去指點、數落一個與他政治立場不同、起了政治衝突的小市民。

這符合馮先生一直以來的政治理念嗎?符合他一直想要打倒他認為的腐敗政治人物的核心思想與動機嗎?恰好相反5。如果馮先生還是未對這樣的事情做出深刻的反省、持續自我感覺良好,他只證明了,自己和他所反對的政治人物的差異,只停留在理念的層次,並且這樣的層次完全無法落實在他作為政治人物的行為之中。

因此這件事情不能「到此為止」,必須要請馮先生給出更進一步的清楚交代。

#NOTE

  1. 非常明顯的滑坡謬誤,但我們在這裡先不討論。

  2. 我在這裡的判斷,來自馮光遠本人的第一手報導:我不認為司機的那句話構成一般道德上的恐嚇或威脅,至少,司機自己在第二次說出時,修正了自己第一次說出的話,代表他自己也意識到原有的語詞是不妥的。因此,我判斷,這威脅最多只是在表達對對方作為政治人物的反感與厭惡,但不小心過度情緒化地採取了不當用語。

  3. 這個定義看似簡單,但卻是足夠精巧的。強調「主動行使」,以避免市民出自發自內心的尊重或自身利益施與恩惠的情況(如:請立委吃拉麵)。強調「特定身份」,以避免市民出於對「政治人物」本身的尊敬或自身利益而退讓的行為(如:政治人物出差可免費升等頭等艙)。「符合社會公益」的「社會公益」的定義可以留給各政治人物,在特定的政治理念下去定義;也因此,「為自己助選」便不一定是權力濫用。

  4. 即使在電話中未出示(從客服人員的反應,我很難相信就是了),隨後上網發文也算是公告了。

  5. 甚至,也違反他自己認為合適的看待對立政治立場時的態度,如:2014年9月27日,蘋果日報,顏銘緯用《被出賣的台灣》丟馬英九,馮光遠建議馬英九「幽默以對」

*作者為偉恩與咖啡哲學部落客。

本文轉載自 udn 鳴人堂,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你的粗體字是不是壞掉了,還是這是特殊效果?

粗體字左邊如果緊鄰文字,好像就會變成那樣,我會回報給工程師。

如果要避免 markdown 的粗體字標籤產生問題,我建議改用 <b> 和 </b> 來粗體。

這邊要不要補上顏銘偉用書砸馬英九時,馮光遠要馬英九幽默以對的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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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加安說他和編輯都看得懂,所以我就先不標了。

好啊,我來找找。

簡單幾個意見:

  1. 字數不滿三行的段落太多了。
  2. 你認為政治人物不能濫用權力,是因為他的權力是人民託付給他的。但是馮光遠尚未當選。你的說法何以可以沿用在宣布參選但尚未當選的人身上?
  3. 「馮光遠」和「馮先生」兩個用詞要選一個統一一下。

兩個小意見:

  1. 用粗體標示的詞太多了。
  2. 最後關於「反民主政治人物的錯誤示範」的兩點,第一點「不尊重與他相異的政治立場,濫用權力對付衝突立場中的人」我是同意,但後面舉的例子可能是滑坡謬誤。應該有更好的方式解釋這個論點。

對朱家安的這個提問,你在原文裡的說法是:

我猜測你的意思是,馮光遠雖然只是競選過台北市長的候選人,以及已宣佈參選的立委候選人,基於他向社會主張某些公益目標,以及建立起的人望,他已經擁有某些人民託付的權力。你需要說明的應該就是這種託付的機制如何運作?以及他被託付了哪些權力?

1個讚

段落是按照我的寫作喜好分配的的,會考慮到單段落的資訊量,或是有沒有要強調的語句。所以這部份我應該不會進行什麼修改。

這部份雖然我在文中已經有簡單的理由,但我可以多做一些說明,再展示看看這邊的說服力。。

我大部份統一用馮先生,除了註解以外我只用兩次馮光遠先生。一次是第一次提到,另一次則是為了戲劇效果強調他的名字。

我會修正感覺「像是滑坡謬誤的感覺」的用語。之所以我覺得那些例子能適用,並不是因為「類推」,而是權力濫用的示例。

粗體我會再檢查一次,把不必要的粗體刪掉。。

我完整的說明如下,這樣你覺得可以嗎:


為什麼「不能濫用權力」會是包括參選人在內的政治人物職業道德的規範?

我們可以首先想想這個簡單的例子:一位銀行家,對他的客戶們說:將你們的錢借給我,我可以讓我們的錢變得更多,並且我不會亂花。後來銀行家說服了大家,大家因為信任而將錢交給他。這個銀行家就有了一個義務,他必須一絲不苟地將這筆錢用在原先承諾符合「能讓錢變多」的事情上。

同樣地,政府官員,表明自己為民服務,透過國家體系獲知機密、掌握第一手開發情報、指揮警察,獲得使用各種國家機器的權力。

參選人,則表明自己主張某種理念下的社會公益,透過記者會、宣佈參選、宣佈競選總部成立、採訪、版面露出等形式,讓社會上有限的媒體資源投入在他身上。他的語言、思想和作為,成為公領域中與「正義」衡量的對象而被談論。他本人因此得到更多關注,獲得更多話語權力。

因政治人物主張社會公益,而得到關注與實權。即使他只是參選人也是如此,當他宣佈並且被採信為政治人物,社會便出於信任而「將麥克風交給了他」,那麼,他就因此有合理行使權力的特定義務。

政治人物不應該將這些政治權力過度使用在與社會公益無關的事情上,因為這將造成社會權力上的不平等

社會權力,在人與人之間的發生利益衝突的場景中最為明顯。但事實上,它可用於各種各類的社會場景:凹一下賣演唱會票的人偷偷插隊、用「不然你告我啊」來欺壓僱用的勞工、搶先購買要都更的土地等——這些都是權力集中的風險,政治人物有義務不讓這些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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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刪掉了 80% 的粗體字。

2個讚

我覺得還有幾點可以再深入討論:

  1. 解除了該司機的叫車權利是否優於一般人客訴後的待遇?
  2. 即使優於一般人,解除了該司機的叫車權利是否計程車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應當採取的措施,只是該公司面對一般人沒有嚴格執行?
  3. 如果2. 中的情況為真,使馮光遠與他人受到平等對待的義務,是落在計程車公司上還是馮光遠身
    上?
  4. 即使是公司給了比理論上客訴後更優的待遇,使馮光遠與他人受到平等對待的義務,是落在計程車公司上還是馮光遠身上?
  5. 馮光遠在臉書上的發文,與計程車司機受到的對待有無因果關係?因為他並沒有透露計程車公司與司機的姓名,公司與司機似乎不會因此受到馮粉的壓力
1個讚

我覺得這幾點確實都是可以並且或許有必要討論的問題,但是我這篇文章應該到此就可以了(因為現在篇幅似乎已經太長)。感謝提出這些問題。

朱家安潤飾版供udn上稿

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 - - 馮先生,此事不能「到此為止」(標題)

作者:偉恩

最近(27日),馮光遠先生在臉書上談論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事,整件事情讓我從埋頭讀論文的日子中驚醒。

他說,發生了一件讓他「非常憤怒的事情」,一位計程車司機對他說:「馮先生,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馮先生非常生氣,認為這是威脅,因此也威脅要客訴計程車司機。這位計程車司機則回應他「隨便你。」

馮先生客訴以後,對方客服不斷來電致歉,並且表示「已經解除該司機的叫車權利。」馮光遠並不因此滿足,他在臉書上持續數落這位林姓司機的不是,警告:「下次,別怪我不客氣。」這篇近況,獲得了 13000 以上的讚數。

大概 15 小時候,馮先生又發了一篇近況,表示林姓司機已經道歉,因此「這件事情就到此為止了」。並進而表示:爭取這種消費者權益、為制度爭公道,也是民主工程的一部份,和大家共勉之。

兩篇近況寫得大義凜然,讀得我寒毛直豎。時值馮先生立委選舉前的重要時刻,我猶豫著是否該撰寫此文指出他的嚴重弊病,畢竟相較起來,他依然是位富有理想、有著許多貢獻的值得敬重的政治人物。但或許,正是因為他是一位這樣的政治人物,才有撰寫此文的必要。

一來,希望他能重新省思自己做的這件事情,二來,希望能讓這場民主社會的胡鬧劇場有一個更好的收尾——不能讓這件事情「到此為止」。

1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我們先來看看計程車司機究竟犯了什麼錯。從馮先生的敘述中,可以找到這兩個:一、對客人的電話內容進行評論;二、與乘客起衝突,讓他覺得不自在。

我們可以用一種方式來試探這種錯誤的型態:假想,你今天在咖啡廳裏面講電話,當你把電話掛了以後,一個路人走過來,「先生,我警告你,你買那隻手機一定會後悔。」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有好幾種可能:

  • 詢問「你為什麼這樣覺得?」
  • 質問「你憑什麼這樣說?」
  • 嗆他「關你屁事!」

這三個可能性的存在,建立在一個理由上:這是我自己的事。

這和原先馮先生所遭遇的場景,有兩個重要差別:一、林姓司機所質疑的,不是他自己的事,而是表達對該政治人物的立場與作為的嚴厲反對。二、林姓司機是「司機」,他對乘客有某些義務;之所以他有這樣的義務,單單因為「他是計程車司機」。

前者是政治對立衝突問題,後者則是職業道德問題。

隨後,馮先生採取的手段有兩個:

  1. 客訴:使司機失去了「叫車權利」
  2. 上網指名威脅:司機最後終於道歉,「事情到此為止」

從頭到尾,他始終未理解到與司機的衝突,本質上包含了一個政治對立衝突問題,甚至他根本上認為這單單是職業道德問題。

他主張該司機的錯誤有二:

一來,乘客(我)的手機談話(我跟朋友說,崇光女中的演講之後,就會去他們的餐會),不是司機可以亂下評論的內容

二來,如果今天一名司機可以用語言暴力羞辱乘客,明天,他用肢體暴力對待乘客,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註1>

他認為自己站在穩固的立場,認為該司機作為「司機」,明顯違背了本該遵守的職業道德規範<註2>。這一點,我或許可以同意,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馮光遠先生隨後的作法和說法都同樣成立。

我主張,只指出計程車司機的職業道德瑕疵,並不公平,我在這裡要追問的核心問題是:那,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是什麼?

2 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權力濫用」的分析

政治人物,包含所有「宣佈參選、正在競選、已經當選、正在當官等」以政治活動為職業或志業的公民。他們因為這樣的身份,獲得了許多好處、實質利益、各種權力與敬畏等,以及——馮先生現在所擁有的強大的——話語權力

我們試著來假想幾種政治人物使用權力的情況:

  1. 一名立委,出示身份為自己的酒駕女兒向警察局長求情。
  2. 一名立委,出示身份為自己的酒駕女兒,對基層警員說,「你敢開單信不信我搞死你?」
  3. 在標案中,部長對兩家廠商說:「你們兩個出的價碼和內容一樣好,你給我一些好處,我就把案子給你」。
  4. 總統在就職典禮的時候,對媒體說:「現在加入我家族俱樂部的會員,可以享有總統級待遇。」
  5. 一位官員在質詢台上說:「我覺得,我們黨的那位候選人的政見不錯,可以投給他。」

我的道德直覺告訴我,以上這些狀況,都違反了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即濫用權力

為什麼「不能濫用權力」會是包括參選人在內的政治人物職業道德的規範?

我們可以首先想想這個簡單的例子:一位銀行家,對他的客戶們說:將你們的錢借給我,我可以讓我們的錢變得更多,並且我不會亂花。後來銀行家說服了大家,大家因為信任而將錢交給他。這個銀行家就有了一個義務,他必須一絲不苟地將這筆錢用在原先承諾符合「能讓錢變多」的事情上。

同樣地,政府官員,表明自己為民服務,透過國家體系獲知機密、掌握第一手開發情報、指揮警察,獲得使用各種國家機器的權力。

參選人,則表明自己主張某種理念下的社會公益,透過記者會、宣佈參選、宣佈競選總部成立、採訪、版面露出等形式,讓社會上有限的媒體資源投入在他身上。他的語言、思想和作為,成為公領域中與「正義」衡量的對象而被談論。他本人因此得到更多關注,獲得更多話語權力。

因政治人物主張社會公益,而得到關注與實權。即使他只是參選人也是如此,當他宣佈並且被採信為政治人物,社會便出於信任而「將麥克風交給了他」,那麼,他就因此有合理行使權力的特定義務。

政治人物不應該將這些權力使用在純粹與私人利益有關的事情上,因為這將造成社會權力上的不平等

社會權力,在人與人之間利益衝突的場景中最為明顯。但事實上,它可用於各種各類的社會場景:凹一下賣演唱會票的人偷偷插隊、用「不然你告我啊」來欺壓僱用的勞工、搶先購買要都更的土地等——這些都是權力集中的風險,政治人物有義務不讓這些事情發生。

但光是指出「社會公益」與「預防不平等」,還沒將概念釐得夠清楚。因為,顯然這個質疑是成立的:政治人物難道連一般的市民權利都沒有嗎?

我們來設想兩種情況:

  1. 「喂,大車隊客服嗎?我要客訴一位司機,他的編號是…,是的,他做了這樣的事。」
  2. 「喂,大車隊客服嗎?我是立委OOO…對。我要客訴一位司機,他的編號是…,是的,他做了這樣的事。」

在這兩種情況下,產生了並不平等的權力使用的後果,在前一種情況,客服人員不會一直打來跟我道歉;而在出示政治人物身份的情況,客服人員很難忽視我的意見。

我同意政治人物可以第一種方式行使市民權利,但不包括第二種。即便對方要求顧客必須出示身份,他也必須補充以「請將我如同一般顧客般處理」來進行彌補。

我給濫用權力的簡單定義如下:

一名政治人物,主動行使因他的特定的政治人物身份而來的權力,達到不符合(包括無關乎)社會公益的不平等效果。<註3>

3 權力觀點下的再分析

我們再一次回過頭來看這個事件。

按照我的定義,要是無法符合公益的話,馮先生至少做了兩件疑似權力濫用的事:

  1. 客訴的時候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註4>
  2. 上網以臉書公開譴責此事

為什麼?因為這兩個行為造成了下述不平等結果,而這是因為馮先生利用了自己身為政治人物的身份與相應權力。

結果一:因為「馮光遠」的身份,使林姓司機的生計受到更大影響

結果二:因為「馮光遠」的話語權力,計程車司機被迫道歉

甚至,我們如果仔細觀察兩人的權力關係,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政治人物的權力濫用的一個常見境況,即主張:因你具有某特定身份,我合理地可對你行使這些權力。也就是,馮光遠利用了對方的相對弱勢的身份,而目的是為了對付一個政治立場衝突問題。

為了展示我的主張,我想請你想想這幾個不同的場景。在這些場景中,我將原先場景(馮先生遭遇的狀況)的一些特徵調換,並透過與抽離後場景的比較,揭露原先場景的某項特徵在權力觀點下是本質性的:

  1. 咖啡廳裡,一個路人對馮光遠先生說:「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
  2. 一名歷史系老教授在路上對巧遇的吳思華部長說:「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
  3. 計程車上,哲學系畢業的計程車司機對馮光遠先生說:「馮先生,我反對你的政治立場,或者,即便我同意你的政治立場好了,我也認為你不應該去校園演講。」

我們可以看看三個情況的差別。

在 1 的情況中,這和原先場景很類似,但是差別在於,路人與你的關係是平等的,此時,他對你沒有特定的義務、而你對他也沒有特定的義務。你無法客訴他。

在 2 的情況中,我們更明顯地看出「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作為一種政治立場的對立與衝突,雖然用語依然是羞辱性的。這樣的用法和原先場景的司機的用法並無二致。但我們不一定覺得教授在這裡需要被譴責,雖然這真的很沒禮貌。

在 3 的情況中,計程車司機使用了非羞辱性的、精確的用語,表達了他的想法。這比起原先場景,衝突變得比較溫和。

以這樣的分析,我在原先場景中,歸納出以下特徵:

  1. 計程車司機作為服務提供者,處於某種弱勢;
  2. 這是一個尋常的政治立場衝突的場景;
  3. 計程車司機使用了很沒禮貌的、讓人反感的不恰當的表達方式。

因此,從權力觀點來看,馮光遠先生所做的事情不外乎是:利用對方的弱勢身份來面對一個政治立場衝突的場景,以對方的職業道德瑕疵為理由,使用來自政治人物的話語權力與身份逼迫對方道歉並危害他的生計。

最後,如果我們要檢視這樣的事情是否算是權力濫用,我們最後一個要檢視的問題就是:這件事情符合社會公益嗎?

4 政治人物的品質:作為與理念合乎一致嗎?

馮先生認為自己做了這樣的事情是在「進行台灣民主小工程」。這有辦法透過主張「符合公益」,逃脫「權力濫用」的批評嗎?其實不行。

首先,他並沒有幫台灣人爭取到任何新的權利。客訴的權利是我們原來就有的,而大車隊也不會因此之後就比較重視客訴,只會將這次事件當成個案處理。

可以看到,他除了衝破計程車司機對自己尊嚴的堅持外,沒有衝破任何東西;除了建立自己的自尊外,也沒有建立任何東西。除了他個人行使了本來就有的權利以外,台灣消費者權益沒有任何的提升。也就是說,他搞錯了衝撞制度的方向。

其次,他並沒有讓社會變得更好,反而,讓一個基層勞工失去「叫車權利」、危害他的生計,然後滿足了自己的利益,整體來說,這只對社會帶來效益。

根據以上兩點,我主張這樣的權力行使無法稱得上是「符合社會公益」。

於是我到此論證了:馮先生在這次事件中,並未恪守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規範,因為他濫用了權力,後果是影響到另一個市民的生計與其尊嚴。

如果我的論證是正確的,那麼他所做的與宣揚的,在兩方面來說,不僅稱不上是「民主工程」,甚至是反民主政治人物的錯誤示範:

  1. 不尊重與他相異的政治立場,濫用權力對付衝突立場中的人:這就如同台北市長開記者會教訓罵他「狗政客」的「暴民」,如同以「今天違法集會,明天衝撞警署也不是不可能」的理由支持「預防性羈押」。
  2. 缺乏反思的政治語言無限上綱:他並未好好地思考自己作為政治人物應負的責任,反而過度檢視對方的計程車司機的職業道德,並且上綱到各種政治與道德語言去指點、數落一個與他政治立場不同、起了政治衝突的小市民。

這符合馮先生一直以來的政治理念嗎?符合他一直想要打倒他認為的腐敗政治人物的核心思想與動機嗎?恰好相反<註5>。如果馮先生還是未對這樣的事情做出深刻的反省、持續自我感覺良好,他只證明了,自己和他所反對的政治人物的差異,只停留在理念的層次,並且這樣的層次完全無法落實在他作為政治人物的行為之中。

因此這件事情不能「到此為止」,必須要請馮先生給出更進一步的清楚交代。


<註1>: 非常明顯的滑坡謬誤,但我們在這裡先不討論。

<註2>: 我在這裡的判斷,來自馮光遠本人的第一手報導:我不認為司機的那句話構成一般道德上的恐嚇或威脅,至少,司機自己在第二次說出時,修正了自己第一次說出的話,代表他自己也意識到原有的語詞是不妥的。因此,我判斷,這威脅最多只是在表達對對方作為政治人物的反感與厭惡,但不小心過度情緒化地採取了不當用語。

<註3>: 這個定義看似簡單,但卻是足夠精巧的。強調「主動行使」,以避免市民出自發自內心的尊重或自身利益施與恩惠的情況(如:請立委吃拉麵)。強調「特定身份」,以避免市民出於對「政治人物」本身的尊敬或自身利益而退讓的行為(如:政治人物出差可免費升等頭等艙)。「符合社會公益」的「社會公益」的定義可以留給各政治人物,在特定的政治理念下去定義;也因此,「為自己助選」便不一定是權力濫用。

<註4>: 即使在電話中未出示(從客服人員的反應,我很難相信就是了),隨後上網發文也算是公告了。

<註5>: 甚至,也違反他自己認為合適的看待對立政治立場時的態度,如:2014年9月27日,蘋果日報,顏銘緯用《被出賣的台灣》丟馬英九,馮光遠建議馬英九「幽默以對」

*作者為偉恩與咖啡哲學部落客。

烙哲學出刊、沃草粉絲頁分享文章後,沃草的新聞寫作顧問在編輯部內部群組簡短寫了一下她的意見,大抵是觀察到沃草粉絲頁上「一面倒的噓」以及覺得行文有冗長繞圈感。

因為烙哲學的編輯們好像不會收到那封信,所以我過來提醒一下。朱家安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找編輯部要一下那封信。

先說明一下,我預設不是烙哲學寫手但是可以在這個討論區貼文,是因為我是公民學院的工程師 :wink:

回到這篇文章,我自己也覺得初次讀起來會有點繞圈感。不過我理解一方面這篇文章有時效性,二方面假設烙哲學要建立「偶爾會來一篇有繞圈感的長文(丟一顆變化球的概念)」的印象,我覺得也沒什麼不好。

我猜想繞圈感一大部份來自於,從前洪偉的文章會把結論拉到開頭先講的。這次我是一直讀到最後才明白洪偉想證成的命題:「馮先生的行為非旦不能稱之為『民主小工程』,而且其作為與理念不一致」。

洪偉也提供了他認為馮先生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一方面保障身為消費者的權益,另方面又能避免濫用自身權力。我覺得這很棒,不過放在文章中間,可能會被不少人跳過。

最後我想回到公民學院工程師的身份,感謝這波留言攻擊沒有被導回公民學院交誼廳把我們的主機打爆。另外也想問一下編輯文章的流程是否需要再順一下?因為看起來目前烙哲學的文章會在一串討論之後,由朱家安重新回覆一篇編輯完成的全文。這和目前部落格的上稿流程不同,屆時得在「[專欄] 沃草烙哲學」討論區重新貼文一次。你們不會覺得這樣很不順嗎?

以後應該會請作者在參考大家的意見後直接編輯第一篇文章,你覺得這樣能不能解決問題?

也許要考慮某些讀者或作者喜歡保留原始的版本,另外整理一份?如果大家都可以接受原始版本不用保留,那就可以這樣。

我可以承認「繞圈感」。但是這個「繞圈感」對我自己來說,在這個主題上是必要的,因為這個爭議可以很直覺,發生問題的地方都很幽微,我儘量非常謹慎地處理爭議之處,當然是我期待讀者可以被說服,了解那些爭議是可以擺脫直覺造成的影響,但是談起來就稍嫌囉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