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篇文章, 在最基本、最廣泛的客觀定義(什麼是道德)下, 我想論證「秒買秒退」是符合最基礎的道德標準。在理想狀態下,整個社會只有「私有財產」。以現有的社會條件, 就要添加「公有財產」。不過, 這個議題只涉及「私有財產」的自由使用權利。
在上述三個定義下 – 也就是作人應該誠正信實、不威脅、不強迫、不詭詐、不盜竊、不舞弊、和不虛偽陳述 - 我推論:
從最輕的銅葉綠素和頂新福懋混大統油混了6年, 更不用說其他更嚴重的案例, 頂新根本就不是一個誠正信實的商人。 頂新集團是不道德, 因為頂新使用詭詐和虛偽陳述的行為, 使我自願地用我的錢去交換他們的產品。
(B1).假設我的錢是用道德的行為所賺的。我自願地用我的錢去交換好市多、家樂福等等多家分店的林鳳營鮮奶.
(B2).付錢以後,林鳳營鮮奶變成我的私有財產。只要我的行為不「主動」去侵犯他人的「私有財產」,我該如何使用我的私有財產(林鳳營鮮奶)是我的自由決定。因此,我打開了瓶蓋。
(B3).雖然瓶蓋已經打開了, 好市多、家樂福等等多家分店仍然願意退錢, 所以我立刻辦理退貨。 在這個退貨交易中, 買賣雙方互相完全沒有威脅、強迫、詭詐、盜竊、舞弊、和虛偽陳述的行為。
「浪費食物」是主觀的經濟評估,它沒有客觀的定義: 我把剛到期的鮮奶當做肥料用, 您也許認為那是浪費食物的行為, 可是我也許不以為然。 批評他人浪費食物是把自己的主觀經濟價值拿來評判別人的行為, 只因為您認為別人的行為沒達到您的優雅標準。 即使「秒買秒退」的行為沒有達到大家習以為常的「台灣人的溫儉恭謙讓」的優雅標準, 它是符合最基礎的道德標準。
如果您有「道德」的更好的客觀定義, 歡迎大家拿出來一起討論。它必須是客觀的定義, 而不是主觀的定義。 因為,主觀的定義是不可能有共識的。例如,「價值觀」是主觀的, 所以不可能有共識。 如以上我所說的,「浪費食物」這個「價值觀」不可能有共識 - One man’s meat is another man’s poison。
在上述的文章,我只描述實際行為而不討論動機和目的。 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取決於實際交換的行為。如果一個社會的法律以動機和目的來否定私有財產的所有權, 那這個社會就越來越接近喬治‧奧威爾的《一九八四》,在那個社會裡,一個人可因「思想犯罪」而被懲罰。
參考書目
(1).“The Ethics of Liberty” by Murray N. Rothbard
http://digilib.mercubuana.ac.id/manager/file_ebook/Isi1126653443041.pdf
(2).喬治‧奧威爾的《一九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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