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髮警察事件的政治思考

有道理還是沒道理?從 justification 的角度來想想長髮警察事件

前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引起廣泛討論,包括相關規範合不合時宜、公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以及專業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從道理(justification)的角度出發,我主張:只要執法機關沒有辦法給一個好的道理解釋他們的決策,那麼人們就有空間可以質疑他們的權威。這篇文章並不打算替長髮警察辯護,也不會舉出任何支持男警留頭髮的論點,我的主要關懷是回答這個問題:在什麼樣的情形底下,人民有質疑執法機關權威的空間?同時,我也會討論一下政府機關可能可以做些什麼來回應這些心裡有滿腹牢騷的人民。

Justification 是什麼?能吃嗎?一個不夠可以吃兩個嗎?

進入主題之前,我們得先簡單談談「justification」是什麼。「Justification」一般常見的中文翻譯有「證成」、「證立」等等。你肯定已經在想,奇怪,證成、證立,這是什麼啊?很明顯,這些翻譯對於我們從字面理解這個概念沒有什麼幫助,因此我把 「justification」翻譯成道理。我之所以這麼做的道理是:在英文的用法上,當人家請你「give a justification for X」的時候,通常代表對方想要你「提出一些道理」,來說明他內心的困惑和疑慮,例如你為何主張花蓮應該獨立建國、你為什麼提議不要吃學校對面的麵店、你為什麼覺得立法院職員不必幫立法委員撐傘等等。我可以說,我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就是替「為什麼我認為『justification』應該翻譯為 『道理』」給一個 justification。

所以當人們請你給一個 justification 的時候,他是要請你跟他說說你背後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如果你講的道理有道理,他可能就會接受你的說法。比如說,如果你講的有道理,我可能就會接受的提議拒買某一家公司的產品。這樣講起來很簡單,但是實際討論時我們大概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怎樣才算是『有道理』?」(what is a good justification?)不論在哲學上或實踐上,這都是一個很複雜也很難的問題,我不知道答案,並懷疑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即便如此,我相信一般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透過釐清議題脈絡和相關概念,還是可以對於「怎麼樣的道理才算是『有道理』?」達成一些足以作為討論基礎的共識。

長髮男警的例子裡,怎樣才算是有道理?

就跟其他有爭議的事件一樣,長髮警察葉繼元被免職之後出現了正反雙方論戰。這些爭辯就像前面提到的,涉及許多不同面向的議題,但還是完全可以用「有沒有道理」的架構去理解。警政機關試圖向大家說明他們的決策背後的道理究竟是什麼:葉繼元之所以應該接受免職的道理是什麼。 如果警政機關的道理有道理,那麼當事人以及同情他的人們自然就沒有什麼空間可以質疑執法機構的權威。

我們就來看看正方的道理到底有沒有道理吧!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有些基層員警認為葉繼元應該要接受決議而且停止抱怨。他們認為:

「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

「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似乎隱涵著說話者認為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我希望這並不是基層員警真正想說的,因為若是這樣,我會很難過,因為警察就變成了沒有中心思想隨波逐流的機器了。在這裡,我寧可相信基層員警想說的是類似:

七萬人主張

「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葉繼元你也應該要遵守。」

這個想法的結構是這樣:

(1)大家都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
(2)葉繼元不遵守規範。
(3)所以,葉繼元違規了應該接受懲罰。

聰明的你肯定已經發現了,(1)根本不成立。怎麼會大家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呢?大家都便宜行事代表「便宜行事」就是一個好的規範嗎?就代表大家做事情的時候都應該便宜行事嗎?不是這樣的吧!很明顯「七萬人主張」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本身好,所以才有七萬人遵守。然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找到一些好道理來辯護現有的髮型規範。

保二總隊長的發言或許就是一個嘗試:

「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

總隊長在做的事情,就是檢視現有的規範,並且從中找出一個道理來解釋先前做出的決議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個道理真的有道理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理解總隊長這番說法的意思。事實上總隊長的說法處理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1. 警察機關為何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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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要界定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執法單位呀,就像報導中一位員警提到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平平都是執法單位,怎麼會有這款差別呢?此說法若要成立,警察機關必須說明他們之於其他執法單位的特殊之處。例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只要警察機關能提出經驗證據來佐證、指出到底警察的哪一項勤務──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會受到頭髮長度的影響,就算是解釋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

  1. 團體紀律有足夠道理凌駕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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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長的說法同時也涉及了個體和團體之間衝突的問題。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層次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服從團體紀律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它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值得服從的紀律。如果團體紀律真的很好,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利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歷史和社會經驗告訴我們,團體紀律不見得都很好,也不見得總是會照顧個人利益。在臺灣,許多公司的氛圍不鼓勵員工組織工會,但我們很難相信一個千方百計阻撓員工組織工會的公司會真的去考量跟照顧員工的福祉。於是,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質疑跟挑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雖然是一個道理卻好像不是那麼地有道理。

或許總隊長會補充說:若警察養成小事情就抗命的習慣,那真的遇到必須克守命令的關頭,我們怎麼能期待警察完成任務?反過來想,這個說法其實更強調了 「道理」的重要性:如果長官對於再怎麼拉哩拉雜的瑣碎規定,都可以隨時提出有說服力的道理說明為什麼大家該遵守,那麼下屬還會動不動就抗命嗎?反過來 說,如果長官無法提出道理說明為何這些規定都值得遵守,同時要求下屬必須服從上級,那豈不是在說「官大學問大」嗎?

重要的是講道理

我並不是在說我們沒事就應該去挑戰一下總隊長或者執法者,來展現我們是有自主意識跟批判精神的現代人。我要說的是,至少在上述整理的範圍內,總隊長的說法並「不太有道理」。基於這個道理,事件的當事人還有同情他的人們是有空間質疑和挑戰警察機關的執法權威。自由民主制度不允許警察機關去堵住這些人的嘴,而就算可以堵住這些異議者的嘴巴或者把他們通通抓起來,也改變不了他們內心的想法。關的住我的人,但是關不住我的心啊!所以,警察機關應該要做的是:想出一個說法來讓大家理解他們的決議是背後的道理有道理。

我不了解警政單位在這個事件上的思路,所以沒有辦法在這方面提供什麼建議。但是,上面的討論應該也已經給出一些可能的初步方向,比如說:提出證據佐證留長髮真的對於執勤有不良影響來解釋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如果警察機關真的是有這方面的特殊性,或許就能為他們的決議提供「道理」,同時回頭解釋現有的規範哪裡好。要是可以提出一個有道理的說法來說明現有的規範真正好,那異議者就自然變成是「那群來亂的」了。

現代民主社會是用講道理取代強權壓迫和決鬥等爭端解決機制還有「官大學問大」這一類的文化沉痾。我們的公務機關也該意識到自己有提出道理來為自己的決策辯護的責任。如果不這樣做,不僅可能會持續地空轉內耗,公民也很難有建設地、有意義地監督以及幫忙公務機關把該做的事情給做好。當公務機關召開記者會平息眾怒的時候,他們應該隨時記得:重要的是講道理,而不是講官話、場面話。事實上,這樣做對公務機關是很有利的。你想想,只要公務機關講的有道理,那麼所謂的反對聲浪也很難引起共鳴吧!

*感謝公民學院交誼廳提供寫作和討論平台,其中尤其是Justin、陳冠廷還有朱家安的鼓勵跟評論使得本來模糊跟破碎的想法可以變成現在的樣子。當然,整篇文章的不足跟缺點都應該由我個人來承擔。

*作者張裕斌,倫敦大學學院碩士,現在自由撰稿人。

*公民學院交誼廳: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

「今天留長髮、明天穿裙子」不見得是滑波。長髮和裙子都是女警專屬的打扮,基於性別平等而認為男警有權留長髮的人也必須支持男警穿裙子,否則會有邏輯不一致的問題。對於「今天留長髮、明天穿裙子」的正確回應是:「對啊,為什麼男警不能穿裙子?」然後可以附一張阿扁在斐濟穿裙子的照片跟他說連三軍統帥都穿了。

哈囉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意見:

這種保守議題,爛論點有很多,但是打爛論點能呈現的深度和教育意義比較有限。我一直在想這個議題有什麼比較值得回應的反方,今天看到一篇文章,拉出另外一條戰線,或許你可以把回應補充進去:

七年過去,反覆抗爭的葉繼元,因為功過終究無法相抵,申誡累計多達18支,遭到免職確定。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出面聲援他,強調警政署的「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只屬於內部規範,法律地位低於「性別平等法」。而性平法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所以警政署當然不可以因為葉繼元留長髮,就將他免職。
「內部規範不能牴觸法律」,這是肯定的。但問題是,葉繼元被免職的原因,是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遭到差別待遇嗎?葉繼元是因為一次留長髮遭勸不聽,就被免職嗎?答案顯然不是。
葉繼元蓄髮違反警隊規定,每次違反警隊規定,並勸告不聽,就會被記一支申誡。然而,一支申誡並不會使得一個員警遭到免職,會使得一個員警在一年之內累計違規超過18次,申誡超過18支的責任,是在警隊身上?還是在員警自己身上?這才是這個事件,最大的問題。
簡單的說,葉繼元長髮事件,表面上看起來是「性別問題」,但事實上卻只是單純的「不服紀律」事件。
http://tw.on.cc/tw/bkn/cnt/commentary/20151221/bkntw-20151221002246139-1221_04411_001.html

我同意 Justin 的說法。

  1. 大家都遵守的規範是好的規範。
  1. 葉繼元不遵守好的規範。
    所以
    3)葉繼元是壞人所以應該接受懲罰。

我覺得這個整理不夠同情對方,因為那些因此把葉繼元當成壞人的人,應該只是少數。此外,或許也有人認為「不管規定是好是壞都是規定,你若不喜歡,應該先想辦法改變規定,而不是直接不遵守」。

我不確定隊長說的「執法單位」的意思跟你是不是一樣。或許他想說的是「執法單位當中需要展現威嚴和威力的第一線人員」之類的。

我覺得你可以更凸顯這個要點:要以公權力限制人的行為,必須要有很好的理由,並不是說「規則就是這樣定」就可以說得過去。同時或許以可以介紹一下類似自由主義的原則,例如「公權力不該偏袒任何價值偏好」,例如對於髮型的偏好。(有些人認為警察不該留長髮是因為長髮不利於肉搏戰,這個理由在這個脈絡下就比較不算是「價值偏好」)

性別平等不是我的主要關懷,同時似乎已經有許多文章從這個角度著手囉,就交給他們吧!

  1. 我想說的跟後面那問題是出在警隊身上或是葉繼元身上很像。有點像是,如果目前的規範真的那麼好,那麼事後的質疑(也就是各界的不滿)應該早就被重新解釋現行規範為什麼是好規範的理論給擊垮了。但是看來目前行使權力的人,也就是警察機關,並沒有辦法以現有的規範作為基礎出發發展出服人的解釋來讓各方的挑戰變成站不住腳的廢話。

  2. 我不打算從性別平等的角度談這個問題。

  3. 同意。3)應該改成葉繼元應該接受懲罰。

  4. 我覺得退到最抽象的層次來理解隊長所說的執法單位應該還算合理

  5. 這是個好點!

多謝!

那就麻煩你啦,修改好再回應讓我知道~

修正版。謝謝Justin跟家安花時間讀先前的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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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髮警察事件來想想公權力的行使

前一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這件事除了受到媒體的關注,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討論的面向涵蓋了相關規範是否合乎時宜,我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一直到專業細微的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則打算藉由這個議題來思考公權力運作的本質與行使條件。文章想要指出的是,公權力是一種很特別的權力,因此必須要有很好的理由,國家或者所謂的執法單位才可以行使公權力來限制人們的行為舉止或者懲罰違反規範的民眾。進一步解釋,如果國家或者執法單位沒有辦法提出一個好的理據來解釋為什麼公權力可以這麼行使,那麼人們便有挑戰執法機構權威的權利。接著讓我稍微解釋一下公權力特別在哪裡。

公權力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它可以對我們產生哪些具體的影響呢?首先,公權力是一種強制力。之所以說公權力是一種強制力的原因是,公權力可以讓你去做某一件事情,,不管你想不想、喜不喜歡或者甘不甘願。比如說,不管你願不願意,你就是得繳稅,如果你不乖乖繳稅,國家就可以行使公權力懲罰你。從這邊,我們可以看到公權力的兩個具體內涵。第一,公權力有行為指導的作用。就像上面所提到的,國家可以行使公權力讓你乖乖地去繳稅,就算你心裡有千百個不願意。第二,公權力的運作有價值示範的功能。比如說,如果按照規範繳稅,那麼就是一個守法的好國民。這些概略性的分析或許沒有窮盡公權力的所有面向,但是它確定底下兩個事實:1)公權力真的存在,即使我們看不到也摸不到它;2)公權力的運作對於我們這些死老百姓的生活有廣泛且深入地影響。想像一下,國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只能講台語,講台語以外的語言就是違反規定,必須接受上台語班或者接受懲罰,對於我們的日常生活還有我們看待其他語言的態度會產生多麼大的影響。事實上正是因為這個道理,我們才認為公權力的行使不可以隨隨便便,它必須高度審慎同時接受並且通過各種各種嚴格的檢驗。

葉繼元遭到免職之後引起了正反雙方的爭辯。這些爭論,如同文章一開始提到的,牽涉到許多不同的議題。除了上述各個面向之外,這些討論也都或多或少涉及了行使公權力的相關問題。事實上,正方的理據應該被看成一種事後解釋,一種在事後向有疑慮的人們說明,為什麼執法機構可以這樣行使公權力的理論。換句話說,正方是要透過這些說法來說明「為什麼人們不應該對執法機構如此行使公權力提出異議」。必須特別強調的是,這邊的核心議題不是留長髮是好是壞這一類的價值問題,而是正方提出來的解釋是不是一個好的理據。如果它是一個好的理據,那麼結果應該是,人們就沒有好的基礎或者理由來質疑以及挑戰他們。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有基層員警認為:「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況且今天留長髮、明天穿裙子,成何體統?」首先,我覺得必須先澄清一下這句話的意思,「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隱含著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這句話背後真正的意思似乎是警政機關是一個隨波逐流同時不喜歡好的想法的機構。我不相信這是基層員警的心聲。我認為基層員警這個想法真正想要傳達的是,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你也應該要遵守。換句話說,不遵守這些好的規範的人就是違規,違規就必須接受再教育甚至處罰。如果以條列式的方式來呈現,那麼這個說法就是這樣:

  1. 大家都遵守的規範是好的規範。
  2. 葉繼元不遵守好的規範。
    所以
    3)葉繼元應該接受懲罰。

可是1)根本不成立。警察機關的規範之所以是一個好規範的道理是這些規範本身就是好的規範,而不是因為很多人遵守這些規範,所以這些規範變成了好的規範。想像一下,除了你之外,所上所有同仁都遵循所長每20分鐘向我電話回報的爛規定。這個爛規定會因為所有人都遵守而變成一個值得遵守的好規範嗎?這很明顯的是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好,所以有七萬人遵守,而不是有七萬人遵守,所以規範變成好的規範。我們可以善意地推測現有的規範是一個好的規範,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願意遵守。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提出一個完善的說法來解釋他們的決議。當然也有可能是原先的規範不夠好,所以沒有辦法從中汲取出好的解釋。不過即使是這樣也沒關係,致力於創新與改革的機關永遠都是向好的想法與意見敞開大門的。這時候警政機關要做的也只不過是增加或者刪改原先的規範而已。至於後半段「今天留長髮、明天穿裙子」的確切意思應該是「成何體統」。基於所謂的體統指的到底是什麼和目前的討論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我們就先跳過它吧!

另一個解釋為什麼公權力可以這樣行使的理論是由保二總隊長提出的:「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這個說法事實上處理的是相關,但是卻不一樣的兩個問題。首先它界定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國家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國家執法單位呀。就像同一篇報導中一位員警指出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一樣都是國家執法單位,怎麼會有差別這麼大的規範呢?原因肯定是警察機關比一般公務機關更特別了。比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這是有可能的。可是在掌握具體的案例之前,我們作為有思考能力的個體,實在沒有辦法逕行相信這個宣稱。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哪一項勤務呢?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或者其他)我們需要具體的證據來佐證留長髮有礙於執行勤務這個說法。這樣才可以回過頭來說明警察機關的特殊性。

第二點就是個人行為到底可不可以影響團體紀律了。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上的問題。這邊並不是鼓勵人們去找碴,而是我們必須先知道團體紀律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紀律。如果團體紀律真的是一個好的東西,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權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根據經驗,團體紀律不見得總是帶來好的結果。比如說,「小孩子有耳無嘴」的團體紀律就衍生出了缺乏批判思考與自主性的現象,久而久之便使人們就養成了服從、不質疑的個性。我們已經知道一昧的服從以及不質疑政府的政策可能會對我們的生活品質造成多大的影響了。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挑戰的。這些內在的缺陷似乎使得總隊長的理論變成一個薄弱的解釋。

簡言之,基層員警的說法以及總隊長的解釋似乎都經不起考驗。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好像可以懷疑,這些執法機關並沒有謹慎地行使公權力,至少至少,我們可以說他們行使公權力的過程有不小的瑕疵。考量到公權力的行使和運作對於生活會產生的影響,我們應該有權利要求相關單位提出更好的解釋。同時,在爭議產生,而且相關單位沒有辦法提出好的解釋之前,或許應該剎車停下來仔細思考,以免做出了能夠避免但是執行了之後卻很難回復的決議。

前幾天的討論很有幫助,非常感謝。以下是改寫後的草稿。我想要一個更catchy的中文詞彙來翻譯justification,現在是翻成合理辯護,但我覺得很不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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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髮警察事件來談談合理辯護與抱怨

前一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這件事除了受到媒體的關注,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討論的面向涵蓋了相關規範是否合乎時宜,我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一直到特定的的專業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則打算由合理辯護(justification)的角度來討論這個議題,並且指出,如果執法機關提出的理據沒有道理,那麼人們就有權利挑戰執法機構的權威。在討論長髮警察事件之前,我想先借用申訴制度來說明一下上面提到的合理辯護到底是什麼。

相信大家都聽過「1985申訴專線」這個制度。在軍中服役的時候,只要你認為你的權益受到侵害,你就可以打1985申訴。這個制度匿名確保當事人受到公平地對待、考量了上級下屬之間的權力關係,更重要的是也預設了原先的決議有可能是錯誤的。比如說,你應該星期五放18提早假,可是拿到的假單上面卻寫了隔天早上08才開始放假(陸戰隊則是07)。你覺得這樣不對,於是就向參一、連長、甚至人事官乃至營長反映,可是他們卻都用推託之詞來搪塞你。於是你鼓起勇氣去敲了營長的門,希望他可以幫忙你處理這個問題。可是營長卻揮揮手跟你說:「連長不是已經決定你要休什麼假了嗎?就這樣休吧!」這樣的說法不要說解決問題,它甚至連你到底碰到了什麼問題都沒搞清楚。該試的、可以試的管道都試了,剩下的合理救濟手段只有1985了。你知道打1985會替連隊甚至整個營帶來一些不方便,可是這是目前處境下捍衛自己權益的最後手段了。這邊我們很清楚地看到,參一、連長、人事官、或者營長都有辦法藉由他們的職權來處理這個問題,可是他們卻選擇不這麼做,或者說他們決定採取合理辯護的角度來告訴你,你為什麼你應該休08而且不應該對這個安排有任何異議。可是參一、連長還有人事官的虛與委蛇還有營長「你就休08吧」的辯護合理嗎?

講完合理辯護的邏輯之後,我們就可以回來討論長髮警察事件了。就跟其他有爭議的事情一樣,葉繼元被免職之後也出現了正反雙方的論辯。這些爭辯就像前面提到的,涉及許多不同面相的議題。但是,很少有人從合理辯護的角度來看待這個議題。事實上,正方的說法應該被看成一種事後解釋,一種在事後向有疑慮的人們說明,為什麼執法機構可以這樣行使公權力的合理辯護。換句話說,正方是要透過這些理據來替「為什麼葉繼元應該接受判決,而且不要再對這個決議提出異議」的想法進行辯護。必須特別強調一下,這邊處理的不是留長髮是好是壞這一類的價值問題,而是正方提出來的合理辯護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辯護。如果正方提出來的辯護合理,那麼葉繼元以及同情他的人們挑戰執法機構的立場自然就會瓦解。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正方提出來的合理辯護到底有沒有道理。首先,有基層員警認為葉繼元應該要接受決議而且停止抱怨。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有基層員警認為:「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況且今天留長髮、明天穿裙子,成何體統?」我覺得必須先澄清一下這句話背後真正的意思,「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隱含著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這樣一來警察機關就變成了一個沒有中心思想隨波逐流的機構,我不相信這是基層員警的自我認知。相反地,基層員警真正想說的應該是: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你也應該要遵守。不遵守這些好的規範的人就是違規,違規就必須接受再教育甚至處罰。用條列式的方法來呈現的話,這個說法就像這樣:

  1. 大家都遵守的規範是好的規範。
  2. 葉繼元不遵守好的規範。
    所以
    3)葉繼元應該接受懲罰,同時不應該再繼續抱怨。

可是1)根本不成立。警察機關的規範之所以是一個好規範的道理應該是,「規範本身就是好的規範」,而不是「很多人遵守這些規範,所以這些規範變成了好的規範。」想像一下,除了你之外所上所有同仁都遵循所長每20分鐘向我電話回報的爛規定。所長的這個爛規定就因為這樣變成一個好的、值得遵守的規定嗎?這很明顯的是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好,所以有七萬人遵守。於是,我們可以善意地推測現有的規範是好的規範,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願意遵守。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從這個好規範中去汲取出一個好的說法來合理辯護他們的決議。當然也有可能是原先的規範不夠好,所以沒有辦法從中推敲出好的解釋。不過即使是這樣也沒關係,致力於創新與改革的機關永遠都是向好的想法與意見敞開大門的,也就是說,這時候警政機關要做的只不過是增加或者刪改原先的規範而已。至於後半段「今天留長髮、明天穿裙子」的確切意思應該是「成何體統」。基於所謂的體統指的到底是什麼跟目前的討論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我們就先跳過它吧!

另一個解釋為什麼葉繼元應該接受懲罰而且停止抱怨的理論是由保二總隊長提出的:「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這個說法處理的是相關,但是卻完全不一樣的兩個問題。第一,這個說法界定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執法單位呀。就像報導中一位員警指出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一樣都是執法單位,怎麼適用的規範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呢?原因肯定是警察機關比一般公務機關更特別了。如果是這樣,那警察機關就必須說明為什麼他們「更」特別。比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這是有可能的。可是我們需要證據來驗證這個宣稱。這時候警察機關要做的就是具體地指出到底警察的哪一項勤務──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或者其他會受到頭髮長度的影響。只要把這個講清楚,自然就解釋了為什麼警察機關需要特殊的規範。

第二就是個人行為到底可不可以凌駕團體紀律了。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上的問題。這邊並不是鼓勵人們去找碴,而是在服從團體紀律之前,我們必須知道它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值得服從的紀律。意思就是,如果團體紀律真的很好,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權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經驗告訴我們,團體紀律不見得總是好的。比如說,「小孩子有耳無嘴」的團體紀律就蘊含了服從大人的意思,不管大人講的到底對不對。這樣的紀律甚至還會阻礙諸如批判思考、自主性、反思等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人格特質的養成。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質疑與挑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作為一種辯護似乎不是那麼地合理──它並沒有解釋為什麼團體紀律值得服從。

簡言之,正方替「葉繼元應該接受懲罰,而且不應該再繼續抱怨」這個想法的辯護似乎都不如他們想像的那樣有道理。這個事實至少突顯了:執法機關沒有謹慎地行使公權力,至少至少,他們行使公權力的過程有不小的瑕疵。如果這整個過程沒有瑕疵,那麼問題可能不會爆發,就像最前提面到那個1985的例子,有很多制度上的設計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退一步想,即使是事後當事人怨聲載道,執法機關也可以從整個縝密的過程中找出合理辯護來擊垮當事人抱怨的基礎。麻煩的是,在這個事件中,執法機關好像這兩件事都做得不太好。

我通常都用證成或是證立。但在語境上好像也不夠直覺。合理辯護或是合理證成或許算是相對佳的說法。

感謝修改,我的建議如下:

我也認為依循慣利用「證成」或「證立」比較好。因為這樣一來更容易跟臺灣的其他哲學寫作者一致,長久下來可以降低讀者的負擔。

然而,考慮到讀者很可能不知道「證成」是什麼意思。我建議特地說明一下。(反正這篇文章的重點之一就是說明證成的重要,我想這個概念是值得多花一點篇幅強調和介紹)例如:

「證成」(justification)這個詞,在中文世界似乎沒有特別對應的字詞,但是在英文世界其實很常用,當我們希望別人為自己的立場、做法、說詞提供合理的理由的時候,就會要求對方做一些「證成」。

用「證成」而不用「合理辯護」的另一個理由是,「壞的合理辯護」比「壞的證成」難理解。

文章大部分的論點在於說明什麼辯護不算是合理辯護(好的證成)。我認為也應該正面表列一下,讓大家知道怎樣才算是合理辯護(好的證成)。

喔耶,第四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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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還是沒道理?從justification的角度來想想長髮警察事件

前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的事件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討論面向涵蓋了相關規範合不合時宜,我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一直到專業的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從道理(justification)的角度來主張,只要執法機關沒有辦法給一個好的道理解釋他們的決策,那麼人們就有空間可以挑戰他們的權威。這或許給人一個這篇文章要替長髮警察辯護的印象。然而,我要特別澄清的是,留長髮是好是壞並不是這篇文章的關懷。

進入主題之前我想先簡單地談談怎麼在中文的脈絡下理解justification這一個概念。Justification一般常見的翻譯有證成、證立、圓說等等。你肯定已經在想,奇怪,證成、證立、圓說這是什麼啊?很明顯,這些翻譯並沒有什麼幫助。如同上面提到的,我把justification翻譯成道理。我之所以這麼做的道理是,就實踐面來講,當人家請你給一個justification的時候,這個人家想要知道的是你之所以這麼做背後的道理究竟是什麼。就像我正在做的一樣,我覺得justification應該翻譯成道理,而我的道理(justification)就是,當人們請你給一個justification的時候,他是要請你跟他說說你背後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如果你講的道理有道理,或許他就能夠甚至應該接受你的說法。這邊我們馬上會碰到這個問題:「什麼是『有道理』?」這是個很複雜也很難的問題,我不知道答案,我猜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所謂的正確或者標準答案。雖然如此我相信透過釐清我們要討論的那一件事情的具體脈絡、來龍去脈以及問題的癥結點,我們會知道怎麼樣的道理才算是「有道理」。

現在我們可以回來討論長髮警察事件了。就跟任何有爭議的事件一樣,葉繼元被免職之後也出現了正反雙方的論戰。這些爭辯就像前面提到的,涉及許多不同面相的議題。但是,很少有人從有沒有道理的角度來看待正反雙方的說法。事實上,正方的說法正是在解釋葉繼元之所以應該接受免職的道理是什麼。警政機關正在向大家說明他們的決策背後的道理究竟是什麼。所以,如果警政機關的道理有道理,那麼當事人以及同情他的人們自然就沒有空間可以挑戰執法機構的權威。

我們就來看看正方的道理到底有沒有道理吧!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有部分基層員警認為葉繼元應該要接受決議而且停止抱怨。他們認為:「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況且今天留長髮、明天穿裙子,成何體統?」這邊我覺得要先澄清一下這句話背後的意思到底是什麼。「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隱涵著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我相信這絕對不是基層員警對於警察的認知,畢竟這樣一來警察就變成了沒有中心思想隨波逐流的制度了。相反地,基層員警想說的應該是: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葉繼元你也應該要遵守(以下說法這個為「七萬人主張」)。給定這些是好的規定,不遵守它就是違規囉,違規自然應該接受懲罰。簡單講,這個想法的結構是這樣:

  1. 大家都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
  2. 葉繼元不遵守規範。
    所以
    3)葉繼元違規了應該接受懲罰。

聰明的你肯定已經發現了,1)根本不成立。怎麼會大家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呢?大家都隨地吐痰,隨地吐痰就變成了一個好的規範嗎?不是這樣的吧!一個規範之所以會是一個「好的」規範肯定是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好的規範。很明顯「七萬人主張」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本身好,所以才有七萬人遵守。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從現有的規範中──作為一個好的規範──淬取出一些道理來解釋他們的決議。

保二總隊長的發言或許就是一個嘗試。總隊長指出:「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這邊總隊長在做的就是從新檢視現有的規範,並且從中找出一個道理來解釋先前做出的決議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個道理真的有道理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理解總隊長這番說法的意思。事實上總隊長的說法處理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一來,這個說法要界定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執法單位呀,就像報導中一位員警提到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平平都是執法單位,怎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背後的原因肯定是警察機關比起一般公務機關更特殊。如果是這樣,那警察機關就必須要說明他們是怎麼樣比較特殊。比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這是有可能的,只要可以提出具體的證據來佐證。這時候警察機關要做的就是具體地指出到底警察的哪一項勤務──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或者其他會受到頭髮長度的影響。只要把這個講清楚,自然就解釋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

總隊長的說法同時也涉及了個體和團體的衝突的問題。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上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服從團體紀律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它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值得服從的紀律。如果團體紀律真的很好,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利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經驗告訴我們,團體紀律不見得是好的,不僅如此,它也不見得照顧到個人的利益。公司的默契是大家不要組織工會去跟公司對幹;可是,我們很難相信一個不允許員工組織工會的公司會真的去考量員工的福祉。於是,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質疑跟挑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作為一種道理好像不是那麼地有道理。

我並不是在說我們應該要去挑戰總隊長來展現我們是有自主意識跟批判精神的現代人。我要說的是,經過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總隊長的說法並不太有道理。基於這個道理,事件的當事人還有同情他的人們是有空間可以去質疑以及挑戰警察機關的執法權威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允許警察機關去堵住這些人的嘴,事實上就算可以堵住這些異議者的嘴巴,也改變不了他們內心的想法。所以,警察機關應該要做的是,想出一個說法來讓大家理解到他們所的決議是一個有道理的決議。至於到底該怎麼做?這已經超出我的能力範圍了,我沒有辦法提供任何的建議。但是,如果他們想要走上面提到的那條路的話,上面的討論應該已經隱約提到了一些建議。比如說,提出證據佐證留長髮來證明這真的對於執勤有不良影響來解釋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如果警察機關真的是有這一方面的特殊性,那或許他們的決議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同時或許也能夠回去解釋現有的規範到底從什麼角度來講是一個好的規範,要是可以提出一個有道理的說法來說明現有的規範真的是一個好規範,那異議者就自然變成是「那群來亂的」了。

v.5 朱家安建議修改版

有道理還是沒道理?從 justification 的角度來想想長髮警察事件

前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的事件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討論面向涵蓋了相關規範合不合時宜,我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一直到專業的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從道理(justification)的角度出發,我主張:只要執法機關沒有辦法給一個好的道理解釋他們的決策,那麼人們就有空間可以質疑他們的權威。這篇文章並不打算替長髮警察辯護,也不會舉出任何支持男警留頭髮的論點,我的主要關懷是回答這個問題:當人民對執法機關的做法不滿意的時候,執法機關有責任做出怎樣的說明?

justification 是什麼?能吃嗎?一個不夠可以吃兩個嗎?

進入主題之前,我們得先簡單談談「justification」是什麼。「Justification」一般常見的中文翻譯有「證成」、「證立」等等。你肯定已經在想,奇怪,證成、證立,這是什麼啊?很明顯,這些翻譯對於我們從字面理解此概念沒有什麼幫助,因此我通常把「justification」翻譯成道理。我之所以這麼做的道理是:在英文的用法上,當人家請你「give a justification」的時候,通常代表對方想要你「提出一些道理」,來說明他所質疑的事情,例如你為何主張花蓮應該獨立建國、你為什麼提議不要吃學校對面的麵店、你憑什麼不讓他走紅毯進入立法院等等。我可以說,我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就是替「為什麼我認為『justification』應該翻譯為『道理』」給一個 justification。

當人們請你給一個 justification 的時候,他是要請你跟他說說你背後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如果你講的道理有道理,或許他就該接受你的說法。這樣講起來很簡單,但是實際討論時我們大概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怎樣才算是『有道理』?」(what is a good justification?)在哲學上,這是個很複雜也很難的問題,我不知道答案,我猜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即便如此,我相信一般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透過釐清議題脈絡和相關概念,我們都可以對於怎麼樣的道理才算是「有道理」達成一些足以作為討論基礎的共識。

長髮男警的例子裡,怎樣才算是有道理?

現在我們可以回來討論長髮警察事件了。就跟任何有爭議的事件一樣,葉繼元被免職之後出現了正反雙方的論戰。這些爭辯就像前面提到的,涉及許多不同面相的議題,並且完全可以用「有沒有道理」的架構去理解。警政機關正在向大家說明他們的決策背後的道理究竟是什麼、葉繼元之所以應該接受免職的道理是什麼。如果警政機關的道理有道理,那麼當事人以及同情他的人們自然就沒有空間可以挑戰執法機構的權威。

我們就來看看正方的道理到底有沒有道理吧!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有些基層員警認為葉繼元應該要接受決議而且停止抱怨。他們認為:

「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

「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似乎隱涵著說話者認為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我希望這並不是基層員警真正想說的,因為若是這樣,警察就變成了沒有中心思想隨波逐流的機器了。在這裡,我寧可基層員警想說的是類似:

七萬人主張
「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葉繼元你也應該要遵守。」

而此想法的結構是這樣:

  1. 大家都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
  2. 葉繼元不遵守規範。
  3. 所以,葉繼元違規了應該接受懲罰。

聰明的你肯定已經發現了,(1)根本不成立。怎麼會大家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呢?兩百年前有氣質的少女都裹小腳,這代表「有氣質的少女應該裹小腳」是個好規範嗎?不是這樣的吧!很明顯「七萬人主張」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本身好,所以才有七萬人遵守。然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找到一些好道理來辯護現有的髮型規範。

保二總隊長的發言或許就是一個嘗試:

「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

總隊長在做的事情,就是檢視現有的規範,並且從中找出一個道理來解釋先前做出的決議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個道理真的有道理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理解總隊長這番說法的意思。事實上總隊長的說法處理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1. 執法單位為何特殊?

這個說法要界定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執法單位呀,就像報導中一位員警提到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平平都是執法單位,怎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背後的原因肯定是警察機關比起一般公務機關更特殊。如果是這樣,那警察機關就必須要說明他們是怎麼樣比較特殊。比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這是有可能的,只要可以提出具體的證據來佐證。這時候警察機關要做的就是具體地指出到底警察的哪一項勤務──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或者其他會受到頭髮長度的影響。只要把這個講清楚,自然就解釋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

2. 團體紀律有足夠道理凌駕個人嗎?

總隊長的說法同時也涉及了個體和團體的衝突的問題。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上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服從團體紀律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它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值得服從的紀律。如果團體紀律真的很好,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利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歷史和社會經驗告訴我們,團體紀律不見得都很好,也不見得總是會照顧個人利益。在臺灣,大部分公司的氛圍不鼓勵員工組織工會,但我們很難相信一個不允許員工組織工會的公司會真的去考量員工的福祉。於是,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質疑跟挑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作為一種道理好像不是那麼地有道理。

或許總隊長會補充說:若警察養成小事情就抗命的習慣,那真的遇到必須克守命令的關頭,我們怎麼能期待警察完成任務?反過來想,這個說法其實更強調了「道理」的重要性:如果長官對於再怎麼拉哩拉雜的瑣碎規定,都可以隨時提出有說服力的道理說明為什麼大家該遵守,那麼下屬還會想要動不動抗命嗎?反過來說,如果長官無法提出道理說明為何這些規定都值得遵守,那下屬又有什麼理由認為長官的是值得服從的權威呢?

重要的是講道理

我並不是在說我們沒事就應該去挑戰一下總隊長,來展現我們是有自主意識跟批判精神的現代人。我要說的是,至少在上述整理的範圍內,總隊長的說法並「不太有道理」。基於這個道理,事件的當事人還有同情他的人們是有空間質疑和挑戰警察機關的執法權威。自由民主制度不允許警察機關去堵住這些人的嘴,而就算可以堵住這些異議者的嘴巴,也改變不了他們內心的想法。所以,警察機關應該要做的是:想出一個說法來讓大家理解他們的決議是背後的道理。我不了解警政單位在這個事件上決議的思路,所以沒有辦法在這方面提供什麼建議。但是,上面的討論應該也已經給出一些可能的初步方向,比如說:提出證據佐證留長髮來證明這真的對於執勤有不良影響來解釋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如果警察機關真的是有這方面的特殊性,或許就能為他們的決議提供「道理」,甚至回頭解釋現有的規範為什麼好。要是可以提出一個有道理的說法來說明現有的規範真的是一個好規範,那異議者就自然變成是「那群來亂的」了。

民主社會是用講道理取代強權壓迫和決鬥的社會,我們的公務機關也該意識到自己有提出道理來為自己的決策辯護的責任。如果不這樣做,這些機關就無法被人民監督。當公務機關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他們應該隨時記得:重要的是講道理,而不是講官話、場面話。

v.6來了。感謝家安幫忙潤稿!

有道理還是沒道理?從 justification 的角度來想想長髮警察事件

前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討論面向涵蓋了相關規範合不合時宜,我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一直到專業的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從道理(justification)的角度出發,我主張:只要執法機關沒有辦法給一個好的道理解釋他們的決策,那麼人們就有空間可以質疑他們的權威。這篇文章並不打算替長髮警察辯護,也不會舉出任何支持男警留頭髮的論點,我的主要關懷是回答這個問題:在什麼樣的情形底下,人民有質疑執法機關權威的空間?同時,我也會討論一下政府機關可能可以做些什麼來回應這些心裡有滿腹牢騷的人民。

Justification 是什麼?能吃嗎?一個不夠可以吃兩個嗎?

進入主題之前,我們得先簡單談談「justification」是什麼。「Justification」一般常見的中文翻譯有「證成」、「證立」等等。你肯定已經在想,奇怪,證成、證立,這是什麼啊?很明顯,這些翻譯對於我們從字面理解這個概念沒有什麼幫助,因此我把 「justification」翻譯成道理。我之所以這麼做的道理是:在英文的用法上,當人家請你「give a justification for X」的時候,通常代表對方想要你「提出一些道理」,來說明他內心的困惑和疑慮,例如你為何主張花蓮應該獨立建國、你為什麼提議不要吃學校對面的麵店、你為什麼覺得立法院職員不必幫立法委員撐傘等等。我可以說,我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就是替「為什麼我認為『justification』應該翻譯為 『道理』」給一個 justification。

所以當人們請你給一個 justification 的時候,他是要請你跟他說說你背後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如果你講的道理有道理,他可能就會接受你的說法。比如說,如果你講的有道理,我可能就會接受的提議拒買某一家公司的產品。這樣講起來很簡單,但是實際討論時我們大概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怎樣才算是『有道理』?」(what is a good
justification?)不論是在哲學上或者實踐上,這都是一個很複雜也很難的問題,我不知道答案,我猜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即便如此,我相信一般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透過釐清議題脈絡和相關概念,我們都可以對於怎麼樣的道理才算是「有道理」達成一些足以作為討論基礎的共識。

長髮男警的例子裡,怎樣才算是有道理?

現在我們可以回來討論長髮警察事件了。就跟任何有爭議的事件一樣,葉繼元被免職之後出現了正反雙方的論戰。這些爭辯就像前面提到的,涉及許多不同面向的議題,並且完全可以用「有沒有道理」的架構去理解。警政機關正在向大家說明他們的決策背後的道理究竟是什麼:葉繼元之所以應該接受免職的道理是什麼。 如果警政機關的道理有道理,那麼當事人以及同情他的人們自然就沒有什麼空間可以質疑執法機構的權威。

我們就來看看正方的道理到底有沒有道理吧!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有些基層員警認為葉繼元應該要接受決議而且停止抱怨。他們認為:

「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

「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似乎隱涵著說話者認為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我希望這並不是基層員警真正想說的,因為若是這樣,我會很難過,因為警察就變成了沒有中心思想隨波逐流的機器了。在這裡,我寧可相信基層員警想說的是類似:

七萬人主張

「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葉繼元你也應該要遵守。」

這個想法的結構是這樣:

(1)大家都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
(2)葉繼元不遵守規範。
(3)所以,葉繼元違規了應該接受懲罰。

聰明的你肯定已經發現了,(1)根本不成立。怎麼會大家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呢?大家都便宜行事代表「便宜行事」就是一個好的規範嗎?就代表大家做事情的時候都應該便宜行事嗎?不是這樣的吧!很明顯「七萬人主張」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本身好,所以才有七萬人遵守。然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找到一些好道理來辯護現有的髮型規範。

保二總隊長的發言或許就是一個嘗試:

「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

總隊長在做的事情,就是檢視現有的規範,並且從中找出一個道理來解釋先前做出的決議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個道理真的有道理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理解總隊長這番說法的意思。事實上總隊長的說法處理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1. 警察機關為何特殊?
    ============

這個說法要界定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執法單位呀,就像報導中一位員警提到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平平都是執法單位,怎麼會有這款差別呢?背後的原因肯定是警察機關比起一般公務機關更特殊。如果是這樣,那警察機關就 必須要說明他們是怎麼樣比較特殊。比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這是有可能的,只要可以提出具體的證據來佐證。這時候警察機關要做的就是具體地指出到底警察的哪一項勤務──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或者其他會受到頭髮長度的影響。只要把這個講清楚,自然就解釋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

  1. 團體紀律有足夠道理凌駕個人嗎?
    ==================

總隊長的說法同時也涉及了個體和團體之間衝突的問題。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層次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服從團體紀律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它到 底是不是一個好的、值得服從的紀律。如果團體紀律真的很好,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利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歷史和社會經驗告訴我們,團體紀律不見得都很好,也不見得總是會照顧個人利益。在臺灣,許多公司的氛圍不鼓勵員工組織工會,但我們很難相信一個千方百計阻撓員工組織工會的公司會真的去考量跟照顧員工的福祉。於是,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質疑跟挑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雖然是一個道理卻好像不是那麼地有道理。

或許總隊長會補充說:若警察養成小事情就抗命的習慣,那真的遇到必須克守命令的關頭,我們怎麼能期待警察完成任務?反過來想,這個說法其實更強調了 「道理」的重要性:如果長官對於再怎麼拉哩拉雜的瑣碎規定,都可以隨時提出有說服力的道理說明為什麼大家該遵守,那麼下屬還會動不動就抗命嗎?反過來 說,如果長官無法提出道理說明為何這些規定都值得遵守,同時要求下屬必須服從上級,那豈不是在說「官大學問大」嗎?

重要的是講道理

我並不是在說我們沒事就應該去挑戰一下總隊長或者執法者,來展現我們是有自主意識跟批判精神的現代人。我要說的是,至少在上述整理的範圍內,總隊長的說法並「不太有道理」。基於這個道理,事件的當事人還有同情他的人們是有空間質疑和挑戰警察機關的執法權威。自由民主制度不允許警察機關去堵住這些人的嘴,而就算可以堵住這些異議者的嘴巴或者把他們通通抓起來,也改變不了他們內心的想法。關的住我的人,但是關不住我的心啊!所以,警察機關應該要做的是:想出一個說法來讓大家理解他們的決議是背後的道理有道理。我不了解警政單位在這個事件上的思路,所以沒有辦法在這方面提供什麼建議。但是,上面的討論應該也已經給出一些可能的初步方向,比如說:提出證據佐證留長髮真的對於執勤有不良影響來解釋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如果警察機關真的是有這方面的特殊性,或許就能為他們的決議提供「道理」,同時回頭解釋現有的規範哪裡好。要是可以提出一個有道理的說法來說明現有的規範真正好,那異議者就自然變成是「那群來亂的」了。

現代民主社會是用講道理取代強權壓迫和決鬥等爭端解決機制還有「官大學問大」這一類的文化沉痾。我們的公務機關也該意識到自己有提出道理來為自己的決策辯護的責任。如果不這樣做,不僅可能會持續地空轉內耗,我們也很難建設性而且有意義地監督以及幫忙公務機關把該做的事情給做好。當公務機關召開記者會平息眾怒的時候,他們應該隨時記得:重要的是講道理,而不是講官話、場面話。事實上,這樣做對公務機關是很有利的。你想想,只要公務機關講的有道理,那麼所謂的反對聲浪也很難引起共鳴吧!

*作者感謝公民學院交誼廳提供寫作平台,其中尤其是Justin、陳冠廷還有朱家安的鼓勵跟評論使得本來模糊跟破碎的想法可以變成現在的樣子。當然,整篇文章的不足跟缺點都應該由我個人來承擔。

v.7 潤飾版

有道理還是沒道理?從 justification 的角度來想想長髮警察事件

前陣子保二總隊一名男警因為蓄長髮遭到免職,引起廣泛討論,包括相關規範合不合時宜、公民對於某些角色的期待合不合理,以及專業法律問題。這篇文章從道理(justification)的角度出發,我主張:只要執法機關沒有辦法給一個好的道理解釋他們的決策,那麼人們就有空間可以質疑他們的權威。這篇文章並不打算替長髮警察辯護,也不會舉出任何支持男警留頭髮的論點,我的主要關懷是回答這個問題:在什麼樣的情形底下,人民有質疑執法機關權威的空間?同時,我也會討論一下政府機關可能可以做些什麼來回應這些心裡有滿腹牢騷的人民。

Justification 是什麼?能吃嗎?一個不夠可以吃兩個嗎?

進入主題之前,我們得先簡單談談「justification」是什麼。「Justification」一般常見的中文翻譯有「證成」、「證立」等等。你肯定已經在想,奇怪,證成、證立,這是什麼啊?很明顯,這些翻譯對於我們從字面理解這個概念沒有什麼幫助,因此我把 「justification」翻譯成道理。我之所以這麼做的道理是:在英文的用法上,當人家請你「give a justification for X」的時候,通常代表對方想要你「提出一些道理」,來說明他內心的困惑和疑慮,例如你為何主張花蓮應該獨立建國、你為什麼提議不要吃學校對面的麵店、你為什麼覺得立法院職員不必幫立法委員撐傘等等。我可以說,我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就是替「為什麼我認為『justification』應該翻譯為 『道理』」給一個 justification。

所以當人們請你給一個 justification 的時候,他是要請你跟他說說你背後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如果你講的道理有道理,他可能就會接受你的說法。比如說,如果你講的有道理,我可能就會接受的提議拒買某一家公司的產品。這樣講起來很簡單,但是實際討論時我們大概馬上會碰到一個問題:「怎樣才算是『有道理』?」(what is a good justification?)不論在哲學上或實踐上,這都是一個很複雜也很難的問題,我不知道答案,並懷疑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即便如此,我相信一般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透過釐清議題脈絡和相關概念,還是可以對於「怎麼樣的道理才算是『有道理』?」達成一些足以作為討論基礎的共識。

長髮男警的例子裡,怎樣才算是有道理?

就跟其他有爭議的事件一樣,長髮警察葉繼元被免職之後出現了正反雙方論戰。這些爭辯就像前面提到的,涉及許多不同面向的議題,但還是完全可以用「有沒有道理」的架構去理解。警政機關試圖向大家說明他們的決策背後的道理究竟是什麼:葉繼元之所以應該接受免職的道理是什麼。 如果警政機關的道理有道理,那麼當事人以及同情他的人們自然就沒有什麼空間可以質疑執法機構的權威。

我們就來看看正方的道理到底有沒有道理吧!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有些基層員警認為葉繼元應該要接受決議而且停止抱怨。他們認為:

「七萬名警察都遵守規定,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

「憑什麼為了一個人改變」似乎隱涵著說話者認為警政機關的改革取決於「支持人數的多寡」而不是「政策的好壞」。我希望這並不是基層員警真正想說的,因為若是這樣,我會很難過,因為警察就變成了沒有中心思想隨波逐流的機器了。在這裡,我寧可相信基層員警想說的是類似:

七萬人主張

「七萬人都遵守的規定是好的規定,所以葉繼元你也應該要遵守。」

這個想法的結構是這樣:

(1)大家都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
(2)葉繼元不遵守規範。
(3)所以,葉繼元違規了應該接受懲罰。

聰明的你肯定已經發現了,(1)根本不成立。怎麼會大家遵守的規範就是「好的」規範呢?大家都便宜行事代表「便宜行事」就是一個好的規範嗎?就代表大家做事情的時候都應該便宜行事嗎?不是這樣的吧!很明顯「七萬人主張」倒果為因了。事實應該是這樣:規範本身好,所以才有七萬人遵守。然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警政機關一定可以找到一些好道理來辯護現有的髮型規範。

保二總隊長的發言或許就是一個嘗試:

「警察是國家執法單位,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

總隊長在做的事情,就是檢視現有的規範,並且從中找出一個道理來解釋先前做出的決議是有道理的。但是這個道理真的有道理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先理解總隊長這番說法的意思。事實上總隊長的說法處理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1. 警察機關為何特殊?
    ============

這個說法要界定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它是一個執法單位,所以需要一些特別的規範。可是一般公務機關也是執法單位呀,就像報導中一位員警提到的:「也有男公務員留長髮,為何警察不行?」平平都是執法單位,怎麼會有這款差別呢?此說法若要成立,警察機關必須說明他們之於其他執法單位的特殊之處。例如說:留長髮會影響到警察執行勤務。只要警察機關能提出經驗證據來佐證、指出到底警察的哪一項勤務──交整、巡邏、埋伏、值班…會受到頭髮長度的影響,就算是解釋了警察機關的特殊性。

  1. 團體紀律有足夠道理凌駕個人嗎?
    ==================

總隊長的說法同時也涉及了個體和團體之間衝突的問題。和上一個問題一樣,這也是一個經驗層次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服從團體紀律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它到底是不是一個好的、值得服從的紀律。如果團體紀律真的很好,充分照顧了我們的需求跟利益,我們自然會服從它,甚至推廣它。但是歷史和社會經驗告訴我們,團體紀律不見得都很好,也不見得總是會照顧個人利益。在臺灣,許多公司的氛圍不鼓勵員工組織工會,但我們很難相信一個千方百計阻撓員工組織工會的公司會真的去考量跟照顧員工的福祉。於是,我們很難相信團體紀律是聖潔不可質疑跟挑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個人行為不可凌駕團體紀律」雖然是一個道理卻好像不是那麼地有道理。

或許總隊長會補充說:若警察養成小事情就抗命的習慣,那真的遇到必須克守命令的關頭,我們怎麼能期待警察完成任務?反過來想,這個說法其實更強調了 「道理」的重要性:如果長官對於再怎麼拉哩拉雜的瑣碎規定,都可以隨時提出有說服力的道理說明為什麼大家該遵守,那麼下屬還會動不動就抗命嗎?反過來 說,如果長官無法提出道理說明為何這些規定都值得遵守,同時要求下屬必須服從上級,那豈不是在說「官大學問大」嗎?

重要的是講道理

我並不是在說我們沒事就應該去挑戰一下總隊長或者執法者,來展現我們是有自主意識跟批判精神的現代人。我要說的是,至少在上述整理的範圍內,總隊長的說法並「不太有道理」。基於這個道理,事件的當事人還有同情他的人們是有空間質疑和挑戰警察機關的執法權威。自由民主制度不允許警察機關去堵住這些人的嘴,而就算可以堵住這些異議者的嘴巴或者把他們通通抓起來,也改變不了他們內心的想法。關的住我的人,但是關不住我的心啊!所以,警察機關應該要做的是:想出一個說法來讓大家理解他們的決議是背後的道理有道理。

我不了解警政單位在這個事件上的思路,所以沒有辦法在這方面提供什麼建議。但是,上面的討論應該也已經給出一些可能的初步方向,比如說:提出證據佐證留長髮真的對於執勤有不良影響來解釋警察機關的特殊性。如果警察機關真的是有這方面的特殊性,或許就能為他們的決議提供「道理」,同時回頭解釋現有的規範哪裡好。要是可以提出一個有道理的說法來說明現有的規範真正好,那異議者就自然變成是「那群來亂的」了。

現代民主社會是用講道理取代強權壓迫和決鬥等爭端解決機制還有「官大學問大」這一類的文化沉痾。我們的公務機關也該意識到自己有提出道理來為自己的決策辯護的責任。如果不這樣做,不僅可能會持續地空轉內耗,公民也很難有建設地、有意義地監督以及幫忙公務機關把該做的事情給做好。當公務機關召開記者會平息眾怒的時候,他們應該隨時記得:重要的是講道理,而不是講官話、場面話。事實上,這樣做對公務機關是很有利的。你想想,只要公務機關講的有道理,那麼所謂的反對聲浪也很難引起共鳴吧!

*感謝公民學院交誼廳提供寫作和討論平台,其中尤其是Justin、陳冠廷還有朱家安的鼓勵跟評論使得本來模糊跟破碎的想法可以變成現在的樣子。當然,整篇文章的不足跟缺點都應該由我個人來承擔。

*作者張裕斌,倫敦大學學院碩士,現在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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