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理由的兩種區分,以及視角的不同?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的時候,會不經意地使用理由這個詞。比如說:人們做這件事情的理由是blabla;或者說:檢察官有理由逮捕你。 之類的。

如果稍加以區分的話,這兩種對於「理由」的使用,意思有所不同。前者表達出:人們要做這件事情動機、態度、或是推動的可能情感與其它反應。但後者是在表達說:人們做這件事情是「合理的」,是給出一個justification。

我好奇的是,這兩種理由的區分,是否跟人們所身處的觀點有關係呢?我的意思是,當我講出「檢察官有理由逮捕你。」的時候,是否需要些前提或標準,而這些前提是只有特定的人,像是對於這套理由與以接受的人才有辦法提出。而在這套理由或是標準之外的觀察者則沒有辦法提出。還是說,觀察者可以透過觀察也同樣地或得這套標準,並使得觀察者也可以做出如同參與者那樣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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