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藝術?福祿猴是藝術嗎?

v.4 朱家安潤飾版本

台北燈節的「福祿猴」設計公布之後,引發廣大的美學辯論。許多人認為設計得醜,質疑設計師的品味。有少數支持者為福祿猴辯護,例如:「藝術是很主觀的,不該輕易批評」。另外也有人諷刺說,「藝術就是讓人看不懂」。這些討論隱含了許多哲學上有趣的美學議題,不過在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討論「美醜」1。只想先問:到底藝術是什麼?

在台灣,關於「藝術是什麼」的公共辯論其實並不少見。去年侯孝賢導演的電影《聶隱娘》上映後,某位政府官員在質詢的時候說:「可惜這部電影沒有和文創產業結合在一起。」此言一出就被大肆抨擊,許多人覺得這樣說污辱了導演,也忽略了「藝術的本質」。考慮到侯孝賢的電影經常被認為是「藝術電影」,上述抨擊似乎是在說:藝術不是文創、把藝術和文創連結在一起就是貶低了藝術。

的確,許多人直覺上認為,文創強調外在商品價值,藝術則應該著重「更本質、更內在」的東西。不過什麼是「更本質、更內在」的東西?文創與藝術的相斥,背後有道理嗎?

一個可能的解答方式,是先讓我們說清楚什麼是「藝術」。

#藝術的定義

在西方哲學眾多嘗試定義藝術的理論之中,歷史最悠久的解答路線,也就是從作品的「內在性質」著手。

內在性質(intrinsic property)
觀看一個藝術品本身能觀察到的性質。包含像是一幅畫的構圖、顏色配置,或像是一部電影的劇情、剪接、分鏡或配樂。

另一方面,藝術品通常也有外在性質(extrinsic property),常見的外在性質包含:觀眾的反應、作品的歷史脈絡、或是作品和所屬文化圈的關係。例如作品在市場上受不受歡迎、是否有文化上的特殊意義、或者是否受到某些權威人士的肯定,這些都屬於藝術品的「外在」而非「內在」。

強調「內在性質」的理論家認為:要定義藝術,我們不需要依賴其他不是屬於藝術品本身的東西。其中幾個著名的理論包含「形式主義」和「表達情緒主義」。

形式主義(formalism)認為藝術之所以是藝術,在於它的「形式」而不是「內容」。一幅畫如果能被稱為藝術,重點不是畫家畫了一個特別的人物還是一處漂亮的風景,而是作品中的形式,例如:構圖、色彩配置、比例(譬如物體之間的相對位置和大小)達成一定的美感。只要某個作品具備這種「形式」,不管內容是畫蒙娜麗莎還是畫福祿猴,都不會影響它作為藝術作品的地位。

表達情緒主義(expressivism)則主張,藝術之所以是藝術,是因為藝術品比起其他非藝術品,「更成功」地表達了情緒或情感。2對這一派理論來說,沒有成功表達出情緒的作品就不會是藝術,不論它的「形式」多麼完美也不會成為藝術品。例如,有時我們可能會形容某個作品太「匠氣」,而沒有真正的藝術性。匠氣,可能指的是某個作品的技術性和形式都非常出色,但作品之中卻缺乏真誠的「情感」。

強調表達情緒的這一派哲學家主張,為了體會作品中的情感,「內容」變得重要,畫家畫了什麼人物、人物的表情和周遭環境的樣貌等等,都必須關注。如果用電影來探討,形式主義會傾向認為:一部電影是不是藝術,要看它的分鏡、剪接和畫面的構圖,而表達情緒主義則會傾向認為要看劇情、角色對話和演技等等和情緒表達有直接關連的內在性質。

走這兩種「內在性質」的路線來定義藝術,看似符合我們之前所說的直覺:觀賞藝術、創作藝術應該著重作品中內在、本質的東西,而不是去看它進入市場之後是否能受到觀眾歡迎。

但是,許多哲學家也發現,若不考慮作品的文化歷史脈絡和時空背景,純粹用內在性質來定義藝術,我們通常只能捕捉到某一類或某一個時期的藝術品。簡單來說,這個路線允諾了一個適用於所有時空的「藝術」定義,從東方到西方,從古希臘到現代台灣,但是實際上卻很難有一個「內在性質理論」能給出令所有人都滿意的答案。

例如,形式主義是相對近代的產物,一般認為這個理論適合用來分析西方現代主義的作品,包含抽象風格的畫作,極簡風格的音樂。而情緒表達主義則最適合用來描述十九世紀歐洲浪漫主義時期的藝術作品。也就是說,我們似乎很難找到一種或數種的內在性質,然後下結論說,就是它們決定了所有時期的藝術性質。

這一類的批評讓哲學家開始重新思考「外在性質」對定義藝術的重要性。美國哲學家亞瑟‧丹托(Arthur Danto)曾經提出一個著名的例子來批評內在性質理論。普普藝術(Pop art)開創者安迪‧沃荷(Andy Warhol)曾經複製「Brillo」這家品牌裝肥皂的紙箱。一開始紙箱只是別人設計的實用廣告包裝,但是到了1964年,沃荷複製的紙箱雕塑開始在博物館展出,之後沃荷的「Brillo Box」開始被認為是藝術品。

丹托主張,既然在賣場隨處可見的紙箱和博物館中沃荷的「Brillo Box」是看起來一模一樣的作品,可是一個只是紙箱,一個卻被認為是藝術,所以顯然地,作品的內在性質不是決定藝術是什麼的必要條件。就是在這樣的討論之中,英美哲學家開始提出著重外在性質(extrinsic property)的理論來回答「藝術是什麼」。

丹托首先強調「藝術世界」(artworld)這樣的外在性質。「藝術世界」指的是一個藝術作品被創造出來時當下的文化和歷史脈絡,所以我們可以說,沃荷的「Brillo Box」之所以是藝術,並不是因為它設計得好看或是有什麼巧思,只是因為它滿足了1960年代美國藝術世界對藝術的定義。

隨後哲學家迪奇(George Dickie)也提出進一步的定義,他認為:藝術品就是被創造出來呈現在公眾藝術世界的作品。這一種理論後來被稱為藝術的「體制理論」(Institutional Theory of Art),因為它主張某個作品如果滿足了某種當下社會文化體制的條件(例如得到藝術獎、獲選參展等等),就能成為「藝術」。

然而,我們可以發現,用「體制理論」來定義藝術會產生循環定義的問題。簡單地說,體制理論嘗試用「藝術世界」來定義一個藝術品,但定義「藝術世界」(也就是一個藝術品背後的社會歷史脈絡),卻又已經預設了藝術品的存在。此外,體制理論似乎並沒有實質回應到「藝術之所以是藝術」的理由。考慮這個情況:

沃荷把作品拿到博物館展出就變成了藝術品。然而,如果我今天複製了一個台灣郵局寄包裹的便利箱,我相信做得還不差,但即使拿出來展出,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藝術品。

為什麼會有這個差別呢?體制理論不討論作品內在的不同之處,而會如此回答:「因為沃荷是個有名的藝術家」、「因為他是在受認可的博物館展出」、「因為他在對的時間點做出紙箱」。

但是,我們可以接受用這些理由來區分藝術和非藝術嗎?或者說,藝術和非藝術之間的差別,就只是這樣嗎?此外,有人甚至可以批評,沃荷複製的紙箱「其實只是文創商品,卻被包裝成藝術!」而對於這樣的批評,體制理論也沒有辦法給出實質的回應。

所以我們發現,如果僅用外在性質來定義藝術,完全不考慮作品的內在性質,我們似乎很難給予具有說服力的條件來定義藝術,然而把內在性質考慮進來,又會遇到前述的問題:不同時期、不同風格的藝術品,它們的內在性質似乎大不相同。

藝術能定義嗎?

從以上的爭論中我們可以發覺,藝術似乎難以定義。「藝術」是一個不斷變動的概念。在不同時空環境,我們都會發現藝術的不同性質。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藝術似乎必然和「創新」連結在一起,新的藝術品、新的藝術性質不斷被創造出來。

在浪漫主義時期,評論家還沒辦法想像抽象畫的存在,在寫實主義文學盛行的時候,評論家無法想像後現代文學的藝術性質。理論家必須發明新的理論,但是新的作品又會繼續被創造出來。所以,有些哲學家乾脆承認,藝術其實沒有辦法被定義。

「定義」(define)某個東西、某個概念,也就是要找到它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上述的內在或外在性質理論,其實都是在嘗試提出「藝術」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例如,當哲學家主張「藝術品就是一件能夠表達情緒的作品」的時候,就是在說:表達情緒就是藝術品的必要且充分的條件3

哲學家魏茲(Morris Weitz)就認為:如果一個概念無法找出充分且必要條件來定義,它就是所謂的「開放概念」(open concept),會在不同文化及歷史脈絡中不斷改變意思的概念。

魏茲主張,相較於其他哲學上常討論的詞彙,例如:正義、幸福、三角形。「藝術」這個詞幾乎可以說沒有懸念就是開放概念。因為藝術中新的性質、新的條件、新的風格都會不斷被創造出來,所以我們要去精確「定義」藝術、找出藝術的充要條件,似乎是不可能的事。

然而,這並不代表一直以來關於「什麼是藝術」的理論探討都白費了。雖然我們沒辦法給出藝術的充要條件,但是哲學家仍然有理由相信,即使沒有「定義」,我們還是可以「區分」或「辨認」出什麼是藝術。

區分出藝術品並不需要定義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辨認出許多事物,卻不需要詳細定義。例如,我們可以認出一張椅子,卻不知道椅子精確的定義是什麼。沒有定義的缺點在於,如果某位設計師創作出一張有點像桌子的椅子,我們可能會陷入歸類上的麻煩。不過,我們仍然有方法,可以理性去討論某個新的設計品到底是椅子還是桌子。例如,我們可以說它有椅背,它的高度適合坐,所以比較像是椅子。

這樣的辨認方法,哲學上稱做「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同樣地,我們也可以用家族相似性來辨認藝術品。一般來說,運用這個方法,我們需要先承認一個家族中的「典範」(paradigm),也就是「幾乎所有人都同意它是藝術品」的東西,然後根據這個典範來比較,而後找出足夠的相似性,再決定某個新的候選作品是不是藝術。

譬如,許多人都認為英格瑪‧柏格曼(Ingmar Bergman)的電影是藝術,他的電影有足夠的藝術性質,因此能夠當作典範。所以當在他之後的新風格電影被創造出來,而我們想討論這部新電影是不是「藝術電影」時,我們就可以把柏格曼的電影拿出來相比,看看性質是否有類似的地方。這時候也能將先前提到的形式主義和表達情緒主義的理論拿來運用,我們可以分析電影的「形式」相似程度,也可以分析電影中「表達情感」的相似性,然後論述說某部新電影是否有藝術性。在一些訪談中,著名的導演例如伍迪‧艾倫或李安,都曾經拿出柏格曼的電影來分析,並說明自己是怎麼樣受到其影響。某種程度來說,這也是把自己的作品歸類為藝術的一種方式。

除了家族相似性以外,哲學家卡羅爾(Noël Carroll)也提出另一個辨認藝術的方法。他稱做「鑑定敘事」(identifying narrative)。卡羅爾的定義如下:

鑑定敘事,就是評論者提出的某個歷史故事或敘述,用來解釋我們如何在已經建立的藝術典範和歷史脈絡之中去理解一個新的作品。

卡羅爾強調,在這樣的「故事」之中,首先創作者的意圖必須考慮進來,創作者的選擇、決定、行動和目的等等都應該盡可能納入故事裡。所以,這樣的故事必須根據事實,也必須合理。這樣的故事也因此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根據的歷史和心理敘述。

當美國舞蹈家鄧肯(Isadora Duncan)創作出現代舞時,她的作品激起了「這是藝術嗎?」的討論,因為那時傳統上認可的舞蹈藝術只有古典芭蕾。而要論述鄧肯的現代舞是藝術(或者不是),卡羅爾認為我們可以提供鑑定敘事。例如,許多評論家都指出,鄧肯在創作時嘗試找尋更自然、更自由、更突發(spontaneous)的肢體表達方式,而這些表達方式能追溯連結到古希臘時期的自然舞蹈。

於是,這樣的鑑定故事和論述,和「家族相似性」一樣,都免去「定義」藝術,但仍然提供了一個理性溝通的基礎,讓不同意見的人彼此論辯,共同尋找「這是藝術嗎」的解答。

結語

總結來說,當我們在問「什麼是藝術」的時候,我們至少是在詢問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我們如何定義藝術」,另一個則是「我們如何區分出藝術」。雖然我們沒有辦法確切「定義」藝術,但是我們仍然有理性的方法可以討論出什麼東西是藝術品、什麼不是。我在本文說明了:

當我們主張某個作品是或不是藝術時,並不是只能依賴主觀的感覺,我們能客觀描述作品的「內在性質」,同時建立理性溝通的基礎來互相辯論它是不是「藝術」。

那麼,回到最初的問題,文創是藝術嗎?福祿猴是藝術嗎?

相較於藝術,文創似乎是相對可以定義的概念。一個作品是否為文創,主要取決於它能不能成為文化產業中的商品。所以「文創」主要是著重於作品的外在性質。我認為可以粗略地以兩個條件定義文創如下:

  1. 文創產品必須是市場上有商業價值的產品。
  2. 文創產品必須透過作者的某種創意來製造。

從這樣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文創當然不等同於藝術,但許多人對文創的排斥,在於第一個「外在性質」的條件,而非第二個。這也呼應了一開始提到的許多人對藝術的看法:藝術應該著重更內在、更本質的東西。

雖然如同以上所述,我們沒有辦法確切定義藝術,但是在辨認或區分藝術品的時候,藝評家和哲學家所根據的理由,很大一部份的確是由內在性質而來。所以我們可以說:要知道藝術是什麼,我們無法完全忽略內在性質,也無法僅僅從工具性的外在價值得到答案。不過,藝術雖然不等同於文創,但「理論上」兩者也不相斥,一件好作品能夠擁有藝術品的內在性質,同時也成為市場上叫座的文創產品。只是實際上,兩者著重的面向並不相同。

至於福祿猴是不是藝術?我想,既然多數人都批評它的設計,辯護的責任就落在那些支持「它真的是藝術」的人身上。只不過,經過上述討論後我們知道,在這裡辯護的方法不能再採用「藝術是很主觀的」或是「普通人就是看不懂藝術」這樣的理由了。

他們必須採用「家族相似性」或「鑑定敘述」等方法來客觀描述作品的內在性質(例如:此花燈的顏色、比例、形狀、內容、光影表現或蘊含的情感等等),並加以說明這些性質相似於哪些大家共同認可的「典範」。如果提供的論述能夠成功說服人,也就有道理主張這東西其實是藝術了。

#NOTES

  1. 藝術不必然代表「美」,多數人都同意世界上也有醜的藝術品。所以美醜和藝術之間的關係無法簡單定義。因為篇幅的關係,此篇文章中不深入討論「美醜」的概念。
  2. 至於什麼是合格的「表達」(expression),大部分理論家都有嚴格的定義。例如,對某些學者來說,煽情(sentimentality)通常就不是真正的「表達」情緒。
  3. 更精確的說法可以是這樣:「一個作品是藝術品,若且唯若(if and only if)它有表達情緒的內在性質。」

#References

  1. Noël Carroll (1994). “Identifying Art.” In Philosophy of Art: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249-64.
  2. Arthur Danto (1964). “The Artworld.”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61, no.19, 571-84.
  3. Dickie, George (1984). “The Art Circle: A Theory Ofart.” New York: Haven.
  4. Morris Weitz (1956). “The Role of Theory in Aesthetics.”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15, no.1, 27-35.
  5. Thomas Adajian (2012). “The Definition of Art”,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作者楊理然,加拿大亞伯達大學哲學博士候選人。研究興趣為政治哲學、美學、與康德美學相關的歐陸哲學。作者信箱:[email protected]
  • 感謝賴天恆、朱家安、林斯諺以及沃草烙哲學社群針對本文提供許多修改上的建議與協助,特此致謝。

我不是非常確定要理解這句話,需要先理解「藝術是什麼」;似乎只要知道說話者心中覺得藝術是什麼就好。之所以會提到這點,是因為有可能說話者並不是非常關心藝術到底是什麼,只是想批評一下文創。

我看到這句話的第一反應是,似乎釐清什麼是藝術跟提供資源分配的基礎有一小段距離。當然這可能是有些隱藏前提,比方說「藝術就值得補助、不是藝術不值得補助」,但也可能有另外的問題,包括「藝術似乎也有等級、優劣,即使有些藝術值得補助,所有的藝術都值得補助嗎?」

我想到之前有個例子,好像是美術館裝潢,工地被當成藝術品欣賞。有點忘記出處,不過感覺是個值得討論的例子。


另外,我不熟個探討,不過想問一下說,當我們說「這個是藝術」、「那個不是藝術」時,似乎不是在「描述」,或者說不只是在描述,更有加上一些評價。可能我看得太快,沒注意到文章裡面有提到。但我也不是很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很重要的論點,是否在這篇文章必須探討。

天啊,快打完了結果瀏覽器當掉,只好重打… T_T
感謝回覆,以下是我的回應:

1.這句話我不太了解:「我不是非常確定要理解這句話,需要先理解「藝術是什麼」;似乎只要知道說話者心中覺得藝術是什麼就好。」

要知道說話者心中覺得「藝術是什麼?」不是就得討論「藝術是什麼嗎?」

說話者的確有可能並不關心藝術到底是什麼,只是想批評一下文創。但是我想說的就是,這樣的說法隱含文創和藝術的不相容,而我們必須加以探討這樣的說法有道理嗎?真的不相容嗎?要探討,就必須從定義著手。什麼是藝術?什麼是文創?所以我說「一個可能的解答方式」,是先讓我們說清楚什麼是「藝術」。

2.這裡你說的沒錯,一個隱含的前提就是「補助比較有藝術價值的」。許多國家都有專責藝術補助的機構,所以既然要補助「藝術」,就需要區分藝術和非藝術。(當然不會那麼籠統,不過這裡我想提供的是一些理性討論「藝術性質」的方法,而不是提供一個最後的判准)。

的確,國片輔導金的例子可能稍微複雜,因為輔導金可能不是專門補助藝術電影,其他有特殊價值的電影可能也會補助。

不過,我想我只要保守地說:當我們覺得某部片不應該補助,「一種可能的說法」就是它缺乏足夠的「藝術性質」。所以回答「藝術」是什麼意思,也能釐清這一類關於「補助是否適當」的討論。

3.最後關於descriptive, evaluative, normative的區別。在這篇文章中我的討論完全是descriptive的。我同意,一般人在說「這不是藝術」,很可能隱含「這個作品很爛很糟」的evaluative 評價。但是兩者之間其實沒有必然關係。我們可以設想一個藝術史學家把某些作品區分為藝術和非藝術,而不需要提供任何好與壞的評斷。

就像是某個人說了:「這不是哲學。」事實上這是一個描述性的話。但日常生活中我們大概經常發覺說這個話的人背後有隱含的「評價」。可能是覺得某篇文章很爛很糟之類的評價。

我同意,有些關於藝術的理論,的確會牽涉到好與壞的討論。不過僅僅回答「藝術是什麼」,就像回答哲學是什麼一樣,可以完全是描述性的。

我認為還要多一點說明。一個人認為自己在討論什麼,不代表他真的在討論什麼。舉例來說,前陣子有一張貼圖是問美國總統參選人喜歡什麼哲學,好像一個是說馬克斯很有趣但是更注重我忘了什麼理論,另一個人說「我是樂觀主義者」。就後者來說,如果她宣稱「我的哲學是樂觀主義,另一個候選人所講的不是哲學」很難真的說她在討論哲學。

當然,如果我們接受語言外在論,問題就很簡單。

嗯,我大概了解你的想法了。雖然我想這只是個引言,不是真的把說話者的話當作有哲學價值的話來分析。

或許問題在於,引言中的這個例子不太好,讀者可能會認為,只不過是一個陌生人的日常抱怨,要詳細討論他說的話之前,至少需要先說明為什麼會有討論的價值。

那我想到另一個例子,或許比較好。前陣子一個文化議題,政府官員在質詢的時候說:「可惜聶隱娘這部電影沒有和文創結合。」結果被大家大肆抨擊。許多人覺得這樣污辱了導演,也忽略了電影的「本質」。侯孝賢的電影經常被認為是「藝術電影」,所以這種抨擊似乎隱含了我想討論的,關於文創和藝術的相斥,還有到底什麼是藝術?

你覺得這個例子會比較好嗎?放在引言的話,會不會看起來更有討論的價值?

哈囉感謝投稿,以下是我的意見:

a.
一個可能的解答方式,是先讓我們說清楚什麼是「藝術」。

b.
此外,嘗試回答什麼是藝術,除了能釐清文藝青年或青女們日常生活中的疑惑和不滿,也能提供一個更好的公共討論基礎,來解決如何分配文化資源的問題。

譬如:用稅金支持的電影輔導金該如何分配?有時我們批評某部沒有文化藝術價值的國片,根本不該拿輔導金,但是我們是根據什麼來說某部電影沒有藝術價值呢?

(a)看起來太像是引言的結尾了,這可能導致(b)的出現有點跳tone。我建議:

  1. 把(b)刪除。或者

  2. 把(b)稍修後放到(a)之前。或者

  3. 把(b)放到整篇文章最後面結尾處,作為「這個討論為什麼重要」的一點點補充說明。

在哲普說明上我有個建議。我們對於「什麼是a」的說明,往往要和「什麼不是a」的說明併陳,讀者才會有懂的感覺。在這個段落裡,「什麼不是a」出現在「所以,此種定義排除了所有外在的性質,例如…」後面,這有兩個問題:

  1. 離「什麼是a」有點遠
  2. 讀者要花一點腦筋,才能意識到你同時也是在談「什麼不是a」

我建議:

  1. 把「什麼不是a」提前。或者

  2. 乾脆先介紹美學上內在性質和外在性質的區分,例如用這個開場:「在西方哲學眾多嘗試定義藝術的理論之中,歷史最悠久的解答路線,建立在對於藝術作品性質的一種區分上:內在和外在…」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一幅畫如果能被稱為藝術,重點不是畫家畫了一個特別的人物還是一處漂亮的風景,而是作品中的形式,例如
:構圖、色彩配置、比例(譬如物體之間的相對位置和大小)達成一定的美感。[/quote]

在這裡,對於「什麼是作品的『內容』(而不是『形式』)」,可以輕易提前增加說明,例如:

一幅畫如果能被稱為藝術,重點不是畫家畫了一個特別的人物還是一處漂亮的風景,而是作品中的形式,例如
:構圖、色彩配置、比例(譬如物體之間的相對位置和大小)達成一定的美感。只要作品具備這些形式,不管內容是畫嫦娥還是福祿猴,都不會影響作為藝術作品的地位。

我看了一下你和賴天恆的討論,關於「文創」和「藝術」的衝突,我自己覺得有時候並不是來自於「如果是文創就不是藝術」,而是「如果是文創就不是好藝術」。或許有一些條件,不影響作品是否是藝術,但影響作品是否是好藝術。如果你也認同這個說法,或許可以在這個地方把聶隱娘的例子加進去,然後做些說明:

感謝兩位的意見~我修改好了。
另外kris提到了福祿猴,我搜尋了一下,嗯~似乎是一個熱門的議題、一隻奇怪的猴子。
所以我把它加入引言和標題,或許能引起更多讀者的興趣。

這句話有可能引起一些誤解:如果蒙娜麗莎同樣的比例、姿勢百的事福祿猴,似乎有點醜;如果蒙娜麗莎同樣的比例、姿勢,顏色全部反白,似乎也很不ok。形式主義似乎可以避免這些問題,但是可能要更多說明。

另外一個可以思考的地方,就是有些人比方說Sandel認為「許多東西原本有價值,但是一旦貼上了標價原本的價值就有所減損」,他稱這種問題為「腐化」。我一方面是想到藝術品其實「價值」很多可以用「拍賣價」來衡量;但另一方面是想到如果我們複製了一堆難以分辨真偽,甚至專家也鑑定不出來的蒙娜麗莎,然後以低廉的價格賣出去,似乎是會減損真品收藏的價值。

後面這點有可能離這篇文章的主題太遠。

先謝謝作者寫了這篇文章,個人對分析美學的討論很感興趣,相當期待未來看到更多這方面的介紹。「藝術的定義」是藝術哲學的第一號頭痛問題,在下對這個議題沒什麼鑽研,底下淺見僅供參考,不必照單全收。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台北燈節的「福祿猴」設計公布了之後,引發了廣大的美學辯論。許多人認為設計得醜,質疑設計師的品味。也有少數支持者為福祿猴辯護,一個常見的辯護理由是「藝術是很主觀的」,所以我們不該輕易批評。也有人諷刺說,「藝術就是讓人看不懂」。還有人說福祿猴雖然醜,但是很有「文創風格」。不過,到底藝術是什麼?藝術和文創又有什麼差別呢?[/quote]

這邊似乎混淆了幾個問題:(1)美醜是不是主觀的?(2)一個作品是不是藝術這件事是不是主觀的?(3)美醜跟藝術的定義有沒有關係?(4)作品的content跟藝術定義有沒有關係?(5)文創是什麼?文創跟藝術的概念有沒有交集?我會覺得以文章的內容來看,也許這個段落的提問鎖定在(2)就好,不然會覺得拋出太多問題讓讀者困惑。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在台灣,關於「藝術本質是什麼」的公共辯論其實並不少見。去年侯孝賢導演的電影《聶隱娘》上映後,某位政府官員在質詢的時候說:「可惜這部電影沒有和文創產業結合在一起。」此言一出就被大肆抨擊,許多人覺得這樣說污辱了導演,也忽略了「藝術的本質」。侯孝賢的電影經常被認為是「藝術電影」,所以這種抨擊似乎預設了一個主張:藝術不是文創,甚至把藝術和文創連結在一起就是在貶低藝術的價值。[/quote]
這樣似乎在暗示參與公共辯論者多是本質論者,但似乎不全然是這樣。應該也有不少人是反本質論者,或是跳脫這兩種立場的人。也許改成「藝術是什麼」會好些?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的確,許多人直覺上認為,文創強調外在商品價值,藝術則應該著重「更本質、更內在」的東西。不過這是什麼意思?文創與藝術的相斥,背後有道理嗎?[/quote]
我還是覺得一開始似乎不宜丟出「文創是什麼」的問題,感覺讓討論複雜化。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另一方面,藝術品通常也有外在性質(extrinsic property),常見的外在性質包含:觀眾的反應、作品的歷史脈絡、或是作品和所屬文化圈的關係。例如作品在市場上受不受歡迎、是否有文化上的特殊意義、或者是否受到某些權威人士的肯定,這些都屬於藝術品的「外在」而非「內在」。[/quote]
就我看到的文獻,美學家似乎比較常用關係性質(relational property)這個詞。當然形上學裡面有哲學家不認為關係性質等同於外在性質,因為並非所有關係性質都是外在的。但至少在目前的討論脈絡下,關係性質指的是因作品與外在於作品的事物之關係所產生的性質。Stephen Davies在The Philosophy of Art (p.35)就將intrinsic properties對比於relational properties而非extrinsic properties。好奇一問,可否提供一下使用外在性質這個詞的文獻?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強調表達情緒的這一派哲學家主張,為了體會作品中的情感,「內容」變得重要,畫家畫了什麼人物,人物的表情和周遭環境的樣貌等等都必須關注。如果用電影來探討,形式主義會傾向認為電影的藝術價值在於分鏡、剪接和畫面的構圖,而表達情緒主義則會傾向認為電影的藝術價值在於劇情、角色對話和演技等等和情緒表達有直接關連的內在性質。[/quote]
一個作品是不是藝術品跟它是不是有藝術價值應該是兩件事。我可以主張某個作品是藝術品,但是沒有或幾乎沒有藝術價值。換句話說,我可以不必把藝術這個概念看成必然是評價性的。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走這兩種「內在性質」的路線來定義藝術,看似符合我們之前所說的直覺:觀賞藝術、創作藝術應該著重作品中內在、本質的東西,而不是去看它進入市場之後是否能受到觀眾歡迎。[/quote]
但有時候會不會是因為作品有了所謂本質的東西所以才受到觀眾歡迎?亦即受到觀眾歡迎並不必然蘊含作品沒有藝術本質。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但是許多哲學家也漸漸發現,用內在性質來定義藝術,也就是不考慮作品的文化歷史脈絡、不考慮作品的時空背景,而這種定義通常卻只能捕捉到某一類或某一個時期的藝術品。

簡單來說,這個路線允諾了一個適用於所有時空的「藝術」定義,從東方到西方,從古希臘到現代台灣,但是實際上卻沒有一個「內在性質理論」能給出滿意的答案。

例如,形式主義是相對近代的產物,一般認為這個理論適合用來分析西方現代主義的作品,包含抽象風格的畫作,極簡風格的音樂。而情緒表達主義則適用於描述十九世紀歐洲浪漫主義時期的藝術作品。也就是說,我們似乎很難找到一種或數種的內在性質,然後下結論說,就是它們決定了所有時期的藝術價值。[/quote]
這三段的銜接性稍微有點困惑了讀者。第一段剛開始看會以為形式主義既然不受脈絡限制,照說可以universally捕捉所有時代的作品,但最後一句卻又否定這樣的預期,第二段第一句又肯定這樣的預期,看到第三段才恍然理解這裡的理路。然後,第三段最後一句又提到藝術價值,可能不恰當,理由同前。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這樣的辨認方法哲學上稱做「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同樣地,我們也可以用家族相似性來辨認藝術品。一般來說,運用這個方法,我們需要先承認一個家族中的「典範」(paradigm),也就是幾乎所有人都能同意的藝術品,然後根據這個典範來比較,而後找出足夠的相似性,再決定某個新的候選作品是不是藝術。[/quote]是不是應該提一下維根斯坦?印象中Weitz在討論這個時有refer to維根斯坦?

[quote=“yyang19, post:1, topic:1463, full:true”]
相較於藝術,文創似乎是相對可以定義的概念。一個作品是否為文創,主要取決於它能不能成為文化產業中「有市場」的商品。所以「文創」主要是著重於作品的外在性質。我們可以粗略地以兩個條件定義文創如下:

  1. 文創產品必須能夠成為市場上賺錢的商品。
  2. 文創產品必須透過作者的某種創意來製造。

從這樣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文創當然不等同於藝術,但許多人對文創的排斥,在於第一個「外在性質」的條件,而非第二個。這也隱含了多數人對藝術的看法:藝術價值在於作品的「內在性質」。[/quote]
我有兩個疑問:(1)這定義應該是一個conjunction?(2)第一點指的應該不是一個intention,而是一個作品誕生後才產生的property?如果答案都是「是」的話,那這個定義會有點奇怪,如果某個「文創產品」沒賺錢的話,它就因此不是文創產品了?

此外美感功能主義(aesthetic functionalism)可能不會認同第二點。分析美學之父Monroe Beardsley對藝術品的定義是(粗略說):以提供審美滿足的創作意圖所製作出來的產品。這裡第二點的意圖似乎很符合Beardsley所說的意圖。

你好,很高興也有人在做美學和藝術哲學!!感謝建議~以下是我的回覆

1.的確,雖然我並沒有明說,但這篇文章我不討論aesthetic這個概念,不討論美醜,引言中主要是整理網路上的各種討論,然後導向我想討論的「什麼是藝術」。簡單說,我不討論1, 3。至於2,4 都在「什麼是藝術」的回答中討論。

根據你的意見,我修改了一下,然後加上一段話:
「這些討論隱含了哲學上許多有趣的美學議題,不過在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討論「美醜」。只想先問:到底藝術是什麼?」

另外還加上一個新的註解,這樣應該能讓讀者更了解本文的目標。

至於要不要討論文創(第5點)?我想不討論的話,的確會更 clear, precise。如果是以一個學術文章的標準來說,不要討論比較好。不過我想這是一個寫給大眾看的文章,所以我把大眾的興趣納入考量。「文創」這個概念這幾年出現後,公共議題上常常可見關於文創產業和藝術品或藝術家的衝突,文創也變成貶低藝術品的詞彙,聶隱娘的討論就是一個好例子。所以我想嘗試釐清這兩者的關係,不過回答的路線還是以「什麼是藝術」為主,然後才會指出文創和藝術到底不同在哪裡。某種程度也是讓讀者了解哲學上關於藝術的討論,也能「應用」到一些和我們息息相關的公共議題上。如果僅僅討論藝術是什麼,會是一篇好的學術文章,不過可能失去許多公共價值。

2.好的,有道理,我把第一個「本質」刪除。不過段落中第二個「本質」,我考量語意脈絡之後決定保留。

3.關於extrinsic property 和relational property的區別,雖然許多哲學家「習慣」使用relational property,但是這個習慣其實並不直覺(尤其以中文來說,或許英文中使用relational有它的特殊歷史脈絡),因為在這裡強調的是內在與外在的對比,所以我個人覺得用「外在性質」這個詞更簡單明瞭。

文獻的話,可見以下連結。作者質疑intrinsic和relational的對比,而較建議使用intrinsic和extrinsic這兩個詞,裡頭的理由還蠻充分的(其實你也有提到,並非所有關係性質都是外在的):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intrinsic-extrinsic/#RelVsNonRelPro

我基本上同意這個作者說的。此外在美學上,內在性質例如formal properties 也可以成為關係性質,像是顏色位置之間的「關係」。我想這裡我不打算在文章中用「關係性質」,也是這個原因。

4.Okay~感謝提醒,這裡我不談好壞美醜評價,用藝術「價值」這個詞的確不太好,我把「價值」這詞都改掉了。

5.這裡我同意你說的,不過我想論述的似乎和你的建議相容。在這裡我只是想說明,是不是藝術品是看藝術的內在性質,而不是看觀眾喜不喜歡。

6.我稍微潤飾了一下段落轉折的地方。

7.對,沒錯。不過因為這不是學術文章,所以我覺得沒有必要還是避免「引經據典」。不提維根斯坦,其實就是覺得,只是提一下也沒有助於聽眾理解文章的論述。我想Weitz本身的說法已經很完整,不需要預設維根斯坦的理論。

8.感謝建議,「賺錢」這個條件的確不好,文創也是有可能賠錢的。所以第一個條件我簡單改成這樣:

「文創產品必須是市場上有商業價值的產品」

只要是有商業價值,不管最後出了商品是賺錢還是賠錢,都能滿足條件一。

而你對於第二條件「文創產品必須透過作者的某種創意來製造」的評論,你想說的大概是這樣:第二個條件等同於Beardsley對於「藝術」的定義,所以用來定義文創有點奇怪?

我想這裡有個很大的不同,文創的第二個條件我只強調創意,文創產品只要是有創新的意圖就可以,只要original或creative就可以。而Beardsley強調「aesthetic properties」or 「aesthetic character」,一般中文大概翻美感,或審美,必須有創造出這種性質的意圖才行。
(Beardsley, The Aesthetic Point of View, 1982, p.299)

我想這個關於文創的定義一定不完美,尤其牽涉到作者意圖,所以會引發許多哲學討論。不過這個嘗試性的定義,如果可以啟發更多人展開關於藝術和文創的討論,我想就達到我的目的。如同我在第一點說明的。

再次感謝~

謝謝回應~
希望文章能早日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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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評論,點出了一個常見對於形式主義的批評:形式與內容是否真的可以截然二分?大部分的人會認為畫出蒙娜麗莎和福祿猴的兩張圖,顯然形式不可能相同。不過這是把作品想像得很「具象」的結果。如果今天構圖稍微抽象,只能看出一個臉的大致輪廓,有些人看像是蒙娜麗莎,有些人看像是福祿猴(當然這是稍微極端的例子,我們可以用兔鴨圖來想像或許比較好),或是相似構圖的兩幅畫,其中一幅作者說是蒙娜麗莎,另一個作者下標福祿猴。這樣就是兩個形式很類似,但內容不一樣的例子。這樣的情況,形式主義就會堅稱,兩幅畫的藝術性是接近相同的。但重視內容的人則可能會反對。

這樣我想回答部分你的問題,但仍然可以引發更多討論。不過我後來想想這篇文章的重點還是不在於形式主義,所以就沒有再深入解釋了。

無論如何,form and content 的區分的確可以多加探討。

第二點的話,我記得也有看過Sandel那麼說,不過詳細的論述我已經忘記了。之後有提到相關的議題再來討論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