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來寫篇哲學文章吧!

菜市場政治學刊了新文章《為什麼跟政府爭取選舉權很困難?從香港人爭取普選權談起》,有人有興趣趁佔中的議題寫篇文章介紹相關的哲學討論嗎?不見得要跟普選有關,我想到可以寫的主題包括:

  • 投票
  • 民主理論
  • 多數決
  • (和平)抗爭

歡迎補充,更歡迎跳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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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想到幾個方向,但是真的沒時間寫

公民不服從與守法的義務,特別是在中國統治的那種非民主社會有手法的義務嗎?
公民不服從與良心,針對那種宣稱「違法會煽動其他違法」,如果良心的特色是不計代價,那麼國家如果不妥協只會激發更激烈的犯罪。
什麼是暴力?但這不知道要怎麼寫。WHO是有個定義。可能更有趣的問題是暴力有什麼不好。
民主是一種模態倚賴的價值,是人民可以真的做主,而不是統治者暫時讓人民做一些決定。Nic Southwood有一篇文章就是論述民主的兩個條件是不管統治者有什麼決定,人民仍可繼續做決定;不管人民有什麼決定,人民仍可繼續做決定。(後者是用來反對集體主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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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對話標的物比較有著力點?最近臉書另一個火熱的戰點應該是同志運動的路線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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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可以讀J S Mill,他對這幾個議題都做了有趣的評論,值得一讀,也值得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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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爾應該不錯,但我想到是如果談民粹主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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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要不要另外開一串,貼一點相關資料,我們來討論~

我也覺得這個問題很有趣,不過我的看法是,「暴力」這件事,特別是放在當前常聽到的Rwals版公民不服從的理論脈絡中來看,可以追問為什麼civil disobedience一定要和平非暴力呢?

記得顏厥安老師基於台灣的狀況有提出自己的版本:「民主抵抗」,質疑Rwals的看法,認為「和平非暴力」不是必要的,詳細的看法我要找一下XDD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是有一些人不認為暴力不暴力那麼重要。J. Morreall就有篇文章標題是THE JUSTIFIABILITY OF 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在此之外,K. Brownlee認為一方面暴力不暴力界限很模糊,比方說對空鳴槍跟對警察投擲泰迪熊到底哪個暴力?暴力不見得比非暴力傷害還大,比方說救護車駕駛罷工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很可能比任何暴力都大。另外依照who的標準,自焚也算是暴力,但是一般人不見得認為自焚作為一種抗議的手段是很邪惡可憎的。

我自己的猜測是,一般人對於doing/allowing或intending/foreseeing這些分類很敏感,會認為暴力不但是doing harm,而且是把對別人的傷害當成手段。但這部分就有很多可以討論了。

印象中,顏厥安老師在一個跟公民不服從有關的講座(幾個月前在台大法學院進行的)有提過民主抵抗的想法跟理論。

我覺得大家不需要等到最好的梗出現,只要覺得有趣可以寫,就可以寫了。因為沒有人知道這個風頭會持續多久。當然,還是歡迎大家繼續丟點子上來。

我目前的想法是針對

「即使沒有公民提名,有普選至少比沒普選好」。

我想到的進路是從the problem of second best談起:最理想狀態有很多條件,當我們無法同時滿足所有條件時,次佳狀態往往「不」是儘量滿足可滿足的條件,而是滿足一些完全不同的條件;只去儘量滿足條件,不見得什麼都沒有好,搞不好更糟。

比較機車的例子,就是假設你很喜歡吃牛排,但一定要配牛排醬。今天我跟你說,ㄟ 我覺得給你牛排加牛排醬你會吃太飽,會消化不良,不如這樣好了,為了你的健康著想,我就只給你吃牛排醬。這是為了你好。

你應該會覺得很欠揍。但是仔細想想,有普選但沒有公民提名、自由參選的香港普選,到底跟給你吃牛排醬卻不給你牛排,有什麼差別?

當然中國政府會說階段性任務嘛。先給你普選,以後再給你公民提名好不好?但是一方面這真的就跟給牛排醬沒比原本好一樣;另一方面,依照中國政府的誠信,「以後」可以直接讀成「永不」。更進一步來說,中國目前所做的,正好就是「看看看,有普選夠好了吧,這是普選喔,你要的都給你了,還在爭什麼?」把這種給一半說成給全部,混淆視聽,設法削減爭取真普選的正當性。這樣達成了一些條件,距離理想反而比原本更遠。

除此之外我是想到一些簡單地應用。比方說「暴力就是不對」。當然最理想狀態是你不打我我不打你。但是當你要殺我的時候,還在那邊堅持暴力就是不對,然後譴責我的反抗,這樣真的很靠北。

另一個可能性,「要尊重『名器』」,但是如果這個「名器」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別人,那憑什麼我們要尊重這個「名器」?(當然朱家安可能會跳出來說,尊重性自主之類的。)

但由於我不是經濟學專長,所滿希望有經濟學專長的可以確定一下我沒讀錯。我對the problem of second best的背景知識是這個理論在政治哲學上的應用,來源是David Estlund的Democratic Authority裡面的應用,一個例子是議事規則是要輪流發言,沒輪到就別講話,更別打斷別人講話;但是當別人違規的時候,還要求其他人不可違規,不可打斷別人的違規發言,就很靠北。

這邊我是想要順便介紹一點David Chalmers的哲學討論規範,也有強調當別人違規時,違規打斷他可以是例外。

除此之外一些想法包括軍人應該服從合理的命令,特別是戰爭時期在命令不與jus in bello抵觸時才應該服從。但是如果少了命令不合理,還去要求服從就很靠北。

一個比較可惜的,就是Estlund的新書Utopophobia還沒上市,不然我很想引用。他是有特別提到別引用草稿,但是這個例子真的很靠北,如果可以找到一個類似但不同的例子會很好:

1980年代美國有些公司被日本公司的競爭力嚇到,因此想要模仿。他們發現職員終身效忠公司、有很多員工活動、每天開始也唱個什麼公司歌或精神口號之類的東西(有點難想像)。有家美國公司想說,前面的太難了,但至少可以模仿一下公司歌或精神口號。

當然我的猜測是國軍內部一定有數不完的例子,不過目前還沒時間去想。

此外一些沒整理的想法,包括Frank Jackson與Robert Pargetter的拖稿教授:假設我欠期刊編輯一個人情,理想狀態是答應寫評論,然後真的按時寫評論。但是如果我知道我答應了也不會按時寫,那麼答應會比不答應好嗎?

另外一個我忘記出處的例子,是你應該要穿西裝去參加婚禮。但是你決定去海邊玩。那你還應該穿西裝嗎?

如果我這週作業寫完有時間應該會開始整理這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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