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與刑罰應該相當相符」

鄭捷案的受命法官為判死刑解釋,其中提到「罪責與刑罰應該相當相符」。這算是一個借題發揮的問題:

什麼叫做「罪責與刑罰應該相當相符」?假設有人遭到凌遲處死,光判兇手死刑算是「罪責與刑罰應該相當相符」嗎?就目前來看,我國法律沒有鞭刑、凌遲,我們應該修改法律讓這些刑罰成為制度的一部份嗎?如果是的話,為什麼?不是的話,又為什麼?

直覺上很像是應報主義,或者某種如果不預設應報主義就很難站住腳的說法。

不過,我有一些觀察可以補充。一般人都會有這種「罪有等差、與犯行程度一致」的直覺,我認為這其實是一種錯覺,因為即便我們完全不管應報主義,純粹只以嚇阻力來定罪,也會產生這種「罪有等差、與犯行程度一致」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