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學入門:為什麼我們要遵守法律?

正在上傳…

ver.4 朱家安潤稿版


我們常常聽見人們說「你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我們不該這樣做」,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把服從法律當成是件稀鬆平常的事、未曾想過「為什麼我們要遵守法律?」或「法律為什麼有這種『效力』,可以禁止或允許人們做某件事?」。其實,上述的問題,正是在哲學上被稱為「法律規範性」的問題。當我們說某個東西(通常是某個規則或建議、命令)具有規範性,我們正是在說這個東西具有「指引人去做特定事情」的效果,因此,當人們說「應該」遵守法律,對哲學家來說,人們就是在說法律對自己有規範性。在日常生活中,雖然我們不會直接使用「規範性」這個詞,但確實經常利用「規範性」概念來溝通或要求別人。但人們經常忽略的問題是:「法律規範性到底是什麼?這些規範性是哪來的?」,而在法理學的理論討論中,法律規範性的問題向來也充滿爭議。

本文整理了一些關於「法律規範性是什麼」的理論說明,試圖指出關於「服從法律」這件大家可能未曾考慮到的問題,其實並不是件簡單的事情。

一、人只需要服從「符合道德」的法律

古希臘的著名悲劇「安提戈涅」(Antigone)是這種觀點的一個絕佳體現:

安提戈涅的哥哥奪權失敗,遭克瑞翁王曝屍荒野,宣布不准任何人埋葬他。安提戈涅違抗國王的命令,埋葬了他的哥哥,克瑞翁王譴責她竟敢違背國王的律法,安提戈涅反駁道:

「宙斯從没有宣布過這樣的法律,正義之神也没有制定這樣的法令讓人們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廢除天神制定的永恆不變的律法嗎?它的存在不限於今日和昨日,是永久的!」

安提戈涅更大聲的質問克瑞翁王:「你說的話算是律法嗎?」

考慮到古希臘人經常將神旨是為道德的來源,我們或可將上述意見整理為法律規範性中的「道德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該法律的內容與道德相符合;換句話說,法律若是與道德相衝突,該法律便沒有規範性,

這種說法認為,服從法律意味著服從「良善的」法律。支持道德論證的人通常認為,法律的有效性除了考慮到立法這項事實以外,還要考慮到法律體系之外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所謂「宗教誡命」、「理性」或「道德」,如果一項法律在內容上與這些道德相違背,那麼該項法律不僅算不上是法律,人們也沒有服從的必要。這種說法,在哲學上叫做「自然法論」(註一)。

二、因為會被處罰呀傻瓜!

後來,隨著自然法論的影響力減弱、宗教權力與世俗權力逐漸分離,道德論證的說服力也慢慢喪失,一些新的論證冒出頭來,例如:不服從法律意味著有機會被國家處罰。

違規停車會被開罰單、偷竊會被抓進監獄關起來等等,基於此,人們有理由服從法律。這種觀點認為,人服從法律是因為法律具有「實效性」(efficacy)。「實效性」就是法律執行的成效:法律事實上是否被實際遵守或被實際運。你可以猜到,以這種方向來支持法律規範性的說法,被稱為「實效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規範實際上被遵守或運用,亦即,是基於法律具有實效性的事實而來

亦即,如果一個法律體系在該社會實際運行,也受到多數人服從,那麼人們便有理由服從法律,但如果一個法律體系在該社會中雖然能夠立法,但事實上卻沒有什麼人運用或遵守,那麼這種欠缺實效性的法律規則,便沒有規範性可言。

三、重點在於法律是權威授與的

將法律的實效性與規範性相連結聽起來很有道理,某個程度上也符合一般人服從法律時的直覺,但在理論上卻潛藏著一個很大的問題,也就是為什麼從「人們『實際上』遵守或運用法律」可以推論出「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呢?這便犯了「實然不能推出應然」的邏輯謬誤(註二),為了避免這個問題,另一種法律規範性理論選擇了截然不同的角度。

讓我們先來思考一下,法律是什麼?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紛雜多樣,但一個觀點認為,每條法律的存在,都倚賴某些「立法事實」。比方說,每條臺灣的法律規則都符合憲法170條規定的「法律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正是因為這個三讀通過與總統公佈的事實的發生,使得這些規則成為法律,此時,我們可以說憲法170條,是這項規則之所以是一條有效法律的要件。另一方面,憲法作為我國最高且有效的法規範,透過這種階層式的效力授權,不僅該項規則獲得法律的地位,我們也受到該法律的拘束,我們可以稱之為:「效力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規則被更高的法規範賦予了效力。

這意味著基於階層式效力授權而有效的法律,無論其實效性或是符合道德與否,對人們而言便具有規範性,然而,這一論證的最大問題在於,它建構了一個階層式的法律效力授權的體系,例如,法律的效力來自憲法授權、命令的效力來自法律授權等等,不過,當我們問到那麼這個階層體系中最高的法規範,如憲法,它的效力又是誰賦予的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便是個很大的難題,支持本說的理論家凱爾森(Hans Kelsen)認為最高法規範的效力是「被預設的」,但這個回答顯然並不令人滿意。

四、考慮一下人心吧!

上述的幾個論證分別從不同的觀點為法律規範性的問題提供解答,但從法律的資格、法律實效性到權威效力賦予,這些論證關注的都是法律或法律體系「本身」,但問題是,為什麼一項法律符合道德要求/有實效性/有效我們就應該服從?畢竟即使一項法律有效,也並因此不意味著我們就有義務服從,那麼法律約束人們的效力到底是源自於什麼呢?

或許答案並不在於法律條文與法律體系,而是在服從法律的「人們」身上。哈特(H.L.A. Hart)從對「規則」(rules)的分析出發,他認為人們對於一項規則可能採取兩種觀點:「外在觀點」與「內在觀點」:

  • 外在觀點:人們對規則採取一種觀察者的角度,去觀察那些違反規則的他人會得到什麼樣的後果。採取外在觀點的人看到的是規則所具備的強制、威脅的性質。
  • 內在觀點:人們作為參與者來對待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接受」規則作為他們據以行動的指引,並藉此評估或批判其他人的行為,此處,人們對法律採取的「接受」(acceptance)的態度對哈特來說,便是法律具有規範性的關鍵。

對哈特來說,這裡的「接受法律」指的是人們對法律抱持「反思批判的態度」(reflective critical attitude):將法律規則視為社會群體所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不但用來要求自己遵守,也會以該法律為理由來正當化我們對違反法律之人的批判。同時,這種對法律的接受態度,會以「你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我們這樣做是不應當的」一類的用語展現出來。我們可以稱這種論證為「接受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我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體系中的人們,大體上對於法律規則採取接受的態度,亦即,視法律為群體共同的規則,並以此自我要求與批判違反法律的他人。

哈特的接受論證將法律規範性的關注焦點,從外在的對法律體系的觀察,轉移到了法律體系的參與者身上,透過哈特區分外在觀點與內在觀點,我們更清楚的看見,法律對人們的約束力並非只是因為法律有強制力而已,而是因為身處法律體系中的參與者們將法律規則視為行動指引所致。哈特的論點使得後續的法律規範性研究的重心回歸到受規範者的內心世界,並啟發了後續的法律規範性研究。

五、結語

「法律為什麼有禁止或允許人們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的效力?」,這是一個複雜難解卻又與我們的生活相關的問題,正如我們所見,理論家們無不盡力嘗試從各個不同角度切入,試圖為「法律為什麼有規範性」提供解釋-從法律體系是否符合道德要求、實效性到有效性,再到受規範的人們的內心-然而,這些理論嘗試至今依然沒辦法真正的解決「法律為什麼有規範性」這項難題,箇中原因可能是因為關於法律規範性的問題,仍存在著一個核心的爭議:「人們到底有沒有一般性的守法義務?」,亦即,對於部分理論家來說,法律沒有真正的力量去約束人們到底該如何決定他們的行動, 也就是說,這些理論家認為,在人們決定如何行動的過程中,法律可能只是他考慮的各項理由中的一種,而不是決定性的理由,比方說,這種理論可能會主張,法律的存在可能只是一個與人們考慮的其他理由平起平坐的一種理由而已,人們會將法律與其他如道德理由等理由綜合起來判斷自己該如何行動,亦即,法律並沒有約束我們應該這樣做、不該這樣做的效力,而只是人們在考慮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過程中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罷了。

總之,法律的規範性問題至今仍是一個充滿爭議與辯論的議題,理論家們依然持續的嘗試從各種不同方向說明規範性並且分析法律規範性的諸種性質,但一個對法律規範性問題的終局回答仍然沒有定論,亟待更多研究與考察。


註一:關於何謂實然無法推論出應然的邏輯謬誤,請參考:https://wtfjurisprudence.wordpress.com/2014/09/12/tobeandoughttobe/
註二:關於自然法論的淵源與論點,請參考:https://wtfjurisprudence.wordpress.com/2014/08/26/whatcanbecalledlaw01/

*本文的撰寫承蒙沃草烙哲學寫作社群提供的諸多指教與協助,在此致謝。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個人部落格:花惹法理學
*公民學院交誼廳: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

微吐槽,克瑞翁不是國王,是攝政 (相當於《魔戒》裡面剛鐸國的Denethor II ),雖然他正在治理該城邦但是並不是國王,而是由於目前無主故攝政代行大權的狀態。

剩下的我晚點再看看~~ 辛苦了

辛苦了,我這兩天先處理國文考題那篇,週三再來看這篇~

後來發現Creon有即位,確實如你所說的是國王。拍謝拍謝啦!

好的,感謝~

其實這個故事是轉引的XD 感謝你幫我確認~

或許一個注腳解釋一下這是什麼比較好。我相信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這是什麼。

這個也似乎預設讀者已經知道什麼是「理由論」,但是讀者不見得已經知道。

我從這篇文章接受到的訊息,是「為什麼要守法是個複雜的問題,不同的理論家會有不同的答案」。

然而,我的猜測是讀者會想要聽到更多。舉例來說,如果這是一個不同理論家會有不同答案的問題,那麼「我們應該遵守法律」本身是否就是一件有爭議的事情,以至於當我們宣稱「法律如此規定,因此我們應該如此行」時其實我們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在講什麼或者為什麼這樣講有道理。

再舉例來說,或許讀者會想問說「所以到底哪套才正確」。或許你的答案是「我們現在還不確定」或「這目前還沒定論」。如果這樣,那或許得解釋一下為什麼讀者要求現在要有正確答案不是很合理。

最後,就是你提到

以及

我相信可以說更多讓讀者感受到突破的激奮,以及為什麼這個爭議很迷人。

我同意賴天恆的看法,甚至認為理由論這三個字在這篇文章中不用出現。我覺得要介紹理由論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我們可以用某些方法把理由論的實質方向偷渡到文章裡面。把理由直接當成鋪陳規範性的基本單位。

另外,文章一開始提出什麼是法律規範性的時候,David你試圖讓這個詞更好理解的方式,是去把法律規範性等同於守法的義務。但是,守法義務或許只是呈現了法律規範性的某個面向,甚至是一個比較強、比較特殊版本的法律規範性。

我在想,當你一開始想要提出「法律具有規範性」時,可以在這裡代換成理由來表述,這麼一來就會實質地把理由論的具體理論內涵偷渡進來(但其實也不會造成太多理解困難),而且這也有助於你的文章鋪陳。

如果是我的話,我可能會用這個方式開場,供你參考:

我們知道,法律是一種社會上常見的規範,它會對於人們的行動產生影響。而規範之所以稱之為規範,是因為它具有某些特質,這種特質被哲學家稱為「規範性」。這名詞乍看之下有點玄,但其實很容易可以從例子中看到:法律總是會表達出「應該做X/不應該做X」。比如說,法律要求人們「不應該殺人」、「撿到遺失物應該要送到警局」;但是,人們為什麼應該這麼做/不應該這麼做呢?人們這麼做的理由是什麼呢?要能夠妥當地理解法律的這項特性,可能還需要更多的說明,而不只是如此草率地就此打住。這就是困擾著法哲學家們的「法律規範性」之問題。
本文整理了關於「法律規範性是什麼」的一些理論說明,並簡要地考察了這些理論是否就是人們「應該/不應該」照著法律做的理由。而我們將看到,要對這個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的現象做出更深入的把握,其實並不是件簡單的事情。。

除了把守法義務還原成理由。這裡有另一個我覺得能注意的點:如果你要討論哈特的時候,會有你是在用「第幾人稱」、或者你是參與者或描述性觀察者在進行討論的問題。

比如說,以哈特為例;你一開始是問「我們為什麼要守法」,但後來卻只是說明「人們擁有批判反思之態度」,這兩件事情會讓人覺得好像不太對得上。而之所以對不上,可能的問題在於你一開始使用「我們要守法」跟後來討論「人們的態度」時,所採取的立場(參與者-第一人稱 / 描述者 -第三人稱)的不同。如果是我的話,會一路用第三人稱(人們有、人們會)順下來討論。用第三人稱順下來有個好處,第三人稱可以很順地去鋪陳道德理由(法律的道德性)、強制性造成的理由(法律暴力與人們行動的rationality)、哈特式的成規理由,都可以順順的,不會感覺上怪怪的(沒有那麼明顯的理論扞格)。當然,法律規範性是第幾人稱、參與者或觀察者是有頗多理論上的爭議。但對我來說,我會希望就選個固定的視角,並在這篇文章中從一而終而不要突然跳來跳去,這會讓文章讀起來比較順暢而不繁複難解。不然,就可能需要對於這個問題做出補充了,而這挺煩的 XDD 。

以上是我的一點心得。

另外想到,在妳的第一部分(法律與道德)的部分,我認為例子有點怪。

看得出來,妳想要討論的是「之所以服從法律行事,是因為法律是道德的」。但是文中舉出的例子,卻是一個不按照法律行事之人(安安)。從妳對於安安的例子的解讀,安安之所以不依照法律,是因為法律缺乏了重要的道德內涵。但是,這只是說明了「人們不照法律行事」的理由,法律缺少了某個要素可能會使它不是法律、或者沒有規範力,但這並未沒有說明「人們照法律行事」的理由。或者說,以守法義務來說,這個例子只說明了缺乏某些道德會危害守法義務、或使得人們不用遵守法律(為什麼不守法),但是這並未如妳一開始要討論的目的:為什麼要守法?

相較之下,我覺得啊,克里多篇中蘇格拉底明明知道自己服從判決就會死掉,但依然選擇服從而不逃跑的例子,可能會更適合。供你參考。

痾抱歉,一直想到東西 XDD。在結尾的部分,我覺得可以用責任(responsibility)來把這個問題重新串起來。即使你不在這些立場中做出孰優孰劣的選擇,但也是可以點出這些討論的迷人之處或是重要性。而且比起理由論,責任是個相對來說在日常中就會出現的概念,說明負擔也不會那麼大。以下供你參考:

結語:規範性、責任,以及「想到你自己」

在結束法律規範性的討論之前,本文想提出責任的概念,透過這概念的說明,可讓我們釐清:討論規範性到底有何意義。責任,responsibility,它前面的字是出自response,這意味著責任蘊含著回應;或換句話說:責任就是一種回應的能力。當人們說出「OOO有責任」的時候,意味著她必須要對自己的行動所產生的結果做出回應。但人們並不會無緣無故地對行動負責或做回應,回應必是對應到了某些規範:因行動與規範(比方說:法規範或道德規範)不符,所以才會激發一連串的後續反應。

回到規範性的問題。我們之所以探討規範性,去探問其性質為何,其實就是在問人們「對什麼東西做回應」、「把什麼東西當作自己決定自己行動的理由」。而關於人與自身責任之關係,其實關乎於人如何看待自己。當然,不是所有規範和責任都具有重要性;但法律做為最大宗、最廣佈的社會規範之一,早已構築並佈滿了生活世界,天羅地網讓人難以抽離。換言之,探討法律規範性,是在討論人與法規範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從這些法規範連結到人們自己。說得更激烈一點,如果你認為「法律算不上是什麼東西」,不需要管它跟我到底有什麼關係,其實你正試圖使得你自己抽離於構成你生命的重要成分,這可能會讓你「甚至無法真正地、或認真地想到你自己」。

哈囉感謝投稿,我的建議如下:

字面上來看,安提戈涅的論證是否定後面那半句。考慮到一些腦筋轉不夠快的讀者,可能你把否定後件也加上去會比較舒適,例如:

上述例子中的論點,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規範性中的「道德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我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該法律的內容與道德相符合。換句話說,跟道德衝突的法律,就沒有規範性了。

這樣也可以順便提醒讀者:在你的文章裡,「約束我們行為的效力」跟「規範性」是同一個意思。

不能期待讀者知道什麼是自然法論者。我建議把這段話倒過來寫,例如:

支持道德論證的人通常認為,法律的有效性除了考慮到立法這項事實以外,還要考慮到法律體系之外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所謂「宗教誡命」、「理性」或「道德」,因此,如果一項法律在內容上與這些道德相違背,那麼該項法律不僅算不上是法律,我們也沒有服從的必要。這種說法,在哲學上叫做「自然法論」。

(或許也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要這樣取名)

賴天恆提到應然實然應該要解釋一下,我同意。或許可以放這個連結:

覺得你整理出來的每個論證的前半句應該要統一一下。不然讀者可能會懷疑那些微妙的差別是不是有什麼意義。

我大致上同意賴天恆和陳冠廷的建議,你可以參考看看~

你的描述可能會讓大家認為哈特支持的就是多數暴力。或許可以多加一些東西,把哈特提出來的條件刻畫得強一點。

ver.3 感謝大家的建議,已再次做了修改,請大家多加指教!


我們常常聽見人們說「你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我們這樣做是不應當的」,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把服從法律當成是件稀鬆平常的事,很多人都未曾想過「為什麼我們要遵守法律?」,或者說,對於「法律為什麼有禁止或允許人們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的效力?」。其實,上述的問題,正是在哲學上被稱為「法律規範性」的問題。當我們說某個東西(通常是某個規則或建議、命令)具有規範性,我們正是在說這個東西具有「指引人去做特定事情」的效果,因此,當人們說「應該」遵守法律,對哲學家來說,人們就是在說法律對自己有規範性。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雖然常利用「規範性」來彼此溝通或要求,但人們經常忽略的問題是:「法律規範性到底是什麼?這些規範性是哪來的?」,而在法理學的理論討論中,法律規範性的問題向來也充滿爭議。

本文整理了一些關於「法律規範性是什麼」的理論說明,試圖指出關於「服從法律」這件大家可能未曾考慮到的問題,其實並不是件簡單的事情。

一、符合道德的才有服從的義務

古希臘的著名悲劇「安提戈涅」(Antigone)是這種觀點的一個絕佳體現:

安提戈涅的哥哥由於奪權失敗,遭嗣後繼位為王的克瑞翁王將其屍首棄市,曝屍荒野,並且宣布不准任何人埋葬他。安提戈涅最終選擇違抗國王的命令,埋葬了他的哥哥,此舉激怒了克瑞翁王,譴責她竟敢違背國王的律法,安提戈涅反駁道:

「宙斯從没有宣布過這樣的法律,正義之神也没有制定這樣的法令讓人們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廢除天神制定的永恆不變的律法嗎?它的存在不限於今日和昨日,是永久的!」

安提戈涅更大聲的質問克瑞翁王:「你說的話算是律法嗎?」

上述例子中的論點,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規範性中的「道德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該法律的內容與道德相符合;換句話說,法律若是與道德相衝突,該法律便沒有規範性,

簡言之,這種說法認為,服從法律意味著服從「良善的」法律。支持道德論證的人通常認為,法律的有效性除了考慮到立法這項事實以外,還要考慮到法律體系之外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所謂「宗教誡命」、「理性」或「道德」,如果一項法律在內容上與這些道德相違背,那麼該項法律不僅算不上是法律,人們也沒有服從的必要。這種說法,在哲學上叫做「自然法論」(註一)。

二、因為會被處罰呀傻瓜!

道德論證隨著自然法論的影響力逐漸減弱,以及宗教權力與世俗權力分離的歷史發展而漸漸喪失了說服力,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另一種關於法律規範性的論證。

一種關於服從法律的論點認為,不服從法律意味著有機會被國家處罰,例如,違規停車會被開罰單、偷竊會被抓進監獄關起來等等,基於此,人們有理由服從法律。換言之,這種觀點認為對法律的服從乃是由於該項法律具有「實效性」(efficacy)的緣故,所謂「實效性」意指法律執行的成效,也就是一項有效的法律規則,事實上是否被實際遵守或被實際運用,而這種將法律實效性與法律規範性相連結的主張,我們可以稱之為「實效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規範實際上被遵守或運用,亦即,是基於法律具有實效性的事實而來

亦即,如果一個法律體系在該社會中被實際的運用或服從了,那麼人們便有理由服從法律,但如果一個法律體系在該社會中雖然能夠立法,但事實上卻沒有人運用或遵守的話,那麼這種欠缺實效性的法律規則,便沒有規範性可言。

三、重點在於法律是權威授與的

將法律的實效性與規範性相連結聽起來很有道理,某個程度上也符合一般人服從法律時的直覺,但在理論上卻潛藏著一個很大的問題,也就是為什麼從法律被實際遵守或運用可以推論出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呢?這便犯了「實然不能推出應然」的邏輯謬誤(註二),為了避免這個問題,有一種法律規範性的觀點便採取了截然不同的角度。

讓我們先來思考一下,法律是什麼?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紛雜多樣,但一個觀點認為,法律乃是基於某些立法事實而成立的,比方說,符合憲法170條規定「法律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正是因為這個三讀通過與總統公佈的事實的發生,使得這些規則成為法律,此時,我們可以說憲法170條,是這項規則之所以是一條有效法律的要件。另一方面,憲法作為我國最高且有效的法規範,透過這種階層式的效力授權,不僅該項規則獲得法律的地位,我們也受到該法律的拘束,我們可以稱之為:「效力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人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規則被更高的法規範賦予了效力。

這意味著基於階層式效力授權而有效的法律,無論其實效性或是符合道德與否,對人們而言便具有規範性,然而,這一論證的最大問題在於,它建構了一個階層式的法律效力授權的體系,例如,法律的效力來自憲法授權、命令的效力來自法律授權等等,不過,當我們問到那麼這個階層體系中最高的法規範,如憲法,它的效力又是誰賦予的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便是個很大的難題,支持本說的理論家凱爾森(Hans Kelsen)認為最高法規範的效力是「被預設的」,但這個回答顯然並不令人滿意。

四、考慮一下人心吧!

上述的幾個論證分別從不同的觀點為法律規範性的問題提供解答,但從法律的資格、法律實效性到權威效力賦予,這些論證所關注的都是法律或法律體系「本身」,但問題是,為什麼這項法律符合道德要求/有實效性/有效我們就應該服從?畢竟即使一項法律有效,也並因此不意味著我們就有義務服從,那麼法律約束人們的效力到底是源自於什麼呢?

或許答案並不在於法律條文與法律體系,而是在服從法律的「人們」身上。哈特(H.L.A. Hart)從對「規則」(rules)的分析出發,他認為人們對於一項規則可能採取兩種觀點:「外在觀點」與「內在觀點」,前者意指,人們對規則採取一種觀察者的角度,去觀察那些違反規則的他人會得到什麼樣的後果,因此,採取外在觀點的人看到的是規則所具備的強制、威脅的性質;後者,則是指人們作為參與者來對待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接受」規則作為他們據以行動的指引,並藉此評估或批判其他人的行為,此處,人們對法律採取的「接受」(acceptance)的態度對哈特來說,便是法律具有規範性的關鍵。

換言之,作為法律體系參與者的人們所抱持的「接受」態度,意味著人們對於法律採取一種了「反思批判的態度」(reflective critical attitude),也就是說,法律體系中的人們,大體上會將法律規則視為社會群體所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這包含了對自我的要求,並且以該法律為理由來正當化我們對違反法律之人的批判,同時,這種對法律的接受態度,會以「你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我們這樣做是不應當的」一類的用語展現出來。我們可以稱這種論證為「接受論證」: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我們行為的效力,是因為法律體系中的人們,大體上對於法律規則採取接受的態度,亦即,視法律為群體共同的規則,並以此自我要求與批判違反法律的他人。

哈特的接受論證將法律規範性的關注焦點,從外在的對法律體系的觀察,轉移到了法律體系的參與者身上,透過哈特區分外在觀點與內在觀點,我們更清楚的看見,法律對人們的約束力並非只是因為法律有強制力而已,而是因為身處法律體系中的參與者們將法律規則視為行動指引所致。哈特的論點使得後續的法律規範性研究的重心回歸到受規範者的內心世界,並啟發了後續的法律規範性研究。

五、結語

「法律為什麼有禁止或允許人們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的效力?」,這是一個複雜難解卻又與我們的生活相關的問題,正如我們所見,理論家們無不盡力嘗試從各個不同角度切入,試圖為「法律為什麼有規範性」提供解釋-從法律體系是否符合道德要求、實效性到有效性,再到受規範的人們的內心-然而,這些理論嘗試至今依然沒辦法真正的解決「法律為什麼有規範性」這項難題,箇中原因可能是因為關於法律規範性的問題,仍存在著一個核心的爭議:「人們到底有沒有一般性的守法義務?」,亦即,對於部分理論家來說,法律沒有真正的力量去約束人們到底該如何決定他們的行動, 也就是說,這些理論家認為,在人們決定如何行動的過程中,法律可能只是他考慮的各項理由中的一種,而不是決定性的理由,比方說,這種理論可能會主張,法律的存在可能只是一個與人們考慮的其他理由平起平坐的一種理由而已,人們會將法律與其他如道德理由等理由綜合起來判斷自己該如何行動,亦即,法律並沒有約束我們應該這樣做、不該這樣做的效力,而只是人們在考慮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過程中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罷了。

總之,法律的規範性問題至今仍是一個充滿爭議與辯論的議題,理論家們依然持續的嘗試從各種不同方向說明規範性並且分析法律規範性的諸種性質,但一個對法律規範性問題的終局回答仍然沒有定論,亟待更多研究與考察。


註一:關於何謂實然無法推論出應然的邏輯謬誤,請參考:https://wtfjurisprudence.wordpress.com/2014/09/12/tobeandoughttobe/
註二:關於自然法論的淵源與論點,請參考:https://wtfjurisprudence.wordpress.com/2014/08/26/whatcanbecalledlaw01/

感謝,以下是我的意見:

(這個意見的考量,跟我上一則意見的(2)類似)建議不要以「法律規範性」開頭,以免恫嚇到讀者。我建議先用「規範性」以外的語言說明這篇文章要討論的議題(ex.「你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我們這樣做是不應當的」),然後在這一段最後面再說:

「上面這些問題,在哲學上被稱為「法律規範性」的問題。當我們說我們「應該」遵守法律,對哲學家來說,我們就是在說法律對自己有規範性。問題是:這些規範性到底是哪來的?」

法律體系還是法律系統?

感謝!我已經將前言做了一些調整,請過目~

抱歉,應該統一用法律體系一詞,已修正。