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4 朱家安潤飾版本
台北燈節的「福祿猴」設計公布之後,引發廣大的美學辯論。許多人認為設計得醜,質疑設計師的品味。有少數支持者為福祿猴辯護,例如:「藝術是很主觀的,不該輕易批評」。另外也有人諷刺說,「藝術就是讓人看不懂」。這些討論隱含了許多哲學上有趣的美學議題,不過在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討論「美醜」1。只想先問:到底藝術是什麼?
在台灣,關於「藝術是什麼」的公共辯論其實並不少見。去年侯孝賢導演的電影《聶隱娘》上映後,某位政府官員在質詢的時候說:「可惜這部電影沒有和文創產業結合在一起。」此言一出就被大肆抨擊,許多人覺得這樣說污辱了導演,也忽略了「藝術的本質」。考慮到侯孝賢的電影經常被認為是「藝術電影」,上述抨擊似乎是在說:藝術不是文創、把藝術和文創連結在一起就是貶低了藝術。
的確,許多人直覺上認為,文創強調外在商品價值,藝術則應該著重「更本質、更內在」的東西。不過什麼是「更本質、更內在」的東西?文創與藝術的相斥,背後有道理嗎?
一個可能的解答方式,是先讓我們說清楚什麼是「藝術」。
#藝術的定義
在西方哲學眾多嘗試定義藝術的理論之中,歷史最悠久的解答路線,也就是從作品的「內在性質」著手。
內在性質(intrinsic property)
觀看一個藝術品本身能觀察到的性質。包含像是一幅畫的構圖、顏色配置,或像是一部電影的劇情、剪接、分鏡或配樂。
另一方面,藝術品通常也有外在性質(extrinsic property),常見的外在性質包含:觀眾的反應、作品的歷史脈絡、或是作品和所屬文化圈的關係。例如作品在市場上受不受歡迎、是否有文化上的特殊意義、或者是否受到某些權威人士的肯定,這些都屬於藝術品的「外在」而非「內在」。
強調「內在性質」的理論家認為:要定義藝術,我們不需要依賴其他不是屬於藝術品本身的東西。其中幾個著名的理論包含「形式主義」和「表達情緒主義」。
形式主義(formalism)認為藝術之所以是藝術,在於它的「形式」而不是「內容」。一幅畫如果能被稱為藝術,重點不是畫家畫了一個特別的人物還是一處漂亮的風景,而是作品中的形式,例如:構圖、色彩配置、比例(譬如物體之間的相對位置和大小)達成一定的美感。只要某個作品具備這種「形式」,不管內容是畫蒙娜麗莎還是畫福祿猴,都不會影響它作為藝術作品的地位。
表達情緒主義(expressivism)則主張,藝術之所以是藝術,是因為藝術品比起其他非藝術品,「更成功」地表達了情緒或情感。2對這一派理論來說,沒有成功表達出情緒的作品就不會是藝術,不論它的「形式」多麼完美也不會成為藝術品。例如,有時我們可能會形容某個作品太「匠氣」,而沒有真正的藝術性。匠氣,可能指的是某個作品的技術性和形式都非常出色,但作品之中卻缺乏真誠的「情感」。
強調表達情緒的這一派哲學家主張,為了體會作品中的情感,「內容」變得重要,畫家畫了什麼人物、人物的表情和周遭環境的樣貌等等,都必須關注。如果用電影來探討,形式主義會傾向認為:一部電影是不是藝術,要看它的分鏡、剪接和畫面的構圖,而表達情緒主義則會傾向認為要看劇情、角色對話和演技等等和情緒表達有直接關連的內在性質。
走這兩種「內在性質」的路線來定義藝術,看似符合我們之前所說的直覺:觀賞藝術、創作藝術應該著重作品中內在、本質的東西,而不是去看它進入市場之後是否能受到觀眾歡迎。
但是,許多哲學家也發現,若不考慮作品的文化歷史脈絡和時空背景,純粹用內在性質來定義藝術,我們通常只能捕捉到某一類或某一個時期的藝術品。簡單來說,這個路線允諾了一個適用於所有時空的「藝術」定義,從東方到西方,從古希臘到現代台灣,但是實際上卻很難有一個「內在性質理論」能給出令所有人都滿意的答案。
例如,形式主義是相對近代的產物,一般認為這個理論適合用來分析西方現代主義的作品,包含抽象風格的畫作,極簡風格的音樂。而情緒表達主義則最適合用來描述十九世紀歐洲浪漫主義時期的藝術作品。也就是說,我們似乎很難找到一種或數種的內在性質,然後下結論說,就是它們決定了所有時期的藝術性質。
這一類的批評讓哲學家開始重新思考「外在性質」對定義藝術的重要性。美國哲學家亞瑟‧丹托(Arthur Danto)曾經提出一個著名的例子來批評內在性質理論。普普藝術(Pop art)開創者安迪‧沃荷(Andy Warhol)曾經複製「Brillo」這家品牌裝肥皂的紙箱。一開始紙箱只是別人設計的實用廣告包裝,但是到了1964年,沃荷複製的紙箱雕塑開始在博物館展出,之後沃荷的「Brillo Box」開始被認為是藝術品。
丹托主張,既然在賣場隨處可見的紙箱和博物館中沃荷的「Brillo Box」是看起來一模一樣的作品,可是一個只是紙箱,一個卻被認為是藝術,所以顯然地,作品的內在性質不是決定藝術是什麼的必要條件。就是在這樣的討論之中,英美哲學家開始提出著重外在性質(extrinsic property)的理論來回答「藝術是什麼」。
丹托首先強調「藝術世界」(artworld)這樣的外在性質。「藝術世界」指的是一個藝術作品被創造出來時當下的文化和歷史脈絡,所以我們可以說,沃荷的「Brillo Box」之所以是藝術,並不是因為它設計得好看或是有什麼巧思,只是因為它滿足了1960年代美國藝術世界對藝術的定義。
隨後哲學家迪奇(George Dickie)也提出進一步的定義,他認為:藝術品就是被創造出來呈現在公眾藝術世界的作品。這一種理論後來被稱為藝術的「體制理論」(Institutional Theory of Art),因為它主張某個作品如果滿足了某種當下社會文化體制的條件(例如得到藝術獎、獲選參展等等),就能成為「藝術」。
然而,我們可以發現,用「體制理論」來定義藝術會產生循環定義的問題。簡單地說,體制理論嘗試用「藝術世界」來定義一個藝術品,但定義「藝術世界」(也就是一個藝術品背後的社會歷史脈絡),卻又已經預設了藝術品的存在。此外,體制理論似乎並沒有實質回應到「藝術之所以是藝術」的理由。考慮這個情況:
沃荷把作品拿到博物館展出就變成了藝術品。然而,如果我今天複製了一個台灣郵局寄包裹的便利箱,我相信做得還不差,但即使拿出來展出,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藝術品。
為什麼會有這個差別呢?體制理論不討論作品內在的不同之處,而會如此回答:「因為沃荷是個有名的藝術家」、「因為他是在受認可的博物館展出」、「因為他在對的時間點做出紙箱」。
但是,我們可以接受用這些理由來區分藝術和非藝術嗎?或者說,藝術和非藝術之間的差別,就只是這樣嗎?此外,有人甚至可以批評,沃荷複製的紙箱「其實只是文創商品,卻被包裝成藝術!」而對於這樣的批評,體制理論也沒有辦法給出實質的回應。
所以我們發現,如果僅用外在性質來定義藝術,完全不考慮作品的內在性質,我們似乎很難給予具有說服力的條件來定義藝術,然而把內在性質考慮進來,又會遇到前述的問題:不同時期、不同風格的藝術品,它們的內在性質似乎大不相同。
藝術能定義嗎?
從以上的爭論中我們可以發覺,藝術似乎難以定義。「藝術」是一個不斷變動的概念。在不同時空環境,我們都會發現藝術的不同性質。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藝術似乎必然和「創新」連結在一起,新的藝術品、新的藝術性質不斷被創造出來。
在浪漫主義時期,評論家還沒辦法想像抽象畫的存在,在寫實主義文學盛行的時候,評論家無法想像後現代文學的藝術性質。理論家必須發明新的理論,但是新的作品又會繼續被創造出來。所以,有些哲學家乾脆承認,藝術其實沒有辦法被定義。
「定義」(define)某個東西、某個概念,也就是要找到它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上述的內在或外在性質理論,其實都是在嘗試提出「藝術」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例如,當哲學家主張「藝術品就是一件能夠表達情緒的作品」的時候,就是在說:表達情緒就是藝術品的必要且充分的條件3。
哲學家魏茲(Morris Weitz)就認為:如果一個概念無法找出充分且必要條件來定義,它就是所謂的「開放概念」(open concept),會在不同文化及歷史脈絡中不斷改變意思的概念。
魏茲主張,相較於其他哲學上常討論的詞彙,例如:正義、幸福、三角形。「藝術」這個詞幾乎可以說沒有懸念就是開放概念。因為藝術中新的性質、新的條件、新的風格都會不斷被創造出來,所以我們要去精確「定義」藝術、找出藝術的充要條件,似乎是不可能的事。
然而,這並不代表一直以來關於「什麼是藝術」的理論探討都白費了。雖然我們沒辦法給出藝術的充要條件,但是哲學家仍然有理由相信,即使沒有「定義」,我們還是可以「區分」或「辨認」出什麼是藝術。
區分出藝術品並不需要定義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辨認出許多事物,卻不需要詳細定義。例如,我們可以認出一張椅子,卻不知道椅子精確的定義是什麼。沒有定義的缺點在於,如果某位設計師創作出一張有點像桌子的椅子,我們可能會陷入歸類上的麻煩。不過,我們仍然有方法,可以理性去討論某個新的設計品到底是椅子還是桌子。例如,我們可以說它有椅背,它的高度適合坐,所以比較像是椅子。
這樣的辨認方法,哲學上稱做「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同樣地,我們也可以用家族相似性來辨認藝術品。一般來說,運用這個方法,我們需要先承認一個家族中的「典範」(paradigm),也就是「幾乎所有人都同意它是藝術品」的東西,然後根據這個典範來比較,而後找出足夠的相似性,再決定某個新的候選作品是不是藝術。
譬如,許多人都認為英格瑪‧柏格曼(Ingmar Bergman)的電影是藝術,他的電影有足夠的藝術性質,因此能夠當作典範。所以當在他之後的新風格電影被創造出來,而我們想討論這部新電影是不是「藝術電影」時,我們就可以把柏格曼的電影拿出來相比,看看性質是否有類似的地方。這時候也能將先前提到的形式主義和表達情緒主義的理論拿來運用,我們可以分析電影的「形式」相似程度,也可以分析電影中「表達情感」的相似性,然後論述說某部新電影是否有藝術性。在一些訪談中,著名的導演例如伍迪‧艾倫或李安,都曾經拿出柏格曼的電影來分析,並說明自己是怎麼樣受到其影響。某種程度來說,這也是把自己的作品歸類為藝術的一種方式。
除了家族相似性以外,哲學家卡羅爾(Noël Carroll)也提出另一個辨認藝術的方法。他稱做「鑑定敘事」(identifying narrative)。卡羅爾的定義如下:
鑑定敘事,就是評論者提出的某個歷史故事或敘述,用來解釋我們如何在已經建立的藝術典範和歷史脈絡之中去理解一個新的作品。
卡羅爾強調,在這樣的「故事」之中,首先創作者的意圖必須考慮進來,創作者的選擇、決定、行動和目的等等都應該盡可能納入故事裡。所以,這樣的故事必須根據事實,也必須合理。這樣的故事也因此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根據的歷史和心理敘述。
當美國舞蹈家鄧肯(Isadora Duncan)創作出現代舞時,她的作品激起了「這是藝術嗎?」的討論,因為那時傳統上認可的舞蹈藝術只有古典芭蕾。而要論述鄧肯的現代舞是藝術(或者不是),卡羅爾認為我們可以提供鑑定敘事。例如,許多評論家都指出,鄧肯在創作時嘗試找尋更自然、更自由、更突發(spontaneous)的肢體表達方式,而這些表達方式能追溯連結到古希臘時期的自然舞蹈。
於是,這樣的鑑定故事和論述,和「家族相似性」一樣,都免去「定義」藝術,但仍然提供了一個理性溝通的基礎,讓不同意見的人彼此論辯,共同尋找「這是藝術嗎」的解答。
結語
總結來說,當我們在問「什麼是藝術」的時候,我們至少是在詢問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我們如何定義藝術」,另一個則是「我們如何區分出藝術」。雖然我們沒有辦法確切「定義」藝術,但是我們仍然有理性的方法可以討論出什麼東西是藝術品、什麼不是。我在本文說明了:
當我們主張某個作品是或不是藝術時,並不是只能依賴主觀的感覺,我們能客觀描述作品的「內在性質」,同時建立理性溝通的基礎來互相辯論它是不是「藝術」。
那麼,回到最初的問題,文創是藝術嗎?福祿猴是藝術嗎?
相較於藝術,文創似乎是相對可以定義的概念。一個作品是否為文創,主要取決於它能不能成為文化產業中的商品。所以「文創」主要是著重於作品的外在性質。我認為可以粗略地以兩個條件定義文創如下:
- 文創產品必須是市場上有商業價值的產品。
- 文創產品必須透過作者的某種創意來製造。
從這樣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文創當然不等同於藝術,但許多人對文創的排斥,在於第一個「外在性質」的條件,而非第二個。這也呼應了一開始提到的許多人對藝術的看法:藝術應該著重更內在、更本質的東西。
雖然如同以上所述,我們沒有辦法確切定義藝術,但是在辨認或區分藝術品的時候,藝評家和哲學家所根據的理由,很大一部份的確是由內在性質而來。所以我們可以說:要知道藝術是什麼,我們無法完全忽略內在性質,也無法僅僅從工具性的外在價值得到答案。不過,藝術雖然不等同於文創,但「理論上」兩者也不相斥,一件好作品能夠擁有藝術品的內在性質,同時也成為市場上叫座的文創產品。只是實際上,兩者著重的面向並不相同。
至於福祿猴是不是藝術?我想,既然多數人都批評它的設計,辯護的責任就落在那些支持「它真的是藝術」的人身上。只不過,經過上述討論後我們知道,在這裡辯護的方法不能再採用「藝術是很主觀的」或是「普通人就是看不懂藝術」這樣的理由了。
他們必須採用「家族相似性」或「鑑定敘述」等方法來客觀描述作品的內在性質(例如:此花燈的顏色、比例、形狀、內容、光影表現或蘊含的情感等等),並加以說明這些性質相似於哪些大家共同認可的「典範」。如果提供的論述能夠成功說服人,也就有道理主張這東西其實是藝術了。
#NOTES
- 藝術不必然代表「美」,多數人都同意世界上也有醜的藝術品。所以美醜和藝術之間的關係無法簡單定義。因為篇幅的關係,此篇文章中不深入討論「美醜」的概念。
- 至於什麼是合格的「表達」(expression),大部分理論家都有嚴格的定義。例如,對某些學者來說,煽情(sentimentality)通常就不是真正的「表達」情緒。
- 更精確的說法可以是這樣:「一個作品是藝術品,若且唯若(if and only if)它有表達情緒的內在性質。」
#References
- Noël Carroll (1994). “Identifying Art.” In Philosophy of Art: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249-64.
- Arthur Danto (1964). “The Artworld.”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61, no.19, 571-84.
- Dickie, George (1984). “The Art Circle: A Theory Ofart.” New York: Haven.
- Morris Weitz (1956). “The Role of Theory in Aesthetics.”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15, no.1, 27-35.
- Thomas Adajian (2012). “The Definition of Art”,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作者楊理然,加拿大亞伯達大學哲學博士候選人。研究興趣為政治哲學、美學、與康德美學相關的歐陸哲學。作者信箱:[email protected]
- 感謝賴天恆、朱家安、林斯諺以及沃草烙哲學社群針對本文提供許多修改上的建議與協助,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