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和朱立倫違背承諾是錯的嗎?如何錯?

朱家安潤飾版

這陣子有兩位政治人物被指責說謊背信而惹議:新北市長朱立倫違背選前諾言出來選總統,而總統馬英九參加馬習會,則違背了連任前表示絕對不會在任內與對岸元首見面的承諾。以下我從倫理學的角度出發指出兩點:

  1. 哲學上「絕對不可以說謊」不是定論。
  2. 即便如此,他們違背承諾的行為依然是道德上錯誤的。

「絕對不可以說謊」也太嚴格了吧

在開始討論之前,需要先澄清幾個類似的行為:「說謊」、「做假承諾」以及「違背承諾」。一般來說,說謊是指一個人想的和說出來的內容不一樣;做假承諾則是指明知道自己無法完成某件事情,卻仍然答應他人。這兩個行為的共通點在於:行為者刻意讓他人誤信自己的話。另一個相似的行為則是單純的「違背承諾」,也就是行為者不一定一開始就打算欺騙,而是基於其他理由導致做不到,或是不得不放棄原先的承諾。以下雖然討論說謊,但大致上也同樣適用於做假承諾。

如果單純討論「人到底可不可以說謊?」,「不一定」、「看狀況」並不是壞答案。傳統崇尚的美德之一是誠信,然而說一個人擁有品德,並不是說他「百分之百」遵守道德要求,而是他的行為和傾向「大部分」符合道德要求。若要一輩子不說謊的才算誠信,世界上可能找不到任何一個誠信的人了。所以從「誠信是一種品德」,無法得到「所以人絕對不可以說謊」的結論。

主張「人不可以說謊」的學者當中,最有名的是德國哲學家康德。身為義務論者,康德認為人受到「道德命令」規範而有其該盡的道德義務,他主張的其中一條義務正是「絕對不可以說謊」。因此就有人問康德:當有人拿著槍按你家門鈴、一副要來尋仇的臉問你「你爸在家嗎?」,難道你還是認為不可以說謊嗎?這個思想實驗固然極端,但確實成為批評康德的有名反例。也因此就算是支持康德的哲學家,有些人會選擇幫康德緩頰,主張康德學說不必然導得「絕對不可以說謊」的結論。

和義務論齊名的另一個學派是目的論,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結果主義。結果主義者主張:一個行為的對或錯,完全被行為的結果決定。所以人是否可以說謊,是看說謊後會導致怎樣的結果來決定。至於大部份情況下人們選擇誠實,是因為理性考量以後,會發現說實話的結果通常比較好。如果有時說謊才能造成比較好的結果,那麼說謊就是道德上對的行為。也就是說結果主義者會認為:說謊不必然就是錯的。

但是,撒了「該撒的謊」之後依然會有虧欠感

雖然從結果主義與義務論來看,同樣都無法得到「是否可以說謊」的決定性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這兩種主張對於人們在說謊後是否該有虧欠感,具有不同的看法。

對結果主義者來說,由於行為對錯完全交給行為結果決定,所以一旦我評估某個說謊的行為,確實會比不說謊造成更好的結果,那麼這次的說謊對我來說就是「對的行為」。換言之,我不必因此感到愧疚與良心譴責,因為這就是道德上該做的事情,做假承諾以及違背承諾也是如此。如果行為者感到掙扎和虧欠,結果主義者會將其解釋成,那只是行為者習慣了一般道德觀而產生的「不適感」,在道德討論上並不重要。如果是康德義務論者,行為者說謊後感到虧欠就是很自然的事,因為不管基於什麼理由做了決定,「說謊」本身就是錯的,不會因為帶來好結果就變成對的,行為者仍然需要承認道德上的瑕疵。

就這個區別加以考量,我個人基於兩點理由比較傾向支持義務論:

  1. 對於人們說謊後的心境狀況,義務論的描述比較接近現實。不管基於什麼理由說謊,人們總是會意識到自己「似乎做錯事了」。就算理智上不斷告訴自己是基於好的理由才說謊,虧欠感仍然不會因此消失。

  2. 義務論提醒人們在行動前多一層反思:一個人幾經衡量最後決定採取的行為,不必然就是對的行為。我們可以試想:當你揭穿朋友的謊言,朋友只一味解釋他有理由與苦衷,卻從不反思你的感受,也沒表現虧欠感或不好意思,那麼就算他有好理由說謊,我們仍然會指責他不重視你、不夠朋友。我認為,即便我們不支持「絕對不可以說謊」的原則,康德的義務論依然提供了一些想法,足以說明為什麼這兩位政治人物該被譴責。

兩人違背承諾仍然不道德

基於上述討論,就算有好理由支持兩位政治人物的行為,或是將他們理解成只是不得不違背承諾,而不是真的說謊或做假承諾,這也無法為他們開脫,因為我們可以進一步譴責他們違背承諾後的心態反應。

朱立倫應該被批評,不見得是因為說謊,也不是因為他打自己的臉。我們總可以想像有些時候,隨著時空條件變遷,現在的我跟以前的我確實會對同一個問題作出不同選擇。問題在於:我們能否真誠地對待因為自己轉變,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失與傷害(不管是實質上或情感上的)?如果善意地理解朱立倫的處境,我們可以想像他原本真的不想選總統,也真心認為負責任的市長就應該做好做滿。只是因為他現在背負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還有數不清的其他利益,不得不站出來選總統。這些確實都有可能,換作任何一個人,在他的處境下,或許都會決定違背原本的承諾。

但是,若從康德義務論的角度來看,朱立倫錯誤的地方,在於沒有把關心台灣政治與社會的人民,當成對等有尊嚴的人加以看待。

康德主張:任何把人當成只是工具手段,而沒有同時當成對等有尊嚴者加以看待的行為,絕對會是違反道德法則而錯誤的行為。1就算支持康德的學者,想辯護康德沒有主張「絕對不可以說謊」,他們也必須得先解釋,為什麼當一個人說謊時,有可能仍然把被欺騙的人當成對等有尊嚴的人加以看待,因此這時才可以說謊。這也是常理會認為,不管有什麼理由說謊,多少總該對他人感到虧欠的原因。可是從朱立倫的表現來看,他只重視自己的家人與新北市民,因此他說對不起家人與新北市選民。一個理想的政治人物,尤其是總統候選人,在公開場合說的一言一語,不應該只說給家人與支持自己的選民聽,而是該面對全台灣的所有民眾,給出所有「人」一個相稱的交代。或許他可以選擇承認,一開始把做好做滿的承諾看得太簡單了、不應該拿這個議題作為競選手段;也或許他可以解釋清楚自己碰到了什麼困難,讓民眾體認到他的反思態度。我相信這樣做必定能減少道德非議,也顯得更有擔當與誠意。

馬英九的情況也類似。他以前說不選市長、不選總統、政策沒兌現要捐薪水,到現在說任內不見對岸領導人又還是去了。如果真正要責怪他,我不會只是責怪他說謊。因為就算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許真的有那麼一點可能,每一個我們看在眼裡的謊言,都是他深思熟慮後,面對道德困境做出的艱難決定。我認為真正應該譴責的是,當人民發現他違背諾言時,他仍然一副不需要給人民交代、也不用重新反思自己的心態。就像上述揭穿朋友說謊的例子:一個打死不認錯只顧找理由、甚至時常連理由都懶得找的朋友,怎麼樣也算不上重視被欺騙的人、把人當成有尊嚴的人看待。若從這個觀點來看,我認為這兩位政治人物的行為,確實有道德上的錯誤值得我們批評譴責。

NOTES

  1. 有關這個想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康德定言令式的第二形式。

作者陳煥民,綽號小龜。目前就讀於台大哲學系博士班,專長為倫理學與政治哲學。

或許你應該區分這幾種東西:

a. 說謊:故意陳述跟自己信念不一致的東西
b. 做假承諾:可能算是說謊的一種,明明知道自己做不到或不會做到,卻誤導別人
c. 違背承諾:以為自己做得到或會做到,但是事後因為能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純粹不想而沒做到

1.一個人說謊之後,哲學上應如何評估其事後道歉或提出說謊理由說明的可信度?
2.說了一個不該說的謊之後,說謊者最該做的事後補救措施,是道歉,還是盡力抹消說謊所帶來的負面狀態(例如,取消違背承諾的行為,而仍維持承諾)?

這三點確實不太一樣,精準一點的話應該把文章中的說謊改成違背承諾會好一點。我找時間修改看看。

你好,謝謝你的提問:

  1. 就我所學,哲學討論不太去問行為者提出的理由可信度多高,因為我們總是沒有辦法準確知道他人的內心是怎麼想的。能做的大概只有當對方提出理由時,判斷那個理由是否合理、和邏輯、具有說服力。所以通常我們預設每個人真心提出自己的意見,畢竟如果不這麼預設很難純粹學理上討論。當然,如果事後提出的理由或說明明顯為假,或是有足夠的證據來質疑可信度又是不同的狀況了。

  2. 這是一個很好也很有趣的問題,我還沒有深入討論過。但是就我文章的脈絡來看,無論是要道歉還是彌補負面狀態,必然是因為說謊者(背信者)重視這個謊言造成的傷害,也因此當他想做事後補救時,至少最低限度地符合了康德定言令式的第二形式,那也就不影響我的論述脈絡。所以我會認為:該怎麼事後補救是個值得額討論的延伸議題,但礙於字數與脈絡,或許不太適合修改至文章內加以討論。

愧疚跟「錯」之間的關係或許要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有些人會對於婚前性行為、領導人死亡時沒痛哭流涕等事情感到愧疚,但是要說這是因為道德上有瑕庛稍微有點牽強。

此外可以說一下,對問路殺人魔說謊應不應該感到愧疚。

非常謝謝。我有時只顧著提出和討論問題,沒去想到這裡是個大家就預訂發表的文章提供修改建言的討論場合,真啪謝。我喜歡尊重作者的原始創意,也比較沒能力提出修改文章的建言,所以請容我繼續請教一些問題。

如果採康德對於說謊的評價方式,說謊後的說謊者應該道歉嗎(應該道歉,是因為有此應該道歉的定言令式存在嗎?於道歉的時機上,是應該當場及時道歉,還是等到說謊效益實現了再道歉)?應該儘量消除說謊所致的後果(即使是那謊言救了親友一命)嗎?這些,好像都無法從康德的論證邏輯得到明確的指導?不曉得你有無考慮就此有所論述,很讓人期待。

如果採效益主義的評價方式,我嘗試粗略分析如下:
當我們聽眾聽到「說謊者事後明白承認他說了謊,並為其說謊而道歉,但堅持說仍然要去做他真正想做的事b,因為理由a」的說法時,
通常會理解成:
1.說謊者自己也認為他先前是對我們說了謊,騙我們說他不會去做b。
2.說謊者自己也認為這個說謊行為是錯的,他應該為此向我們道歉。也就是,說謊者認為當初他要是沒說出他不去做b,或者坦白說出他會去做b,於道德上選擇其一,會比騙我們說他不去做b的說謊行為來得正確。
3.儘管如此,他一方面應該道歉,另一方面,基於理由a,他還是應該去做b。

我初步的疑問是:理由a如果是支持說謊者去做b的充分理由,a會不會也是支持說謊者先前可以(或甚至應該)對我們說謊的充分理由?
說謊者去做b如果真的是對的、有充分理由的,那麼,他先前騙我們說他不會去做b,會是錯的嗎?
這裡有三種主要情形值得考慮:一,他如果不說這個謊,會導致他很可能無法去做b。二,他就算不說謊,也不至於無法做b,但須付出的成本顯然大於說謊後才去做b。三,他就算不說謊,也不至於無法做b,且所需成本並無顯然大於不說謊而去做b的情形。
從效益主義來說,上述一與二的情形,說謊都算有其正當理由可以交代,頂多是個不幸的遺憾,而似乎不需要認錯道歉(再來一遍,仍應說謊)。三的話,則道歉有理,放棄做b則不應該。

哈囉,感謝投稿。下面是一些意見,修改討論完成後會供稿給udn。

若你願意,這裡或許可以用有點詼諧誇張的兩人對話形式表現,可以增加讀者閱讀意願。例如:

A:所以你說我是送子鳥送來的根本是亂講的啊!
B:是的,孩子,但考慮到說實話帶來的尷尬,在當時,說謊是最合理的選擇。
A:什麼!?

這裡只是在介紹下一段進場,還沒有要介紹定言令式的第二形式,建議不要這麼早提到這個詞彙,以免削減讀者耐心。或許可以改成例如:

我認為,即便我們不支持「絕對不可以說謊」的原則,康德的義務論依然提供了一些想法,足以說明為什麼這兩位政治人物該被譴責。

其實如果可以的話,我會建議不要在內文提到「康德定言令式的第二形式」,因為在沒有介紹定言令式的情況下,這個詞本身對讀者的意義有限。我建議或許可以在

任何把人當成只是工具手段,而沒有同時當成對等有尊嚴者加以看待的行為,絕對會是違反道德法則而錯誤的行為。

後面加一個 note,跟讀者說這個想法來自康德定言令式。

我同意賴天恆關於說謊、違背承諾等區分的建議。

已經去完了,可能要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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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以上的建議。

關於後三點我已經修改完畢,可以請大家再幫我檢查一下是否ok。

至於第一點,如果能找到一個不錯的簡短對話做舉例,確實可以幫助閱讀。只是我目前想不太到一段很短的對話可以同時符合「揭穿謊言」、「朋友解釋理由苦衷」、「不表現虧欠感與不好意思」。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什麼好點子?

繼續 論兩位政治人物的說謊行為 的討論:

就這個問題來說,我同意你說無法從康德的主張上得到明確的指導。因為康德的定言令式充其量是開出了一些道德命令的條件,卻不像效益主義可以那麼即時給出答案。但以我對康德的理解,或許他對於要及時道歉還是應該另外怎麼做的考量,會回應說:要看怎麼做最可以符合定言令式。例如,如果欺騙A是為了保護B,且及時承認會傷害B,那麼直接承認與道歉或許就不符合把B當成目的與尊嚴人性加以看待的原則。所以我的想法是,康德大概沒辦法在這邊給出一個統一的原則,而需要把他的定言令式放到不同狀況底下加以考慮。

至於你從效益主義做的分析,我覺得是有道理的。由於對於效益主義而言,重點會在於怎麼去計算手段與達成目標之間的關係,所以我想關鍵會是你所說的:「說不會去做B的謊」是否為「可以讓我真正達成B」的必要手段。但無論如何,到底要不要說謊,對於效益主義者而言,最終都只是純粹工具理性上面的計算而已。就這點而言我個人不太喜歡就是了啦XD

謝謝你提供的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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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詳細的回覆。
說謊實在是愈想愈有趣的哲學題。
本文於義務論與結果主義中做了取捨,理由大致是:說謊畢竟有錯,我們會因說謊心生愧疚,為此道歉也才尊重被騙的人。義務論比結果主義貼近此一心理狀態與人性需求,所以較為可取。
但是:

  1. 我們為了讓朋友驚喜,事先瞞他、甚至騙他,好讓真相揭曉時,朋友能夠驚喜於上當感之中。如果事情一切如願進行,我們需要為了說謊而感到愧疚,並向朋友表示歉意嗎?
  2. 喜劇、推理小說或驚悚電影中,常用事先佈局,欺瞞觀眾的方式來安排劇情,以達作者想要的娛樂效果。觀眾在受騙之中,大呼過癮,值回票價。作者應該為此表達歉意嗎?
  3. 好友病危,我知她醋勁甚大,怕她難過,遂於她詢問時,騙她說她先生並沒有趁機搞外遇。她信任我,含笑而終,我該為此感到歉疚嗎?若該朋友疑心重,臨終前還半信半疑地質問我有無說謊,我應該承認說謊並予致歉,讓她承受她先生與我這朋友的雙重背叛打擊,抱憾、甚至含恨而終嗎?

煥民,我目前覺得文章大致上ok,不過想請你參照編輯體例修改一下註腳的格式。

做假承諾,是於承諾時,自始即無履行承諾的意思,應屬說謊的一種類型。
違背承諾,分類上則常著重於違背承諾的可否歸責性。
一般而言,故意或過失違背承諾,都是可歸責的違背承諾類型。
而故意違背承諾者,與說謊或做假承諾的惡性似乎差不多,應可考慮列入文中論述。(如果做假承諾的惡性不同於故意違背承諾,則惡性孰輕孰重,以及,馬英九或朱立倫是一開始就是做假承諾,還是事後故意違背承諾?都會變得更有分辨之必要)。
過失違背承諾,應比說謊與故意違背承諾好些。所以,若連過失違背承諾都應該道歉了,舉輕以明重,說謊與故意違背承諾是否更無不必道歉之理?
但若從效益論上看,遵守承諾如果所生效益低於違背承諾,則故意違背承諾以追求更大效益,反而要比過失違背承諾更加英明(過失違背承諾則顯得瞎貓碰到死耗子。)
至於連過失都沒有的(例如因為不可抗力或難以預測的事變而)違背承諾,只是一種不幸,於道德上無可歸責。從效益論上看,則可能連不幸都不是(因為違背承諾的效益也許更好),但既然只是運氣而已,道德上倒也不至於有甚麼好表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