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康德被問到,是否要在死後捐贈大體.........?

近日在讀「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對於康德的理論「人為目的而非手段」出現一疑惑

就是「大體捐贈」對康德而言,是否是正確的行為?

康德對性交易的反對理由,是因為人把自己的肉體當作給人發洩性慾的工具,將自身淪為被需求的客體(物)

那麼同理可推,康德可能就會把大體捐贈認定錯誤,因為自己肉體被當作醫學教育的教具,而不是一個人來看待

可是,這樣的推論卻可能把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打入錯誤之中(因為人的身體被當作行事之工具,像是勞役)

如果康德認為大體捐贈是正確的,那麼又會是以什麼理由認定是正確的?

假設說,人的身體並不是人的一部份,因而正確,那康德恐怕就會自打嘴巴,因為性工作者也能以類似理由回擊

或者,康德認為人的身體是在自己有生命、有自由意志下才屬於人的一部份,大體已經沒有生命和自由意志,因此捐出來無妨,但性交易卻不行。

那麼,對於重症病患是否能夠安樂死的問題,康德又會如何回應?

需要靠維生儀器才能生存的生命,康德認為那樣的病患還會是「人」嗎?

對康德來說,人要在何種狀況下才能宣稱自己有生命、有自由意志呢?

希望版上了解康德思想的人士能為我解惑,在此感謝

或許不太能幫助到你的問題,我可以提出一些對大體捐贈的看法,或許你可以獲得一些點子。

我曾經跟一些醫學院老師談到大體捐贈是否是一件好事,但有些老師並不願意在他們去世後將遺體捐贈給醫學生或學校使用,原因在於:

  1. 他們認為醫學生可能不能好好對待遺體或者上課可能不認真。
  2. 醫學生把使用的大體當成理所當然,或是覺得為了公益捐贈是一種「義務」。
1個讚

簡單的說,性交易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人(的肉體)為工具作為手段;捐贈卻是以人自身的道德意志為目的,並沒有把「人」當手段。所以這是「買賣」和「捐贈」二者的道德意義不同。

類似的例子,諸如器官買賣絕對是非法的,但器官捐贈卻可以,就連人還活著的時候,捐贈血液、骨髓甚至腎臟都可以經過合意而捐贈。這是因為,「買賣」是以營利為目的,是把「人」當工具,但捐贈不是。

所以,假若康德反對性交易(不好意思啊我跟康德只是小熟XD),那麼「性交易」應該比較接近「器官買賣」;「死後捐贈大體」,只要經過合意,有簽署同意書,那麼這個類比應該比較接近「器官捐贈」。

因為跟康德只是小熟,希望有跟康德「麻吉麻吉」的朋友可以來補充一下XDD

關於這個問題,我覺得可以從康德道德原則完整的表述來著手。「人為目的」的完整形式應該是「人不應僅僅被視為手段,而應同時被視為目的」。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康德並不反對人成為幫助別人實現目的的工具,只是他不應該"只"被當成目的。事實上只要我們在幫助別人,甚至只要在進行社會分工時,我們就已經具有為他人目的服務的工具性質。而對康德來說,幫助別人和發揮自己的天賦同時也都是義務。康德的重點應是在於,人不應在所有面向上都被當作工具,我們把自己或別人當成工具的作為仍然應該以人作為目的為基礎,例如我願意,甚至覺得應該要幫助別人,是因為我了解人類無法單獨生活,所以當我把自己當作目的時,我需要別人作為工具來為我服務,但別人同樣也是目的,所以他同樣需要我作為工具來為他服務。所以簡單地說,在一個每個人都被當成目的的社會中,互相作為工具為彼此服務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反過來看,如果我只要他人為我服務,或我只為他人服務,那麼其中就有"人"不被當成目的,而僅僅被當成工具了,這是康德所反對的。那麼,就大體捐贈這個具體的例子來看,如果大體捐贈者在生前就以成為完美的大體為志,在生活的各種面向中都根據此目標行事,那麼他的確把自己當成了一個工具。反之,若他仍然在生活的各種面向上把自己當作目的,只是在生命結束時,基於自己不再需要這副身體,願意為自己生前也從中受益的人類醫學進步作出貢獻,那麼康德應不會反對他把這個行為作為執行幫助別人這個義務的選擇。

1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