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理還是沒道理?從 justification 的角度來想想長髮警察事件
前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引起廣泛討論,包括相關規範合不合時宜、公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以及專業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從道理(justification)的角度出發,我主張:只要執法機關沒有辦法給一個好的道理解釋他們的決策,那麼人們就有空間可以質疑他們的權威。這篇文章並不打算替長髮警察辯護,也不會舉出任何支持男警留頭髮的論點,我的主要關懷是回答這個問題:在什麼樣的情形底下,人民有質疑執法機關權威的空間?同時,我也會討論一下政府機關可能可以做些什麼來回應這些心裡有滿腹牢騷的人民。
Justification 是什麼?能吃嗎?一個不夠可以吃兩個嗎?
進入主題之前,我們得先簡單談談「justification」是什麼。「Justification」一般常見的中文翻譯有「證成」、「證立」等等。你肯定已經在想,奇怪,證成、證立,這是什麼啊?很明顯,這些翻譯對於我們從字面理解這個概念沒有什麼幫助,因此我把 「justification」翻譯成道理。我之所以這麼做的道理是:在英文的用法上,當人家請你「give a justification for X」的時候,通常代表對方想要你「提出一些道理」,來說明他內心的困惑和疑慮,例如你為何主張花蓮應該獨立建國、你為什麼提議不要吃學校對面的麵店、你為什麼覺得立法院職員不必幫立法委員撐傘等等。我可以說,我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就是替「為什麼我認為『justification』應該翻譯為 『道理』」給一個 justification。
所以當人們請你給一個 justification 的時候,他是要請你跟他說說你背後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如果你講的道理有道理,他可能就會接受你的說法。比如說,如果你講的有道理,我可能就會接受的提議拒買某一家公司的產品。這樣講起來很簡單,但是實際討論時我們大概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怎樣才算是『有道理』?」(what is a good justification?)不論在哲學上或實踐上,這都是一個很複雜也很難的問題,我不知道答案,並懷疑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即便如此,我相信一般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透過釐清議題脈絡和相關概念,還是可以對於「怎麼樣的道理才算是『有道理』?」達成一些足以作為討論基礎的共識。
長髮男警的例子裡,怎樣才算是有道理?
就跟其他有爭議的事件一樣,長髮警察葉繼元被免職之後出現了正反雙方論戰。這些爭辯就像前面提到的,涉及許多不同面向的議題,但還是完全可以用「有沒有道理」的架構去理解。警政機關試圖向大家說明他們的決策背後的道理究竟是什麼:葉繼元之所以應該接受免職的道理是什麼。 如果警政機關的道理有道理,那麼當事人以及同情他的人們自然就沒有什麼空間可以質疑執法機構的權威。
我們就來看看正方的道理到底有沒有道理吧!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有些基層員警認為葉繼元應該要接受決議而且停止抱怨。他們認為:
「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
「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似乎隱涵著說話者認為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我希望這並不是基層員警真正想說的,因為若是這樣,我會很難過,因為警察就變成了沒有中心思想隨波逐流的機器了。在這裡,我寧可相信基層員警想說的是類似:
七萬人主張
「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葉繼元你也應該要遵守。」
這個想法的結構是這樣:
(1)大家都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
(2)葉繼元不遵守規範。
(3)所以,葉繼元違規了應該接受懲罰。
聰明的你肯定已經發現了,(1)根本不成立。怎麼會大家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呢?大家都便宜行事代表「便宜行事」就是一個好的規範嗎?就代表大家做事情的時候都應該便宜行事嗎?不是這樣的吧!很明顯「七萬人主張」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本身好,所以才有七萬人遵守。然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找到一些好道理來辯護現有的髮型規範。
保二總隊長的發言或許就是一個嘗試:
「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
總隊長在做的事情,就是檢視現有的規範,並且從中找出一個道理來解釋先前做出的決議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個道理真的有道理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理解總隊長這番說法的意思。事實上總隊長的說法處理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 警察機關為何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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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要界定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執法單位呀,就像報導中一位員警提到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平平都是執法單位,怎麼會有這款差別呢?此說法若要成立,警察機關必須說明他們之於其他執法單位的特殊之處。例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只要警察機關能提出經驗證據來佐證、指出到底警察的哪一項勤務──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會受到頭髮長度的影響,就算是解釋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
- 團體紀律有足夠道理凌駕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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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長的說法同時也涉及了個體和團體之間衝突的問題。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層次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服從團體紀律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它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值得服從的紀律。如果團體紀律真的很好,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利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歷史和社會經驗告訴我們,團體紀律不見得都很好,也不見得總是會照顧個人利益。在臺灣,許多公司的氛圍不鼓勵員工組織工會,但我們很難相信一個千方百計阻撓員工組織工會的公司會真的去考量跟照顧員工的福祉。於是,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質疑跟挑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雖然是一個道理卻好像不是那麼地有道理。
或許總隊長會補充說:若警察養成小事情就抗命的習慣,那真的遇到必須克守命令的關頭,我們怎麼能期待警察完成任務?反過來想,這個說法其實更強調了 「道理」的重要性:如果長官對於再怎麼拉哩拉雜的瑣碎規定,都可以隨時提出有說服力的道理說明為什麼大家該遵守,那麼下屬還會動不動就抗命嗎?反過來 說,如果長官無法提出道理說明為何這些規定都值得遵守,同時要求下屬必須服從上級,那豈不是在說「官大學問大」嗎?
重要的是講道理
我並不是在說我們沒事就應該去挑戰一下總隊長或者執法者,來展現我們是有自主意識跟批判精神的現代人。我要說的是,至少在上述整理的範圍內,總隊長的說法並「不太有道理」。基於這個道理,事件的當事人還有同情他的人們是有空間質疑和挑戰警察機關的執法權威。自由民主制度不允許警察機關去堵住這些人的嘴,而就算可以堵住這些異議者的嘴巴或者把他們通通抓起來,也改變不了他們內心的想法。關的住我的人,但是關不住我的心啊!所以,警察機關應該要做的是:想出一個說法來讓大家理解他們的決議是背後的道理有道理。
我不了解警政單位在這個事件上的思路,所以沒有辦法在這方面提供什麼建議。但是,上面的討論應該也已經給出一些可能的初步方向,比如說:提出證據佐證留長髮真的對於執勤有不良影響來解釋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如果警察機關真的是有這方面的特殊性,或許就能為他們的決議提供「道理」,同時回頭解釋現有的規範哪裡好。要是可以提出一個有道理的說法來說明現有的規範真正好,那異議者就自然變成是「那群來亂的」了。
現代民主社會是用講道理取代強權壓迫和決鬥等爭端解決機制還有「官大學問大」這一類的文化沉痾。我們的公務機關也該意識到自己有提出道理來為自己的決策辯護的責任。如果不這樣做,不僅可能會持續地空轉內耗,公民也很難有建設地、有意義地監督以及幫忙公務機關把該做的事情給做好。當公務機關召開記者會平息眾怒的時候,他們應該隨時記得:重要的是講道理,而不是講官話、場面話。事實上,這樣做對公務機關是很有利的。你想想,只要公務機關講的有道理,那麼所謂的反對聲浪也很難引起共鳴吧!
*感謝公民學院交誼廳提供寫作和討論平台,其中尤其是Justin、陳冠廷還有朱家安的鼓勵跟評論使得本來模糊跟破碎的想法可以變成現在的樣子。當然,整篇文章的不足跟缺點都應該由我個人來承擔。
*作者張裕斌,倫敦大學學院碩士,現在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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