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春與桃機賦

最近這個議題還蠻常被拿出來討論的,

但個人較不能接受的是:憑什麼認為"沒有某種作文能力"或"缺乏鑑賞文章的能力",就是"沒有文化的展現"。

畢卡索的詩被詩評家笑到翻掉,但詩評家能夠笑他沒有文化嗎?

我們對文化的聯結是否過於窄化?近似於"文藝",甚至"文而無藝"?

文化形式若有百百種,用單一面向的文化能力概括此人有無文化,是否適用性上需要再釐清或批判?

(例如方文山的捷運詩也被翻出來調侃)

這個問題似乎在各個領域都有遇到。

舉我自身遇到的例子來說,我喜歡攝影,而且我拍底片。

當然,以底片作為攝影的媒介,有很大的成分是我個人的喜好。

但是在攝影這個圈圈,大致上也分成三派,一派是數位派、一派是底片派還有另一派是實際使用派。

簡言之,底片和數位派就是堅持自己使用的媒材有不可取代的優勢。

底片派主訴真實與氛圍,數位派則主訴便利與精準。( 這些論述的爭議空間我們暫時不管。)

實際使用派則比較像史提芬周,主張摻在一起作撒尿牛丸 … 不是,是依據你的創作內容選擇你的媒材。

我則是支持實際使用派的說法。

套到樓主的問題上,文化形式有很多種展現方式,其中一方能不能批評另一方沒有文化展現?

我是覺得,批評是可以批評啦,就像底片和數位在論壇上筆戰戰來戰去。

戰到實際使用派的人越來越多,他們還在戰。

我個人的觀察是覺得,當大家這樣戰來戰去,戰到最後大部分的人都受不了的時候,大家才會開始冷靜下來思考一些事情 …

一、什麼樣的文化才能代表台灣?

二、所謂的「文化的展現」,有沒有可能是「價值觀的展現」?並沒有好或不好,只有適不適合?

面對一件事情的正反意見,其實我覺得盡量保持開放的態度。

我記得之前有草草瞥過張大春的評論,大致上我是認為他認為《桃機賦》不夠考究也不夠符合格律。

這就關係到作者當初創作是希望不完全符合格律,進而提升文章的易讀性或有其他的目的?

作為一個旁觀者,我比較希望看過兩照背後的出發點,會比較找得出解決方案。

就像朱家安大大在說批判性思考的反駁一樣,還是要針對兩方的論證基礎去思考的層次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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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應,
個人是覺得這部分退萬步言,即使主事單位跟作賦者都嚴重欠缺某某能力。
這個欠缺某某能力,是否能上綱到"欠缺文化"這個層次,我是蠻存疑的。

至少我們可以輕易的想像某種反例:
如達文西繪畫、數理、機械、解剖、構圖等技藝都具備開創性的眼界,
但文字應用上,顯然沒有當時的大學者來得好,如閱讀障礙、沒有接受過正式的教育,缺乏文學的訓練等等。

類似這樣的人,我們能用"沒文化"這種標籤裝在上面嗎?
如果這樣的人不行,那為何其他僅是欠缺XX能力的人,就能被看成"沒文化"?

U 大的說法倒是提醒了我。

我們也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對於醫生或是老師的職業道德的批評。

我個人是覺得不合邏輯。

那些具有老師或是醫生身分的人,只代表了他們具備了某種技能,而這些技能在規定的水準之上。

可是這並不代表他們同時具備了水準之上的道德行為。

所以,我覺得,如果因為醫生或老師的道德感比較沒有社會預期的強烈,而去質疑他們具有那個身分的資格,是很奇怪的。

換一個角色來說,企業設置工廠,可能會把相關對於環境的影響所產生的成本外部化。

舉最近的例子,六輕所造成的 PM 2.5 的危害,從來都不是由台塑負起責任解決。

可是我沒卻從來沒質疑台塑具備一個企業應該有的涵養。

因為我們認為企業只有單一面向的功能:「將股東利益最大化。」

所以企業透過法規的漏洞或是甚至以非法的方式進行節稅、成本降低、成本外部化 … 等種種行為,所受到的喝采遠多過批判。

雖然我舉的例子算是很極端,可是我贊成 U 大的說法,我們的確不能因為對方缺乏某種能力就替他貼上不具備某種資格的標籤。

我是覺得,作這種批判除非我們能精確地定義出:「怎樣算有文化?」「怎樣算有素養?」「怎樣算好老師」「怎樣算好醫生?」「怎樣算好企業?」這些在批判前的判斷標準。

否則,在無法確定自己秉持的標準是不是最適合這個社會的標準的情況下,作出這樣的宣言似乎比較接近發洩情緒而已。

以上我的個人想法,敬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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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不能用某種特定的能力來評價個人,但好像可以用來評價機構、公司或政府,因為在理想上,應該是比較多人一起決定的,如果沒有人發現那些品味問題,或許就代表這個單位的所有人(甚至加上大部分顧客)在這方面品味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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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論點讓我想到一些例子,但或許算不上反例,

例如苗族地方自治單位,在清朝沒出過幾次狀元,多數人不識漢文,我們能否稱他們"沒文化"?
即使他們可能已有自己一套語言體系,也有自身能接受、認同、感到美好的生活模式。

又如壯、瑤族部落的姑娘,漢字不識一個,可能在當時輸給很多漢人姑娘,但她們卻有女書的文字傳遞方式,
比文字書寫表意的程度,如果不輸漢人姑娘,又能否稱他們沒文化?即使這文化是"多數人一起決定的"?

我對自由主義不熟,

不過有沒有一種可能,以自由主義的脈絡去看這類事件:
在早期中國人獨尊漢、儒文化後,將文化限縮成某個已窄化的樣貌,
以強大的政治及文化力量,迫使他者遵循"善於使用漢文者,即是有文化"的這類潛規則。

反而較"某政府單位是否欠缺辨識及使用漢文能力"的狀況,更值得注意或檢省?

縱使不能用某種特定的能力來評價個人,但好像可以用來評價機構、公司或政府,因為在理想上,應該是比較多人一起決定的,如果沒有人發現那些品味問題,或許就代表這個單位的所有人(甚至加上大部分顧客)在這方面品味都不好。

我個人的觀察是,雖然在理想上,我們認為一個機構、公司或是政府的決策,應該是多數人一起決定的,但是有很多現實的例子並非如此。

包含我現職的公司、中華民國陸軍還有現存的許多傳統產業,在組織架構都是以科層制度為主。

而在科層制度之下,一間公司的決策走向,取決於誰有最終的決策權力。也就是俗話說的「官大學問大」。

綜合 U 大舉的例子,我認為出現決策偏頗的原因大部分都是因為思維的單一化。也就是大部分的人都認同「一定要 XXX 才對。」

像我前面舉的例子,很多公司幾乎都是「照 XXX 說的去做就對了。」( XXX 可以置入「老闆」、「總經理」 … 等等 );而 U 大舉的例子則是「善於使用漢文,才是有文化。」

回應一開始的主題,有可能我們應該反思的是:「我們是否陷入單一文化的陷阱?」

單純以 U 大的問題來回覆:

類似這樣的人,我們能用"沒文化"這種標籤裝在上面嗎?
如果這樣的人不行,那為何其他僅是欠缺XX能力的人,就能被看成"沒文化"?

如果我們要這樣貼上標籤,或是因為某個人欠缺某種能力而說他「沒文化」,也許應該精確一點地敘述是「不具備 XXXX 的文化涵養」會比較貼近事實。

如果擴及到消費行為來看,消費行為的品味問題,我覺得可以拆成消費端和製造端來看。

以消費端來說,消費者的品味是需要培養的。

舉我之前和我一個學爵士吉他的朋友討論的內容為例。

他想要推出爵士吉他演奏專輯,問我的意見是什麼?

我回覆是,在台灣聽爵士的人可能是小眾,甚至不知道自己聽的是爵士。所以再推出專輯之前,在沒有太多行銷預算的情況下,應該先讓可能的聽眾了解什麼是爵士?爵士的難度與品質應該怎麼判斷?

身為一個消費者,如果我不能理解一個東西怎麼好?好在哪裡?很難建立起好的消費品味。

從製造端來說,一個公司提供的產品無論是服務、設計還是硬體產品,最終商品的品味限制在具有最終決策能力的一小撮人手上。至於這些人有沒有能力可以負起這樣的責任,大家有興趣可以參見「彼得原理」。

而說到決策權力,我又想到另外一件。前兩天的新聞「智財法院認為,公司法人無意識與肉體,沒有刑法上的行為能力,也無法使法人負擔倫理道義責任。」

針對「法人沒有刑法上的行為能力」這點,我可以同意。我的想法是法人是透過其內部的自然人作出決策並產生行為。我沒無法使法人負擔倫理道義責任,但是有決策權力的自然人應該負擔。

雖然負責人高振利入監服刑,但是為什麼我們不能將因為透過他決策的法人所獲得的不法利益視為他個人的不法利益予以沒收?

但是,我又陷入兩難。

我們看菲利浦‧津巴多著名的「史丹佛監獄實驗」、米爾格蘭的「服從實驗」和漢娜‧鄂蘭的「平凡的邪惡」。我們都可以看到許多的自然人因為組織架構的關係,喪失了「行為能力」。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我們所有的組織架構和倫理教育都強調要我們服從上位者。

所以,面對在「刑法上具有行為能力」卻因為組織架構而喪失「自主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我們真的應該予以究責嗎?

在兩照相比之下,我們該怎麼思考「法人 / 自然人」、「刑法上具有行為能力 / 具有自主行為能力」、「究責 / 無法究責」之間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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