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的艱難

在這次的頂新判決出來之後,社會各界都一陣撻伐。憤怒的點有很多,其中,法官強調無罪推定原則而做出無罪判決這件事情也是被大家檢視與批判。在此,我不是想要去說明或是討論什麼是無罪推定,而是去思考說,當我們去說服別人接受這項原則的時候,我們所可能面對的挑戰。 我認為,很直覺或是常見的一種方式是透過思想實驗的方式,要求人們去設想「自己就是被告」,而這做法將有一些困難,別人可能不會、不願意進去這個思想實驗中。以下是關於這個想法的呈現,希望大家可以討論。另外我也在當中產生了些問題,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推薦相關的文獻或是建議。

【思想實驗與無罪推定的接受】

有些時候,我們為了證成或是為了說服他人某些想法或概念的合理性,會使用某些思想實驗。我們認為,如果你能洽當地去想像某些情境,那麼你很有可能會比較容易理解、接受或贊成我們所提出的概念。

比如說,當你處在一個什麼都不知道的狀態中,你不知道自己的經濟狀態、社會背景、政治地位和身分;你不知道自己的處境可能有多倒楣,會變得多麼地弱勢、多悲慘多糟糕,那麼你很有可能會贊成或是接受某種不會讓人變得超級悲慘的社會制度和正義理念(如正義兩原則)。這是羅爾斯使用的無知之幕的例子。

那「無罪推定原則」呢?乍看之下,說明無罪推定的方式或許也類似於羅爾斯使用無知之幕的方式,我們也可以去思考「你也可能變成被告」、「若你也變成被告」的狀況會是怎麼一回事。而在這狀況中可能會出現各種不想要、無法容忍的後果,因而接受了無罪推定。細節或許或有所增補,但我相信這是個蠻常見的論證方式。

但是「成為被告」和「成為弱勢」在當今的社會想像上或許無法畫上等號。人們認為成為弱勢帶有運氣的成分,或甚至是某種悲劇色彩,是某種強勢者強權運作下的結果;縱然有某些道德上或是個人的意志成分(比如說自己懶惰、不努力),但不努力和懶惰這些因素不太會直接連結到「對於他人或是群體的傷害」、「嚴重道德瑕疵」,就算勉強地連上,也可能只是極為薄弱的連結。相對地,「被告」意味著「你可能是罪人」,而罪是一個特殊的狀態。就算不使用基督宗教的原罪觀,而用一種世俗的眼光,罪也可以很容易很直接地連結到「傷害」或是「嚴重道德瑕疵」。有罪的人要嘛就是傷害了別人,要嘛就是違反了某些法律,而人們又認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連這種低標都無法滿足,想來是重大的道德瑕疵了。這種瑕疵程度絕對大大地勝於懶惰和不努力。

簡單說,你對別人說「你有可能成為弱勢喔」,頂多就是在提醒他說「你有可能會很倒楣喔」,我們比較容易想像或是接受自己可能很倒楣這種事情。就算不接受,但這對大部分的人來說不是一個很直接的指控或是批評。而即使有不努力的要素,但也還只是小瑕疵而已,不會聯想成是惡毒的批評。但如果你對別人說「你可能也會變成被告喔」,按照剛剛的等式(被告=可能的罪人),那其實是在說你可能也會變成可能的罪人!如你所見,這樣短短一句話居然有兩個「可能」實在是狗屁不通,太不像是正常人會說的話,所以自動省略掉一個「可能」也是可以想見的,於是這句話就變成了「你可能變成罪人喔」。而說別人可能變成罪人,就很像是在指控別人可能具有嚴重道德瑕疵、指控他這個人對於他人和這世界可能造成了傷害,這點對於聽者而言是難被接受的。人們可能認為:「我奉公守法好國民還會攙扶老太太過馬路欸,你居然敢說我對於世界有害?說我是罪人?別開玩笑了,你只是想嗆我吧!」

被嗆也就算了,如果還是在心情不好的時候被嗆,那麼他會把你的話聽進去、陪著你做思想實驗、理性思辨的機率就更低了。現在就是那個大家心情都很不好,直把無罪推定當成髒話在看待的時候。至於該怎麼辦,推廣大家去買《冤罪論》?可能是個方法吧。這本書或許可以添補一些我們對於被告的片面而空白的想像。不過我不是在打書的。其實我只是突然覺得,除了思想實驗本身是否有效地支持概念或是想法,要怎麼樣讓人願意走進思想實驗之中,或許這是個更困難的問題。而我不太知道有多少哲學家有針對這方面的論述。如果有的話也請告訴我。

《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http://www.taaze.tw/sing.html?pid=11100765663

無罪推定背後的道理,對我來說跟無知之幕相關性比較小,而是跟奧坎剃刀相關性比較大。所以我通常不會用無知之幕來說明(支持)它。

不過看了你的說明,我倒覺得無知之幕版本的說明,並沒有你寫的那麼糟糕。我認為在無知之幕的「將心比心」之下,說法並不是:

  • 你可能也會變成可能的罪人
  • 你可能變成罪人

而是

  • 你可能會被當成罪人

這個說法並沒有「兩個可能」的缺陷,也沒有「在事實上否定道德」的缺陷。而確實,人是可以僅僅因為倒楣就被認為是罪人的,wrong place wrong time,在死刑冤案的討論上並不少見呀。

  1. 其實,於民事案件中,每個人也都可能成為被告。如此要說有無知之幕在眼前,似乎也無不可,但卻沒因此推導出「應為有利被告之推定」的原則。所以我想,要以無知之幕(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來說明或支持刑案的無罪推定原則,應該也有困難。
  2. 奧坎剃刀與無罪推定原則有何密切關係?還請朱家安指點,這看起來很有趣。
  3. 據我所知,無罪推定是和「因為刑罰是國家對於人民最嚴重的不利處分,所以寧可錯放,也不要錯殺」的想法有關。(至於民事糾紛,因為欠缺應該優惠保護被告的合理需求,所以沒有類似的推定原則。)
  4. 無罪推定有其合理性,但與其他合理的法律原則相較起來,卻可能是「最不符合審判者心理」的法律原則。(尤其,在我國,看到羈押中被告解押到庭受審時的儀容,要法官自然心生「眼前這傢伙應被推定為無罪」的情感,恐是強人所難。而輿論再加個油,情況只會更往有罪推定的方向發展。)。我想,也正因如此,在法庭上,無罪推定原則應比其他原則更有反覆強調、經常警醒的必要。
  5. 讓我比較疑惑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律界看來,是指「於認定犯罪事實上,先推定被告無罪」,而不包括「於評價被告行為事實是否成立犯罪時,先推定被告無罪」的意義與功能。問題是,為何應該做此差別處遇?如果「寧縱勿枉」就是應該推定被告無罪的理由所在,被告「似乎」沒做檢察官所說的行為,固然是值得推定被告無罪的一個面向;被告所作行為「似乎」不應評價為有罪,難道就不是?何以前者應該基於「寧縱勿枉」而推定被告無罪,後者卻不應該?

我也想知道家安要怎麼從奧砍剃刀去討論無罪推定 (拉板凳)

抱歉晚回了。我的想法其實很簡單,主張人是某人殺的,就像主張世界上有粉紅色獨角獸,都是正面命題,因此若沒有證據支持,就不能如此主張。

我覺得奧坎剃刀跟無罪推定沒有關聯。奧坎剃刀追求的是形上學預設的簡潔性,如果某個預設實體在現象的說明與預測上不扮演任何角色,則沒有存在的必要。而根據無罪推定: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罪,則無罪。這整個過程中沒有砍掉任何形上學預設,「有罪」與「無罪」是關係述詞,而關係述詞本身就不是形上學實體。所以沒足夠證據,就視為「無罪」時並非砍掉了一個叫做「有罪」的形上學實體,奧坎剃刀在這邊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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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a: …而人們又認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連這種低標都無法滿足,想來是重大的道德瑕疵了。

這是不正確的概念。法律「不是」道德的最低底線。
當法律是不道德的時候,一個人要有勇氣站在道德那方。
在1930年代德國納粹時代的民主法律下,窩藏猶太人是非法的、且可能被判死刑。然而那卻是人道、正義、和道德的行為。

我想你說的確實也是不無道理,確實有些反對法實證主義的論調是這麼說的,如Gustav Radbruch。

不過啊,我並沒有想去主張「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這件事情是正確的,而只是指出某種常識,去指出「人們傾向於認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而之所以會去講這件事,是因為我想去分析有什麼可能的因素使得人們對於「無罪推定」的接受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